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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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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什么

农业保险的含义,分为广义上的农业保险与狭义上的农业保险两种。广义上的农业保险属于农村保险范畴,具体包括农村地区的人身险以及财产险。狭义上的农业保险分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于2013年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所定义的农业保险便属于狭义上的农业保险,该农业保险的主要理赔范围为农村的养殖业以及种植业,承保的标的包含了各种农作物和林木、养殖的畜牧和水产等,当保险标的遭受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损失时,保险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农业保险的分类

农业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照保险对象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农业保险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在生产过程中符合承保条件的各种种植作物,可以分为农作物保险和林业保险两类,农作物保险是其主要部分。农作物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各种生产中和收获中的农作物,有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林业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各种果园、树木、苗圃和森林等,可以分为森林保险、经济林保险和苗圃保险。

(2)养殖业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养殖过程中符合承保条件的各种牲畜、家禽等,可以分为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经济动物保险。牲畜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养殖过程中符合承保条件的各种动物。家禽保险的保险对象是集中饲养的各种家禽。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大规模商品性养殖的水生动物。经济动物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较大规模商品性驯养的各种经济动物。

2、按照保费来源不同,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

(1)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来源大部分由财政部门补贴,客户交纳10%-20%左右。又可以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县一(多)品”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奖代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第一级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保费没有中央财政补贴,第一级保费补贴来源于省级财政。“一县一(多)品”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保费没有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第一级保险费补贴由市县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财政部门以奖励的方式划拨财政补贴资金,可以有中央、省级和市县“以奖代补”。

(2)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全部由客户自己承担。

3、按照农业保险产品形式不同,分为成本保险、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和指数保险

农业保险

(1)成本保险是指根据种植、养殖生产投入的成本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可以分为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生产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包含种子、化肥、农药、机耕、地膜和灌溉等成本。生产成本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在直接物化成本上增加人工成本。完全成本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在生产成本上增加地租成本。

(2)产量保险是因受灾造成的产量损失,是以产量损失量来计算损失程度,确定赔付金额的保险。

(3)价格保险是以种植、养殖品种的市场价格变动为风险责任,当农户收获的农作物或出栏的农畜产品上市时,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障价格,由保险公司赔付市场价格与保障价格差价损失的保险。

(4)收入保险是对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进行全面保障,最终保障种植、养殖户收入的保险。

(5)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创新产品,主要是将损失程度指数化,当该指数达到合同规定水平时,被保险人就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常见的有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巨灾指数保险和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

4、按照实施方式不同,分为法定农业保险和自愿农业保险。

(1)法定农业保险也叫强制农业保险,在发达国家采用较多,主要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强制规定农业保险当事人权利人关系义务。

(2)自愿农业保险在中国比较广泛使用这类,中国农业保险经营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治自愿、协同推进”,因此在中国,客户是自愿投保农业保险的,不带有强制手段。

5、按照农业保险风险转嫁先后,分为农业原保险和农业再保险。

(1)农业原保险又叫第一次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2)农业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业务向再保险公司或者有再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再投保来转嫁保险责任和风险

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的区别

(1)标的价值难以确定:农业保险标的价值随着其所处的生长阶段不同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其价值也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只有完全成熟收获才得以确定,在此之前甚至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价值只需根据公允价值、重置成本等便可以确定相比,农业保险标的价值确定涉及的技术、标准等都大不相同。

(2)标的生长周期性强:也就意味着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展开不能脱离标的所处的生命周期,必须遵循其一般生长规律。

(3)受损现场易灭失:农产品本身鲜活易腐的特点,使得农业保险受损现场极难保存,对于农险工作的开展提出高时效性的要求,所以也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了出险后应立即报案的事先约定。

(4)标的定损步骤复杂:农作物保险标的可能在出险后以其自我恢复能力二次生长,使得对于出现期间标的定损变得更加复杂,甚至往往要在收获时进行二次定损。

(5)缺乏统一赔偿标准:农业保险标的覆盖范围广泛,从种植到养殖,生命形态不同,生长规律也不一,抵御灾险能力也各不相同,难以统一赔偿标准。

(6)标的市场价格波动:标的固定自然生产周期,使得其不可避免地对市场波动信号反应更为滞后,因此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带来更高的市场风险,会诱使其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导致道德风险问题[1]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特点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自然具有普通保险的性质。与此同时,农业保险又有其独特性,即地域性、季节性、高风险、高赔付率等。

(1)农业保险的一般性质

① 契约性。从法律上来讲,农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一种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也即农户)事先缴纳保费,当其发生合同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损失时,保险人无条件给予经济补偿。

② 经济性。从经济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为规避农业生产风险,支付确定保费来减少损失、稳定收入的一项财务安排。

③ 互助性。互助性是农业保险最基本的特征。从社会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将农户缴纳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在发生约定的农业生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金,从而个人、小众的损失分摊给多人、大众的保险基金,体现出社会互助性质。

④科学性。从风险管理角度考虑,农业保险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科学设计产品,同时运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科学技术进行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查勘定损等。

