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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自规局: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年)(53页).pdf

    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 年)文本图集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2025 年年 3 3 月月前前言言休闲骑行道建设是深圳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美丽中国与体育强国的重要内容,是切实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进民生福祉的有效举措。为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部署要求,巩固和活化深圳高品质山海格局,营造世界级的城市生态游憩网络,全面提升城市吸引力,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和休闲健身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了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 年),坚持规划先行,系统谋划整体布局,构建休闲骑行道体系,进一步科学统筹指导全市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工作。规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休闲骑行道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的积极促进作用,结合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充分衔接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因地制宜打通断点、连接贯通,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完善骑行服务配套设施,形成 1000 公里以上的休闲骑行线路。探索高密度超大城市高品质、高等级骑行道建设空间落地的创新实施路径,打造“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的深圳骑行品牌,树立全龄、全民、全域的世界级骑行友好城市新典范,助力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I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1第 1 条编制内容.1第 2 条规划定位.1第 3 条指导思想.1第 4 条规划原则.2第 5 条规划依据.3第 6 条规划范围.4第 7 条规划期限.5第二章规划目标与体系.6第 8 条概念内涵.6第 9 条规划目标.6第 10 条休闲骑行道体系.8第三章总体布局.10第一节构建“1 3 N”休闲骑行道骨架.10第 11 条 1 条滨海骑行道.10第 12 条 3 个山海骑行大环.11第 13 条 N 个特色骑行环.12第 14 条 打造互联互通的区域骑行网络.12第二节编织连接社区的全域骑行网络.12第 15 条 营建特色体验的山林休闲骑行道.12II第 16 条 打造通山达海的滨水休闲骑行道.13第 17 条 建设舒适安全的都市休闲骑行道.13第 18 条 构建连接主线的次级支线.14第四章规划策略.15第一节生态复育.15第 19 条 织补蓝绿交融的生态网络.15第 20 条 修复生物友好的自然绿廊.16第二节顺畅连通.16第 21 条 针灸式贯通休闲骑行道.16第 22 条 鼓励休闲骑行路权独立.17第 23 条 促进游径系统顺畅衔接.18第三节品质服务.18第 24 条 构建三级服务驿站体系.18第 25 条 完善骑行标识指引系统.19第 26 条 优化骑行环境友好体验.20第 27 条 推进智慧化骑行道建设.20第四节趣味骑游.21第 28 条 策划多元主题骑行线路.21第 29 条 构建山海多维观景游廊.21第 30 条 营造丰富骑行生活场景.22第 31 条 融入健康骑行消费业态.23第五节精品路线.23III第 32 条 持续建设精品骑行路线.23第 33 条 打造特色品牌赛事路线.24第 34 条 丰富骑行赛事活动供给.24第 35 条 拓展骑行产业创新模式.25第五章 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指引.26第 36 条 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重点.26第 37 条 滨海骑行道.26第 38 条 光明科学城骑行环.26第 39 条 环石岩湖骑行环.27第 40 条 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28第 41 条 环深圳水库骑行环.28第 42 条 平湖生态园段.29第 43 条 茜坑水库骑行环.29第 44 条 深汕骑行环.30第六章 各区规划建设计划.31第 45 条 福田区.31第 46 条 罗湖区.32第 47 条 盐田区.33第 48 条 南山区.34第 49 条 宝安区.35第 50 条 龙岗区.36第 51 条 龙华区.37IV第 52 条 坪山区.38第 53 条 光明区.39第 54 条 大鹏新区.39第 55 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40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42第 56 条 构建规划传导机制.42第 57 条 完善协同共建机制.43第 58 条 探索分时管理措施.43第 59 条 创新运营管理模式.43第 60 条 建立安全保障机制.44第 61 条 积极促进公众参与.45附图.461第一章总则第第 1 1 条条编制内容编制内容为适应新时期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求,协调好休闲骑行道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提升的关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科学合理地统筹指导全市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活动,制定本规划。第第 2 2 条条规划定位规划定位本规划是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专项规划,是纵深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助力深圳加快打造世界级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目的地城市、国际著名体育城市的具体行动,是统筹全市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的重要指引,是从总体层面指导分区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实施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第第 3 3 条条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落实公园城市建设和健康中国战略、全民健身计划,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2建设,将体育事业和休闲健身活动作为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充分结合绿道、碧道,发挥休闲骑行道对促进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的积极作用,巩固和活化深圳高品质山海格局,探索高密度超大城市高品质、高等级骑行道建设空间落地的创新实施路径,树立全龄、全民、全域的世界级骑行友好城市新典范。第第 4 4 条条规划原则规划原则绿色低碳绿色低碳,节约集约节约集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碧道、绿道、公园园路、郊野径等,尽量减少新建新增,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遵循绿色低碳、简朴环保、最小干预的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方式,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多道融合多道融合,骑行友好骑行友好。加强休闲骑行道与绿道、碧道、公园园路等有效衔接,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实现“多道融合”。注重人性化设计和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营造连续顺畅、舒适安全的骑行网络。因地制宜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彰显特色。充分考虑不同地形地貌、生态资源等环境因素及各类限制性建设因素,因地施策,深度挖掘本土化自然与人文资源,充分彰显地方特色与魅力。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各美其美各美其美。紧贴市民骑行需求与体验,构建符合不同年龄人群需求的多样化、多主题骑行路线,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补给点等配套设施,打造和谐共生的3休闲游憩环境。多方参与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共建共享。坚持政府主导、多方投入、全民参与,建立休闲骑行道建设管理运维长效机制,注重休闲骑行道的普惠性,实现更开放共享的休闲骑行,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新路径。第第 5 5 条条规划依据规划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 年)3.国务院批复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4.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铁集团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 年)5.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2022 年)6.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的意见(2023 年)7.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8.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9.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公园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暨三年行4动计划(20222024 年)10.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9 年修正)11.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12.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5143920211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2020 年版)1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 年)15.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绿道网(“鹏城万里”多层次户外步道体系)专项规划(20242035 年)16.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碧道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5年)1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自行车交通发展规划(20212035)18.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划和政策文件第第 6 6 条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辖区内的陆域空间,重点规划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绿道、碧道、自然城径等蓝绿空间。5第第 7 7 条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 2025 至 2035 年,近期为 2025 至 2027 年。6第二章规划目标与体系第第 8 8 条条概念内涵概念内涵休闲骑行道是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是沿滨海、滨河、山林、城市绿地等自然走廊,或是沿废旧铁路线改造的游憩路径、风景道等人工廊道,串联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古迹、居住区和产业集聚区等自然和人文资源。相较于承担交通功能的非机动车道,休闲骑行道是供居民和游客骑游观光、日常休闲、健身运动、交往体验的绿色廊道,符合条件的路段可适当兼具交通功能。休闲骑行道将结合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加强与城市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衔接,利用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各类线性空间建设,以山林型、滨水型、都市型休闲骑行道统筹构建极致连续畅游、多元特色体验、优质完善配套的休闲骑行道网络体系。第第 9 9 条条规划目标规划目标立足深圳市自然山海资源,统筹生态保护、历史人文传承、城市建设格局和人民生活需要,以国际化、专业化为导向,构建高品质、高等级全域骑行道网络体系,考虑全龄、全民、全域的骑行友好需求,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骑行赛事品牌国际影响力的骑行赛事品牌、山海与科山海与科技魅力的骑游秀场技魅力的骑游秀场、市民日常休闲运动的户外乐园市民日常休闲运动的户外乐园、文商旅融合文商旅融合的骑行经济引擎的骑行经济引擎,实现“山海连城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骑乐无穷”的目标愿景。7到 2035 年,构建覆盖全市范围超 1000 公里的休闲骑行道网络体系,全面塑造稳固“1 3 N”的总体结构,高标准贯通全域休闲骑行道网络,合理配套高品质骑行服务设施,融合自行车赛事活动运营,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畅通连续、安全舒适、普惠共享的休闲骑行空间,助力深圳树立全龄、全民、全域的世界级骑行友好城市新典范。形成近远期两项规划分目标:近期近期 2025202520272027 年:建立体系,重点打造百公里级示范线年:建立体系,重点打造百公里级示范线路。路。重点推进 1 条滨海骑行道、3 个山海骑行大环、多个特色骑行环基本贯通,分批有序打造若干特色骑行环线,因地制宜打通断点、连接贯通,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完善骑行配套设施。2025 年全面贯通 200 公里滨海骑行道,基本贯通西部山海骑行大环,局部贯通东部、中部山海骑行大环。2026 年,逐步完善东部、中部山海骑行大环建设。2027 年,形成全市约 700 公里的“1 3 N”休闲骑行道网络。远期远期 2028202820352035 年:完善网络,全域连通千公里级骑行网年:完善网络,全域连通千公里级骑行网络络。到 2035 年,全面建成生态优先、顺畅连通、品质服务、趣味骑游的“千公里”休闲骑行网络。加强区域生态系统连通及城际交界面休闲骑行道的衔接,构建连通东莞、惠州、深汕特别合作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蓝绿生态网络。通过衔接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连接市民家门口的社区骑行体验,通过规划支线骑行道渗透城市慢行网络,让市民可以轻松地进入休闲骑行道网络,享受健康、环保、便捷的骑行生活,增强全社会绿色出行的共识。8第第 1010 条条休闲骑行道体系休闲骑行道体系休闲骑行道分级休闲骑行道分级。根据宽度和坡度划分,将深圳市休闲骑行道划分为一级主线、二级主线、支线、特色线,其中“1 3 N”骑行道体系为一、二级主线以及特色线。一级主线一级主线兼顾宽度与坡度,满足“又宽又平”的要求,鼓励不与市政路共线,是展现城市山海都市风貌的重要载体。一级主线主导宽度 6 米,底限宽度不小于 4 米,坡度 5%以内,设计限速25 公里/小时,最小净高 3.5 米。当一级主线与铁路、高速公路、主要道路、城市轨道交叉时,鼓励采用立体交通组织方式,保障线路顺畅连续。二级主线二级主线强化骑行趣味,鼓励独立路权,是区域资源串联、展示骑游乐趣的重要载体。二级主线主导宽度 4 米,底限宽度不小于 2.5 米,坡度 510.5%,设计限速 15 公里/小时,最小净高2.5 米。二级主线尽量避免与高等级交通线路相交,与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交叉时,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支线支线与主线骑行道相衔接,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微循环骑行道,设计限速 15 公里/小时,对宽度、坡度和净高不作要求。特色线特色线是坡度大、弯道多的休闲骑行道,以及山地越野、泵道、小轮车、平衡车等自行车专业场地。休闲骑行道主线是城市级目的地,强调骑行网络的连通性,有条件新建区域有条件新建区域,可按照主导宽度建设;现状提升区域现状提升区域,因地制9宜考虑生态优先、减少扰动,可按照底限宽度建设。局部困难段局部困难段落允许降低标准,但需增加安全评估,做好安全措施落允许降低标准,但需增加安全评估,做好安全措施。特殊路径特殊路径是指在满足生态保护、防洪排涝、边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功能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边防巡检道、森林防火道、公园园路、巡护路以及具备保留条件的施工便道、临时道路等非专用休闲骑行道非专用休闲骑行道,可通过预约、有限开放管理方式,探索骑游赛事、文化教育、自然研学等骑行活动。10第三章总体布局第一节构建“1 3 N”休闲骑行道骨架规划衔接和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空间格局、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延续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总体形成“1 3 N”的休闲骑行道骨架,其中“1”是指滨海骑行道,“3”是指西部、中部、东部山海骑行大环,“N”是指各区环湖库、串河流、穿山林的特色骑行环。本专项规划所确定的休闲骑行道布局线位,在规划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结合具体用地情况及规划实施条件进行局部线路微调优化的,视为符合专项规划。第第 1111 条条 1 1 条滨海骑行道条滨海骑行道串联深圳东、西海岸线的三湾(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一洋(伶仃洋)一河(深圳河),串联海岸开敞空间及景观资源,向城市内部渗透连接宝安滨海文化公园、海上世界、深圳湾人才公园、大小梅沙海滨公园、大鹏所城等滨海商业文化热点,形成融海岸自然、海滨活力、海边慢行的休闲活力骑行带。线路全长 200 公里,主线西起茅洲河口,东至鹿嘴,并延伸出大铲湾支线、南澳支线、坝光支线。根据沿线自然地理特征分段,共分为 11 段,分别为交椅湾段、机场段、西湾段、前海湾段、蛇口段、深圳湾段、深圳河段、大鹏湾段、坝光段、龙岐湾段、南澳段,各段主题各具特色,彰显多元缤纷的深圳滨海岸线风景。11第第 1212 条条 3 3 个山海骑行大环个山海骑行大环构筑区域生态及休闲廊道,纵向贯通深圳的山海城空间,串联深圳全域生态游憩与历史人文资源,形成各自长度超百公里的山海骑行大环。西部山海骑行大环西部山海骑行大环。全长约 200 公里,连通南山区、宝安区、光明区,串联西部滨海骑行道、茅洲河碧道、光明科学城骑行道、石岩湖铁岗水库西丽湖长岭陂水库骑行道、大沙河生态长廊等骑行道。全线涵盖海、河、林、田、湖等多样景观资源,连接光明科学城、石岩百旺智造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等重要科创产业片区。全程坡度平缓,兼顾健身骑行和休闲骑游,是享受亲自然野趣的日常休闲环线。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中部山海骑行大环。全长约 150 公里,连通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龙华区,串联滨海骑行道深圳河深圳湾段、超级总部基地塘朗山骑行道、大沙河生态长廊、龙华环城绿道、省立绿道 5 号线(福田、罗湖、龙岗段)、福田河水廊等骑行道。全线穿梭于城市、山林、河流间,连接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河套深港创新合作区、福田中心区、梅林关片区、龙华中心区、深圳北站商务中心等重要城市片区,是全程体验都市魅力城景的骑行环线。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东部山海骑行大环。全长约 150 公里,连通盐田区、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串联滨海骑行大鹏湾、龙岐湾、坝光、南澳段与松子坑山廊骑行道、龙岗河碧道、省立绿道 2 号线、盐田河12碧道。沿线饱览深圳壮阔大山大海,连接盐田河临港产业带、大小梅沙、大鹏东部国际旅游度假区、深圳坝光国际生物谷、坪山燕子湖片区、龙岗中心城等重要城市片区,全线上下坡起伏大,郊野山林环境较多,是体验爬坡速降与专业竞速为主的骑行环线。第第 1313 条条 N N 个特色骑行环个特色骑行环融合各片区的山海特色、片区功能、景观体验,围绕市民一天的骑行体验,形成各自超过 30 公里的主题特色骑行环,串联特点各异的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第第 1414 条条 打造互联互通的区域骑行网络打造互联互通的区域骑行网络依托省立绿道、口岸、主干河流碧道等主要载体的休闲骑行道与周边湾区城市连接。依托省立绿道 2 号、5 号线向西衔接东莞松山湖、大岭山,向东衔接惠州小桂湾、亚髻山,以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托福田口岸、皇岗口岸、罗湖口岸、莲塘口岸及沙头角口岸 5 处预设骑行道,连接香港特别行政区米埔自然保护区、红花岭、麦理浩径、卫奕信径等重要生态节点;通过茅洲河衔接东莞滨海湾新区滨海慢行,观澜河、龙口水库连接东莞大屏障、南门山森林公园,龙岗河延伸至惠州市惠阳区。第二节编织连接社区的全域骑行网络第第 1515 条条 营建特色体验的山林休闲骑行道营建特色体验的山林休闲骑行道休闲骑行道建设应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路径基础,充分发挥山13林自然景观优势,打造生态展示、自然教育及游憩观光等功能的山林骑行路径。依法避让和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原生地、古树名木、高大乔木等原有植物资源。遵循低干扰、轻介入的建设方式,营造多样化的生境类型,为不同动物提供适宜的栖息场所,营建生物隐蔽环境,为野生动植物留足生存空间,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和光对野生动物的影响。顺应深圳地形地貌,利用自发形成的山地自行车越野线,打造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山地越野主题场地,丰富自行车特色体验。第第 1616 条条 打造通山达海的滨水休闲骑行道打造通山达海的滨水休闲骑行道在严守水源保护、湿地保护等相关刚性约束的前提下,活化利用湖库景观资源,开展水文化教育、自然研学等滨水路径。以休闲骑行道整合滨水空间,引导滨海、沿河生态绿地向城市内部渗透,统筹布局公共活动场所,结合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提高水体连通性和流动性,恢复近自然的水文生态过程;结合休闲骑行道建设统筹开展海域、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第第 1717 条条 建设舒适安全的都市休闲骑行道建设舒适安全的都市休闲骑行道在高密度建成区内,串联城市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公共开敞空间、文教运动康体设施节点,建设舒适可达、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的都市休闲骑行路径。充分利用和改造原有道路绿化空间,因地制宜补种冠大荫浓的乡土乔木树种,提升道路林荫覆盖率和绿视率,提高休闲骑行道气候舒适性。统筹优化空间布局,14合理布局骑行出入口、停车设施、服务设施,优化过街方式,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换乘枢纽与休闲骑行道之间的接驳,完善相关标识指引,打造城市文化趣味骑行体验,形成完善畅通的“微循环”。第第 1818 条条 构建连接主线的次级支线构建连接主线的次级支线依托社区慢行系统、山林支线及河流支流组成的蓝绿网络空间,构建与主线骑行道相衔接的次级支线。优化过街设施,连接居住区及地铁、公交站点,整合道路、河道沿线带状绿地及口袋公园、街头绿地、小游园等点状绿地空间,精准提升社区骑行服务功能,完善市民进入休闲骑行道主线,享受健康、环保、便捷的骑行生活的“最后一公里”。15第四章规划策略第一节生态复育第第 1919 条条 织补蓝绿交融的生态网络织补蓝绿交融的生态网络休闲骑行道的建设应衔接和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四带八片多廊”的生态空间总体格局及生态保护要求,结合“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以休闲骑行道作为线性绿色廊道,统筹串联沿线蓝绿开敞空间,提升骑行道生态连接功能。系统提升系统提升休闲骑行道生态功能休闲骑行道生态功能与与质量质量。休闲骑行道应避开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高敏感区、灾害敏感区、地质敏感区,不得破坏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考虑野生动物生活习性及迁徙路线,宜采取修建生物通道等保护措施。在重要栖息地斑块连接处,建立生物物种交流的通道,因地制宜采取适宜的生物通道方式,保障生物觅食、活动和迁徙廊道畅通。巩固重要生态源地的作用,识别利用规模较大的公园绿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绿地斑块及各中小型水库等作为连接源地和廊道之间的踏脚石,加强栖息地与城市绿化的生态连通性,形成“生态源地廊道踏脚石”的生境链系统。构建互联构建互联共享的共享的区域休闲区域休闲骑行道网络骑行道网络。加强区域生态系统连通及城际交界面休闲骑行道的衔接,建立跨行政区休闲骑行道的协同治理机制,提出区域生态保护机制及计划,促进都市圈生态及游憩资源共建共治共享。16第第 2020 条条 修复生物友好的自然绿廊修复生物友好的自然绿廊促进原生态动植物生境的保育与连通促进原生态动植物生境的保育与连通。结合国土空间自然生境与栖息地保护重大工程,强化休闲骑行道作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连接纽带、迁徙通道、庇护场所的功能,深入研究形成适宜性连通方案,通过改造既有桥梁、涵洞或新建综合性生态廊桥等方式,打通关键生态断点,满足人与动物的通行需求,构建生态化、低冲击、弱人工、低养护的骑行道网络。采用生态工法采用生态工法,最小化扰动自然环境最小化扰动自然环境。通过休闲骑行道的建设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海各生态要素有机互联和系统修复,采用遵循最小干预、生物友好的建设模式,在休闲骑行道沿线尽可能避免影响原有生态系统,以生态工法辅以生境精细化设计,维育和恢复原生态动植物生境,针对目标物种进行栖息地微改善,促进自然化景观恢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在休闲骑行道沿线小微生物栖息地片区开展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实施栖息地品质管控,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保障生物繁衍生息。增设科普导览标识,增进市民对休闲骑行道自然环境的了解,倡导市民遵循垃圾零污染,规范休闲骑行道范围的行为活动,避免破坏周边的生态环境和造成动植物的扰动。第二节顺畅连通第 21 条 针灸式贯通休闲骑行道17休闲骑行道的建设应基于连续性的需求,充分利用已有的碧道、绿道、公园园路以及具备保留条件的施工便道、临时道路等可骑行空间,尽量减少新建新增,因地制宜打通断点、连接贯通,实现骑行畅通无阻。充分识别道路、铁路、河流、高差等断点类型,局部有条件地区采用上跨天桥、下穿通道、平面过街等交通组织方式,实现休闲骑行道连续通畅,其中一级主线鼓励采用上跨天桥、下穿通道等立体交通组织方式,保证全线通畅,上跨天桥及下穿通道的景观处理应与休闲骑行道周边环境相协调;二级主线尽量避免与高等级交通线路相交,与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交叉时,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在满足边防、铁路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大学校园等安全管理的条件下,鼓励划定开放的骑行路线,让市民享受更广泛的骑行乐趣,实现更开放共享的休闲骑行。第第 2222 条条 鼓励休闲骑行路权独立鼓励休闲骑行路权独立为有效分配人行与休闲骑行的空间,避免产生人车冲突,保证骑行活动的安全性和路权的独立性,因地制宜分设两类休闲骑行路权。一是用地空间充裕条件下,可建设具有完全独立骑行路权的休闲骑行专用道,实现与人行的物理隔离,从根本上保证休闲骑行的安全性与舒适性;二是提升现有碧道、绿道、公园等可骑行空间,在骑行道与漫步道之间划定交通标线,合理分配休闲骑行与人行的路权,限制骑行速度,规范混行路段骑行行为,保障人行与休闲骑行安全。18第第 2323 条条 促进游径系统顺畅衔接促进游径系统顺畅衔接构建构建相互衔接的相互衔接的多层次游径系统多层次游径系统。构建步行道、骑行道、慢跑道、综合慢行道、交通衔接设施相互顺畅衔接的多层次游径系统。休闲骑行道建设应合理衔接远足径体系,实现休闲骑行与徒步活动的自然过渡与高效衔接,打造融合“徒步漫游”与“骑行畅享”的全方位休闲健身网络;优化海岸、河道、环湖垂直骑行交通,系统布局垂直于滨水型骑行道的休闲骑行支线,形成滨水至腹地的骑行动线;结合已有的城市林荫路、生活干道等都市型骑行道,衔接慢行系统,串联交通节点、居住区中心、商业中心、公共中心、开敞空间等节点,充分利用原有公园或风景区园路,实现休闲骑行道与公园一体化设计。科学合理设置休闲骑行出入口科学合理设置休闲骑行出入口。出入口宜邻近已有道路、公交站点,方便交通换乘,保障休闲骑行道的可达性,有条件地区设置公共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可达性较差的出入口鼓励增强公交系统对休闲骑行道的支持,鼓励提供可装载自行车的休闲骑行专线巴士。第三节品质服务第第 2424 条条 构建三级服务驿站体系构建三级服务驿站体系合理布局三级驿站合理布局三级驿站。衔接碧道、绿道三级驿站体系,复合利用水务设施,增补休闲骑行配套服务功能,整合形成休闲骑行道一、二、三级驿站体系。一级驿站为公共活力节点或骑行爱好者19服务基地,具备完备的骑行补给服务、扩充休闲体验功能,有条件的一级驿站可打造为骑行服务中心,规划骑行服务中心不少于8 个,规划一级驿站不少于 26 个,其中现状改造提升 12 个,规划新建新增不少于 14 个。二级驿站为休闲骑行道的休闲驿站,主要提供骑行补给、适当休闲服务,规划二级驿站不少于 73 个,其中现状改造提升 64 个,规划新建新增不少于 9 个。三级驿站为休闲骑行道的补给点,可结合现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主要提供轻量化骑行补给与小型休憩空间,每 35 公里设置一处。植入骑行服务功能植入骑行服务功能。结合市民骑行服务需求,根据驿站等级,补充增设租车、维修、淋浴、补给和休憩等必要骑行服务功能,依托驿站建立自行车通借通还系统,提供便民租赁服务。一级驿站依托公园绿地、文体商业设施等重要节点,打造具有文化活动、商业休闲、医疗保障功能的公共活动骑行驿站,二、三级驿站增设小型售卖机、维修桩等轻量化设施。第第 2525 条条 完善骑行标识指引系统完善骑行标识指引系统完善休闲骑行道 LOGO、标识导向系统、立体标识、地面标识等,提供清晰导视指引;合理布置标识系统位置,避免阻挡骑行道,设置密度应结合空间环境综合考虑;各类标识应与现有标识系统衔接,尽量组合设置,实现“多标合杆”,避免标识牌数量过多。骑行道线路的分叉点和汇合点、驿站、重要节点等应设置相应的标识。20第第 2626 条条 优化骑行环境友好体验优化骑行环境友好体验增设遮阳避雨设施增设遮阳避雨设施。考虑深圳岭南地区的气候特征,提升骑行道沿线郁闭度,有条件路径鼓励采用双排种植的树冠大、净空低的伞盖树形成林荫道;空间紧凑的段落可采用较高密度种植中小型树木,或采用较大种植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在骑行沿线休憩点、停车点、道路交叉等待处设置遮阳棚、廊架等人工遮阳避雨设施,整体提升骑行舒适度。完善骑行安全配套设施完善骑行安全配套设施。完善路面防滑材质工艺,对于急转弯、道路交叉口等骑行高风险路段,按需增设减速设施或警示标识、柔性的防撞缓冲装置;完善夜间骑行安全设施,加强隧道、桥体等关键点位的照明设施,通过路灯、反光带增加骑行路径照度,保障骑行安全。沿骑行道重要节点、各级驿站,结合现有空间与设施功能,补充应急医疗救护站点和紧急通信设备。第第 2727 条条 推进智慧化骑行道建设推进智慧化骑行道建设探索建立智慧管理平台辅助休闲骑行道日常管理,包括智慧养护、智慧安防、智慧交通等功能。进一步拓展休闲骑行道智慧应用场景,借助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完善线上导航导览、停车场预约、活动预告、自然科普教育、紧急救援、出口引导、周边骑行道指引等服务功能;完善骑行道智慧打卡设施,设置打卡点,策划段落完成证书等,提升市民参与度;加强智慧骑行道、公共健康数据监测、智能存取包柜、智能户外工作区、互动性景观设施21等设施建设,提高休闲骑行道的智慧生活功能和智能化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智能、高效的综合性服务。第四节趣味骑游第第 2828 条条 策划多元主题骑行线路策划多元主题骑行线路结合自行车类型设定不同骑行主题结合自行车类型设定不同骑行主题。发挥深圳最具特色的山海地理形胜优势,划分差异化骑游主题线路,构建公路自行车、山地自行车、场地自行车三类骑行主题,形成覆盖不同年龄段的自行车运动特色线路。其中,公路自行车道主要分布在滨海、滨河等地势平坦的区域,提供高速、安全的竞速骑行体验;山地自行车道主要分布于凤凰山、梅林山银湖山等半山地区,基于深圳丘陵台地特色地貌,利用自然坡度起伏打造山地越野、速降等特色赛道。特色场地自行车道主要结合公园绿地设置,在空间有条件的地方打造涵盖骑行泵道、小轮车、平衡车等兼顾多元化需求的自行车主题运动公园或骑行训练基地,为市民和爱好者们提供特色骑行活动场地。第第 2929 条条 构建山海多维观景游廊构建山海多维观景游廊以全市休闲骑行道为载体构建山海全景游廊以全市休闲骑行道为载体构建山海全景游廊。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织山海,丰富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串联海岸、海湾、山廊、水廊,打造全域生态休闲22骑行体验;连创新,连接深圳产业集群、总部集聚区、大学校园、重点实验室等战略平台;串文趣,串接城市创意文化点、特色村落、工业遗产等文化资源脉络与城市精彩热点,融入深圳的生态环境和人文风情,形成多条特色骑行线路,营造特色趣味骑行体验,让市民多维度、立体式感受山海都市风貌。打造骑行名片级打卡点与沿途驻足点,多维纵览山海城景打造骑行名片级打卡点与沿途驻足点,多维纵览山海城景。结合山脊、海岸、环湖等地理特征,沿休闲骑行道布局设置两级观景点,统筹考虑景观风貌与生态保护需求,以轻量化建设、低扰动为导向。规划一级观景点 32 处,主要位于滨海或滨水的公共活力聚集区,包括宝安滨海文化公园、前海博物馆、深圳歌剧院、深圳湾公园、福田红树林生态公园、银湖山鸡公头、罗湖中心、沙头角、东部华侨城云顶、溪涌海堤绿道、坝光。二级观景点 62处,主要位于滨海骑行道、城市公园及部分可骑行到达的山体瞭望点。第第 3030 条条 营造丰富骑行生活场景营造丰富骑行生活场景以休闲骑行道为触媒,连接周边特色资源要素与城市热点,打造展现野趣山林、美丽湖库、滨海风情、阡陌田园、绚烂花海等风物景观特色骑行路线;结合季节时序打造骑游季相景观,让市民群众在骑行中感受四时之景不同的骑行乐趣。同时,结合现状空间情况沿线新增别具生趣的运动活力场所,如自行车运动公园、骑行泵道等自行车专业场地,同时在休闲骑行道沿线科学规23划融入历史、工业、文化、艺术、农业、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务功能。第第 3131 条条 融入健康骑行消费业态融入健康骑行消费业态借助休闲骑行道沿线的服务驿站,提供骑游设备销售、租赁、维修等服务,延伸购物、餐饮、娱乐、户外等多元化消费场景。按照市场化运营模式,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满足市民群众健身消费需求、配套设施齐全、多种产业集聚融合的休闲骑行健身场所,探索创新打造自行车博物馆、自行车运动特色小镇、自行车运动主题公园、自行车主题酒店等;串联重要商圈、大型商业设施、公共建筑、活动广场等消费聚集区域,打造吸引人走入、停留的公共空间,通过植入多元消费场景,提升休闲骑行道系统休闲消费承载能力。第五节精品路线第第 3232 条条 持续建设精品骑行路线持续建设精品骑行路线建设山海湖特色精品骑行路线建设山海湖特色精品骑行路线。结合深圳地域特色,策划代表深圳的城市名片级骑行品牌线路,铸造骑行文化新地标与品牌典范。联动城市周边特色片区与重要资源点,增加与城市兴趣点的串接与互动,同时增加名片级打卡点与沿途驻足点,串珠成链,塑造代表深圳的精品骑游路线;联合多部门在路线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完善、宣传策划、骑行活动推广、赛事举办多个维度发力,如联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打造特色品牌路线、举办特色赛事,24联动市水务局推出亲水骑行路线,打响“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的深圳骑行品牌。第第 3333 条条 打造特色品牌赛事路线打造特色品牌赛事路线结合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品牌赛事路线结合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品牌赛事路线。结合自行车赛的标准,建设“平赛两用”休闲骑行道,打造品牌赛事路线。利用光明科学城、石岩湖、西丽湖、长岭陂水库、深圳水库、平湖生态园、三洲田水库、龙口水库、大鹏半岛等特色资源,打造与国际一流赛事接轨的高标准专业休闲骑行道;利用马鞍山、虹桥公园、凤凰文体公园、阿婆髻水库、凤凰山、梅林山、龙口水库、马峦山等山地资源,打造特色山地越野线、骑行泵道、小轮车、平衡车等自行车专业场地,同时兼顾市民的日常休闲与健身需求。第第 3434 条条 丰富骑行赛事活动供给丰富骑行赛事活动供给联动区域举办国际品牌赛事联动区域举办国际品牌赛事。对标国际、引流赋能,积极接轨国际顶级 IP 公路自行车赛事的运营、办赛经验,突出深圳地方特色及优势,策划推出“深圳多日赛”品牌,扩大城市影响力;联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共同举办长距离重大国际性自行车赛事,展示粤港澳大湾区的魅力与活力。创新自行车运动活动内容创新自行车运动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方式和载体。利用深圳山海连城资源禀赋,结合跑步、游泳、帆船、冲浪、垂钓、攀岩、越野等户外运动,推出“自行车 路跑”、“自行车 水上运动”、“自25行车 路跑 游泳铁人三项”等特色赛事,逐步发展成为深圳自主品牌赛事。举办面向全龄举办面向全龄、全民全民、全域的骑行系列活动全域的骑行系列活动。围绕青年、时尚群体和大学生群体推出复古骑行、情侣自行车定向、骑行快闪等活动;围绕家庭、学生青少年群体推出幼儿滑板车、儿童滑步车、亲子自行车定向、家庭趣味骑行等活动;围绕老年人群体推出康养体验骑行、自然探索骑行、回忆时光行等特色骑行活动,围绕广泛体育消费群体打造体验骑行,以及让更多大众参与的骑行挑战活动等。第第 3535 条条 拓展骑行产业创新模式拓展骑行产业创新模式集聚自行车上下游产业链集聚自行车上下游产业链,壮大骑行产业壮大骑行产业。结合深圳科技产业基础与高校科研资源,联合企业与科创平台构建骑行产业联盟,加快高性能材料、智能传感器等相关产品研发,推动骑行产品市场向高端、智能化方向发展,打造自行车运动产业示范基地;拓展服务内容和盈利模式,与相关企业跨界合作、品牌联名进行资源整合,开发骑行装备销售、骑行旅游服务、骑行培训与推广等多元化商业服务产品,激发骑行消费新活力。26第五章 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指引第第 3636 条条 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重点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重点至 2027 年,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打造具备良好的空间体验感及高品质服务设施,串联深圳代表性景观节点和地标,满足举办自行车赛标准的精品骑行道。对精品骑行道进行重点宣传,提升精品骑行道的知名度,提高精品骑行道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树立深圳的骑行名片与示范标杆。第第 3737 条条 滨海骑行道滨海骑行道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滨海骑行道全长 200 公里,旨在串联“三湾一洋一河”,全面提升海洋活力,打造独具特色的滨海骑行品牌线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推进滨海骑行道沿线断点连通,完善标识系统及配套驿站设施,激发城市海岸活力,打造更畅通、更安全、更舒适、更有趣的骑行体验,实现从茅洲河口到鹿嘴/坝光的滨海骑行道全线贯通;重点打造西湾红树林公园固戍码头深圳河上步码头 50 公里滨海骑行道示范段,力争具备举办滨海公路自行车赛的条件,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第第 3838 条条 光明科学城骑行环光明科学城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光明科学城骑行环全长 65 公里,串联中山大学深圳校区、深圳理工大学、深圳医学科学院、光明中心区、27科学家谷、欢乐田园、公明水库、虹桥公园、茅洲河等重要节点,是打造“骑行光明”品牌,展示区域特色、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骑行名片。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充分发挥光明区自然和文化资源特色,划定特色分段,串联城市重要设施与节点;重点打通跨公常路、东长路、松白路骑行断点;精心设计专业赛事、休闲运动、游玩赏景等不同主题的骑行路线,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按照赛事高标准规划建设骑行道,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第第 3939 条条 环石岩湖骑行环环石岩湖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环石岩湖骑行环全长 20 公里,北接茅洲河碧道、南接环西丽湖碧道,串联石岩湖湿地公园、陌上花公园、青草排公园等重要节点,以四季花景、亲子友好的环湖骑行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基于现状园路进行骑行道衔接贯通,沿石岩湖打造滨水骑行环线,重点打通跨洲石路骑行断点,协调大坝骑行道开放;建设平赛结合、人车分流的骑行道,打造环湖骑行赛道,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更好满足市民群众骑行运动的需求;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加强环石岩湖骑行环与石岩湖湿地公园、陌上花公园、青草排公园等沿线重要节点和自然景观的有机融合、串通连接。28第第 4040 条条 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全长 11 公里,与环西丽湖碧道衔接,共同打造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骑行环,以生态科技创新、湖库滨水休闲骑行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建设应统筹水库安全、景观游憩等需求,避让坡度大、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点衔接环西丽湖碧道、龙华环城绿道,大沙河生态长廊和大学城绿道,建设平赛结合、人车分流的骑行道,打造环湖骑行赛道,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第第 4141 条条 环深圳水库骑行环环深圳水库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环深圳水库骑行环全长 30 公里,串联翠湖文体公园、东湖公园、正坑水碧道、淘金山绿道、梧桐绿道,衔接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和粤海体育公园,以见山望水的生态人文休闲骑行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建设应统筹水库安全、景观游憩等需求,应采用低干扰、轻介入的建设方式,保护绿色生态基底,基于现状绿道进行骑行道衔接贯通,重点打通深圳水库北侧和南侧断点;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鼓励结合仙湖植物园内部道路,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29第第 4242 条条 平湖生态园段平湖生态园段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平湖生态园段骑行道全长 16 公里,串联雪竹径公园、甘坑小镇、甘坑苗坑水库碧道、平湖生态园,衔接三联水库、樟坑径水库等自然景观资源点,以山水郊野特色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统筹水库安全、景观游憩等需求,重点衔接甘坑小镇,建设平赛结合、人车分流的骑行道,打造环湖骑行赛道,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修补骑行道路面,完善配套设施,适度提升景观;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第第 4343 条条 茜坑水库骑行环茜坑水库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茜坑水库骑行环全长 30 公里,串联观澜河、石坳水库、大水坑水库、鹭湖公园群及大浪时尚小镇、九龙山数字城和观澜古墟等重要自然及人文资源,以生态密林、环湖休闲和艺术文化体验休闲骑行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统筹水库安全、景观游憩等需求,避让坡度大、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点衔接观澜河、阳台山森林公园;加快推进环城绿道环观南路段骑行道建设,连接观澜河与茜坑水库;围绕鹭湖公园群,贯通环观南路牛湖水碧道观澜河的骑行连通;沿茜坑水库打造滨水骑行环线,并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30第第 4444 条条 深汕骑行环深汕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深汕骑行环全长 75 公里,依托现状及近期建设的碧道、圳美绿道等空间载体,以“一湾三河”的自然骨架,打造以深汕特别合作区山水田园、滨海风情为主题的休闲骑行道。