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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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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什么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e)作为非银行金融模式,当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适用,其主要指的是依据承租人提出的申请和需求,由出租人和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设备,并且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使得承租人能够从出租人处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并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又被叫做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20年企业总数约为12156家。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公布数据,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6家,较2019年增加了26家,2014-2020年CAGR高达33%。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发展历程

我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务起步于1979年,源于引进外资的现实需求。从1981年我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未上市)成立开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经历探索、调整、恢复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部门的持续推动下,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在80年代中后期得到迅速发展,但伴随内外部矛盾因素的涌现,行业步入艰难的转型期(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左右)。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落地,标志着内资租赁、外资租赁、金融租赁三家分立的格局正式形成,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迅速成长。2013年在监管政策边际宽松的背景下行业进入快速增长期,在公共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和交通运输等投资需求旺盛的环境下,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合同余额和注册资金均实现快速增长。2018年以来,行业整体在高速发展后进行阶段性调整,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注册资本和租赁业务合同余额的增速明显减缓,行业发展进入平台期。但与此同时行业内部结构性创新实践涌现,转租赁、杠杆租赁、共享式结构租赁、创新租赁、委托租赁和联合租赁等业务模式逐步兴起[1]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特点

(1)在租赁当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至少存在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同时其中应当有至少包括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在内的两个合同,是一种三边交易。在当事人之间有所关联,并且两个合同之间存在制约关系。

(2)所需要进行租赁的设备,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确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来进行设备的购买对于设备存在缺陷或发生延迟交货或者需要维护等方面的义务不予承担,并且这些也不能够成为承租人拖欠或者是拒绝支付租金的依据。

(3)不能够随意进行解约,承租人所租赁的设备是根据其实际需求而选择的,基于此不能够用退还设备的理由来提前解约。针对出租人来说,由于设备已经完成了购买,因此即使其市场价有所提升,也不能够在租约存续期间上涨租金,总的来说通常情况下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双方都没有随意中止权。

(4)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出租人享有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

(5)由承租人承担设备因保险、保养或维护行为而产生的费用支出,或者是因为设备被淘汰所发生的风险。

(6)在租约结束的情况下,对于设备承租人可以选择留购、续租或者是退租[2]

融资租赁的功能

(1)“两融”一体。融资租赁顾名思义,可以拆分为融资和租赁两个词语,出租人作为资金供给者,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其所需设备,同时满足承租方对于租赁物和资金的需求,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促进社会资源分配和流动。

(2)相比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以承租客户意愿为主,如设备型号、技术、功能等等需求,提高了融资效率和效果。

(3)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一般的租期中长,租期结束后根据租赁物的处置方式可以拥有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为存在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较为长期的援助,助力企业成长[3]

融资租赁类型

(1)直接融资租赁:承租人由于自身经营需要购置设备,在选定设备和厂商后,由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承租人一般需要支付部分首付款给到厂商,剩余部分由租赁公司支付。租赁期内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并使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在项目结束后重新转让回承租人。适用场景为企业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大型设备,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赁:承租人将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使用,并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期间租赁物仍然设置在承租人所在的场所继续使用,设备所有权在项目结束后重新转让回承租人。适用场景为有流动资金需求的企业,可使企业盘活已有资产,快速筹集资金

(3)杠杆租赁:用类似银团贷款操作的模式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提供融资。由牵头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和渠道成立信托计划,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80%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和其他社会闲散资金,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适用场景为可利用牵头司的税收好处和杠杆撬动“以二搏八”,适用于需要较多资金的、难以由一家租赁公司单独提供资金的超大型租赁项目,如飞机、轮船和大型成套设备等

(4)委托租赁: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借权经营”,第一出租人拥有资金或设备但没有租赁经营权,委托第二出租人向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第二出租人是被委托的角色,提供居间服务,不承担风险。适用于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借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5)转租赁:类似于房屋租赁中的转租逻辑,以同一物件为租赁物资产,B从A处租得租赁物,然后转租给C,以此赚取中间差价。所有权归A,B为转租人。适用于同时具备上游资方资源和下游承租人资源的中间商融资性

(6)经营租赁:与一般的经营租赁类似,但融资的目的性更强一些,在项目结束时承租人拥有选择权,可以在续租、退租或留购中择一。租赁期内出租人应自留百分之十以上的残值,并将租赁物作为自身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计入财报;如果承租人选择留购,需支付一定的转让款,此时所有权才转移至承租人。适用于本身从事设备生产或租赁的厂商系租赁公司[3]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客户选择和偏好:银行信贷偏向房地产或土地等不动产抵押或者高信用企业担保;偏向于大容户贷款或短期流动性贷款。融资竹林以设备类资产开展回租或者直租。融资租赁满足中小企业长期债务融资需求。(2)还款方式:银行信贷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融资租赁根据客户现金流灵活还款方式,分批偿还本金。(3)放款效率:银行信贷有总分支三层架构,大额度贷款审批额度流程相对较长。融资租赁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两层决策,审批流程相对较快。(4)行业投向:银行信贷城投融资平台等行业受限。融资租赁行业限制相对较少。(5)融资规模和额度:银行信贷的信贷额度相对有限,客户集中度限制较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占资本净额<;=15%,单一客户占资本净额<;=10%。融资租赁的融资额度相对宽松,容户集中度限制较小。金融租赁企业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50%,融资租赁无限制。