(2)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质

①地域性。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地形地貌复杂,灾害种类繁多,不同地区往往面临着不同的自然灾害,地域性特征显著。风险发生的地域性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也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北方易干旱,南方多洪涝。西北多地震、沙尘暴等灾害;西南易发生地震、山体滑坡等灾害;东北气候寒冷,东南沿海易遭受台风灾害。

②季节性。农作物种植和气象灾害的季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也具有这一特性。首先是农作物生长具有季节性。不同农作物的播种、收获的时间往往不同,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季节性特征;其次是自然灾害的季节性比较突出。比如旱涝灾害,春季经常是南涝北旱,夏季则表现为南旱北涝;霜冻灾害春天易发生在北方冬麦区,秋季则易发生在东北、华北等地区,而冬季多发生在江南、华南地区。

③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率。农业生产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各种风险,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以后,主要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三种风险的威胁。其中:自然风险发生频率高,不确定性大,破坏力强,造成的损失最为惨重;农产品需求弹性小,价格不稳定,灾年产量低,农民收入得不到保障,丰年可能会出现“谷贱伤农”的现象,农业生产依然得不到保障;农业生产大多是分散性经营,规模小,生产工具和农业技术落后,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提高了农业保险公司的理赔率,为了继续经营,保险机构将进一步提高保费。

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保险市场上,投保人和保险人掌握的信息通常不对等,很容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首先,在农业保险的推广过程中,由于所获信息有限,对于可参保农户的选择和保险费率的厘定不合适。高风险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有强烈需求,大多选择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而低风险生产者选择不购买农业保险。最终的结果是,保险机构面临巨额赔款,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或提高保费率。其次,投保人不遵守诚信原则,投保前隐瞒实际情况或存在欺诈行为;投保后,不按合同履行投保人义务,减少化肥等生产要素的投入,灾后夸大灾情骗取保险赔偿,道德风险问题时有发生[2]

农业保险流程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使得政府也将作为农业保险中的重要参与方,要与满足资质条件的农业保险从业机构一并展开农业保险,基本业务流程如图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作用

(1)农业保险的微观作用,主要表现为农业保险对被保险人,也就是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作用。通过购买农业保险,一是可以解除被保险人经营农业的后顾之忧,稳定农业生产和经营;二是受灾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有助于被保险人及时恢复农业生产,稳定收入;三是可以增强被保险人的抗风险能力,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四是可以提高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提高被保险人贷款信用,稳定被保险人的经济生活。

(2)农业保险的宏观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作用。一是农业保险可以提取农业专项保险基金,保障农业再生产的持续发展;二是农业保险可以减少国家的救灾支出,稳定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三是具有风险分散功能,可以加强对农业风险的管理,减少灾害发生后带来的损失;四是可以安定农民生活,稳定社会的经济秩序[3]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进展

我国农业保险经历的历程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探索发展阶段(1978-1992)

在这一阶段,包括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1958年历时8年的初步探索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基本上呈现为为适应宏观经济结构和金融结构进行的建构性探索。在此过程中,体现出政府对完善农业保险的重视,也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予以政策引导。20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开办农业财产保险和畜牧保险的农业保险业务,随后,一些农业保险的险种和农业保险标的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相较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有质的发展。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尽管在探索农业保险的发展上取得多方面进步,但对农业保险形式和实现形式的探索是有限的,并且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试图积极引导,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二是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有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受制于国民经济收入,这些投入不足以推动农业保险有突破性发展。另外,主要是农业本身的发展,劳动力投入与资本投入、温饱型依托与经济型收入等客观现状,也从本身决定农业保险发展不可能有很大进展。

(2)自由发展阶段(1993-2006)

在这一阶段,面临市场化的改革,农业保险一方面由于政府取消一些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另一方面,由于放开后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将发展重心放在其他具有盈利性质的保险类别上,因此,农业保险发展基本面临一个被市场化选择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业保险实际上处于发展停顿的地步。但是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农业发展逐步在总量和质量上有一定进步,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户对农业保险产生一定的需求。特别是2001年后,农业发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得到空前提升,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关注和强调“三农”问题,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引导、支持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但农业保险在市场化竞争性发展的过程中,数量、质量以及范围发展有限。在这一阶段,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相对减弱,市场和农业主体对农业保险需求不断增强,农业保险自身发展相对缓慢。

(3)全面快速发展阶段(2007至今)

2007年以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并试点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尤其是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从立法层面确认并强化了我国农业保险采取政府补贴加商业化兼顾的经营模式,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多元化、正规化以及科学化,不断满足日益发展的现代化农业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农业保险主体的保险意识显著增强,农业保险主体的收入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重心被引导转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农业保险的发展拥有空前优越的发展基础,农业保险的规模和质量相较于前两个阶段有显著提升,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迎来重大机遇[4]

参考资料:

[1]柏抒含.基于区块链下农业保险内部审计研究——以P保险公司为例

[2]王丹丹.甘肃省农业保险和农业现代化耦合协调发展研究

[3]刘建华.中华财险甘肃分公司农业保险营销策略研究

[4]张明华.农业保险、农业现代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基于中国省级数据PVAR模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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