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依托深汕特别合作区滨海地区自然资源与文化特色,贯通赤石河、南门河和明热河的三条主要水脉,重点打造圳美绿道、红海蓝湾等特色项目,按照赛事高标准规划建设骑行道,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重点完善自然教育及相关基础设施,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31第六章 各区规划建设计划第第 4545 条条 福田区福田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65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17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11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37 公里。打造山环水绕、魅力城景交织的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福田区“一屏一带三廊”的生态空间格局,形成体验都心绿野、环城骑行的特色线路。依托滨海滨河资源打造滨海骑行道,利用深圳河、竹子林山廊与省立绿道衔接滨海骑行道,打造中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山林、水岸、海滨等重要自然资源和景观节点,利用竹子林山廊、福田河水廊、深圳河、福荣绿道、省立绿道,连接安托山自然艺术公园、园博园、儿童公园、笔架山公园、中心公园及福田红树林生态公园等重要公园,打造福田中心骑行环与梅林银湖山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滨海骑行道、中部山海骑行大环及福田中心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深圳河巡检路福田段预约开放,完善骑行道沿线驿站,贯通滨海骑行道福田段;推动福田河连接银湖山郊野公园,衔接中部山海骑行大环龙岗、龙华段;打造一条全线贯通无断点的 35 公里骑行道,串联“五园连通”部分线路、竹子林山廊、福荣绿道、深圳河段滨海骑行道、福田河水廊、中32心公园;重点推进竹子林山廊骑行道全线贯通,打通福田河至福荣绿道、安托山至梅林水库 2 处断点。第第 4646 条条 罗湖区罗湖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55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14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6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35 公里。打造漫骑山林,环湖风景的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罗湖区“两横七纵五片多点”的生态空间格局,以构建深圳水库骑行环线为核心,以骑行道建设增强罗湖山水城骑行体验。依托环深圳水库绿道、梧桐绿道、淘金山绿道为主体构建环深圳水库骑行环线,向南串联深圳水库排洪河碧道,连接滨海骑行道罗湖段,向西依托省立绿道 2 号线连接中部山海骑行大环银湖山郊野绿道段。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滨海骑行道和环深圳水库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深圳河巡检路罗湖段预约开放,协调铁路和边防打通京九铁路断点,贯通滨海骑行道罗湖段,完善骑行道沿线驿站;打造一条环深圳水库全线贯通无断点的 30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翠湖文体公园、东湖公园、大梧桐生态创新中心、莲塘产业合作区、布心科技创新集聚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打通深圳水库北侧和南侧断点,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等配套设施,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33第第 4747 条条 盐田区盐田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87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24 公里,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6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57 公里。打造半山半海、景城相融的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盐田区梧桐山三洲田生态保育带、滨海生态景观带的生态保护格局,依托滨海资源打造滨海骑行道,利用盐田河碧道与省立绿道衔接滨海骑行道,打造东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全线连通海岸、河流、山体、水库等自然景观,串联东部华侨城、大小梅沙、盐田旧墟镇、中英街等热点片区。依托恩上湿地公园、半山公园带、烟墩山国际友好公园等构建环梧桐山骑行环,打造“山林穿越,宜居港城”的特色体验。串联云海驿站、小梅沙海洋世界、大梅沙水上运动中心、奥特莱斯等热点片区,连接三洲塘水库、三洲田水库、翠岭水库等 5 个水库与云海公园、翠叠湖公园等 6 个公园,打造“壮阔山海、串珠水库”的三洲田山地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及三洲田山地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盐田河连接梧桐山河,衔接龙岗河干流碧道,贯通东部骑行大环;打造一条串联山、海、湖、河多样自然资源,突出趣味山地骑行体验的 55 公里骑行道,串联三洲田水库、东部华侨城、盐田河、大小梅沙海滨公园,重点打通省立绿道 2 号线至叠翠湖水库、跨北山道 2 处断点。34第第 4848 条条 南山区南山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至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129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36 公里,西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32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13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48 公里。依托“北山湖、中河园、南湾岛”的南山三色,完善南山区骑行功能,打造“连到家门口、通向山海旁”,连城串趣的骑行游线。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基于“三带五片六廊多点”的生态空间格局,充分利用南山区两河双湾三山的资源禀赋,营造多样骑行主题的骑行体验。依托前海湾、妈湾、太子湾、深圳湾,重点打造滨海骑行道示范段;连接大沙河生态长廊、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环西丽湖碧道,打造西部山海骑行大环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骑行环;依托华侨城湿地公园深圳湾超级总部中央绿轴深圳湾公园骑行连接段、塘朗山华侨城湿地公园骑行连接段等路线,与福田区共同打造中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平南铁路公园带、桃园路深南大道骑行道,与滨海骑行道衔接,打造南山中心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西部山海骑行大环及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铁岗水库连接西丽湖、长岭陂水库、大沙河生态长廊的西部山海骑行大环贯通;打造一条串联西丽湖、长岭陂水库、可以举办自行车赛事的 35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南方科技大学、35国家超算深圳中心、鹏城实验室、资本市场学院、市人才研修院、麻磡大磡创新创意小镇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第第 4949 条条 宝安区宝安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不少于 266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41 公里,西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50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175 公里。打造滨海都会、魅力水岸的休闲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宝安区“一心、一核、两带、多廊、多点”的生态空间格局,形成凸显山、河、海、林、田相互融合的生态空间基底,形成特色休闲骑行道网络。依托机场三跑道外海堤堤顶路、广深沿江高速桥下等空间,高标准贯通海洋新城至宝安滨海文化公园段滨海骑行道;依托茅洲河碧道、石岩湖环湖绿道、铁岗石岩连接绿道、应人石生态库碧道、宝石路,连接光明区与南山区,打造西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利用沙井河、排涝河等碧道、四季绿道、外环高速桥下慢行贯通等工程建设,重点打造环西部中心滨水骑行环、环石岩湖骑行环、燕罗国际智能制造生态城骑行环、立新湖科创总部区骑行环、环铁岗水库骑行环等环线。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滨海骑行道、西部山海骑行大环及环石岩湖骑行环为主要任务。建设完工茅洲河口西湾段滨海骑行道,连通交椅湾段、机场段滨海骑行道;推动连接茅洲河、石岩36湖、铁岗水库、西丽湖的西部山海骑行大环贯通;打造一条环石岩湖、可以举办自行车赛事的 20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石岩湖湿地公园、陌上花公园、青草排公园、北大科创园、石岩北科创预留片区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第第 5050 条条 龙岗区龙岗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178 公里。其中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31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12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135 公里。打造河湖成链、森林郊野、绿色宜居的休闲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龙岗区“一环一带八片多廊”的生态安全格局,打造龙岗河、鸡公山甘坑等骑行廊道。依托龙岗河干流碧道、梧桐山河碧道打造东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银湖山郊野绿道,衔接罗湖区、龙华区骑行线路共同打造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依托省立绿道大运支线,串联大运 AI 绿道、黄阁路爱南路、龙平西路形成大运骑行环;依托丁山河碧道、黄沙河碧道,打造低碳城骑行环;依托省立绿道、平湖生态园骑行道、雪竹径绿道,衔接龙华环城绿道共同打造樟坑径山水郊野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及大运骑行环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龙岗河干流碧道、梧桐山河碧道贯通,衔接盐田、坪山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打造一条衔接自然与人文资源的 35 公里骑行道,串联龙岗大运公园、神仙湖、龙口水库、牛始37窝水库、龙岗河干流碧道,衔接龙岗东部大学城、大运中心、龙城公园、龙潭公园、嶂背郊野公园等资源点,重点提升黄阁路等市政路;打造一条山水郊野特色线路的 16 公里骑行道,串联雪竹径公园、甘坑小镇、甘坑苗坑水库碧道、平湖生态园,衔接樟坑径水库等自然景观资源点。第第 5151 条条 龙华区龙华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不少于 106 公里。其中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69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37 公里。充分融合龙华区“三面环山、一水润城”的独特生态禀赋,打造环山贯水、文化艺术体验的休闲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龙华区“一环一脉多廊”的生态保护格局,依托环城大公园带,连通大型绿廊、河流、水库、山体等自然景观,串联重要战略片区的龙华区休闲骑行道环线。依托龙华环城绿道,衔接观澜河水廊、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打造中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茜坑水库、省立绿道、环城绿道,构建茜坑水库骑行环,打造“亲自然”的环湖绿链,衔接环湖郊野与城市漫游。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中部山海骑行大环及茜坑水库骑行环为主要任务。重点推动连接观澜河、坂田河(龙华段)、油松河、民治水库、新彩极限公园、牛咀水库、长岭陂水库、阳台山森林公园、茜坑水库、观澜森林公园、白花河的中部山海骑行大环贯通;打造一条全线贯通无断点的 30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九龙38山数字城、鹭湖中心城、大浪时尚特色小镇、电子科技大学(深圳)高等研究院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等配套设施,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加快推进环城绿道环观南路段骑行道建设,连接观澜河与茜坑水库。第第 5252 条条 坪山区坪山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89 公里。其中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20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69 公里。打造自然体验、自然博物的全域自然魅力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坪山区“一环、二带、三心、多廊”的生态空间格局,以蓝绿活力带与生态农业带为骨架,构建坪山“十字”休闲骑行骨架。依托中央田园风光带、松子坑森林公园、罗葵路,衔接龙岗区、大鹏新区共同打造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依托坪山河干流碧道、鲲鹏径翠微径(马峦山段)、大山陂碧道、三洲田水碧道打造马峦山山地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及马峦山山地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中央田园风光带、松子坑森林公园、坪葵路罗葵路骑行道建设与贯通,衔接龙岗区、大鹏新区,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打造一条拥有专业山地越野线路的 55 公里骑行道,串联马峦山郊野公园、大山陂水库、坪山河干流碧道,衔接三洲田水库、桃花谷等自然景观资源点。39第第 5353 条条 光明区光明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度不少于 75 公里。其中西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50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3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22 公里。打造山水连城、科技创新、田园风光的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光明区“一环一脉八廊”的生态空间总体格局,以茅洲河干流及多条支流为脉络,衔接区域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等重要生态空间,打造西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光明科教片区、水库、林地及农田资源,串联深理工、深圳医科院、科学家谷、欢乐田园、公明水库、虹桥公园、茅洲河等城市节点、功能区块、历史建筑和自然景观,打造光明科学城骑行环。结合中大深圳、光明中心区等重要城市节点,以及新陂头河、楼村水、东坑水、鹅颈水、新城公园、明湖公园等水系和公园,形成光明特色骑行线。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光明科学城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打造一条贯穿全区的、可以举办自行车赛事的 65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中大深圳、深理工、深圳医科院、光明中心区、科学家谷、欢乐田园、公明水库、虹桥公园、茅洲河等重点区域。第第 5454 条条 大鹏新区大鹏新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115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68 公里,东部山海骑行大环骑行道的长度不少于 45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2 公里。完善大鹏新区骑40行功能,打造展现大鹏新区山海交汇、“世界级亲海魅力长廊”的滨海骑行游线。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大鹏新区“三山两湾、一带多廊”的生态保护格局,依托丰富的海洋和山林资源,串联海岸、森林、城市,形成展现大鹏新区丰富陆海资源风貌的骑行线路。依托滨海骑行道的建设契机,构建休闲骑行道大鹏湾段、龙岐湾段、坝光段、南澳段四大特色段落,衔接金沙湾、南澳湾、鹅公湾、柚柑湾、东西涌、龙岐湾等重要山海景观资源点,以及大鹏所城、咸头岭等历史文脉。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滨海骑行道及大鹏半岛骑行环为主要任务。建设完工沙鱼涌坝光段骑行道,连通东部海堤沙鱼涌河口段、云海山庄水头沙段骑行道。打造一条拥山滨海的 55 公里骑行道,串联金沙湾、南澳湾、鹅公湾、柚柑湾、东西涌、龙岐湾。推进油草棚通道的骑行道建设,重点协调贯通西涌应急疏散通道断点。第第 5555 条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至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75 公里。其中,深汕骑行环不少于 75 公里,以健身骑行、休闲骑游为主题,打造展现深汕特别合作区畲寨乡村、滨海新区、产业新城、田园都市等多元特色风貌的骑行路线。建设布局建设布局。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一湾、一屏、三山、三河、九廊”的生态格局,联动自然资源与科创平台,形成展现深汕特41别合作区特色风貌的骑行系统。沿圳美绿道、红海蓝湾及赤石河、南门河、明热河三条碧道贯通深汕骑行环,按照赛事高标准规划建设骑行道,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串联古村寨及万亩良田,连接鹅埠公园群、赤石公园群、红海湾公园群、明热农业公园群等七大公园群,联动深汕湾机器人小镇、赤石高铁商务片区、比亚迪汽车工业园等重要产业平台,打造山水田园、古寨村落的野趣巡游路线。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深汕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打造一条连通赤石河、南门河、明热河三条主脉、可以举办自行车赛事的高等级骑行道,串联古村寨、五大公园群、红海湾、深汕湾机器人小镇、赤石高铁商务片区、比亚迪汽车工业园等重点区域;重点完善圳美绿道延长线的建设,加快推进滨海观光骑行道建设项目和吉水门溪碧道、南门河碧道的建设,推动深汕特别合作区骑行道成体系、成环。42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第第 5656 条条 构建规划传导机制构建规划传导机制建立市建立市区区项目等多级规划纵深传导路径项目等多级规划纵深传导路径。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布局与时序,逐级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指标。市级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全市休闲骑行道建设实施的依据,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区级专项规划,向上充分衔接落实市级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特色对线路方案进行优化、增补,向下指导详细规划及景观方案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可作为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建设过程中须高标准落实水土保持、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作,满足市政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制定休闲骑行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制定休闲骑行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筛选市民需求迫切、实施条件成熟、快速见成效的线路作为近期实施重点,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推进的行动路径,因地制宜打通断点、连接贯通,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完善骑行配套设施,形成近期三年行动计划。制定统一标准的休闲骑行道建设指引制定统一标准的休闲骑行道建设指引。为贯彻生态复育优先、轻建设、低扰动、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等原则,保障一以贯之的品质标准,结合新形势、新需求制定统一标准的休闲骑行道建设指引,进一步细化休闲骑行道的建设要求与技术指引,更精准地43传导休闲骑行道规划思路与建设要求,统筹提升全市休闲骑行道建设品质。第第 5757 条条 完善协同共建机制完善协同共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区域协调形成区域协调、部门协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长效上下联动的长效协作机制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与东莞、惠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协同共建机制。建立市、区双轨联动机制,整合市级各部门关于山海连城、自行车道、碧道、绿道、公园城市建设等建设任务成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形成合力,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支持,明确区级层面为休闲骑行道建设的实施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共同推进休闲骑行道规划的实施。第第 5858 条条 探索分时管理措施探索分时管理措施针对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针对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库管理水库管理、边防管理等问题边防管理等问题,创创新探索分时管理措施新探索分时管理措施。在固定的封闭区域划分骑行的允许时段,如大鹏滨海公路等分时段协调,在人流较少的时段部分段落可开放作为骑行道供市民使用。探索通过预约制度破解热门场所高峰时段管理难题,通过分时段骑行预约机制,合理确定骑行限额和骑行速度,充分利用智慧设施根据人流量情况进行实时调控。第第 5959 条条 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创新运营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骑行道市场化积极探索骑行道市场化、产业化运营管理模式产业化运营管理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骑行道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宣传推广、赛事组织、产业发展等环节,以44专业化的管理与运作盘活资源,集合多种力量共同推进品牌发展。提升凝聚共识、招商引资、开发策划、维护与升级等能力,植入高品质文体旅商经营模式,加强“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品牌营造,实现休闲骑行道可持续发展。构建常态化构建常态化、多方参与的维护运营模式多方参与的维护运营模式。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管理维护机制和运营管理制度,加强休闲骑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在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依据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管护主体,落实项目管护责任,按照管养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后期维护管理,构建常态化、精细化的运营管理模式。制定定期检查修缮的目标和机制,对休闲骑行道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可持续性评估,制定休闲骑行道有关管理规定,强化对于跨区线路的统一管理。探索以签订定期协议的方式,开展团体、单位、企业等休闲骑行道认养计划,协助主管部门开展休闲骑行道调查记录监测、基本维护与修缮、沿线环境维护及设施修缮等工作。第第 6060 条条 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根据休闲骑行道的难度、障碍、路面、宽度、坡度及交通流量,实行线路难度分级管理,并配套清晰明确的标识系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与安全防护设施。在极端天气时,及时发布预警并适时关闭高风险路段,保障骑行者安全。加强休闲骑行道日常安全巡查,开展休闲骑行道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医疗救助点、治安消防站点等应急救援设施配套,并建立紧急无线通讯系统,实现快速呼救与定位。45第第 6161 条条 积极促进公众参与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多元参与骑行道规划及建设机制建立公众多元参与骑行道规划及建设机制。健全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机制,采取专家咨询与市民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划管理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组织多渠道开展问卷调查、现场咨询、互动地图、公众论坛、工作坊等方式进行推广和征集意见,增加市民参与感和获得感。加强骑行相关宣传推广与活动组织加强骑行相关宣传推广与活动组织。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泛应用新媒体平台建立多样的资讯渠道,组织编印休闲骑行道导览图册、宣传画册,制作宣传片、公益广告等,并对精品骑行道进行重点宣传,打造骑行深圳品牌。完善智慧应用,上线电子地图,进一步便民惠民。加强骑行文化、骑行安全与礼仪的宣传及科普教育。定期举行与休闲骑行道相关的主题活动、大型赛事及社区活动,组织骑行道志愿者活动,凝聚起全市推进休闲骑行道建设的共识。组织激发市民共同参与休闲骑行道营造相关活动,构建多元参与、多方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模式。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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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规划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5 年)年)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二二四二二四年年十二十二月月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5 年)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局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编制人员:编制人员: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张林敖雪媛蒋建华邬伟玲黄云锋毛雪周成智威罗泽荣王晓凤房四哥梁奕艳邱建全唐敏怡唐诗敏黄清华李许燕黄嘉城唐秋玲彭维彬张伟雄吴伟民李水秀房金海李英武唐小燕黄卫森杨建辉邓辉富房志诚卢颂荣刘建斌刘斌强房金海邓小华刘小钰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郭文冰曾明龙永彬王哲刘阳薛蕾吴惠姗欧阳曦郭业皇伍彩云陈影龙蕙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勾啸黄火成夏征熊咏梅阮沐宁温鹏花陈培煌何仲坚邝美琪李沛妍I前前 言言产业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发展壮大农林业产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山苍子(Litseacubeba)是樟科(Lauraceae)木姜子属(Litsea)树种,其作为一种集天然香料、食用、药用、观赏、生物能源等多用途于一身的树种,在我国南方地区已有悠久的采摘与利用历史,是发展潜力极大的乡土“摇钱树”。连南是广东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县,也是全国唯一的排瑶聚居地。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是广东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任务,山苍子产业发展是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的重要任务。连南山多田少,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的说法。立足连南山苍子资源禀赋与生态功能区定位,大力发展山苍子特色生态产业,是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推动“瑶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物质基础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扎实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建设,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山苍子产业作为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总体规划(20242035 年),组织编制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5 年),推动山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地方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双赢。本规划将从山苍子良种繁育体系、资源培育体系、产品加工体系、交易流通体系、文化旅游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及规模化经营主体体系等方面进行规划建设。规划到 2035 年,全县山苍子种植面积达到 50000 亩以上,发展山苍子林下经济 10000 亩,改造山苍子低产林 3800 亩,山苍子鲜产II品年产量超过 2 万吨。打造山苍子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 5 个、高产优质新品种示范基地 2 个、低质低效山苍子林改造示范基地 1 个,申报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成 50 亩采种林,确保优质种源供应;建设山苍子育苗苗圃 100 亩,实现年产 100 万株苗木的产能。合作建设良种培育实验室(含苗圃)1 个;选育适合连南及周边地区的高产优质山苍子新品种 34 个,在同等自然和栽培条件下,产量高于未改良群体的 20%以上,含油率 4%以上,抗逆性强,适应性广;良种使用率达到 75%。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 1个,申报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 1 个。建设具备年生产 500 吨山苍子精油的加工厂 1 间。扶持培育以精深加工为主、带动能力强的省级以上山苍子龙头企业 12 家。培育广东山苍子产业集群中心,综合产值达到 10 亿以上。建立山苍子交易信息中心和供销服务网点,使山苍子产品生产、流通、加工体系更加健全,产品供给能力、质量安全水平、国际与国内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规划全面打造集种业、种植、加工、森林康养、文旅、科普研学为一体的全国山苍子产业发展重点县,推动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为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建设打造山苍子产业示范样板。III目目 录录第一章 基本情况与项目背景.11.1 自然地理.11.2 资源现状.41.3 社会经济状况.91.4 发展背景.10第二章 山苍子产业发展现状与必要性.122.1 发展现状.122.2 现状分析.172.3 必要性分析.20第三章 总体要求.233.1 指导思想.233.2 基本原则.233.3 规划依据.243.4 规划期限.253.5 规划目标.26第四章 产业布局.284.1 总体布局.284.2 一园.284.3 两核.284.4 多点联动.294.5 全域发展.30IV第五章 重点建设任务.315.1 山苍子良种选育及繁育体系建设.315.2 山苍子资源培育体系建设.355.3 山苍子加工体系建设.455.4 山苍子交易流通体系建设.495.5 山苍子文化旅游体系建设.505.6 山苍子科技支撑体系建设.535.7 山苍子规模化经营主体体系建设.55第六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576.1 投资估算依据.576.2 投资估算结果.586.3 资金来源.61第七章 保障措施.627.1 组织保障.627.2 服务保障.627.3 资金保障.637.4 科技支撑保障.647.4 用地保障.647.5 宣传保障.65第八章 效益评价.668.1 生态效益.668.2 经济效益.66V8.3 社会效益.68附件 1 山苍子人工造林技术措施.69附件 2 山苍子低效林改造技术措施.72附件 3 专家评审意见.74附表 1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76附表 2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79附表 3 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表.81附图 1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现状分布图.82附图 2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布局图.83附图 3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图.84附图 4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良种选育及繁育体系建设布局图85附图 5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种植发展方案图.86附图 6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示范基地分布图.87附图 7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加工体系建设图.88附图 8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交易流通体系建设图.89附图 9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文旅项目布局图.90附图 10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全产业链图.911第一章第一章 基本情况与项目背景基本情况与项目背景1.1 自然地理自然地理1.1.1 地理位置地理位置连南瑶族自治县,位于广东省西北部,北回归线以北,北纬24171624562,东经 11222112291之间。东北与连州市交界,东南与阳山县相连,南接怀集县,西邻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西北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接壤。辖 7 个镇(三江、寨岗、大麦山、香坪、大坪、涡水、三排)71 个村居委会,县域总面积 186.2 万亩,是瑶族聚居县,县城设在三江镇。1.1.2 地质地貌地质地貌县境南北纵横距约 71 公里,东西最大距离约 45 公里。地势北、西、南高,东部低平。山脉多由北向西南走向。山体中上部亘连着数百座山峰,其中海拔 1000 米以上的高山有 161 座。县境最高为金坑镇的大雾山,海拔 1659 米,雄踞于崔巍的群山之上。海拔 1300 米以上的山峰还有:起微山 1591 米,大龙山 1574 米,孔门山 1564 米,烟介岭 1472 米,茶坑顶 1384 米,大粟地顶 1381 米,天堂山 1364 米,大帝头顶 1314 米。这些山峰均属于南岭山脉南侧的余脉,方圆百余里,连绵起伏,逶迤纵横,气势磅礴,雄伟壮观。而东南部南岗、三排、白芒等地,是海拔 250 米至 500 米之间的石灰岩地带,属岩溶地形,石山林立。21.1.3 气候条件气候条件连南瑶族自治县地处广东省西北部山区,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光照强,热量丰富,雨量充沛,雨热同季,无霜期长。夏季盛行偏南风,冬季盛行东北风,因位于南岭山脉南麓,山区立体气候明显。年平均气温为 19.9,气候温和宜人;年总降水量为 1812.7 毫米,降雨大部分在 3 至 9 月,尤其 4、5、6 月的降雨量约占全年一半;年平均相对湿度 79,年平均风速 1.3 米/秒,年日照时数 1431.8 小时。影响较大的气象灾害主要有:低温冷害(霜冰冻)、低温阴雨(倒春寒)、暴雨洪涝、强对流天气(大风、雷暴、冰雹)、干旱、寒露风、霜降风等。连南季风气候明显,四季分明,夏长冬短,春秋过渡快。春季的特点是冷暖交替频繁,阴雨寡照天气多;夏季气温高,降水量多而集中,雨热同季;秋季是夏、冬的过渡季节,主要特点是秋高气爽,日热夜凉温差大,是全年最干燥的季节;冬季是北方蒙古冷高压活动的鼎盛时期,冬季风势力强大。1.1.4 水文水系水文水系连南瑶族自治县地处北江上游,各河流是属北江水系,境内河分布纵横,水资源颇为充沛,集雨面积 100 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七条:一是新庙水(大龙河),属于连江的三级支流,它发源于我县大龙境内的大雾山(海拔 1659 米),流出县界时,与小龙水汇合,至连县共和注入二级支流东陂水,河长 29 公里(其中连山占 5 公里,连南占 20 公里,连州占 3 公里)。3二是三江河(三江水),属连江二级支流,它发源于连南县境内起微山(海拔 1592 米),流经涡水镇,至沿陂与其支流太保河汇合后流经三江镇,至连南大墩村汇入连江,干流长 65 公里(其中本县境内占 56.44 公里)。三是太保河(太保水),属连江的三级支流,发源于连山境内的王侯山(海拔 1405 米),流经连山太保,出鹿鸣关,至沿陂汇合三江河,干流长 30 公里。四是同灌河(同灌水、白芒河),属连江的二级支流,它发源于连南黄连凹(海拔 1470 米),流经连南白芒至寨岗与称架水汇合后,流经阳山黎埠至同灌口注入连江,干流长57公里(其中连南34公里)。五是称架河(称架水),为连江的三级支流,它发源于连南石川顶上(海拔 1230 米),流经寨南,至寨岗注入同灌河,主河道长 32公里。六是庙公坑,属连江的二级支流,它发源于连南山联大队境内的红图顶(海拔 1390 米),流经阳山大茛,至阳山饭背江注入连江,河流长 29 公里(其中连南占 4 公里)。七是凤岗河(凤岗水),属绥江的二级支流,它发源于连南板洞大队境内的天堂山,流经怀集县洽水,凤岗至怀集上集注入绥江,河流长 102 公里(其中连南占 14 公里)。1.1.5 土壤状况土壤状况连南地质基底属于华夏古陆,为泥盆纪地层和二叠纪地层,地面母质基岩主要有石灰岩、花岗岩、砂页岩、板岩等。自然土壤有黄壤、红壤、红色石灰土、黑色石灰土、酸性紫色土等 5 个土类。黄壤,多分布在 700 米以上的山地,成土母质以沙页岩、板岩、花岗岩为主;4面积最大的是红壤,遍布全县 700 米以下的山区,成土母质以花岗岩、沙页岩为主;红色石灰土,为石灰岩风化而成,呈红棕色,较瘦瘠,多分布于南岗、三排等地的石林之间;水稻土,分布于全县水稻产地,有泥肉田、沙泥田、黄泥田、油泥田等。在崇山峻岭之中,瑶民在有水源的地方造出层层梯田,形成了连南独特绮丽的高山田园风光。1.2 资源现状资源现状1.2.1 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根据 2023 年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统计,连南林业用地面积 1535446.2 亩,其中商品林地面积 830715.6 亩,占 54.10%;公益林地面积 704730.6 亩,占 45.90%。按地类统计面积,乔木林 1207862.85 亩,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186889.20 亩,采伐迹地 61825.95 亩,竹林 29063.25 亩,未成林造林地13848.00亩,其他灌木林地12891.60亩,宜林荒山荒地9236.40亩,其他无立木林地 6082.80 亩,疏林地 2821.35 亩,未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1630.35 亩,火烧迹地 1421.10 亩,苗圃地 1028.85亩,其他宜林地 670.80 亩,地震、塌方、泥石流 119.25 亩,临时占用 33.75 亩,辅助生产用地 20.7 亩,详见表 1-1。林业用地中,乔木林总蓄积 9197734 立方米,其中: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5880181 立方米,占 63.9308%;马尾松(Pinus massoniana)336830立方米,占3.6621%;湿地松(Pinus elliottii)63025 立方米,占 0.6852%;桉树 32271 立方米,占 0.3509%;速生相思 524 立方米,占 0.0057%;其它软阔 347669 立方米,占 3.7799%;其它硬阔 1575983 立方米,占 17.1345%;针叶混 276781 立方米,占53.0092%;针阔混 453965 立方米,占 4.9356%;阔叶混 226035 立方米,占 2.4575%;其它木本果树 4269 立方米,占 0.0464%;其它经济树种175立方米,占0.0019%;其它食用原料树26立方米,占0.0003%。表 1-1 连南瑶族自治县林地现状面积统计表地类地类面积(面积(亩亩)占比(占比(%)乔木林1207862.8578.6653%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186889.2012.1717%采伐迹地61825.954.0266%竹林29063.251.8928%未成林造林地13848.000.9019%其他灌木林地12891.600.8396%宜林荒山荒地9236.400.6015%其他无立木林地6082.800.3962%疏林地2821.350.1837%未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1630.350.1062%火烧迹地1421.100.0926%苗圃地1028.850.0670%其他宜林地670.800.0437%地震、塌方、泥石流119.250.0078%临时占用33.750.0022%辅助生产用地20.700.0013%合计1535446.2100.00%表 1-2 连南瑶族自治县乔木蓄积统计表树种树种蓄积(立方米)蓄积(立方米)占比(占比(%)杉木588018163.9308%马尾松3368303.6621%湿地松630250.6852%桉树322710.3509%速生相思5240.0057%其它软阔3476693.7799%其它硬阔157598317.1345%针叶混交林2767813.0092%针阔混交林4539654.9356%阔叶混交林2260352.4575%其它木本果树42690.0464%其它经济树种1750.0019%其它食用原料树260.0003%合计9197734100.00a.2.2 植物资源植物资源连南地处粤北山区,多样的生境和适宜的气候条件孕育了丰富的植物资源。在板洞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植被保存完好,种类多样,具有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阔叶混交林、针叶林、针阔混交林、竹林、常绿落叶灌丛和灌草丛等植被类型。野生维管植物有 1533 种,其 中 一 级 重 点 保 护 植 物1种(南 方 红 豆 杉Taxus wallichiana var.mairei),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有蛇足石杉Huperzia serrata、福 建 观 音 座 莲 Angiopteris fokiensis、金 毛 狗Cibotiumbarometz、桫 椤Alsophilaspinulosa、广 东 松Pinus kwangtungensis、福建 柏 Chamaecyparis hodginsii、百日 青Podocarpus neriifolius、穗 花 杉 Amentotaxus argotaenia、厚 朴Houpoea officinalis、短萼黄连 Coptis chinensis var.brevisepala、六角莲 Dysosma pleiantha、八 角 莲 Dysosma versipellis、大 叶 茶Camellia sinensis var.assamica、肥荚红豆 Ormosia fordiana、花榈木Ormosia henryi、茸 荚 红 豆 Ormosia pachycarpa、木 荚 红 豆Ormosia xylocarpa、伞 花 木 Eurycorymbus cavaleriei、伯 乐 树Bretschneidera sinensis、条叶猕猴桃 Actinidia fortunatii、金柑(山桔)Citrus japonica、黄檗 Phellodendron amurense、竹节参 Panax japonicus、七叶一枝花 Paris polyphylla、金线兰 Anoectochilus roxburghii、白及Bletilla striata、建兰 Cymbidium ensifolium、墨兰 Cymbidium sinense、美 花 石 斛 Dendrobium loddigesii、细 茎 石 斛(广 东 石 斛)Dendrobium moniliforme 和独蒜兰 Pleione bulbocodioides 等 31 种,广东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穗花杉、沉水樟 Camphora micrantha、短萼黄连、走马胎Ardisiagigantifolia和银钟花7Perkinsiodendron macgregorii 等 5 种。