融资租赁面临的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由于行业特殊性,其在展业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从风险性质角度出发,主要包括:

(1)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可能由于营收能力降低、现金流异常波动、经营战略激进、融资成本上升等原因,从而出现巨额负债、资金短缺的现象,导致其无法足额或如期偿还外部融资的债务及无法满足股东股权收益需求的风险。融资租赁企业的行业性质需要其有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储备,财务风险一旦突出将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人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无法如期、足额偿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或提前终止合同的风险,从物权角度出发,也指承租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不履行修缮、保养的义务,甚至出现恶意损坏、转让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业务特殊性其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承租人,而目前融资租赁企业的客户主要为初创或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信用风险管理格外重要。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外部事件影响,或内部存在业务流程设置不科学、制度和组织架构不完善以及从业人员认知水平差导致的程序、员工操作等出现问题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组织架构、讨论修订公司章程、加大培训力度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4)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无法预料的来源于宏观经济市场的价格,比如利率、汇率、股价的变动等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利率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至关重要,是其盈利的重要依据,因此利率风险受到格外关注。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导致进口设备的价格变动,也可能增加融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币的汇率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外币套期保值的方法缓解汇率风险[4]

融资租赁市场主体

出租人

(1)一般性分类分为附属类出租人与独立出租人;金融机构出租人、厂商出租人、独立出租人和机构投资人出租人;跨国型出租人、全国型出租人和地区型出租人;综合租赁公司和专业租赁公司;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机构:租赁经纪人、租赁行业协会

(2)按投资人目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附属于设备制造厂商类出租人、金融机构类出租人、独立型出租人

(3)按照监管条例和机构差别进行划分分为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承租人

(1)从承租人法律属性分类:以法人为主,但也可以为自然人

(2)按组织类型和规模分类:工商企业、事业单位

(3)按承租人行业分类: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通信业、纺织业、农业、服务业;来自于政府的公共部门或事业单位,如医院、政府机构等

(4)按承租人采购租赁愿望的角度分类:需要采用(无法获得其他融资方式)、想要采用(有多种筹资方式情况下综合利弊后的选择)[5]

融资租赁市场客体

(1)由专门化向专业化、通向性和服务性方向转变:经营性租赁产生后,出租人为了充分发挥融物优势,承担了处置租赁资产残值的风险。为了实现对租赁资产产值的最优管理,即在残值处理过程中获得最大收益、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程度,出租人不得不对租赁资产实行专业化经营。1,要想规避租赁残值风险,提高其流动性,按照通用性越强的设备,其流动性越高的市场规律,经营性租赁的资产还出现了向通用性发展的趋势,如专营交通运输工具的汽车租赁、医疗设备租赁、IT产品租赁等。2,此外,经营性租赁的专业化和通用性特征,决定了这类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专业的出租人管理,其实际成本有可能地域由单个用户自己管理的成本。所以,对租赁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提供专业化集约服务的设备,也成了融资租赁资产的一种主要类型。

(2)固定(设备)资产:所有机械设备都可成为融资租赁资产

(3)主要融资租赁资产,适用多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飞机租赁、汽车租赁、船舶租赁、光伏租赁

(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正在成为可租赁的资产IT设备价值实际上时硬件价值与软件价值的整合,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软件在IT设备的租赁中,也成为融资租赁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5]

融资租赁政策

2004年12月《关于从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同意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作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

2013年9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完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培育核心竞争力。

2014年3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积极发展融资租赁;加强与重点行业出口企业合作,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着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基本形成。

2016年5月《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选择一批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开展产融合作试点,支持开展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2018年5月《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

事宜的通知》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等监管指标内容;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制度;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 【研报】租赁行业深度报告:差异经营胜负手格局优化显龙头(更正)-210120(24页).pdf

[2]孔菲.融资租赁参与公共服务的对策研究[D].新疆大学,2021.

[3]吴娟.融资租赁参与PPP项目的模式分析[D].浙江大学,2021.

[4]简君妍.RT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21.

[5]启信宝:2021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研究报告(84页).pdf

相关报告

江苏租赁-首次覆盖报告:深耕产业聚焦中小打造资产端特色竞争优势-211018(30页).PDF

百融云创: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报(36页).pdf

2021年融资租赁行业现状趋势分析及国银租赁发展研究报告(23页).pdf

商务部:2016-2017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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