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性。住房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保障性住房政策,它是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项保障性住房,与前两项一样具有最基本的保障性质,旨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真正达到“居者有其屋”。
(2)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最大的不同就是它是由国家出于住房保障的目的,制定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推动发展,而不是像普通商品房一样在市场中自由发展,并没有相关政策为其提供支持。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国家在其资金筹集、建设施工、土地供应、税收金融等方面都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3)租赁性。公共租赁住房是向特定人群提供的一种用于租赁的过渡性住房,当申请对象达到规定的租赁期限且没有提出续租申请、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或是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就需要让出其所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他符合条件的租户租住。
(4)专业性。无论是用哪种方式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都是专门用来出租的,而不是像普通的个人出租房一样用来自住,而且公共租赁住房是向特定人群提供的专业住房,不能用作他图。
(5)供应群体广泛性。公共租赁住房是在专门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廉租住房和专门向中等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无法解决城市“夹心层”住房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它的范围包括收入水平在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群体,可以是新就业的大学生,也可以是从外地迁入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其所供应的对象也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相较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群体具有广泛性[2]。
(6)政府主导性。市场经济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特性,客观上要求政府能够主导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而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属性同时决定了政府将成为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而市场则是代理建设和辅助参与。市场这一系列的过程都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激励和监督管理。
(7)半开放的市场属性。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其价格的设定也就不再适用市场机制。政府需要通过对住房困难人群的经济收入及可承受的租金范围进行衡量,从而来规范和制定租金标准。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开放,申请人应符合经济收入限制条件,比如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群,低保户等一些没有购房能力的群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