1.2.3 动物资源动物资源连南地处粤北山区,陆生动物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板洞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 2021 年保护区科学考察和红外相机监测结果,区内记录到陆生野生脊椎动物 357 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有小灵猫Viverricula indica、黄腹角雉 Tragopan caboti、黄胸鹀 Emberizaaureola 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有猕猴 Macaca mulatta、豹猫 Felisbengalensis、斑林狸 Prionodon pardicolor、白眉山鹧鸪 Arborophilagingica、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黑冠鹃隼 Aviceda leuphotes、蛇雕Spilornis cheela、小鸦鹃 Centropus toulou、东方草鸮 Tyto longimembris、领角鸮 Otus bakkamoena、短耳鸮 Asio flammeus、蓝喉蜂虎 Meropsviridis、白胸翡翠 Halcyon smyrnensis、红嘴相思鸟 Leiothrix lutea、白喉林鹟 Rhinomyias brunneata、仙八色鸫 Pitta nympha、画眉 Garrulaxcanorus、平胸龟Platysternon megacephalum、地龟Geoemyda spengleri、三线闭壳龟 Cuora trifasciata、眼镜王蛇 Ophiophagus hannah、三索锦蛇 Elaphe radiata、虎纹蛙 Rana rugulosus、细痣疣螈 Tylototritonasperrimus 等 56 种。1.2.4 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截至目前,连南共发现矿产 18 种,经初步地质工作评价的 13 种,矿产地 40 处,其中能源矿产 4 处,金属矿产 29 处,非金属矿产 5 处,地下水矿产 2 处。矿床规模达中大型的 3 处,其中大型的 2 处。矿产资源主要特点是:矿产种类不多,集中度相对较大,大中型矿产地占比例较少,金属矿产中的铁矿,非金属矿产中水泥用灰岩和大理岩为8本县优势矿产,资源储量相对较为丰富。目前连南持证矿山共有 4 座,其中 3 座是金属矿,1 座非金属矿。1.2.5 旅游资源旅游资源连南民族风情浓郁奇异,素有“百里瑶山”之称,拥有被授予国家历史文化名村称号、被誉为中国瑶族第一寨的南岗千年瑶寨和被授予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南岗、油岭村,拥有南岗千年瑶寨、瑶族博物馆两个 4A 景区以及油岭民宿瑶寨 3A 景区,也有瑶族耍歌堂、瑶族长鼓舞、八排瑶族婚俗等 3 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县路网畅通,通镇、通村公路均全部实现硬底化,清连高速、二广高速、G323国道公路穿越县境,现已全面融入“珠三角 3 小时经济圈”。境内环境优美,全县森林覆盖率达 83.8%,名列全省第二,拥有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和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两个国家级公园、板洞和大鲵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广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中国宜居宜业典范县、中国最美县域、中国品牌节庆示范基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广东省生态发展核心区、广东省林业生态县、广东省绿色名县、广东省休闲渔业示范县、广东省旅游创新发展十强县、广东省文明县城、广东省教育强县、广东省法治县。南岗千年瑶寨、金瑶峰大酒店、潘家大院、印象瑶乡美食坊等 4家获得第一批县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拾月拾陆瑶族(非遗)文化创意园,非遗园现占地面积约 1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5000 平方米,活动场所超过 6000 平方米(含户外活动场所),目前已逐步发展为集“衣(瑶族刺绣)、食(瑶族美食)、住(瑶家民宿)、行(瑶族9文化呈现区)、游(精品旅游线路打卡点)、购(特色商品街区)、娱(研学)”于一体的综合性非遗文化创意园。1.3 社会经济状况社会经济状况1.3.1 历史沿革历史沿革连南地域,春秋战国时期属楚国,秦朝属长沙郡,汉朝属桂阳郡,三国、晋朝属始兴郡,南北朝属阳山郡,隋朝属熙平郡,包括今阳山、连州市、连山县。唐朝、宋朝属连州,元朝属连州路(元朝改连州为连州路),明朝属连州。据连州志和阳山志记载,连阳地区虽早有瑶族居住,但单独设立“理瑶”机构,则始于清代康熙年间。民国元年(1912 年),连山绥瑶直隶厅改为连山县,县府内设“瑶务处”,管辖瑶族地区。新中国成立后,于 1950 年 5 月 16 日成立连南县人民政府,县府驻三江,辖瑶区、隶属北江专署。1953 年 1 月 25 日,连南、连山两县合并成立连南瑶族自治区(县级),把原连县的三江汉区和阳山县的寨岗汉区划入自治区的版图,隶粤北行政公署。1954 年 3 月,原连山县辖地划出,恢复连山县建置。1955 年 6 月,连南瑶族自治区改称为连南瑶族自治县。1958 年 12 月,又与连县、连山、阳山合并为连阳各族自治县,县府设在连州镇。1960 年 10 月,阳山县划出后,连阳各族自治县改称为连州各族自治县。1961 年 10 月,撤销连州各族自治县,恢复连县、连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建置,属韶关地区管辖。1983 年地、市合并后,由韶关市管辖。1988 年 1 月新建清远市,划入清远市管辖。2003 年全县辖 10 个镇,2004 年 6 月调整行政区界后,全县辖三江镇、寨岗镇、大麦山镇、三排镇、大坪镇、香坪镇、10涡水镇共 7 个镇。1.3.2 行政区划及人口行政区划及人口2023 年,连南瑶族自治县辖 7 个镇、69 个村委会、2 个社区居委会,852 个村(居)民小组,525 个自然村。2023 年末县公安局户籍总人口 176955 人,比上年下降 0.3%。其中:男性人口 92425 人,占总人口的 52.23%;女性人口 84530 人,占总人口的 47.77%。少数民族人口 103214 人,占总人口的 58.33%。其中:瑶族人口 100818 人。全年出生人口 1529 人,人口出生率为8.43;死亡人口 1065 人,人口死亡率为 5.8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56。年末常住人口 13.56 万人,比上年增长 0.07%。1.3.3 经济概况经济概况2023 年连南地区生产总值为 74.06 亿元,同比增长 1.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 13.09 亿元,同比增长 4.1%;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8.57 亿元,同比下降 3.9%;第三产业增加值为 42.40 亿元,同比增长 2.5%。三次产业结构为 17.7:25.1:57.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54640元,同比增长 1.1%。2023 年,全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2.9 亿元,同比增长 20.9%,其中税收收入 1.44 亿元,同比增长 14.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78 亿元,同比增长 7.0%。2023 年,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20.42 亿元,同比增长 4.3%。1.4 发展背景发展背景山苍子主要分布于我国长江以南的广东、广西、江西、湖南、贵11州、云南、四川、浙江等省区,以及东南亚的越南、印度、泰国等。山苍子有“全身都是宝”的美誉,其山苍子的果实、叶、枝条、核仁均含精油,从山苍子鲜果加工生产的山苍子精油富含柠檬醛,可用于合成世界上最昂贵香料之一的紫罗兰酮和多种名贵香精香料等。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山苍子精油原料生产国和出口国,市场份额约 70%,山苍子精油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在我国南方民族地区,山苍子的传统应用非常广泛,在瑶族、畲族、苗族等民族地区是药食同源的森林食品。在广东省民族宗教委推动下,山苍子产业发展被纳入民族地区“百千万工程”重大项目和纵向帮扶工作的重点任务予以推进。连南作为山苍子产业发展的核心地带之一,将建设良种选育苗木扩繁林分培育精深加工产品开发一体的山苍子产业集群,示范带动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沿线 16 个县的山苍子产业发展,助推民族地区共同增收致富。12第二章第二章 山苍子产业发展现状与必要性山苍子产业发展现状与必要性2.1 发展现状发展现状2.1.1 国外发展状况国外发展状况山苍子主要分布于我国、越南、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生产山苍子精油的主要国家是我国和越南。越南除了供应海外市场,本国也有消费山苍子的需求,除了从山苍子果实提取精油,越南也在大力开发山苍子叶的精油,并有成品精油售卖。在其他亚洲国家,近 10 年来,由于社会对天然植物产品需求的增加,山苍子这种多功能树种的研究热度提升很快。在印度尼西亚,山苍子作为传统药物、香料和有机杀虫剂广泛使用,但由于原料主要来自天然林,滥砍滥伐现象严重,近年来也面临资源短缺的风险。在非原产国,山苍子的利用主要是基于山苍子精油,研究表明,山苍子精油具有多种功能,除了传统的香料、调味品和日化用品,在抗肿瘤、调节心律失常、抗抑郁、驱虫、抑菌、杀虫剂方面也有巨大潜力。韩国学者还发现,山苍子精油具有杀松材线虫的作用。山苍子精油大约在 20 世纪 50 年代进入西方世界,成为提取柠檬醛、合成各种香料的重要原料。我国 60%以上的山苍子精油出口到欧洲,特别是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美国、日本、印度也是我国山苍子油的出口国。随着全球香水、维生素等产值的不断增长以及消费者对天然植物原料的需要,山苍子精油及其下游产品价格也持续上涨,在国际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每吨山苍子精油售价为 30 万至 40 万人民币。跨国香料公司德蒙奇芳香剂(De Monchy Aromatics)2021年发布的香料市场报告中就曾指出,由于 2021 年作物收成大幅降低,13山苍子油与欧盟天然级别柠檬醛(Citral EU Natural)的市场供应持续紧张,价格将继续走高,由此可见,山苍子原料的稳定供应对下游产品具有重要影响。而据来自 Cognitive Market Research 的调研报告预测,山苍子精油将以每年 6.69 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从 2023 年增长到 2030 年。市场需求主要体现在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清洁剂和洗涤剂、空气清新剂、食品调味、天然驱虫剂等各个领域。2023年,市场收入份额最高的是 75%纯度的山苍子精油,北美的产品居领先地位,但亚洲市场也呈迅速增长态势。为保证原料产量与质量的稳定性,很多大型企业开始关注山苍子原料的储备。瑞士香精制造商奇华顿(Givaudan)是全球香精香料行业的领军制造商,占据大约 25%的全球市场份额,是很多奢侈品牌的香水供应商。2018-2019 年间,为了扩大天然原料的运营能力,奇华顿先后收购了法国天然原料公司Naturex 和法国天然香料供应商 Albert Vieille,极大提高了奇华顿在天然香精领域的领导地位;2018 年,奇华顿还与我国湖南的永州山香香料有限公司就山苍子达成合作协议,确保了原料的供应。据介绍,华奇顿主要将山苍子精油用于生产洗涤剂和口腔护理产品,将衍生物天然柠檬醛用于生产调味品等。2.1.2 国内发展状况国内发展状况我国是山苍子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据统计,我国山苍子总面积 45 万亩,占全国经济林总面积的 0.04%,其中挂果面积 30 万亩,山苍子油年产量约 3300 吨,山苍子油年产值约 9.76 亿元。山苍子分布在浙、湘、滇、粤、川、赣、渝、黔、闽、鄂等 10 个省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共 34 个县级地区有栽培。14我国台湾地区盛产山苍子,当地泰雅族人称为马告(Makaw),是原住民族常用且重要的香料,在食物料理、饮品中使用,同时,也作为治疗炎症、头痛、中毒的药用植物。利用山苍子精油,当地企业开发了熏香、香皂、舒缓膏等日化产品。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山苍子精油对抗癌、治疗精神疾病的功效及其原理,有望开发功能性食品和天然药物。湖南是山苍子的主产区之一。其中永州是山苍子油产业大市,野生及种植山苍子面积达 20 万亩,山苍子油产量达 800 多吨。永州山香香料有限公司是国内山苍子油和柠檬醛生产的龙头企业,通过收购与建设山苍子林基地获取原材料,并培育了“中国永州山苍子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南邵阳洞口县依托邵阳裕鑫山苍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洞口华屹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形成了从育苗、种植到深加工的全产业链,其中邵阳裕鑫山苍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大的苗木产能。位于益阳市的湖南诺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山苍子产业中科技投入最多,也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该公司在山苍子组培快繁、“山苍子迷迭香积雪草”乔灌草立体种植模式构建以及山苍子精油提取装置的研制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提高了山苍子第一、第二产业产值。江西遂川也是全国山苍子油出口三大产地之一,全县有山苍子 9万亩。遂川县专门成立以林业部门牵头,整合多部门技术力量的技术服务队,提高林农栽培与加工技术水平,并强化资金奖补,对新造林和企业进行补助,全县山苍子油加工大户有 25 户,年加工出口 600吨。15广西的桂林市灌阳县是广西山苍子最大的主产县,山苍子种植面积达 5 万多亩,成立于 2019 年的桂林市灌阳县高山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成年产 100 吨苍子油的加工厂、山苍子高产示范园 90 亩,是迄今为止广西较大的山苍子油加工企业,该公司也培育山苍子苗木。贵州的安顺等地是山苍子主产区。贵州黔中香绿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开展山苍子苗木培育、种植基地建设、山苍子系列产品开发等,每年收购 100 余吨山苍子,创建“黔中香”品牌,开发了山苍子复方精油产品、手机芳香除菌剂、汽车空调除菌剂、天然芳香剂等创新产品。福建屏南将山苍子作为屏南“一县一品”进行重点扶持,引入福建澄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购农民野生、半野生资源基础上,建有澄新山苍子种植基地 2000 多亩,入选“第五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开发了山苍子洗护系列产品、山苍子防护精油等。广东也是山苍子的天然分布区,在粤北(清远、韶关、梅州等)、珠三角(广州、东莞等)、粤东(潮汕、汕尾)等、粤西(阳江、茂名等)都有野生山苍子分布。山苍子产业在粤北发展得较好,在粤东、粤西利用较少。20 世纪 7090 年代,清远市、梅州市、韶关市等地有村民采集山苍子野生资源,供销社提炼粗油的小规模产业化加工产业。在珠三角地区,山苍子是较好的景观树种,如位于从化的石门国家森林公园,每逢 12 月就会形成山苍子花海的景观。目前清远市主要有两家山苍子企业,一是位于永和镇连山壮瑶宝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山苍子的应用除了提取精油,还有用果核作枕头、手工艺品、文创产品等,销售额在千万元左右;另一家是位于吉田镇的清远市瑶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发展模式相似。由于山苍子资源衰退,16林分管理不善,加之疫情影响,瑶康的生产有所停滞。梅州正的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山苍子时间较长,成立于 2008 年,是以生产蒸馏山苍子油,提炼高纯度柠檬醛为主的大型民营企业,近年来因为山苍子资源供应不稳定,该公司规模缩小,维持小规模经营。2.1.3 连南发展状况连南发展状况山苍子在连南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山苍子资源利用开发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集中采摘阶段,20 世纪 7090 年代,政府发动群众采摘利用野生山苍子,连南当地村民采集后交由供销社,由供销社用土法榨取山苍子油,作为外贸出口产品出售。第二阶段是农户分散采摘阶段,90 年代末,广东迎来林业二次创业,粤北大量发展杉木、松树等用材林,山苍子野生林分被大量砍伐,导致资源日益减少,限制了乡镇对山苍子的规模化收购利用,因此,山苍子近 20 多年处于零星采摘、售卖的状态。第三阶段是政府引导种植发展阶段。在省政府部门的支持引导下,地方积极推进山苍子资源保护与种植。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 年印发的 清远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部署在连南等 5 县发展山苍子等特色中草药标准化种植带。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作出了“支持山苍子等产业发展,打造林业产业集群”的工作安排。连南县政府 2023 年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种植补助实施方案,对山苍子种植户进行补助。目前,连南已完成初步普查,发现连南下辖的 6 个镇有野生山苍子分布,现存的山苍子野生资源约 3800 亩,可通过加强抚育复壮利用的约 3800 亩,野生山苍子优树单株年产量在 12 千克以上,精油得率 5.8%以上,部分优树第二年可实现丰产,可选取优树作为采种母树扩繁利用。目前连南已营建山苍子纯林 1200 亩,并在涡水镇建立17240 亩山苍子立体种植示范基地,在山苍子林下套种黄栀子、积雪草,并安装喷灌、滴灌设施。2.2 现状分析现状分析2.2.1 发展优势发展优势2.2.1.1 自然条件适宜自然条件适宜连南瑶族自治县地处南岭山脉南部,气候温暖湿润,年平均气温19.9,年降水量 1812.7 毫米,年日照时数 1431.8 小时,无霜期 289天。成土母岩质主要有沙页岩、板岩、花岗岩、石灰岩等,土壤类型以红壤为主。山苍子喜温暖湿润气候,适应性较强,对土壤要求不严,以缓坡、沟谷、丘陵、土层深厚、肥沃、排水良好的土壤生长最好。县域适合山苍子生长。2.2.1.2 山苍子资源禀赋山苍子资源禀赋全县拥有丰富的山苍子资源,分布广泛且质量优良。现有野生山苍子资源约 3800 亩,可通过加强抚育复壮利用的面积约 3800 亩,可作扩繁利用的优良个体约 50 株。此外,连南还具备较好的生态环境,为山苍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2.2.1.3 旅游资源丰富旅游资源丰富连南瑶族自治县拥有南岗千年瑶寨、瑶族博物馆两个 4A 景区以及油岭民宿瑶寨 3A 景区,也有瑶族耍歌堂、瑶族长鼓舞、八排瑶族婚俗等 3 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县路网畅通,通镇、通村公路均全部实现硬底化,清连高速、二广高速、G323 国道公路穿越县境;结合丰富的旅游资源,有利于山苍子产品快速集散和市场流通。182.2.2 发展机遇发展机遇在当前的政策和经济环境下,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2.2.2.1 省委省委“1310”具体具体部署为山苍子产业发展培植了土壤部署为山苍子产业发展培植了土壤未来三年是广东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百千万工程”的关键时期。山苍子作为集天然香料、食用、药用、观赏用等多用途于一身的乡土“摇钱树”,其推广种植已纳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实施内容,并且在“五边”、“四旁”乡村绿化美化、绿色通道建设等行动中具有较大的利用优势与应用潜力。推广种植山苍子、发展山苍子产业是依托连南区域丰富林业资源和地域农林业特色,以推动农林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导向,以增加绿色生态产品有效供给为重点,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优势项目,有利于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2.2.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山苍子产业发展注入了活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山苍子产业发展注入了活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改革实践。今年,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广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12 项主要任务以及组织保障措施,其中林业产业发展这一主要任务,就布设了香料香精、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八大产业集群,并强调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整合强农惠农政策,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支持范围,享受同等待遇。健全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通过竞争性奖补等方式支持发展林业特色产业。这些政策“组合拳”将形成合力,为山苍子产业发展注入活力,提供保障。192.2.2.3 健康中国建设为山苍子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健康中国建设为山苍子产业发展提供了契机健康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战略。在健康中国建设战略背景下,药食同源产业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积极扶持。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公众健康意识日益增强,人民更加重视保健养生、崇尚自然,对药食两用物品需求旺盛,因而药食同源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山苍子是药食两用植物,在药品、保健品、药膳、化妆产品等方面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在民族地区发展,与瑶医瑶药、森林康养结合,有望在健康中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2.2.3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2.2.3.1 良种选育与扩繁技术滞后良种选育与扩繁技术滞后目前全国大部分山苍子栽培区缺乏适合本地的主栽品种,种苗来源成谜。山苍子育种普遍处于优树选择的初级水平,生产上严重缺乏突破性新品种。此外,山苍子育苗以种子育苗和移栽野生资源为主,导致出现山苍子林分雌雄比例不合理、产量不稳定等问题。种植户仅凭苗木长势购苗,林分丰产性与精油质量难以保证。2.2.3.2 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投入不足连南县被誉为“九山半水半分田”,山多地少,山体中上部亘连着数百座山峰,其中海拔 1000 米以上的高山达 161 座,坡度普遍较大,发展经济林存在一定难度。水、电、路及水肥一体化灌溉等基础设施滞后,采收设备落后,机械化水平低;管理投入不足、集约化程度不高,难以实现山苍子的规模化生产。2.2.3.3 综合加工能力低综合加工能力低山苍子加工缺乏贮存、蒸馏、深加工的设施设备,加工技术和设备亟待提高,产业链条短;传统工艺生产的山苍子油品质不高,且未20能实现山苍子全株综合利用,综合效益较差;山苍子产品档次较低且单一,缺乏高端香料产品,产品的高附加值难以体现。2.2.3.4 全产业链发展有待加强全产业链发展有待加强当前,连南县山苍子产业在种植、加工、交易流通和旅游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的发展水平较低,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有待加强。主要体现在:种植端生产效率低、规模化生产水平低;生产端深加工能力不足,产品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交易流通体系未搭建,产品质量与产供销监管体系未形成;缺乏以山苍子为特色的科普教育、饮食文化、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服务项目。2.2.3.5 科技支撑能力弱科技支撑能力弱科技创新不足,山苍子科研机构、创新平台、高层次人才缺乏,基础研究落后,在良种繁育、集约化栽培与复合经营、加工工艺和产品开发以及机械化采收等关键技术方面还存在“卡脖子”问题。2.3 必要性分析必要性分析2.3.1 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推动山苍子产业发展过程中,强化科技支撑至关重要。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可以提高山苍子的种植、采收和加工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加强对山苍子产业的科技支持,不仅有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为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要发展山苍子新质生产力,就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探索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的步伐,为山苍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212.3.2 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连南县境属岩溶地形,石山林立,是广东省石漠化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制约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随着当地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数以千计的林农进城打工,林农老龄化趋势严重。因地制宜,借助山地优势,发展山林经济,构建现代林农业经营体系,是助推乡村振兴的有效载体。以政府主导进行前期投入的模式,发展以山苍子为代表的经济林产业,加强林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和标准体系建设,聚焦林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解决小农户信息、决策、抵御风险能力差问题,把林农业生产主动权留在农村。抓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主体发展,发挥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林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作用和优势,建立健全联农带农益农机制,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有利于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林业的有机衔接。2.3.3 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促进当地农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促进当地农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展发展山苍子产业是依托连南区域丰富林业资源和地域农林业特色,以推动农林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导向,以增加绿色生态产品有效供给为重点,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有利于推动林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以木本油料、林下经济为特色的粤北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同时围绕农、林产业链的延链补链强链做大做强制造业平台,促进农林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建设绿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政府尝试提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形成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构建农林22业种植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的新格局;同时提升区域农林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2.3.4 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推动林业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推动林业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发展山苍子等特色产业种植是促进林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保证。在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综合承载力条件下,科学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建立以林为主,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观综合利用等相结合的立体林业经营模式,可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可再生资源和产品,改变过去单一木材经营格局,延伸林业产业链,实现前期得利,长期得林,使农民不砍树也能致富,既保护生态,又满足社会物质需求,对于加快林业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建设现代化林业具有重要意义。2.3.5 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壮大民族地区林业产业示范园加快山苍子产业发展,壮大民族地区林业产业示范园依托民族廊道地区特有的山苍子产业基础和地域特色优势,以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为核心,带动民族廊道 16 个县的山苍子产业发展,打造超十亿级山苍子产业发展带。连南县前期争创 1 个省级山苍子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后期争创打造 1 个木本油料(山苍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加强山苍子良种选育,加快研制高产、高油、高抗的山苍子良种,建设山苍子良种繁育基地。推动山苍子林新造林,结合低产林改造推进基地建设,发展形成 5 万亩山苍子林种植规模。提升山苍子精深加工水平,培育规模化山苍子加工企业,大力发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日化用品等新型山苍子产品。推进山苍子产业市场和品牌建设,着力推广山苍子保健品在康养产业领域的应用和创新,促进山苍子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23第三章第三章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3.1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的国策,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扎实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建设”。以全县山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积极发展产业兴农、科技强林、绿色惠民,推动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当地经济水平,带动农民增收,促进乡村振兴,为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建设打造山苍子产业示范样板。3.2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3.2.1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利用连南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山苍子产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将生态保护放在首位。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动绿色种植和加工技术的应用,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3.2.2 市场导向,产业升级市场导向,产业升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山苍子产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种类,增强产品附加值,推动连南山苍子产业由初级产品向深加工产品转型升级,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市场需求。243.2.3 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科技是推动山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通过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山苍子新品种选育、栽培技术改进及深加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提升产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引入现代化管理和生产技术,提升产业的整体效率和效益。3.2.4 龙头带动,示范引导龙头带动,示范引导积极扶持骨干龙头企业,采用“企业 基地 农户”、“企业 合作社”的模式,通过基地化带动、示范性引导,带动广大林农种植山苍子;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实行基地化发展与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提升精深加工水平,提高产业附加值,带动广大农民增收致富。3.2.5 多方协同,共同发展多方协同,共同发展鼓励政府、企业、农户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动山苍子产业的全面发展。政府应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企业应成为市场运作的主体,农户则通过参与种植和初加工,实现增收。各方的密切协作是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3.3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3.3.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修订)。3.3.2 政策文件政策文件(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25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 年);(2)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 号);(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 号);(4)清远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8 年);(5)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种植补助实施方案(2023 年)。3.3.3 技术规程技术规程(1)山苍子栽培技术规程(LY/T 25412015);(2)山苍子苗木培育技术规程(LY/T 29422018);(3)山苍子培育技术规程(DB52/T 17852024);(4)林区公路设计规范(LY/T 5005-2014)。3.3.4 相关规划相关规划(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林规发202214 号);(2)广东省林业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3)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总体规划(2024-2035 年);(4)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可行性论证报告。3.4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 20242035 年,前期 20242030 年,后期 20312035 年。263.5 规划目标规划目标3.5.1 前期目标前期目标到 2030 年,全县山苍子种植面积发展至 50000 亩以上,山苍子鲜产品年产量超过 1 万吨,山苍子精油加工厂年产能 500 吨。重点打造山苍子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 5 个,建立高产优质新品种示范基地 2个、低质低效山苍子林改造示范基地 2 个。建成 50 亩采种林,确保优质种源供应;育苗苗圃 100 亩,实现年产 100 万株苗木的产能。选育适合连南及周边地区的高产优质山苍子新品种 34 个,在同等自然和栽培条件下,产量高于未改良群体的 20%以上,含油率 4%以上,抗逆性强,适应性广。合作建立良种繁育基地 1 个,良种培育实验室(含苗圃)1 个,打造连南山苍子种苗品牌效应。申报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 1 个,引进一二产企业 2 家以上,提升产业链条的综合效益。扶持培育以精深加工为主、带动能力强的省级以上山苍子龙头企业 12 家;大力发展日化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瑶药、食品、饲料添加剂等新型产品。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 1 个,同时申报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和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3.5.2 后期目标后期目标到 2035 年,对 50000 亩山苍子林分开展质量提升、复合经营改造,良种使用率达到 75%。山苍子鲜产品年产量超过 2 万吨,山苍子精油加工厂年产能 1000 吨,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实现山苍子深加工产品的多样化,提升产品附加值,培育广东山苍子产业集群中心,综合产值达到 10 亿以上。建立山苍子交易信息中心,产品生产、流通、27加工体系更加健全,产品供给能力、质量安全水平、国际与国内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打造集种业、种植、加工、森林康养、文旅、科普研学为一体的全国山苍子产业发展重点县。一二三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综合效益显著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提升,使连南瑶族自治县的山苍子产业成为由科技引领的新型产业。表 3-1 规划目标值序号序号主要指标主要指标单位单位2023 年年基期值基期值2030 年年目标值目标值2035 年年目标值目标值1山苍子林面积亩380050000500002山苍子鲜产品年产量吨70010000200003山苍子精油加工厂年产能吨050010004选育适合连南及周边地区的高产优质山苍子新品种个0335山苍子良种使用率0u%6山苍子省级龙头企业数量家0117山苍子产业综合年产值亿元0.231028第四章第四章 产业布局产业布局4.1 总体布局总体布局山苍子产业布局在连南瑶族自治县 7 个镇,三江镇、寨岗镇、涡水镇、大坪镇、香坪镇、三排镇、大麦山镇。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的资源分布情况和山苍子产业未来发展方向,规划将山苍子产业布局为“一园两核,多点联动,全域发展”的空间布局。4.2 一园一园依托寨岗镇建设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依托寨岗镇建设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坚持产业集群、龙头集中、要素聚集,培育和引进结合,建设连南县山苍子加工工业集中区,做大做强山苍子产业联盟,打造集团化企业集群。加强山苍子精油生产线加工设备及工艺的研发、推广,提高出油率;开发山苍子食用、日用、饲用、药用等产品,逐步实现山苍子根、叶、枝、果、渣的高值化利用。建设冷链仓储、精油提取车间、初加工与深加工生产线,扶持培育以精深加工为主、带动能力强的省级以上山苍子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建设。4.3 两核两核4.3.1 种业中心种业中心建设以涡水镇为主体的种业中心建设以涡水镇为主体的种业中心。坚持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市场主导、强化服务、严格监管,全力推进种质资源收集和保护、优良品种引进、选育和种苗基地建设,育繁推一体化,大力发展现代山29苍子种业。在涡水镇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与创制、播种、扦插、嫁接等繁育技术研发与应用,以技术成果辐射带动周边育苗农户;建设子代产量与精油质量稳定的采种林,建立高产优质新品种示范基地、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和低质低效山苍子林改造示范基地。通过新造林、低效林改造和森林抚育等措施,打造山苍子种植基地,并逐步开展杉木 山苍子、珍贵树种 山苍子、经济林 山苍子等复合经营;发展山苍子林下经济,在山苍子林下套种中草药、木本蔬菜、精油草本、食用菌等。4.3.2 交易流通中心交易流通中心建设以三江镇为主体的交易流通中心。建设以三江镇为主体的交易流通中心。加强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强化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建设山苍子鲜果及产品交易集散中心。在三江镇建设山苍子产品展示与交易中心,同时,在连南县各个镇的重点村寨设置供销服务网点,统一收购山苍子原料。着力提升区域性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功能和集散功能。依托山苍子产业链核心区的优势,建设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电商交易、跨境贸易、电子结算、综合信息、金融服务、初精加工、会展拍卖、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冷链贮运、生产资料采供等一体化的产地专业市场。4.4 多点联动多点联动依托全县 7 个镇发展山苍子林,通过人工造林、低效林改造和林分抚育等建设,在全县打造 50000 亩以上的山苍子林,确保山苍子鲜果产量;同时在全县 7 个镇建设山苍子供销服务网点,收集连南本地及其他地区的产品,为产业示范园山苍子加工提供原材料保障。304.5 全域发展全域发展通过整合“三连一阳”(连南、连山、连州和阳山)的山苍子资源,将连南县打造成广东省山苍子产业中心。为实现县域经济的全面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山苍子产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31第五章第五章 重点建设任务重点建设任务大力实施“政府引导 市场机制 企业运作 家庭农场”的运营模式,持续扩大山苍子种植,聚焦良种选育、繁育,坚持规模化、园区化、设施化发展,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多方联动,促进一二三产业全链条协调发展,构建山苍子产业发展新格局。5.1 山苍子良种选育及繁育体系建设山苍子良种选育及繁育体系建设通过挖掘培育山苍子本土优良资源、良种选育等方式,选育适合连南及周边地区的高产优质山苍子新品种 34 个,在同等自然和栽培条件下,其产量高于未改良群体的 20%以上,含油率 4%以上,抗逆性强,适应性广,将连南发展为我省及周边省区山苍子种业创新与种苗生产基地。采用选育的良种,在涡水镇建设山苍子高产优质新品种示范基地2 个,每个 100 亩。5.1.1 山苍子采种林建设山苍子采种林建设在涡水镇、三排镇、寨岗镇、大麦山镇等镇系统踏查、挖掘本地山苍子种质资源。在幼果形成期采用目测分级法,初选出可供采种的林分、群团的母树群和散生的采种母树单株,挂牌保护,防止提前采摘或损坏、砍伐;在形态成熟与生理成熟期,通过实测分析鲜果产量、精油得率、柠檬醛与石竹烯等成分含量高低,结合连年监测保存率、抗性,复选、决选出采种母树(林)。采用密度控制、抚育示范、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对采种林分进行复壮培育,并在雌花发育过程中采用人工授粉方法提高授粉率,同时控制同一母树雌雄子代传粉引起的近交,逐步建设成子代产量与精32油质量稳定的采种林共计 50 亩,实行定点采种与种子、穗条收储。采种林建设流程:(1)收集山苍子采种母树信息。(2)对选优的采种母树进行挂牌保护。(3)复查,采摘青色到淡红色鲜果,估测产量,采摘鲜果,通过粗提做精油得率分析,利用 GC-MS 作精油成分分析。(4)复选,整株采摘,进行产量实测、千粒重、果型等分析;种子处理后,做育性、萌发率等分析。(5)与农户协商对优选的树体进行保护,确定每亩或每株的补贴价;与农户合作,对复选的优树与林分作复壮培育、监测。(6)对优树继续做物候观察、抚育管护,并采用人工辅助授粉,分析产量与品质变化,采收种子与穗条,用于培育种子苗、嫁接苗与扦插苗。5.1.2 山苍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山苍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依托涡水镇山苍子小横龙苗圃基地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与创制、播种、扦插、嫁接等繁育技术研发与应用,逐步发展为良种繁育基地。苗圃建设面积 100 亩,年产能 100 万株。规划资源圃(采穗圃)、大棚、苗圃。在满足连南山苍子经济林营建的同时,向其他市县及周边省区推广应用,打造连南山苍子种苗的品牌效应。5.1.2.1 资源圃与采穗圃资源圃与采穗圃建设资源收集圃 25 亩,并实现资源保存圃与采穗圃一圃两用,从浙江与重庆引进香玲珑 1 号、香玲珑 2 号、毛叶木姜子 3 个良种,从湖南、江西、广西、福建、贵州、云南 6 省区以及本省各市县收集、引进山苍子种源、家系、无性系等种质资源共 50 份,经测定后,扩33大优良种质的种植数量,作为扦插与嫁接的采穗母株。资源圃与采穗圃建设流程:(1)到市外及省外采集种源种子、穗条为主,结合购买与委托,收集资源。(2)对穗条做嫁接,对种子做催芽、播种,在圃地管护;嫁接苗稳定后,与购买的家系、无性系苗木种植在涡水镇梯级圃地。(3)对资源圃个体进行观测分析,将采集的资源通过各种方式育成苗木,出圃待测定。对资源圃作逐步改造,优化成种质资源圃、采穗圃一圃两用。5.1.2.2 育苗圃育苗圃建设育苗塑料大棚 3000 平方米,作为播种、扦插;建设炼苗荫棚 5000 平方米,用于扦插苗炼苗。建设露天的苗木移栽区 33 亩,用于从播种和扦插大棚移出的苗木,安装灌溉系统。在方便出圃的位置,规划建设大苗培育区 30 亩,用于培育 2 年生大苗与嫁接苗,安装灌溉系统。育苗圃建设流程:(1)采用购买形式,引进周边省份芽苗共计 50 万株,利用轻基质和黄心土两种介质换袋,研究不同养分调控方式对生长量、根系发育的影响,建立苗期水肥一体化培育技术;利用采集的种子、穗条等,开展山苍子种子苗、嫁接苗、扦插苗、组培等育苗技术攻关、优化。(2)优化育苗技术,根据前期生长表现,继续采用引种形式,在苗圃中利用优化的壮苗培育方式,对苗木进行炼苗、管理,满足当年造林需求。(3)利用自主培育的苗木出圃造林。345.1.2.3 辅助用房辅助用房依托省林科院、县林科所等,争取挂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办公楼 2000 平方米,内设种子贮存区、组培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耗材室,建设大门、生态停车场等;在辅助用地建设生产管理业务用房 800 平方米,规划道路、水泵房、排灌设施、废弃物处理区。表 5-1 种业工程建设内容表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单位工程量圃地种植采种母树林维护改造亩50资源圃母株种植与维护亩25遗传测定林营建与维护亩200基建苗圃生产区建设亩75道路、水泵房、排灌设施、废弃物处理区等苗圃辅助用地建设亩25苗圃库房建设平方米800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办公区平方米2000设备购置购置智能型种子低温低湿储藏柜、烘箱、超净工作台、充电式枝剪、无线锂电锯、喷药机、施肥机、pH 计、温湿度计、授粉器、摄像头、扑火设备、电脑、投影等常规仪器设备台(套)30材料购置遮阴网、无纺布袋、轻基质、锄头、肥料、除草剂批1355.2 山苍子资源培育体系建设山苍子资源培育体系建设规划培育山苍子资源 5 万亩,其中山苍子人工造林 4.62 万亩,改造复壮低效山苍子林 0.38 万亩。5.2.1 山苍子山苍子人工造林人工造林根据连南县 2023 年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结合连南县林地资源现状及产业发展布局,综合考虑各镇村集体与村民意愿,规划 4.62万亩林地进行山苍子人工造林。建设布局自北向南沿乡镇路网发达的位置布点,分布在三江镇、三排镇、涡水镇、寨岗镇、大麦山镇、香坪镇和大坪镇 7 个镇。人工造林的同时,在寨岗镇和涡水镇建设山苍子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 5 个。表 5-2 连南山苍子人工造林建设计划表单位:亩序号镇人工造林总面积前期 20242030 年1三江镇400040002三排镇400040003涡水镇14000140004寨岗镇12000120005大麦山镇420042006香坪镇400040007大坪镇40004000合计4620046200365.2.1.1 山苍子纯林山苍子纯林根据山苍子栽培技术规程(LY/T 2541-2015)及相关文献资料显示,山苍子喜酸性土壤,有效土层厚度为中层至厚层为宜。作为重点发展的经济林分,优先选择坡度 45以下,土层厚度40 厘米,pH 4.56.0,排水良好的黄壤、红壤或山地棕壤土,海拔 1800 米、相对高度 900 米以下的宜林地、疏林地、低效残次林、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地块进行山苍子纯林的打造。5.2.1.2 杉木杉木 山苍子山苍子在培育杉木大径材林的长周期用材林中,可采用带状套种山苍子,实现长短结合。对已有的杉木大径材林进行间伐,清理出林地后,在林中空地套种山苍子,最终使杉木与山苍子的树种比例控制在 1:1 左右,每亩杉木保留 5060 株,行间套种 5060 株山苍子。山苍子套种时要注意控制雌雄株比例在 9:110:1,使单位面积上花粉浓度相对均匀。每年春季结合松土除草,适当施 N、P 肥,以促进山苍子树体扩展。5.2.1.3 珍贵树种珍贵树种 山苍子山苍子选择立地条件好的采伐迹地,对其进行全面清理、整地挖穴、备耕,春季雨后种植闽楠或降香黄檀等珍贵树种,与山苍子进行行状混交。也可选择已有的现有珍贵树种密度不大的林分,对其进行带状清理后,行间套种山苍子。珍贵树种与山苍子树种比例控制在 1:1 左右,每亩珍贵树种保留 5060 株,行间套种 5060 株山苍子。山苍子套种时要注意控制雌雄株比例在 9:110:1,使单位面积上花粉浓度相对均匀。每年春季结合松土除草,适当施 N、P 肥,以促进山苍子树体扩展。375.2.1.4 经济林经济林 山苍子山苍子山苍子也可与油茶、香榧、山桐子多种经济林果采用块状混交种植,提高经济林抗病性。在排水通畅、土壤透气性好的山区茶园,可套种山苍子,在茶叶垄上挖除 1 平方米茶树,种植 2 年生以上的山苍子良种大苗,每亩可套种 1520 株山苍子。5.2.2 山苍子低效林改造山苍子低效林改造在现有的山苍子林分中,对于单位面积青果产量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次生林、人工林均可列为低效林改造对象,以每亩年产精油量在10 千克以下的山苍子成林为产量低下的参考。连南县现有 3800 亩山苍子林需进行改造,其中三江镇 350 亩、三排镇 410 亩、涡水镇 20亩、寨岗镇 2400 亩、大麦山镇 250 亩、香坪镇 370 亩。在改造的同时,在涡水镇和大坪镇建设低质低效山苍子林改造示范基地 2 个。表 5-3 连南山苍子低效林改造建设计划表单位:亩序号镇低质低效林改造总面积前期 20242030 年1三江镇3503502三排镇4104103涡水镇20204寨岗镇240024005大麦山镇2502506香坪370370合计380038005.2.2.1 品种改造品种改造对于树势良好、株行距较均匀,但产量低、雌雄株花期明显不一38致的林分,采取嫁接换冠方式进行品种改造;对于林分中存在树势衰退早的品系,从而影响产量的林分,采取部分更新的方式增加良种比重,清理林地后,将高产目标树除外的植株挖除,大穴整地,施足基肥,补植花期一致的 2 年生以上良种大苗。5.2.2.2 抚育改造抚育改造对于林分密度不均、林分结构不合理、干扰树较多、林地荒芜的林分,选择和标记目标树,清除杂灌,采伐干扰树,疏伐过密的林分,在空隙地大穴整地,施足基肥,补植花期一致的 2 年生以上良种大苗,将密度调整为 55 株/亩。5.2.2.3 更新改造更新改造对于品种不良、林相乱、病虫害严重的衰老林以及稀疏残次林,主要采取带状、块状更新方式实施更新改造,采用良种更新造林,迅速改造林分,提高产出水平。5.2.3 山苍子林分山苍子林分抚育抚育山苍子林分抚育主要对象为新建的 46200 亩山苍子人工林和已完成改造的 3800 亩低效林,主要通过清杂施肥、密度与空间调控、加强病虫害防控与采摘管理等技术措施提高其林分质量。5.2.3.1 地力维持地力维持林分培育过程中应注意杂草的控制,适时覆盖地膜可以有效控制杂草生长,减少除草剂施用,并保持土壤湿度,促进植物根系发育。根据养分需求敏感期,在定植前 2 年的 45 月,盛果期后的 2 月、5月、9 月追肥,前期以复合肥为主,中后期以自主研发的山苍子专用肥为主,选用合理的氮磷钾配比搭配补充钙、镁、硼等中微量元素,提高产量、适应性与精油含量,施肥量 250 克/株以上。对于有条件39开展林下经济的林分,可搭配喷灌设施实现水肥调控。5.2.3.2 密度与空间调控密度与空间调控林分密度控制在 55 株/亩,通过间伐过密株、劣株、弱株,补植的 2 年生以上良种大苗。定植 12 年后,在树高 0.81 米处定干,翌年选留 34 个骨干枝,第三年在每个骨干枝上选留 23 个侧枝,培育成开心树形;丰产后宜适当修枝整形,主要修剪病虫枝和枯枝,适当截短新枝三分之一,促使侧枝萌发。对于生长不良、树势衰退的树体,于冬季齐地面砍除,削平砍口,涂抹伤口保护剂,加强抚育管理,翌年春天保留 12 根萌条作为主干。丰产 57 年后,可及时利用选育的新品系做高接换冠或改造,以促进林分更新。5.2.3.3 病虫害防控病虫害防控山苍子常见的虫害有红头芫菁、透翅蛾、红蜘蛛、卷叶虫,常见病害有褐斑病、叶斑病、炭疽病、白粉病、膏药病。应以预防为主,主要采用生态防控策略,加强林分抚育管理与清洁,做好除草松土,安装太阳能杀虫灯,并利用天敌、生物农药等方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对于已发生的病虫害,注意及时清理致死植株,并在林外集中烧毁,用药时应合理规划农药使用量,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以药食用为目的采收山苍子时,应确保在采收时农药残留符合安全标准。对于虫害,根据类型选用药剂喷施;对于病害,可在 56 月重点喷施甲基托布津、多菌灵、波尔多液等杀菌剂。5.2.3.4 标准化采摘标准化采摘在 7 月中旬至 8 月上旬,果皮呈青色,果壳坚硬、剥开果壳内有浅红色的核仁,并带有微量的浆液时采收山苍子青果。采摘时要注意保护母树,应将带有部分叶子的细枝摘下,然后逐粒连带果柄摘下,40切忌砍枝采摘,影响来年结实。新鲜山苍子采下后应及时进行加工,不能及时加工时应将山苍子铺于阴凉通风处,堆放厚度不要超过 6厘米,每天翻动 3 次5 次,但以不超过 3 天为最好。5.2.4 山苍子山苍子林下经济林下经济以山苍子为目标树种,林下可开展立体种养,在林下挖穴、起垄,间套种林下中草药、木本蔬菜、精油草本、食用菌等,可选择套种栀子、迷迭香、白芨,长蕊甜菜树,或培育大球盖菇、羊肚菌、竹荪等食用菌;此外,可在林下放养鸡、鸭等禽类。实现“以短养长、绿海生金”的效果,让山苍子产业呈多元化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丰收。5.2.5 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标准化示范基地,应完善设施建设,建设基地道路、造林小班作业道路、单轨和水肥一体化调控设施等,可在林间安装摄像头,方便管理与监控物候。5.2.5.1 林区道路林区道路示范基地视情修建二级或三级林区公路,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一段时期基地及造林区域的生产经营和管护活动的交通运输需求,同时也是为了完善造林区域的森林防火道路系统。(1)林区公路按照林区公路设计规范(LY/T 5005-2014)中的标准进行建设,主要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公路硬底化,两侧设边沟、截水沟或排水沟。公路走向合理利用地形,尽量避免穿越地质不良地区,施工前先做好多方案比选,平、纵、横三面应进行综合设41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路面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交通量及其组成,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及使用经验,结合路基和排水系统进行综合设计。使其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水稳、干稳、冻稳)、良好的整体性和扩散性能,并具有规定的平整度和粗糙度,以满足行车的要求。路基防护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形、地质条件及筑路材料分布情况,采取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固,并与周围森林自然景观相协调。在滑坡发展或可能发展的路段,应根据滑坡发生的条件与因素、滑坡的性质和范围及滑动面与水的活动规律,采取防滑措施,如加强地面和坡面排水、防止雨水渗入和冲刷、排除或降低地下水、减轻滑坡体上部重量或清除滑坡体、修建支挡构造物、植树造林等。如遇有崩塌的山体,应根据崩塌岩块的大小、崩塌的范围和高度、山坡的稳定程度、气候条件、路基的位置等,采取加固边坡、修建挡土墙、落石坑、落石平台、栅栏等措施。在经常崩塌的路段,宜采用明洞等遮挡构造物。单车道路基宽度的林区公路,在道路尽头和沿线必要位置结合错车道的有利条件,应设置回车道(坪)。(2)林区作业道路为了辅助林地清理以及后续抚育管理,可修建作业道路以衔接二级或三级林区公路,作为造林小班与公路的交通链接。修建作业道路遵循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的原则,在保证行车安全、顺适的前提下,做到保护生态环境、降低工程造价、节省运营费用、有利于施工;作业道路路线应避让不良地质地段。42参考林区公路设计规范(LY/T 5005-2014),路基表层应碾压密实,压实度不应小于 85%。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应将地基表层土超挖并分层回填压实。基底有地下水出露影响路基稳固时,应采取拦截、引排地下水至路基范围以外或在路堤底部填筑渗水性好的材料等措施。取土坑的设置不得阻滞水流,影响路基安全稳定,应保护原有植被,防止水土流失。路基弃土堆应放置规则,不得任意倾倒,弃土堆就近置于低洼处,但不得影响路基的稳定及斜坡的稳定。5.2.5.2 单轨单轨为了降低山苍子采运和经营过程中的鲜果、肥料和苗木等的运输成本,可在山苍子林安装单轨运输机。单轨运输机主要由牵引头、连杆装置、轨道和运输载货拖台组成,适宜在山地丘陵地区运行。牵引头上的汽油机经减速箱减速后输出,通过减速箱输出轴上齿轮与轨道上齿条组成的齿轮齿条机构,使牵引头驱动拖台在固定轨道上运动。减速箱上设有换向装置,可以满足运输机前进及后退的使用要求。运输机设有停车制动装置,用于控制单轨运输机的运行或停止,制动杆前推或后推状态时制动,垂直状态时运行。制动装置主要由油门拉线、超越离合器、制动器、制动连杆机构组成。制动时,按下制动杆,拉线拉动油门使汽油机处于怠速状态,超越离合器断开汽油机与减速箱的动力传动,制动器抱死使输出轴停转,实现运输机的制动功能。整条轨道的两端设置限位装置,运输机上的制动杆碰触到限位装置时,会实现自动停车。驱动装置上设置有自动限速器,确保设备在下坡时的运行速度处于许可范围。43图 5-1 单轨装置示意图(1)牵引头牵引头以汽油机为动力,通过减速箱减速传递给驱动轮,牵引整机沿轨道行驶。牵引头包含转向装置、限速装置和制动装置。图 5-2 牵引头主要部件示意图44(2)连杆装置连杆装置是连接牵引头与运输载货拖台的部件,连杆两端是采用十字万向接头,有利于运输机在弯道及坡道上行驶。(3)轨道轨道采用方管下方焊接齿带的结构方式,轨道之间的连接采用方管中套上小方管的结构形式。轨道通过上、下支承座及支承杆固定铺设在坡地上,并可向任意方向延伸。(4)运输载货拖台拖台起载物作用,拖台底盘下安装有 2 组行走装置,行走装置骑跨在轨道上。拖台可以根据不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也可通过增加附件扩大使用范围。5.2.5.3 水肥一体化调控设施水肥一体化调控设施水肥一体化主要是借助压力灌溉系统,将灌溉和施肥过程结合在一起。以灌溉水为载体,肥料溶解在灌溉水中,按山苍子的水肥需求,通过可控管道系统适时适量地直接输送到山苍子附近的土壤。其特点是能够有效地控制灌水量和施肥量,实现水和肥料的同步高效利用。灌溉系统由水源、首部枢纽、输配水管等组成。水源连接首部枢纽即可实现监测、过滤和总开关(太阳能 4G 智能开关)控制,通过输配水管引导贯穿整个作业小班,最终通过滴灌带,在距离苗木近处开孔,连接毛管在苗木根部 20 厘米处实现精准浇水(肥)。水源依靠建设蓄水池获得,在林分中依据适宜地形、水源地与灌溉面积建设灌溉池。一般山苍子林每 50 亩需建设灌溉池 1 个,蓄水池蓄水量不少于 60 吨。首部枢纽由水泵、水肥匹配器、流量计、排气阀、逆止阀和压力45调节设备和过滤设备等组成,视项目需求,可配置远程控制系统,对水肥进行实时监控和精准控制。输配水管分为干管、支管、滴灌带和毛管,形成灌溉管网系统。根据水源、灌溉面积、运行操作和管理的方便程度划分轮灌区,每个轮灌组的流量尽可能一致或相近,一个轮灌组所控制的范围要集中连片。灌溉系统的干管应垂直于等高线布置,向两边分支,支管向滴灌带配水,滴灌带垂直于等高线,沿着苗木种植列布设。整个管网系统大体呈“丰”字形。施肥要按照总量控制、分段拟合、以水带肥、少量多次的原则,将总施肥量和灌溉水量在不同的生育阶段进行合理分配,制定灌溉施肥制度,包括基肥与追肥比例、不同生育期的灌溉施肥的次数、时间、灌水量、不同养分配比、施肥量等,以满足山苍子不同生育期水分和养分的需要。5.3 山苍子加工体系建设山苍子加工体系建设根据连南县山苍子资源分布情况和现有山苍子加工利用不足的情况,统筹发展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加强龙头企业与产业园建设,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山苍子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5.3.1 初加工机械一体化建设初加工机械一体化建设推进山苍子加工机械化、规范化进程。建设鲜果处理中心、冷库和厂房,实现收购、贮存、加工一体化。前期按每年生产与收储 1 万吨鲜果、500 吨精油的原料量进行设计,包含冷链仓储与提取加工,后期再扩大产能。465.3.1.1 贮藏贮藏选址在寨岗镇交通运输方便的区域建设冷库,以在冷库中储藏鲜果、山苍子精油 80 天时,仍可保持色泽、香气、有效成分等,商品率达到 90%以上为目标,建设容量 1 万吨鲜果、500 吨精油的冷库,主要采用5的中温冷库,占地 7000 平方米。该冷库在其他季节可用于贮藏水果、茶叶、药材等农林产品,保证利用率。5.3.1.2 精油提取精油提取在寨岗镇建设 5 个 2000 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用于精油提取。每个厂房按原料前处理车间 300 平方米,加工生产车间 800 平方米,成品仓库 200 平方米,山苍子渣堆放晾晒场 500 平方米,管理用房 200平方米,进行功能布局,根据需要增加职工宿舍、展示厅、检测分析室等功能室。在建厂初期,以蒸馏法为主,规划新建年产能 500 吨山苍子油的生产线,引进安全节能、高效的蒸馏工艺,将山苍子鲜果进行蒸煮,分馏得到分层产品,上层为纯露,以出油率与柠檬醛含量高、油品清澈淡黄、无综合氧化现象为目标。蒸馏法可采取水上蒸汽蒸馏法(简称水上法)或水中蒸汽蒸馏法(简称水中法)。水上法是将山苍子果实放于蒸筛中,置于沸水之上,锅内加入水量要满足蒸馏要求,但水面要低于筛板,并保证水沸腾时都不能接触到料层,提取过程中可采用回流水装置,保持锅内水量恒定以满足蒸汽的需求量,加热使锅内的水不断沸腾产生大量蒸汽,蒸汽经蒸筛与原料接触将果实中山苍子油带出。水中法是将原料直接投放入水中,加热或通入水蒸气保持体系沸腾,让沸水与山苍子果实直接接触,同样采用回流水装置,保持锅内水量恒定,让沸水将山苍子果实中精油蒸出。蒸馏法的优点是工47艺技术成熟,所获取的精油纯度也较高。中后期根据产品研发需求,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超临界流体萃取法,重点提高山苍子精油加工水平和油品品质,延长保鲜保质时长。山苍子精油以出油率与柠檬醛含量高、油品清澈淡黄、无综合氧化现象为目标。蒸馏后的渣(核仁),晾晒后可用于缝制枕头、手锤、香囊等文创产品。表 5-4 加工体系建设内容表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单位工程量基建冷库平方米7000厂房 5 个,每个厂房配套建原料堆场、加工生产区、成品仓库、山苍子渣堆放晾晒场和管理用房山苍子原料堆场,每个堆场 300 平方米,共 5 个堆场平方米1500加工生产区,每个区 800平方米,共 5 个区平方米4000成品仓库,每个仓库 200平方米,共 5 个堆场平方米1000山苍子渣堆放晾晒场,每个晾晒场 500 平方米,共 5个晾晒场平方米2500管理用房,每个管理用房200 平方米,共 5 个管沟用房平方米1000展示厅平方米200生态停车场平方米5000职工宿舍平方米1000综合楼平方米1000设备购置锅炉、蒸馏锅(200 千克/台)、冷却水箱(35 立方米/个)、纯水机台(套)60辅助工程供电、给排水、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噪声治理、固废治理平方米2000485.3.2 山苍子深加工与产业升级山苍子深加工与产业升级引入深加工企业,以山苍子精油为主料,制备微乳液,开发汽车香水、日化产品、清洗剂、饲料添加剂、保鲜剂、防蚊手环、空气清洗剂等具有高附加值的山苍子衍生品。同时,利用真空高效分馏法结合亚硫酸氢钠加成法等,以及不断改进的技术方法,进一步获得精制的柠檬醛单离香料,以开发更高端的香料产品。产业发展后期,大力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入现代化、自动化的生产设备,加快山苍子精深加工设备改造升级和换代,加速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推动山苍子精深加工智能化、标准化、绿色化和数字化。5.3.3 山苍子全株综合利用山苍子全株综合利用引入不同类型的企业,并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展开广泛合作,加快开发以山苍子不同组织部位为原料的多元化产品。表 5-5 山苍子全株综合利用产品品类部位用途产品开发鲜果精油精油及衍生品食用山苍子酱;膳食(酸汤鱼预制菜)核仁外用保健山苍子手锤、药枕核仁油抗生素替代;植物油花食用袋泡茶;膳食(山苍子花炒蛋)根药食用饮片;药膳(山苍子炖猪脚)叶精油精油及衍生品49图 5-3 山苍子果皮精油生产流程示意图5.4 山苍子交易流通体系建设山苍子交易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山苍子交易市场建设,着力提升以县城为核心的山苍子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功能和集散功能,建设现货交易、电商交易、跨境贸易、电子结算、综合信息、金融服务、会展拍卖、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冷链物流、生产资料采供等一体化的产地专业市场。在县城建设山苍子产品展示与交易中心,在全县 7 个镇交通便利的重点村寨设置 12 个季节性供销服务网点。502025 年开始在广州等城市建立山苍子专卖店、体验店,中长期通过与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合作,开设旗舰店,实现“线上 线下”双轮驱动。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健全山苍子产品质量与产供销监管体系。健全山苍子精油及其他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并保证抽检合格率;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针对性编制团体标准与地方标准,规范山苍子油市场。5.5 山苍子山苍子文化旅游文化旅游体系建设体系建设连南将打造成“三连一阳”的山苍子产业中心,利用其山苍子产业优势,结合区域特点、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特色民俗村寨等资源特色,以山苍子元素为“引擎”,打造山苍子产业与农业、文化、旅游、科普、康养、休闲等深度融合发展的综合体验区和休闲旅游品牌,发展特色观光旅游、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人家、自然教育产业。打好生态牌、文化牌、康养牌。5.5.1 山苍子康养山苍子康养之旅之旅挖掘山水、田园、民居等资源,以乡村生态康养为脉络,配套康养健身、休闲体验、民俗体验等设施,依托连南现有的酒店、民宿、景区等,在上述区域及周边融入山苍子元素,建设以山苍子根、叶、果实和精油入药的瑶药、瑶浴体验馆;以山苍子花、青果、根等炮制特色美食的药膳坊;以山苍子茶、山苍子枕、山苍子香薰等山苍子元素打造的主题民宿;利用山苍子驱蚊特性,打造以山苍子无蚊区为特色的森林康养区等。515.5.2 山苍子科普自然教育山苍子科普自然教育广东是山苍子的天然分布区,在几百年前,连南的瑶族山民们就有用山苍子制药、制枕调养身体的习惯。依托山苍子人工种植区,在涡水镇大竹湾村打造山苍子科普馆、山苍子体验和观光区,从山苍子的来源、种植、采摘、加工到产品逐一向游客展示山苍子从深山走向市场的过程,建设集山苍子科普馆、山苍子种植体验区、山苍子观花采摘体验区、山苍子产品展示于一体的旅游观光区。通过加强建设,逐步形成规模化的山苍子景观,逐步打造出春季观花摄影、种植体验,夏季采摘体验、秋季传统油坊体验、冬季观光研学等森林旅游路线。5.5.2.1 山苍子山苍子科普科普馆馆建设山苍子科普馆,规划建筑面积约 200 平方米,双层建筑。山苍子科普馆是一座集山苍子应用、研究、展示、教育、交流五大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展馆,内容上将趣味性与科学性紧密结合开展山苍子科普教育和互动体验。一层为展示区,将瑶族风土人情和民俗文化与山苍子的加工应用、山苍子特色产品等主题文化进行展示;二层为山苍子科普互动区,以山苍子知识互动展为主,面向普通大众和青少年普及山苍子相关知识,并设立一个多功能厅影院,兼顾山苍子科普宣教功能,侧重于山苍子科普教育。5.5.2.2 山苍子种植体验区山苍子种植体验区选择坡度较缓、山腰以下的区域机械开带打造种植体验区,每年24 月份作为山苍子种植体验活动举办月,将种植体验活动与每年的植树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宣传。种植体验区需每年 1112 月做好备耕,从 2027 年开始,每年 20 亩,到规划期末 2035 年累计打造 180亩山苍子种植体验区。525.5.2.3 山苍子观花采摘体验区山苍子观花采摘体验区选择山苍子种成区域,作为山苍子观花、采摘体验区,每年的 13 月为山苍子盛花期,淡黄色的小花挂满枝头,形成壮丽的花海景观。到了山苍子的果期 78 月份,在游客登山体验农家乐的同时,可体验山苍子采摘乐趣。5.5.2.4 山苍子产品展示山苍子产品展示将山苍子产品融入景区的各个酒店、民宿、商店中,大力推广山苍子产品,包括用山苍子花、果、根等制作的膳食,山苍子茶、山苍子枕头、山苍子香薰、山苍子精油等系列产品。此外,还可以创作以山苍子为主题的文创产品,增加游客的购买力度。表 5-6 山苍子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内容表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单位工程量山苍子科普馆占地面积 200 平方米,双层建筑平方米200种植体验区机械开带打造种植体验区亩1805.5.3 山苍子特色村落山苍子特色村落规划按照山苍子特色产业 乡村旅游的模式在涡水镇马头冲建设山苍子特色村落。山苍子特色村落的建设内容包含山苍子文化广场、山苍子景观廊道、山苍子工艺作坊等。在特色村落进村路口处建设山苍子文化广场,广场面积约 400 平方米,在广场进村的道路两边进行景观改造,种植时考虑乔灌草不同层次的搭配,其中山苍子要作为主要树种配置进去。进村道路两边设置标识牌系统,道路两边的围墙、村居墙面以艺术涂鸦的形式画上跟山苍子相关的元素,让游客能够感受到浓厚的山苍子特色文化氛围。53对于村落中闲置的破旧老屋,可以改造成为山苍子油加工作坊馆,陈列传统加工山苍子油的工具在馆中供游客参观。特色村落里每年在山苍子丰收的夏季举办山苍子旅游文化节,在旅游文化节中可以让游客体验传统的压榨法提取山苍子油,制作山苍子香料包、养生锤、养生枕等文化创意产品。特色村落中配套建设山苍子主题民宿和山苍子主题餐厅,盘活当地村落经济,带动当地文化旅游发展。表 5-7 山苍子特色村落建设内容表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单位工程量山苍子文化广场广场占地面积 400 平方米平方米400村道景观提升及标识系统设置利用山苍子作为主要树种进行景观改造,设置标识牌系统套1山苍子油加工作坊馆将村落中闲置的破旧老屋打造成山苍子油加工作坊馆家25.6 山苍子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山苍子科技支撑体系建设5.6.1 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与省资金,围绕山苍子产业发展关键技术设立科研项目,依托省内科研院所、高校开展科技攻关,制定山苍子产业发展相关标准和指南,大力引进、培育、示范推广连南适用的优良品种和培育技术成果。54表 5-8 连南山苍子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清单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1山苍子良种选育与繁育技术踏查连南野生优良单株,采种并测定评价,并从省内外引进优良种质资源,测定评选出适合连南立地条件的良种;突破良种高效繁育技术。20242026 年2山苍子高抗丰产新品种选育针对褐斑病、炭疽病、叶斑病等常见病害,以抗性、高产、优质为目标,开展高抗新品种选育,培育嫁接穗条与苗木。2025 年2027 年3山苍子林集约化栽培技术与复合经营模式研发研发适宜的树体管理与矮林栽培技术;分析幼林病虫害发生原因,开发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研提适宜采摘时期的判断标准,制定标准化的采收技术规程;筛选功能相近、花果期错开的本土特色灌木、草本,建立林下间套种模式。2025 年2028 年4山苍子智慧林业研究建立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融合一体的智慧林业体系,包含无人机调肥、采摘,视频监控、温湿度传感器实时监测,病虫害测报预警等2027 年2030 年5山苍子超临界加工工艺研发研究采用超临界流体提取山苍子精油的技术,引进超临界 CO提取法,优化提取工艺,提高山苍子精油得油率。2027 年2030 年6山苍子高附加值产品开发立足连南特色,突破高附加值香料加工工艺,开发日化、食品领域的高端产品;开发山苍子产业相关科普与自然教育产品。2027 年2030 年7山苍子采收机械研发研发山苍子适合不同地势与种植规模的轻简式采收机、便携式采收装置、轨道运输车、采打机等装备,制定科学合理的采收方案,实现高效作业,推动山苍子采收机械化、规模化。2027 年2030 年5.6.2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设具备人才工作室、种子贮藏与种苗质量检测、会议室、产品展示等功能的实验楼,依托省林科院、县林科所等,前期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期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全省山苍子产业重点科技需求清单,整合资金、技术、人才、资源推进山苍子产业发展的深度研究,广泛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搭建强有力的山苍子技术创新平台,为山苍子全产业链提供科技支撑。555.7 山苍子山苍子规模化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主体体系建设体系建设以全产业链为支撑,以龙头企业为引领,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展规模化经营主体,培育劳务合作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山苍子市场发展壮大。5.7.1 培育劳务合作社培育劳务合作社培育以山苍子为主的劳务合作社,通过山林流转、生产托管、入股分红、联耕联种等方式,发展山苍子大户、劳务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服务和带动合作社周边农户规范山苍子种植和管护。推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种苗采购、统一挖穴栽植、分户经营管护,推进山苍子种植改造。推行龙头企业绑定劳务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绑定林农的利益联结“双绑”机制,将小农户引入大市场,争取实现每个山苍子产业重点村有一个带动能力强的劳务合作社。劳务合作社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定期举办培训会,针对相关企业、种植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提供的种植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山苍子良种选择、林地选择、林地清理、整地、雌雄株配置方式等;山苍子管理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幼林抚育、施肥、整形修枝、成林树体管理和土壤管理等。5.7.2 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普惠政策与精准扶持两手并重,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打造年产 500 吨以上山苍子精油、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省级龙头企业 12 家,其他市级龙头企业多家,形成宝塔型企业结构。推进建立收储、加工、营销一体化产业联盟,发挥技术、56资本、人才、渠道优势,带动山苍子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5.7.3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山苍子经营主体分工协作机制,推广“企业 基地 合作社 农户”“企业 家庭农场”等组织形式。引导龙头企业、劳务合作社与林农建立订单生产、托管代养、入股合作等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不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探索建立山苍子鲜果价格协商和林农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产业发展组织化水平,规范维护市场购销秩序。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帮助农户建设标准化种植基地,开展山苍子代管、统一经营作业,提供种苗农资、生产技术、机械作业、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等专业化服务。运用“林地入股”、“合作分成”等方式,支持山苍子产业发展,肥瘦搭配、以短养长,提升产业本身盈利稳定性。鼓励返乡农民工通过发展或参与山苍子种植及特色加工、物流冷链、产销对接等相关产业,实现就地就近创业就业。推广“订单收购 分红”、“农民入股 保底收益 按股分红”等分配模式,让农民分享更多产业链增值收益。鼓励经营主体采取区域性资源整合运作模式,开展合作经营、代管经营、多元开发等业务,实现抱团发展、深度融合发展。57第六章第六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6.1 投资估算依据投资估算依据6.1.1 估算依据估算依据(1)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2)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3)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4)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5)广东省营造林工程定额(2010)。6.1.2 有关问题说明有关问题说明(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参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 号);(2)建设工程监理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取;(3)工程设计费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4)造价编制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 号)计取;(5)招标代理费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586.2 投资估算结果投资估算结果根据建设任务估算,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建设总投资56063.00 万元。其中前期投资 36963.00 万元,后期投资 19100.00 万元。59表 6-1 投资估算表序号序号项目建设类别项目建设类别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单位单位单价(万元单价(万元)前期(前期(20242030 年)年)后期(后期(20312035 年)年)总投资(万总投资(万元)元)数量数量投资金额(万元)投资金额(万元)数量数量投资金额(万元)投资金额(万元)1山苍子资源培山苍子资源培育体系建设育体系建设1.1 山苍子新建人工林建设亩亩0.564620025872.0000.0025872.001.2 山苍子低效林改造建设亩亩0.4238001596.0000.001596.001.3 山苍子林分质量提升亩亩0.2100.005000010500.0010500.001.4 山苍子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个个100055000.0000.005000.001.5 低质低效山苍子林改造示范基地个个1202240.0000.00240.002山苍子良种选山苍子良种选育及繁育体系育及繁育体系建设建设2.1 山苍子采种林建设亩亩0.85040.0000.0040.002.2 良种繁育基地(资源圃与采穗圃)亩亩12525.0000.0025.002.3 良种繁育基地(育苗圃)亩亩1100100.0000.00100.002.4 良种繁育基地(辅助用房)套套5601560.0000.00560.002.5 山苍子高产优质新品种示范基地个个1502300.0000.00300.003山苍子加工体山苍子加工体系建设系建设3.1 初加工机械一体化建设项项250012500.0000.002500.003.2 产能升级项项340000.0013400.003400.003.3 山苍子深加工与产业升级项项450000.0014500.004500.0060续表 6-1 投资估算表序号序号项目建设类别项目建设类别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单位单位单价(万元单价(万元)前期(前期(20242030 年)年)后期(后期(20312035 年)年)总投资总投资(万元)(万元)数量数量投资金额(万元)投资金额(万元)数量数量投资金额(万元)投资金额(万元)4山苍子交易流山苍子交易流通体系建设通体系建设4.1 山苍子产品展示与交易中心个个50000.001500.00500.005山苍子文旅体山苍子文旅体系建设系建设5.1 山苍子科普馆个个1001100.0000.00100.005.2 山苍子种植体验区亩亩1180180.0000.00180.005.3 山苍子特色村落个个20000.001200.00200.006山苍子科技支山苍子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撑体系建设6.1 科技创新项目项项4501450.0000.00450.00合计合计/36963.00/19100.0056063.00616.3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前期以财政配套资金扶持为主,后期以社会资本为主,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投入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机制,积极调动市场主体活力、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努力形成政府引导与企业投入相辅相成的山苍子产业发展机制,促进山苍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大力实施“政府引导 市场机制 企业运作 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前期由政府出资建设 1.5 万亩山苍子种植示范区,在山苍子资源上形成产业基础;扶持一产林业龙头企业,通过林业龙头企业“保底收购”发掘利用野生山苍子资源,进而带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具体可按“政府主导土地收储 企业牵头种植开发 综合运营”和“合作社牵头 村集体 农民个体户 平台运营”这两种模式进行运营。政府主管部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通过造林单位自筹、财政造林补助和林农劳务折抵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解决投入问题。也可借鉴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模式,充分利用林业政策性贷款,主动与国开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对接,争取为山苍子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金融产品。同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山苍子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和农民投保,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62第七章第七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7.1 组织保障组织保障连南瑶族自治县委、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山苍子产业发展,将山苍子产业作为经济转型的重点产业来抓,着力重点发展。成立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保护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帮助林农和加工企业解决山苍子发展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加强对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理顺管理体制,搞好部门协作与配合,财政、发改、林业、农业、工商、质检、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推动山苍子产业发展。7.2 服务保障服务保障7.2.1 建立和完善山苍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山苍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完善政策引导机制,研究制定和完善山苍子产业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有效的引导机制。连南瑶族自治县已出台了发展山苍子产业的优惠和扶持措施,重点对承包造林的大户、山苍子造林的龙头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造林实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种苗、技术、贷款等方面提供方便,务必使大户和企业能进得来、稳得住、能发展、有效益。同时要加大林地的有序流转,实行“谁造林,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发动全社会可利用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参与山苍子建设。为山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促进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做大做强。637.2.2 优化发展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林地流转体系,协调处理好林权纠纷,为山苍子基地建设提供便利服务;严厉打击损毁山苍子林行为,加强山苍子资源保护。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优化山苍子采摘秩序。要严厉打击乱摘、偷摘山苍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山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苍子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7.3 资金保障资金保障7.3.1 争取政府投入争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各级扶助资金,重点用于山苍子良种苗木繁育基地、贷款贴息和品牌建设等。要加大山苍子基地和山苍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整合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科技研发等项目资金,大力扶持山苍子产业发展。争取“补改投”资金,支撑产业园区建设,省对市县补助资金实施“补改投”形成的资产和后续收益等均留存当地,可统筹用于相关领域滚动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项目可通过专项债筹资,发展山苍子产业。7.3.2 社会多方融资社会多方融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拓宽山苍子产业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山苍子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保险公司、风投基金、创投基金等投资山苍子产业;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开发适合山苍子产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市的山苍子林64保险保障体系,规避自然灾害风险,减轻林农负担。7.4 科技支撑保障科技支撑保障7.4.1 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以及山苍子优良新品种及其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培育产量更高、抗性更强、适应范围更广的优良新品种以及山苍子产品加工新技术、新工艺,切实提高山苍子产业的科技含量,使连南瑶族自治县的山苍子产业成为由科技引领的新型产业。7.4.2 加强良种繁育与管理加强良种繁育与管理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实行苗木生产良种化、标准化和基地化管理,规范苗木市场,防止假冒伪劣种苗泛滥,保证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山苍子造林的科技含量和良种化水平。7.4 用地用地保障保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加强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政策文件的衔接,合理选择项目用地,确保新增山苍子种植用地及相关产业任务落地。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不占用耕地种植山苍子。657.5 宣传保障宣传保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山苍子产业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发展路径、发展模式、实用技术、成功案例等,从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山苍子产业发展经营者提供服务,调动社会企业和农民发展山苍子产业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山苍子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环境。66第八章第八章 效益评价效益评价8.1 生态效益生态效益山苍子适应性强,耐瘠薄、耐旱,容易栽培,病虫害少,适合大规模种植。通过科学种植方法,可以提高山苍子植株的成活率和优良率,从而提升生态效益。发展山苍子产业除了可以提供芳香油等产品,实现可观的经济效益外,山苍子成林后有利于改善区域小气候,减少风灾、冻害、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另外,山苍子与其他树种混植,营造复合经营的经济林,可增强林分抗病能力,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为区域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促进区域生态经济协调发展。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山苍子产业作为推动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发展山苍子种植,推动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到 2035 年,全县完成 5 万亩山苍子林分优化提升,森林结构更加优化,森林质量持续提高,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绿色惠民利民成效更加突显,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果。8.2 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山苍子根、茎、叶和果实均可入药,有祛风散寒、消肿止痛的功效;山苍子的花、叶也可经过蒸馏得芳香油,直接用于化妆品或皂用香精,有一定的经济价值。67主要建设任务完成后,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得到全面转型升级,产业链不断延伸壮大,精深加工能力不断提升,山苍子产业综合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到 2035 年,全县山苍子种植总面积达到 5 万亩以上,山苍子鲜产品年产量达 20000 吨,按市场价 5 元/千克计算,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达到 1.0 亿元,此部分收益为老百姓的收益,在促进农村增收致富,能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到 2035 年,全县山苍子精油年产量达 1000 吨,每吨按 30 万元计算,带来直接经济效益为 3.0 亿元。此外山苍子副产品加工利用率达到 50%,深加工产值增加 3 倍,衍生的食品、药品、护肤品、化工等产业链产值达到 4.5 亿元。到 2035 年,山苍子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 10000 亩,产能按 5000元/亩计算,可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约 0.5 亿元。到 2035 年,全县建成特色山苍子产业示范工程“山苍子种植体验区”、“山苍子观花采摘区”和“山苍子特色村落”等山苍子文旅体系,按增加客流量 40 万人次,每人次 300 元计,可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约1.2 亿元。综上,到 2035 年规划项目建成后,可带来经济效益为 10.2 亿元/年。688.3 社会效益社会效益通过山苍子产业的发展,既可以提高林地产出,满足市场需求,又能出口创汇,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目标。发展山苍子产业不仅提高国民健康水平,而且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而推动农业农村“产业兴旺、生活富裕、乡村振兴”。山苍子产业链长,涉及种植、采摘、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安置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山苍子的广泛应用使其成为多个行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化妆品、洗涤、食品、香精、香料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市场需求不断增加。这不仅能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还能带动乡村旅游业的繁荣。通过山苍子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户种植山苍子林,直接或间接带动林农增收,巩固脱贫成果,推动乡村振兴,以产业扶贫实现共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69附附件件 1 山苍子人工造林技术措施山苍子人工造林技术措施1.种苗来源2027 年前主要采用购买形式,优先使用通过审(认)定的山苍子良种、经引种测定过的种源,并具备“两证一签”,在苗圃中培育成苗高 80 厘米、地径 0.8 厘米以上的壮苗再出圃利用。后续利用自主培育、适合连南自然环境的采种母树林种子、良种,确保种苗遗传品质;雌株以精油产量为目标性状,雄株以花粉量、授粉亲和性、丰产优质为目标性状;使用容器育苗方式,培育 1.5 年生以上苗高 80厘米、地径 0.8 厘米以上的实生苗、扦插苗与嫁接苗用于造林。2.整地挖穴至少提早一个月整好造林地,提前砍伐林地内的非目标树种、竹子等,清理种植带杂灌草,保留带间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修建水平梯田或反坡台地(内侧倾斜 510),降低径流速度,截留雨水。坡度在 15以下的林地按等高线带状整地,可采用机械垦带,带宽控制在 23 米。坡度在 15以上林地人工开设 3050 厘米宽水平带,或采用穴状整地,尽量防止水土流失。根据立地条件确定初植密度,可采用(34)米(34)米的行间距;坡度较缓,采用机械带状整地的地块可采用(56)米(23)米的宽行窄株方式,植穴规格 50 厘米50 厘米40 厘米以上。3.回土施基肥造林前 2030 天即要回土施基肥,回土要打碎及清除石块、树根。先回表土后回心土,回填表土至穴深的 1/3 后,施放基肥,对于1.5 年生以上大苗,每穴施腐熟的有机肥 1.5 千克2 千克和 100 克复合肥,苗龄较小时基肥只施用有机肥 1.5 千克2 千克。70附图 1-1 常规山地造林种植平面图附图 1-2 宽行窄株种植平面图附图 1-3 坡度 15 度以下整地平面图71附图 1-4 坡度 15 度以上整地平面图4.栽植造林时注意雌雄株搭配,对于扦插苗与嫁接苗,采用花期一致、雌雄比 9:110:1 的无性系进行搭配。在 14 月的阴雨天气造林,栽植时将幼苗根系舒展栽在穴中心,用细土覆盖根系,回满土之后把回填土压实呈“馒头状”,使苗木与原土紧密接触,以减少水分蒸发。72附件附件 2 山苍子低效林改造山苍子低效林改造技术措施技术措施1.林地清理采用带状清理或块状清理的方式。将林地范围内的杂藤、灌、草等地被全部清除,清理后地被的覆盖度不高于 3%,杂灌伐桩不高于10 厘米,对山苍子半径 0.5 米范围内土壤进行松土。2.深挖垦复冬季深垦复,熟化和改良土壤肥力,清除杂草和消灭越冬病虫害。3.整地挖穴对于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至少提早一个月整好造林地。采用带状整地或穴状整地的方式。采用带状整地的,沿等高线进行带状整地;坡度在 15以下的林地可采用机械垦带,带宽控制在 23 米,带内全垦;坡度在 15以上的林地人工开设 3050 厘米宽水平带,尽量防止水土流失。采用穴状整地的,植穴根据实际情况(如避开保留木、石头等)局部位移,采取不规则式随机布设,不强调严格的横直成行,但要求必须保证单位面积密度和适当的株行距。植穴规格 50 厘米50厘米40 厘米以上。4.密度调整将过密的疏伐、过稀的补植,每亩保持 55 株左右。疏伐老弱残树,在开出的林带或林中空地进行补位套种。5.整枝修剪在 11 月下旬至 12 月上旬进行修剪,遵从“剪阴不剪阳、剪上不剪下、剪密不剪疏、剪弱不剪强”的修剪原则。留强去弱,留单去多。山苍子投产后宜适当修枝整形,通过修枝整形改善通风透光条件,剪去过密的交叉枝、重叠枝、过弱的营养枝、徒长枝、病虫害枝等,培73育良好的树体结构、增加结果能力。可适当短截新枝三分之一,促使侧枝萌发,提高产量。如采用宽行窄株方式种植,应沿与水平带垂直方向留结果枝,修成与水平带垂直的开心形。6.合理施肥对于补植的幼树,在定植后前两年,每年春夏各施 1 次复合肥,施肥量为 100 克/株。进入盛果期后,每年施肥 3 次,每年 2 月份开花前施肥,主要施速效氮肥 100 克/株200 克/株;5 月施壮果肥,主要是施复合肥 150 克/株250 克/株;秋季结合培蔸施腐熟的农家肥,用量为每株 5 千克。7.蓄水保土对坡度陡的林地,人工沿等高线开水平梯带,或每隔 68 米开挖一条环山水平宽、深 50 厘米 左右的“竹节沟”,引导径流至沉植被缓冲带,可防止或减轻水土流失,达到保水、保土和保肥的目的。8.综合管护做好山苍子病虫害防治,防治以综合治理和预防为主,可结合树体管理,定期喷洒药剂。除采取以上技术措施外,低产林改造后的林地要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性,不能过度砍伐树木,不过度清杂垦复。做好立苗管理,在低效林改造区域入口处竖立宣传警示牌,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护林巡逻、防止人畜破坏栽植苗木等工作。74附件附件 3 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75附:专家名单序号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专业1尹光天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研究员森林培育2奚如春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经济林3丁晓纲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教授级高工森林立地4杨沅志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教授级高工调查规划5杨光大广东省野生动物监测救护中心高级会计师会计76附表附表 1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序号序号部门部门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采纳情况1生态环境局根据规划文本描述,规划项目拟以蒸馏法为主,规划新建年产 500 吨山苍子油的生产线,结合国民经济代码要求,山苍子油属于 2663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要求,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项目类别中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对此类项目,引用名录中的描述为“需编制报告表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需编制报告书的: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如该生产线项目属于立项中不可拆分部分,项目需在动工前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采纳,后续项目动工前再按要求走环评审批流程。2县委统战部2.1 山苍子人工造林建设:2024-2026 年建设 1.50 万亩,2027-2030 年建设 3.12 万亩,建设单价 1.10 万元/亩,总投资 50,820.00 万元。建议核实亩均造价是否过高。采纳,已调整单价,详见表 6-1,P59。2.2 山苍子低效林改造建设:2024-2026 年改造 0.38 万亩,亩均单价 0.35 万元,总投资 1,330.00 万元。建议核实山苍子低效林改造建设亩均是否过高。不采纳,低效林改造单价按照广东省营造林工程综合定额 2010测算,施肥次数及施肥量较常规抚育多,此外还包含修枝、修竹节沟等的费用。2.3 新建山苍子人工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一是种苗(营养苗杯)单价 8.0 元/株,种苗在苗中培育成高苗壮苗再出圃种植,单价与目前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建议进行调整。采纳,估算时苗木单价已按 5 元/株调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一根据专家意见已删除。77续附表 1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序号序号部门部门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采纳情况2县委统战部2.4 种植单价 3.0 元/株,与连南县实际种植人工不符。建议进行调整。不采纳,种植单价是按照广东省营造林工程综合定额 2010 计算得出。2.5 主干道(农用车),建设单价 855 元/米,5 米/亩。建议核实是否需要建设该类型的道路。采纳,已删除。2.6 改造山苍子低产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山苍子低产林水平带状整地,单价 1250元/亩。在山苍子低产林改造建设任务的技术措施中,涉及林地清理、深挖垦复、密度调整、整枝修剪、合理施肥、蓄水保土、综合管护,无提及水平带状整地。建议核实。不采纳,山苍子低效林改造技术措施中增加了整地挖穴的技术措施。2.7 规划培育山苍子资源 5 万亩,其中新建山苍子人工林 4.62 万亩,改造复壮低效山苍子林 0.38 万亩。建议核实山苍子资源 5 万亩的种植用地能否达成。采纳,已核实。2.8 山苍子低效林改造建设,技术措施的合理施肥“进入盛果期后,每年施肥 3 次。每年 2 月份开花前施肥,主要施速效氨肥 100 克/株200 克/株;5 月施壮果肥,主要是施复合肥 150 克/株250 克/株;秋季结合培施腐熟的农家肥,用量为每亩 2 吨。”建议核实该施肥安排次数和用量是否合理。部分采纳,山苍子施肥用量是根据山苍子栽培技术规程(LY/T 25412015)来定的,文本已修改表述为农家肥每次每株用量为 5 千克。详见 P72。2.9 建议业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产业发展规划的造价,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合理性。采纳,已核实。78续附表 1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序号序号部门部门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采纳情况3司法局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专项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划是推动全县经济与生态效益的指导性规划,系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因此,规划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严格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制定规划。采纳4财政局无意见采纳5县农业农村局无意见采纳6县发改局(统计局)无意见采纳7县自然资源局无意见采纳8县文广局无意见采纳9三江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10三排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11寨岗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12香坪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13大坪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14涡水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15大麦山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79附表附表 2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序号序号专家专家提出意见提出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1尹光天产业布局与描述内容不协调,应调整一下表述。采纳,产业布局改为“一园两核,多点联动,全域发展”,体现在文中第 28 页2奚如春建议理出一个产业技术路线图。采纳,详见附图 103奚如春建议前期明确选出 34 个优质山苍子新品种。采纳,体现在文中第 26、27、31 页4奚如春应在投资估算里增加初加工机械一体化扩大产能的费用。采纳,体现在文中第 59 页5奚如春建议规划里增加研发采收设备。采纳,体现在文中第 54 页6杨沅志规划指标从产值、加工厂产能、龙头企业数量等方面考虑,建议把现状情况统计出来,再设置规划目标值;建议把指标属性这一列删掉。采纳,见表 3-1 规划目标值,体现在文中第 27 页7杨沅志规划期限建议分为两期;如果坚持要分三期的话,建议把 2027 年这个时间节点调整出来。采纳,规划分两期,前期2024-2030 年,后期2031-2035 年,体现在文中第 25、26 页。8杨沅志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具体部署改为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扎实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建设”采纳,体现在文中前言和第23 页9杨沅志图件应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现状图,一类规划图。采纳,详见附图 1-附图 910杨沅志总体规划、交易流通体系建设图中的“珠三角城市群”建议改成“粤港澳大湾区”采纳,详见附图 3、附图 811杨沅志建议把技术措施内容放到附件。采纳,详见附件 1、附件 212杨沅志建议规划里再增加一些内容体现岭南民族特色高质量发展廊道总体规划(20242035 年)。采纳,体现在文中前言和第65 页13杨沅志建议后期在精深加工加大投资。采纳,体现在文中第 59 页14杨沅志“新建人工林”这个说法建议改成“人工造林”。采纳,体现在文中的第 35页15杨沅志林分质量提升这个名词用起来会引起误解,建议换一个说法。采纳,改为“山苍子林分抚育”,体现在文中第 38 页。80续附表 2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序号序号专家专家提出意见提出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16丁晓纲规划文本的架构思路应是提出存在的问题,后文要针对性去回应解决这些问题。采纳,体现在文中第 19、20 页17丁晓纲应根据建设内容确定规划的预期目标,但不能写是约束性指标。采纳,见表 3-1 规划目标值,体现在文中第 27 页18杨光大补充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内容,应重新估算直接经济效益。采纳,体现在文中第 65、66 页19杨光大第六章投资估算的有关问题说明中,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除了,不能写按照它进行计取,只能作为参考文件。采纳,详见文中第 57 页20杨光大建议删掉道路建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采纳,已删除81附表附表 3 听证会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表意见采纳情况表序号序号部门部门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采纳情况1三江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2寨岗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3大麦山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4香坪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5三排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6涡水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7大坪镇人民政府无意见采纳8县委统战部无意见采纳9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无意见采纳10县自然资源局1.加强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政策文件做好衔接;2.加强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衔接采纳,后续项目落地、选址时会跟生态保护红线及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11县司法局无意见采纳12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无意见采纳13县农业农村局无意见采纳14县水利局为实现种植产业与水土保持协调发展,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在坡地上造林、种植果树、茶树、油茶等经济林及中药材的,应当采取修建梯地、鱼鳞坑整地、保留梯地间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措施。采纳,详见 P69、P7315县财政局无意见采纳82附图附图 1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现状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现状分布分布图图83附图附图 2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布局图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布局图84附图附图 3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图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图85附图附图 4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良种选育及繁育体系建设布局图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良种选育及繁育体系建设布局图86附图附图 5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种植发展方案图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种植发展方案图87附图附图 6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示范基地分布图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示范基地分布图88附图附图 7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加工体系建设图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加工体系建设图89附图附图 8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交易流通体系建设图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交易流通体系建设图90附图附图 9 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文旅项目布局图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文旅项目布局图91附图附图 10 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山苍子全产业链图山苍子全产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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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4 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11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19“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 27“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38“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45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5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60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63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70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 2 的通知.77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82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89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96 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101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114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118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22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129 关于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134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139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54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161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169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177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84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3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1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21 3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37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42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51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5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264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266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7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80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299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303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312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324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331 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337 4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 5 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第二章第二章 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第六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第七条 中央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 6 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基础支撑。第三章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编制相关规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 7 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发展规划编制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域发展任务。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 6 月 30 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合议会商,8 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展规划的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第四章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求,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9 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三)本年度投资计划;(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任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中央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第五章第五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 10 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时总结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成果。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盲目投资等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 11 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 2004 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0 号)同时废止。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力量,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有企业在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方式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保留了部分医疗机构。发展壮大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形成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健 12 康保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明确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定位和功能(一)定义。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等方式改为非国有企业的,其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及时申请变更举办人。(二)定位和功能。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二、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统筹规划(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统一监督、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在医院等级评审、床位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卫生用地划拨等各类审批、备案事项中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申报医疗卫生领域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纳入分级诊疗和医疗急救体系。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将 13 区域内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和各级医联体建设,加强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分工协作。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保证各主体的平等参与权,不以举办主体为前置条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优势,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地院前急救网络、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落实医保政策。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保费用审核、支付与结算、考核等方面,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医保局负责)三、提升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能力(一)持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国有企业举办的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取得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职称评审结果统一纳入国家或地方高级职称信息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4 (二)合理配置培训教学资源。全面落实科研课题申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获得相关认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遴选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可在本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营造公平的学术交流氛围。鼓励各医学类评审组织、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课题组织等机构充分吸纳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层级的评审评定、职务担任、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具有不同学术水平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职务机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四、落实投入政策 (一)落实国有企业投入政策。国有企业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诊疗服务水平,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按出资关系由举办企业承担必要支出责任。(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二)落实政府支持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 15 务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应对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解决主体资格及产权归属问题(一)解决法人主体资格登记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愿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前,应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举办单位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以资源整合方式移交的,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中央编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解决医疗机构产权归属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划转或转让,并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让合同或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中央编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国有企业创新办医模式(一)推动医、研、产融合发展。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等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建立符合产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医、研、产资源联动发展的有效机制,推进医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推 16 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推动医疗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国有企业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益性并保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鼓励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通过整体改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改革。已实施改革合作的,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医疗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提供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上,依托良好声誉和精益化管理,在职业病防治、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领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引导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转型康复护理机构,支持医疗资源富余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通过提供上门巡诊、定期坐诊、“互联网护理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 17 企业对所出资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发展需要、体现行业特点的治理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医疗机构章程中明确举办者及内部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依法依章程规范履职,落实医疗机构的组织运营管理权,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章程草案应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中央编办、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发挥集团化运营管理优势。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推动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通过集中采购、产业协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全部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健康事业发展、利于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的前提下,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统筹调配内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间资产。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智能化水平,营造良好诊疗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出资人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对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医疗健康等公益类业务进行整合和独立运营,实行分业经营、差异性考核。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其功能定 18 位,重点考核社会职责履行、医疗质量、医保基金使用、可持续发展等。(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健全保障措施(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医院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把党的建设和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二)强化组织保障。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加强跟踪指导,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国务院报告。(三)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 19 制改革的要求,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医疗资源状况和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地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20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四)公司党组织;(五)董事会;(六)经理层;(七)监事会(监事);(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第六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21 第七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第八条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 22 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第十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23 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24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 25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四章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 26 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第三十一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27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规范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号)、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关于印发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192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 28 和地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鼓励商业一类“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含其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参考本操作指引,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本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本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一、基本概念和应用原则(一)基本概念。本操作指引所称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指企业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并以企业实际利润超出目标利润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按约定比例提取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给激励对象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其中,目标利润是指企业为特定年度设定的预期利润值。(二)应用原则。企业在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时,一般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战略引领。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企业实现战略规划为目标,避免追求短期效应。二是市场导向。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体现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原则。三是增量激励。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创造利润增量为基础,以增量价值分配为核心,实现有效激励。29 二、适用条件和工作职责(一)适用条件。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商业一类企业;2.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3.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5.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 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二)工作职责。本企业负责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以下简称兑现方案)。企业的控股股东(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股东,下同)负责审核把关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实施细则和兑 现方案,其中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审批其子企业的超额利润分 享方案,并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备案。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其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由地方国资委负责审核把关。30 三、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一)制定方案。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该方案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确定激励对象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分享比例、实施及兑现流程、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等。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时,应以公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后,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有关规定,按出资关系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控股股东(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地方国资委同意。(二)制定实施细则。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企业一般每年年初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当年目标利润,报控股股东同意。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控股股东同意,可对目标利润进行一次调整。实施细则一般应与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三)制定兑现方案。企业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同步根据经 审计的 31 经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 分享额和激励对象个人分享所得额,并据此制定兑现方案,报控股股东同意。上年度兑现方案和本年度实施细则一般可同步制定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的程序。(四)实施兑现。企业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并将实 际兑现结果报控股股东备案。四、确定激励对象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激励对象一般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 1 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 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 30%。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兼职的,按其主要履职的岗位职责、实际履职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可参与本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合乎条件的仅可在一家企业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不在同期对同一对象开展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五、设定目标利润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应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目标利 32 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1.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2.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3.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企业设定目标利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等指标。确定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时一般应选取境内外可比的 对标企业(以下简称对标组)。对标组选取依据、范围等情 况应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说明。六、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确定超额利润。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确定时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4.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5.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考虑的剔除因素。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在计算超额利润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二)确定分享比例。33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 3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岗位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额的 30%,其他额度应根据岗位贡献系数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给核心骨 干人才,重点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企业可以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针对不同业务特点,确定差异化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具体可采用统一比例或累进计提等不同方法。七、实施兑现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兑现方式。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一般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 50%。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二)退出条件。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付相关安排予以支 34 付。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2.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 有责任;5.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它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 享兑现的情况。(三)终止实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 案:1.当年出现亏损;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 等情况;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5.其它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35 八、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务、审计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对于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附件:1.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提纲)2.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提纲)3.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提纲)附件 1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提纲)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一)发展历程和核心业务(二)三到五年战略规划(三)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考核结果 36 (四)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情况 二、可行性分析(一)本行业市场竞争状态(二)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可行性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一)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确定原则(二)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超额利润内部分配原则 四、目标利润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一)未来三年目标利润规划指标和主要依据(二)行业对标企业清单和选取原则(三)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和调整原则 五、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超额利润分享比例确定原则(二)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六、实施与兑现(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二)递延支付相关安排 七、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一)退出条件(二)终止实施条件 八、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九、其他事项 37 附件 2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提纲)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三年目标利润规划完成情况二、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适用条件三、年度目标利润计算基础(一)年度利润考核目标值(二)近三年企业实际利润金额(三)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润水平 四、年度目标利润确定(一)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影响因素(二)年度目标利润值(三)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三年目标规划值差异分析 五、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规则六、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 附件 3 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提纲)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实施兑现可行性(一)年度实际利润值(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38 (三)年度超额利润计算结果(四)年度实施兑现可行性 二、超额利润分享额(一)需要进行利润调整的影响因素(二)计算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三、激励兑现方案(一)当年激励对象、分配比例和金额(二)约束条件和支付计划 四、备案安排五、其他事项 “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 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双百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 39 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时,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鼓励未纳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参考本操作指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本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本企业或本地区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一、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一)基本概念。本操作指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二)范围。一般包括“双百企业”的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职责。“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对“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已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双百企业”具体 40 实施。“双百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双百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二、基本操作流程“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一)制定方案。“双百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方案制定后,“双百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三)签订契约。根据“双百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实际,由“双百企业”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 41 容。(四)开展考核。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五)结果应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三、任期制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任期管理。1.任期期限。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确定,一般为两到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2.到期重聘。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二)明确权责。“双百企业”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界面。1.岗位说明书。可以采用岗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2.权责清单。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四、契约化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42 (一)契约签订。1.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基本信息;(2)考核内容及指标;(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4)考核实施与奖惩;(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2.考核内容及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4.签约程序。一般由“双百企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由其控股股东确定相关签约程序并组织实施。(二)考核实施。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 43 一并进行。考核期末,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三)薪酬管理。1.薪酬结构。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1)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2)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60%。(3)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鼓励“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2.薪酬兑现。“双百企业”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双百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44 (四)退出管理。1.退出条件。“双百企业”应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 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 70%)的。(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3)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5)因其他原因,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2.退出方式。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五、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严格任期。任期期限、最多连任届数和期限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二)履职监督。“双百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 45 成员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三)责任追究。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 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 46 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双百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在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时,相关工作可以参考本操作指引。鼓励未纳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参考本操作指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本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本企业或本地区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一、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一)基本概念。本操作指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二)范围。一般包括“双百企业”的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确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双百企业”,原则上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全面推行。(三)职责。“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对“双百企业”推行职业 47 经理人制度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特别是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双百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等。“双百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二、基本操作流程(一)企业条件。支持鼓励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双百企业”,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2.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3.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4.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实。(二)操作流程。“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48 1.制定方案。“双百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薪酬标准、业绩目标、考核规定、退出规定、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2.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方案制定后,“双百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3.市场化选聘。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作出聘任决定等。4.签订契约。“双百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经营业绩责任书等,以契约方式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履职待遇及福利、奖惩措施、续聘和解聘条件、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5.开展考核。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6.结果应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三、市场化选聘相关环节操作要点“双百企业”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一)选聘标准。49 坚持业绩导向、市场导向。人选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治企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以往经营业绩突出,在所处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认可度。(二)人选来源。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一般包括本企业内部人员、股东推荐人员、社会参与人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等,不受企业内外、级别高低、资历深浅限制。(三)选聘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作出聘任决定。本企业内部人员参与竞聘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应当先行提出申请,承诺竞聘成功后放弃原有身份、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后不得要求恢复原有身份,并遵守职业经理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双百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四、契约化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契约签订。1.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职业经理人聘任期限由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董事会可以依法对职业经理人设置试用期。50 2.契约实现形式。“双百企业”应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双百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内部人员选聘为职业经理人的,一般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根据聘任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3.考核内容及指标。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董事会可以结合实际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试用期考核和任期考核。4.考核指标的目标值。考核指标目标值设定应当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考核指标目标值应当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二)考核实施。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 51 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聘任期限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五、差异化薪酬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薪酬结构。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可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也可以实施各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具体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1.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2.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60%。3.任期激励是与职业经理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鼓励“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福利,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 52 定。(二)薪酬水平。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三)薪酬支付。1.规范薪酬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延期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在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或行权。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2.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双百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六、市场化退出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退出条件。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1.考核不达标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 70 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 53 线(如完成率低于 7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2.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4.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7.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8.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二)辞职规定。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 30 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三)退出规定。“双百企业”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七、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54 (一)组织人事关系管理。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由“双百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其中来自于外部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当及时转入“双百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双百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自行明确职业经理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管理规定。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经理人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出国(境)管理。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双百企业”党组织集中保管,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请假等手续。(三)培养发展。“双百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经理人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的培养体系,提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四)保密管理。聘任期间以及退出后,职业经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以及聘任合同有关约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五)履职监督。“双百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 55 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六)责任追究。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职业经理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现就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参股投资(一)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 56 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二)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三)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四)完善审核决策机制。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二、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五)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 57 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六)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 5 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七)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八)规范产权管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九)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 58 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十)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越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参股企业党的工作,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三、强化监督问责(十二)加强内部监督。应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 59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参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全面梳理检查,认真查找在合作方选择、决策审批、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以及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央企业基金业务参股管理另行规定。60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范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中央企业要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直接租赁,不断提升服务主业实业能力和效果,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加强中央企业间协同合作,在拓宽上下游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切实完善尽职调查,夯实承租人资信,有效落实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项目风控部门专项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第二道防线”作用。规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应当 61 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虚构,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三、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 1 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 2 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于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应当认真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中央企业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四、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中央企业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主体,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员,厘清管理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科学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战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治理水平。要将有效管控与激发活力相结合,合理开展放授权,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落 62 实重大事项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在重大问题上与派出机构保持一致,杜绝“内部人控制”。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考核监督,将服务主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合规管理、内控执行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赋予较大权重。五、不断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中央企业应当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防止因盲目追求规模利润提升风险偏好。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分析,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风控部门的资源配置和作用发挥。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进行风险资产分类,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断提高租后管理能力,定期开展租后检查,分析判断承租人真实经营情况。落实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依法约束不当行为。六、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项目。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化解,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 63 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国资委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项目处置跟踪,中央企业按要求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风险项目处置进展。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严肃追究责任。国资委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等,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责任约谈工作。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和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意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 64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趋势,针对当前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按照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作出全方位、根本性转变。(一)转变监管理念,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确保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二)调整监管重点,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国有资本整体功能。立足国资监管工作全局,着眼于国有资本整体功能和效率,加强系统谋划、整体调控,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统筹配置国有资本,持续优化布局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推动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更好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三)改进监管方式,从习惯于行政化管理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65 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等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履职方式,更加注重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靠公司章程,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将监管要求转化为股东意志。(四)优化监管导向,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考核规则,更好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国有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二、突出管资本的重要内容 深刻领会管资本的实质内涵,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管好资本布局;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管好资本运作;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管好资本收益;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管好资本安全;聚焦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五)加强资本布局整体调控,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作用。统筹国有资本布局方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规划,构建全国国有资本规划体系。着力优化资本配置,坚持出资人主导与市场化原则相结合,大力推进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和前瞻性布局。通过强化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核定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等方式,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大力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有效盘活国有资本。66 (六)强化资本运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建立完善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加强国有资本运作统筹谋划,加快打造市场化专业平台。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功能作用,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优化国有资本运营,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加强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资本运作依法合规、规范有序。(七)优化资本收益管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突出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服务国家战略、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点,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益与支出管理,更多体现出资人调控要求,提高资本金注入占预算支出的比重,推动资本预算市场化运作。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提高股东回报。强化财务预决算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实现资本收益预期可控和保值增值。(八)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进一步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健全覆盖国资监管全部业务领域的出资人监督制度,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和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完善问责机制,加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 67 度,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闭环。强化监督协同,统筹出资人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有效的监督协同联动和会商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将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指导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着力抓好党的建设,坚持管资本就要管党建,把党的建设融入到管资本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全覆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三、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 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在明确管资本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同步调整优化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职能与方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增强向管资本转变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十)实行清单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委“三定”规定,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明确履职重点,厘清职责边界。按照权责法定原则,将不该有的权力拦在清单之外;保证清单内的权力规范运行,督促责任落实到位。根据职能 68 转变进展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规范权责事项履职内容和方式。(十一)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职。依法制定或参与制订公司章程,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权履职,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据股权关系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规范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强化对外部董事的监督管理,督促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更好落实出资人意志。(十二)分类授权放权。加大授权放权力度,结合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企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授权放权,充分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定期评估授权放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少审批事项,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推进信息化与监管业务深度融合,统一信息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健全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手段,严格责任追究。四、强化管资本的支撑保障 围绕以管资本为主的目标任务,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制度、强化队伍建设,为形成以管资本为主 69 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坚实保障。(十四)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系统共识。牢牢把握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好中央企业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中央企业党的建设三方面职责,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强化重点职能,调整履职方式。加强中央关于国资监管职能转变精神宣贯,突出做好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形成国资监管系统向管资本转变的合力,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落实责任。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谋划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工作,将管资本的要求贯穿各个专业监管领域。全面查找当前履职中与管资本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拿出务实管用的措施,确保改革要求落实到位。按照调整后内设机构职能,理顺运行机制,主动沟通衔接,避免工作交叉和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能。(十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法治保障。积极参与国资监管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将管资本有关要求体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及时开展文件清理,修改废止与中央精神不一致、与管资本要求不相符的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在基本方向和原则、履职重点和方式等方面符合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十七)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70 位,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把加快自身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实际行动作为检验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准。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从企业角度考虑问题、推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国资监管业务知识学习,注重实践能力提升,建设一支适应管资本要求、具备管资本能力、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国资监管干部队伍。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 71 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第二章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五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一)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绩效目标;(二)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四)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调整的规定;(五)资本预算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申请资本预算时上报的资本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编制形成企业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经董 72 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国资委。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方式、实施主体、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以及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做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监控。对于符合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和用途,执行周期和实施主体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资本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调整,并抄送国资委。第九条 中央企业收到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属于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一)国有独资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二)股权多元化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第十条 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第十一条 对于资本预算批复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 73 金,中央企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在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以前,企业已经筹集资金投入资本预算支持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可以置换企业筹集资金。第十二条 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宏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无法按照资本预算批复用途继续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送资本预算调整申请。第三章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除资本预算批复或有关规定中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费用性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中央企业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费用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第十五条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及时将费用性 74 预算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跟踪督导、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国资委根据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资本预算支持事项实施进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督导。第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资本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开展专项核查,包括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权益的落实情况,以及资本预算支持重点事项的组织推进情况、专项资金清算情况等。第二十条 国资委探索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资本预算支持的重点企业、重要事项和重大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调整或退回预算资金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需要履行资本预算调整或预算资金收回程序的,向资本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资本预算或收回预算资金建议。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 75 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虚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资本预算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预算资金,并在 3 年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违反资本预算调整程序,或将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以及费用性预算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或财务性投资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收回资本预算资金或在下一年度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协议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或违规签订协议造成国有资本权益长期不落实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或收回预算资金等措施处理。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批准、调整和报告程序不规范,未按计划组织完成资本预算执行工作的,视情况进行约谈整改或通报批评。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专项政策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本预算管理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和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积极组织推进资本预算执行工作。对资本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委。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和国资委相关人员,在资本预算执行和监 76 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7 财政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国有企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强化审计报告查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加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 78 用。二、审计报告查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 http:/,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三、审计报告查验方式 审计报告使用者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序等方式,查询审计报告报备、赋码以及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等情况。(一)通过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查验。统一监管平台设有“审计报告查验”功能,审计报告使用者可通过被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右下角的查询编码、审计报告电子版或纸质版文件等进行查验。根据审计报告使用者掌握查询资料的情况,设有三种不同的查验方式:一是快捷查验。对于掌握查询编码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可通过编码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报告出具日期等信息。二是上传审计报告查验。对于掌握审计报告电子版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可直接上传电子版审计报告进行查验。统一监管平台对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时采取防篡改技术,审计报告使用者提交的电子审计报告被篡改或未 79 在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的,系统自动比对后,将显示“此报告未在本系统备案”。三是报告编码和财务报表关键指标查验。对于掌握审计报告编码和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等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可输入审计报告编码和财务报表关键指标进行查验,系统自动比对后显示有关情况是否与报备情况一致(为保障数据安全,只显示比对结果是否一致,不显示审计报告中的具体数据)。(二)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进行查验。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使用微信“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等方式,直接扫描审计报告所附验证码,进行扫码查验,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报告出具日期等信息。在扫码查验的同时,审计报告使用者还可通过手机上传审计报告进行比对查验,输入报告编码和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等财务报表关键指标进行查验。四、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工作 统一监管平台自 2022 年 10 月正式上线以来,已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赋予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工作,做到审计报告“应报尽报”,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提供基础条件。统一监管平台是审计报告报备、赋码、查验的唯一法定平台;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任何非法途径获取和使用虚假验证码。审计报告报备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审计报告交付委托人 80 前,在统一监管平台填写审计报告有关信息、上传拟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并申请赋码。统一监管平台对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并自动加密存储。审计报告上传时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注册会计师签名签章,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页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上传内容包含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如有),严禁上传涉密信息。报告附注部分及其他支持性材料无须上传。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上传加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电子公章、注册会计师电子签名签章的审计报告。(二)报告解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获取审计报告验证码 7日内,在统一监管平台解密审计报告;7 日内未予以解密的,统一监管平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提示并于 7 日届满时对赋码的审计报告自动解密。审计报告解密前,审计报告使用者只可进行快捷查验或扫码查验,无法通过上传审计报告、输入报告编码和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等方式进行深度查验。会计师事务所在统一监管平台扫描上传、报备赋码并打印的审计报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律效力。五、加强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推广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向被审计单位提供附验证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使用者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进行查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有企业审计、银行 81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信贷审核等审计报告使用量较大领域,重点加强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获取附验证码的审计报告并进行查验。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动审计报告验证码在银行信贷审核领域的应用推广、做好应用试点及推广工作,初期选取部分银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后,逐步推广到其他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代表银行业反馈意见,及时收集审计报告验证码在行业推广过程中遇到的业务、技术等问题,向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进行反馈。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辖内行业自律组织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辖内银行的试点及推广工作。财政部将未按规定进行报备且未按要求整改、被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时告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转发给银行,各银行在信贷审核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应当予以重点关注。银行在开展年报审计等审计工作时,应当要求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将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予验证码。六、加强组织实施(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广泛深入宣传审计报告查验对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谨慎执业、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意义,推动形成审计报告使用者查验审计报告、拒绝接受未赋码审计报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社会监督。82 (二)加大监督力度。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公告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严厉打击不法机构、个人冒用统一监管平台名义进行审计报告验证的违规行为。(三)强化技术支持。财政部做好技术支撑,设立服务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听取意见、解决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推广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业务咨询电话:010-68553012 技术咨询电话:010-68553117,4006600533 转 2 邮件: 传真:010-68552934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3 年 9 月 14 日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 83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第五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84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第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第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85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第九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86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87 说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88 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应聘有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负 89 责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责任追究、撤销选聘结果、责令更换审计机构等管理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管理措施。第二十条 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 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 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90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号)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是指国资委依法履行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管职能,在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问题,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等。第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财务监管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负责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核,移送财务决算审核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审核把关整改质量。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负责财务决算审核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核查,督办指导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健全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强 91 化督促协调,确保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到位。第五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标本兼治;坚持分级分层,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规范有序;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协同联动。第二章第二章 问题整改问题整改 第六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纳入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当认真组织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建立财务、审计、责任追究、法律合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整改工作机制,对照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梳理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整改台账,以清单形式逐项列明整改事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改期限等。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及问题整改台账报送国资委。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工作方案,对照问题整改台账,做好整改工作组织实施,从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制度机制、开展责任追究、挽回资产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等方面评估整改质量。已完成整改问题应当从问题整改台账中销号,尚未完成整改问题,92 应当持续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当年 12 月31 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工作报告报送国资委。第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审核把关整改质量,对重大复杂问题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征求国资委相关业务厅局意见,保证整改工作效果。第三章第三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办理有关规定,分级分层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移送、初步核实、分类处置及核查等工作。第十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移送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一)涉嫌进行虚假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二)涉嫌违反规定开展投资并购,投资项目亏损引发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三)涉嫌违反规定筹集、使用、拆借资金,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四)涉嫌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企业重大风险及风险事件,情形严重。93 (五)涉嫌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六)涉嫌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巨额赊销信用、担保或预付款项,以及利用业务预付等方式变相融资。(七)涉嫌违反规定开展货币类及商品类衍生业务。(八)涉嫌违反规定更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或授意、指使其出具虚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九)涉嫌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十)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第十五条 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受理移送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采取核查、督办等方式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级查办屡查屡犯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作出处理。(一)对涉及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或涉及所属子企业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国资委直接核查。(二)对涉及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且情节较重、资产损失较大,由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组成核查组,开展联合核查。(三)对移送的其他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线索,由中央企业组织核查,国资委采取挂牌督办、指导督办等方式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逐条分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台账,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移送情形的规定,对其中造成资产损失 94 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开展移送、初步核实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制定责任追究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核查等工作。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责任追究工作安排作为整改工作方案附件,一并报送国资委。责任追究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初步核实工作开展情况。(二)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情况。(三)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意见。(四)核查实施主体、时间节点等。(五)其他工作安排。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责任追究工作安排报送后 6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组织、责任追究等情况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送国资委。对于报告时尚未完成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直至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到位。第十九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在查办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结果运用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分析研判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将多发典型问题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做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95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研究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对于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问题,通过专项治理、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从根源上防范化解问题发生,杜绝同一问题屡查屡犯。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在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贻误追损时机、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且未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二)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移送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而隐匿不报未移送的。(三)因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屡禁不止,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应当汇总分析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对普遍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核查,指导中央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提升国资监管效能。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96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细化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深化成果运用等。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投资并购不断增加,形成的商誉规模大幅增长。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高溢价、高商誉、高减值的连锁风险,以及商誉初始金额确认不准确、减值测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夯实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商誉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本通知所指商誉,是指企业在对外并购中形成,合并成本超过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且单项入账的资产。过高的商誉预示可能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将对企业权益、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加剧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影响企业平稳运行。各中央企业要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商誉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全链条、全周期的商誉管理能力,特别要将 97 境外项目以及溢价率(即支付对价/经备案的收购股份对应评估价值-1)高于两年内可比行业或企业平均水平 50%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高溢价项目)作为管理重点,实施从严管控,及时化解高商誉潜在风险,切实夯实资产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二、切实加强源头管控,防范商誉虚增风险(一)进一步规范投前管理,严控定价风险。并购投资是商誉的源头。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强并购投资的源头管理,确保并购项目与发展战略相一致、与年度预算相衔接、与投资能力相匹配。要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并购前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充分获取被并购方的财务和非财务、内部和外部信息,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的行业背景、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管理团队水平等情况。要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格履行评估工作程序;敦促评估机构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审慎开展业绩预测,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对不同方法评估值差异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论证业绩预测、折现率、可比对象等关键要素的科学合理性。要重点关注评估增值和收购溢价,对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高溢价项目要按照企业现有决策权限至少上提内部一个层级进行决策,实施从严审查,防止溢价过高虚增商誉规模,从源头降低对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二)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严控业绩风险。中央企业要合理规范运用业绩承诺、对价分期递延支付等手段 98 对并购项目建立业绩保险、惩罚和激励机制,保障并购项目长期盈利能力。要加强对并购企业的管理,按照投资预设的发展目标、经营方针和战略规划加强协同整合,强化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投后评价,提前预判、及时化解各类经营风险,持续提升其成长性和盈利能力。要充分发挥相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益效应,把并购商誉转化为企业现实的发展能力,对未达到投资预期的并购项目要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提升措施或项目退出安排,从根本上防范商誉减值风险。三、规范商誉计量管理,夯实会计信息质量(一)严格商誉初始确认。商誉初始确认计量是后续会计处理的基础。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合并成本在并购日资产负债中(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确认负债、或有负债)进行合理分配,确实不可分配的部分才可确认为商誉。应当充分识别被并购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定客户关系、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符合可辨认性标准的无形资产,不得将其确认为商誉。商誉应当在购买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认定资产组要以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为主要依据,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关的资产及负债,后续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业务重组、整合等原因发生变化,需及时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及依据。后续发现商誉初始确认计量、资产组认定或商誉分摊出现差错,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99 (二)严格商誉减值测试。商誉减值测试是商誉管理的重点。中央企业应当梳理、明确商誉减值迹象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和效益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预期、主要产品技术升级迭代、行业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根本改变、所在国别地区宏观环境风险突出等。要加强对减值迹象的动态跟踪监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减值迹象出现时及时进行减值测试,每年年度终了应当集中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要重点关注减值迹象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减值测试;对于连续 3 年出现减值迹象但测试结果未显示发生减值的要重新审视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要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存在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三)严格商誉信息披露。商誉信息披露是商誉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规范披露所有与商誉减值有关的重要有用信息,不断提高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严禁出现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要全面反映商誉所在资产组的相关信息,资产组构成发生变化应当充分披露导致其变化的事实与依据。要全面反映商誉对应资产组并购预期实现情况,以及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过程与方法,与以前年度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四)严格商誉终止确认。100 商誉终止确认是商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最后环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并购子企业或项目整体进行再转让的,应当及时将商誉一同转让;对资产组进行再转让的应当确认转让损益,并终止确认该资产组对应商誉;对并购子企业由于设计寿命到期、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授权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判断资产组预期现金流入,及时计提减值损失,到期退出后及时终止确认商誉。四、持续完善长效机制,落实商誉管理责任(一)加快制度机制建设。制度机制是规范商誉管理的保障。中央企业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商誉管理专门制度,明确商誉管理各环节责任部门,探索建立涵盖规划、投资、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商誉协同管理机制,细化操作流程以及关键管控点,形成贯穿于投资前、中、后全过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指引,特别是要结合自身实际和所在行业特点明确商誉减值迹象和减值测试的触发条件,降低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减值测试流于形式。要加强商誉相关内容培训,切实提高商誉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加强中介服务支撑。中央企业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商誉风险。开展并购交易时应当充分利用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控制商誉规模。需借助中介机构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应当聘请有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对 101 商誉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程序,审核商誉减值的假设、参数和测试模型的合理性,杜绝滥用会计估计甚至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要明确区分中央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在商誉管理方面的责任。要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勤勉尽责,中央企业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执业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是防范化解商誉风险的关键。中央企业应对商誉管理涉及投资并购、生产运营、会计核算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关注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和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要高度重视外部审计监管机构对商誉管理特别是商誉减值及减值风险的审计检查意见,要强化整改落实,不断规范经营管理,夯实资产质量。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会计信息失真等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开展专项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国 资 委 2022 年 5 月 24 日 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重要 102 基础和保障。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持续优化管理手段,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应用先进管理工具,财务报告、全面预算、资金管理、财务信息化、财务内控、财会队伍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前瞻性、有效性稳步增强,规范化、标准化明显提高,有力支撑了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要看到,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化财务管控建设不到位、财务管理功能发挥不充分、财务管理手段落后于技术进步,与新时期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不匹配、不适应。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更好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推动财务管理理念变革、组织变革、机制变革、手段变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更加突出“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功能作用,以“规范、精益、集约、稳健、高效、智慧”为标准,以数字技术与财务管理深度融合为抓手,固根基、强职能、优保障,加快构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103 有力支撑服务国家战略,有力支撑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有力支撑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通过5 年左右的努力,中央企业整体财务管理水平明显跃上新台阶,通过 10-15 年左右的努力,绝大多数中央企业建成与世界一流企业相适应的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一批中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位居世界前列。二、着力推动四个变革(一)推动财务管理理念变革。立足实际。借鉴先进但不照搬照抄,坚持独立自主、贴合自身,建立与企业行业特点、愿景文化、战略规划、发展阶段、组织架构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相匹配的财务管理体系。守正创新。既要坚守“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的基本功能定位,更要积极顺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着眼未来,主动变革,把财务管理转型升级放到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开放协同。对内深化业财融合、产融协同,对外保持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有效沟通,强化产业链、供应链的有效链接,推动各方主体、各类资源、各种要素协同联动聚合发力,实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价值共生、共享。精益求精。深入践行全员、全要素、全价值链精益管理理念,强化精准投入、精细作业、精确评价,实现资源配置更优化、业务管控更科学、考核导向更明确,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劳动、资 104 本、技术、管理、数据等全要素生产率。技术赋能。主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充分发挥财务作为天然数据中心的优势,推动财务管理从信息化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以核算场景为基础向业务场景为核心转换,努力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先行者、引领者、推动者,为加快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注智赋能。坚守底线。严守财经法纪,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严把合规关口,强化经营管理活动监督与控制,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坚持底线思维,严控财务边界,有效保障经营稳健、资产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二)推动财务管理组织变革。健全职能配置。树立“大财务”观,坚持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建立健全各级财务职能和岗位设置,不断夯实财务报告、资金管控、税务管理等基础保障职能,深化拓展成本管控、投融资管理、资本运作等价值创造职能,确保财务资源科学配置、财务运作高效协同。优化管控模式。坚持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管理,强化集团重要财务规则制定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重点经营活动监督权,实现集团对各级企业财务管控的“远程投放”和“标准化复制”;坚持因企施策、因业施策、因地制宜,区分不同业务特点、上市非上市、国际国内等情况,探索完善差异化管控模式,实现集中监管与放权授权相统一、管好与放活相统一。105 转变运行机制。结合数字化时代企业管理转型需要,探索推动财务运行机制从金字塔模式向前中后台模式转变,从流程驱动为主向流程驱动与数据驱动并重转变,努力实现管理层级扁平化、管理颗粒精细化、管理视角多维化、管理场景动态化、管理信息实时化,确保反应敏捷、运转高效。拓展服务对象。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将财务服务对象由单个企业或集团的利益相关者,延伸到整个产业链、供应链、生态链,促进数据、信息、技术、标准、金融等全方位协同融合,实现价值共生、共建、共享、共赢,努力促进企业成为产业发展的引领者、产业协同的组织者,助力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三)推动财务管理机制变革。加强关键指标硬约束。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建立以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自由现金流、经济增加值等关键指标为核心的财务边界,科学测算投资、负债、利润、现金流等指标的平衡点,保持企业整体资本结构稳健、风险可控在控。加强资源配置硬约束。坚守主责主业,建立资本收益目标约束,限制资源流向盈利低、占资多、风险高的业务领域,加强金融、境外等重点领域管控,加快低效资本回笼、无效资本清理、亏损资本止损,促进资本布局动态优化。加强风控规则硬约束。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与公司治理架构及管控要求相适应的财务内控体系,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健 106 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以规则的确定性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强政策激励软引导。科学制定个性化、差异化指标体系和激励措施,统筹利用财务资源,促进企业更好发挥在落实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等重大战略任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创新能力体系建设和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的支持,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和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四)推动财务管理功能手段变革。支撑战略。科学配置财务资源,平衡好资本结构,建立由战略规划到年度预算、由预算到考核的闭环联动机制,推动上下贯通、协调一致,促进企业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的有机统一。支持决策。积极有效参与重大决策全过程,提供准确、高效、多维数据信息,主动、及时发表专业性、建设性意见,支持理性决策、科学决策。服务业务。主动融入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有效识别业务改进的机会和目标,帮助解决业务痛点和难点,为生产运行优化赋能。创造价值。运用全面预算、成本管控、税务规划等有效工具,通过资金运作、资产管理、资源配置、资本运营等有效手段,主动创造财务价值,促进提升企业价值。防控风险。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源头治理,强化穿透监测,实现经营、财务风险精准识别、及时预警、有效处置,为企 107 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三、重点强化五项职能(一)强化核算报告,实现合规精准。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核算和报告体系,统一集团内同行业、同板块、同业务的会计科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统一核算标准和流程,确保会计核算和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优化核算和报告信息系统,实现会计核算智能化、报表编制自动化。强化决算管理,通过财务决算复盘经营成果、全面清查财产、确认债权债务、核实资产质量。加强审计管理,依规选聘、统一管理中介机构,做好审计沟通协调,抓好审计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财务稽核机制,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严肃惩戒。构建业财融合的财务报告分析体系,利用报表、数据、模型、管理会计工具,建立纵贯企业全部经营管理链条,覆盖各个产品、市场、项目等的多维度指标体系,开展价值跟踪分析,准确反映价值结果,深入揭示价值成因。探索研究利益相关方和行业利益共生报表,更好地用财务语言反映企业发展生态。(二)强化资金管理,实现安全高效。加强司库管理体系顶层设计,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完善制度体系和管理架构,建立总部统筹、平台实施、基层执行“三位一体”的组织体系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司库管理体系落地实施,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集中、资金预算、债务融资、票据管理等重点业务纳入司库体系,强化信息归集、动态管理和统筹调度,实现对全集 108 团资金的集约管理和动态监控,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控资金风险。逐步将司库管理延伸到境外企业,加强境外资金动态监测,实现“看得到、管得住”。切实加强“两金”管控和现金流管理,强化客户和供应商信用风险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实现收入、效益和经营现金流的协同增长。完善资金内控体系,将资金内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资金舞弊、合规性、流动性、金融市场等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的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三)强化成本管控,实现精益科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一切成本费用皆可控,坚持无预算不开支,健全全员、全要素、全价值链、全生命周期成本费用管控机制。注重源头管控,着力加强产品研发设计、工程造价等环节管理,实现前瞻性成本控制。抓好过程管控,通过科技创新、工艺优化、流程再造、采购协同、供应链管理、物流和营销渠道整合等方式,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创新管控方式,推进目标成本管理,强化对标管理,开展多维度成本分析。有效运用作业成本法、标准成本法、量本利分析、价值工程等工具,持续完善标准成本体系,细化成本定额标准。严控各项费用性开支和非生产性支出。强化考核激励,层层压实责任,激发内生动力。(四)强化税务管理,实现规范高效。推进集团化税务管理,建立税务政策、资源、信息、数据的统筹调度和使用机制。加强财税政策研究,不断完善税务政策库、信息库,及时指导各级子企业 109 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应享尽享”。完善对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支持机制,强化业务源头涉税事项管控,积极主动参与投资并购、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及新业务模式、交易架构、重大合同等前期设计规划,深入研判相关税务政策,提出专业意见。完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税务管理工作流程、政策解读、计税规则等事项的统一,提高自动化处理水平。开展税务数据分析,挖掘税务数据价值。加强税务风险防控,分业务、分税种、分国别梳理涉税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定期开展税务风险监督检查。注重加强境外税收政策研究和涉税事项管理,统筹风险控制与成本优化。(五)强化资本运作,实现动态优化。加强制度和规则设计,立足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服务企业战略,聚焦主责主业,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尊重资本市场规律,适应财务承受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激发资本活力。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清算注销等法制化方式,主动减量;有效运用专业化整合、资产证券化等运作手段,盘活存量;有序推进改制上市、引战混改等改革措施,做优增量,促进资本在流动中增值,实现动态优化调整。加大“两非”剥离、“两资”清理工作力度,加快亏损企业治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优化资产和业务质量,提升资本效益。强化上市公司管理,提升上市公司市值和价值创造能力。强化金融业务管理,严防脱实向虚,加大产融协同力度,实现产融衔接、以融促产。强化价值型、战略型股权管理,完善股权治理体系,优化股权业务结构、110 产业结构、地域结构,不断提高股权投资回报水平。强化参股企业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责,严格财务监管,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有效保障股东权益。四、持续完善五大体系(一)完善纵横贯通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完善覆盖全部管理链条、全部企业和预算单元,跨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全面预算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实现财务预算与业务、投资、薪酬等预算的有机融合。建立高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全面预算与企业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紧密衔接。完善预算编制模型,优化预算指标体系,科学测算资本性支出预算,持续优化经营性支出预算,搭建匹配企业战略的中长期财务预测模型。统筹兼顾当期效益和中长期资本积累,以财务承受能力作为业务预算和投资预算的边界和红线。加强预算执行跟踪、监测、分析,及时纠偏。按照“无预算不开支、无预算不投资”原则,严控预算外经济行为。强化预算执行结果考核评价,增强刚性约束,实现闭环管理。(二)完善全面有效的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细化关键环节管控措施。提高自动控制水平,实现财务内控标准化、流程化、智能化。严格财务内控执行,定期开展有效性评价。严把合规关口,深度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战略规划、改制重组、投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决策,参与业务模式设计、项目评估、合同评审等重点环节,强化源头合规把控、过程合规管控、结果合规监控。完善债务风险、资金风险、投资风险、税务风 111 险、汇率风险等各类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对重要子企业和重点业务管控,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建立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建立风险量化评估模型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积极主动防范境外国有资产风险,合理安排境外资产负债结构,努力推动中高风险国家(地区)资产与负债相匹配,降低风险净敞口。加强财会监督与纪检、巡视、审计等监督主体的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三)完善智能前瞻的财务数智体系。统筹制定全集团财务数字化转型规划,完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管控体系,加强跨部门、跨板块协同合作,建立智慧、敏捷、系统、深入、前瞻的数字化、智能化财务。统一底层架构、流程体系、数据规范,横向整合各财务系统、连接各业务系统,纵向贯通各级子企业,推进系统高度集成,避免数据孤岛,实现全集团“一张网、一个库、一朵云”。推动业财信息全面对接和整合,构建因果关系的数据结构,对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实施主体化、全景化、全程化、实时化反映,实现业、财、技一体化管控和协同优化,推进经营决策由经验主导向数据和模型驱动转变。建立健全数据产生、采集、清洗、整合、分析和应用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完善数据标准、规则、组织、技术、模型,加强数据源端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维护数据资产,激活数据价值。积极探索依托财务共享实现财务数字化转型的有效路径,推进共享模式、流程和技术创新,从核算共享向多领域共享延伸,从账务集中处理中心向企业数据中心演进,不断提高共享效 112 率、拓展共享边界。加强系统、平台、数据安全管理,筑牢安全防护体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探索建立基于自主可控体系的数字化、智能化财务。(四)完善系统科学的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构建与企业战略和业务特点相适应、与财务管理规划和框架相匹配的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体系,促进各级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水平渐进改善、持续提升。科学设计评价指标,分类、分级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分值权重。坚持导向性原则,充分满足财经法规约束和监管要求、体现财务管理发展目标;坚持系统性原则,覆盖全部财务管理职能要素、全级次企业、全业务板块,涵盖财务管理基本规范、过程表现及成效结果;坚持适用性原则,统筹通用性标准与个性化特点,根据不同子企业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设置不同基础系数或差异化指标;坚持重要性原则,对重点子企业和关键流程,予以分值或权重倾斜。完善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深化评价结果应用。结合财务管理提升进程,动态优化评价体系。(五)完善面向未来的财务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健全财务人才选拔、培养、使用、管理和储备机制,打造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履职尽责、专业高效、充满活力的财务人才队伍,实现能力更多元、结构更优化,数量和质量充分适应时代进步、契合企业需求。科学构建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复合型财务人才能力提升框架,着重增强科学思维能力、创新提效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国际经营能力。建立健全多层次财务人才培养培训体 113 系。加强中高端财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高级财务人才占比,推动财务人才结构从金字塔型向纺锤型转变。配强配优各级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深入开展重要子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加大轮岗交流力度,探索开展业务和项目派驻制。加强境外财务人才管理,全面落实向境外派出财务主管人员要求。加强履职管理,建立关键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和科学评价体系,强化正向引导激励,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强化党建引领和文化建设,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培养风清气正的团队氛围和健康向上的财务文化,推动财务人才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五、做好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抓总负责,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牵头落实,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协同联动,共同推动落地见效。(二)抓好贯彻落实。各中央企业要把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与各项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结合,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蹄疾步稳扎实推进。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善规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时间节点,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三)强化培训交流。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理念、方法、措施、任务的培训宣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深入总结企业财务管理先进经验,搭建沟通交 114 流平台,对标先进找差距,相互交流促提升。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专门的财务研究机构。(四)持续跟踪评估。各中央企业要将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建设融入年度工作目标,及时跟进落地实施情况,分阶段评估执行效果,适当与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挂钩,探索建立财务管理提升的长效机制。国资委将加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健全多层次财会人才队伍培训体系,适时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落实。国 资 委 2022 年 2 月 18 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 115 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 116 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 117 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 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收到本通知后,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 2021 年底前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 118 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 号)等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 资 委 2021 年 10 月 9 日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要求,指导地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方国资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紧迫性,督促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二、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 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 119 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体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三、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 各地方国资委可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警戒线和管控线进行分类管控,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督促指导企业转变过度依赖举债投资做大规模的发展理念,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企业隐性债务的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指导企业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规范平台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120 四、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防控债券违约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防范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违约,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实行比例限制,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将企业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纳入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滚动监测,重点关注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督促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对于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各地方国资委要指导企业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也可借鉴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化解风险。五、依法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 对于已经发生债券违约的,各地方国资委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导违约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处置,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同时要努力挽回市场信心,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 121 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六、规范债务资金用途,确保投入主业实业 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探索对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七、全面推动国企深化改革,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 各地方国资委要坚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立足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等措施,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 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122 八、发挥监管合力,完善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体系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投资规划、财务监管、考核分配、资本预算、产权管理、内控管理、监督追责和干部任免等国资监管的各个环节综合施策,完善监管体系,发挥监管合力,筑牢风险底线。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证监局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债务风险信息共享,共同预警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将按照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要求,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加快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日常监测机制、风险评估指导机制和重大风险报告机制。各省级国资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地市和区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做好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业务监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对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监管中也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为督促中央企业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 123 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责任 本通知所指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集团管控,建立健全统一管理体系,严格业务审批,落实监管责任。(一)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集团内部同类金融衍生业务原则上由统一平台进行集中操作。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 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二)集团董事会核准业务资质时,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核准事项变更时,应当由集团董事会重新审批。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对业务资质核准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集团董事会核准的业务资质,应当及时报国资委备案。124 (三)集团审批年度业务计划时,要认真审核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对场外业务要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评估。(四)集团应当明确金融衍生业务的分管负责人,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有关部门监管责任。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监控;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法律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审计监督。二、严守套保原则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一)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二)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三)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 125 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四)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三、有效管控风险 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内控机制,完善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预警,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一)集团应当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应急处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操作主体应当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二)集团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垂直体系,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向集团上报风险或违规事项。(三)集团应当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监控业务风险,实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要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四)集团及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 126 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五)出现重大风险时,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建立日报或周报制度,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四、规范业务操作 操作主体要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规范开展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定期报告。(一)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必须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二)本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三)交易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业务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四)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 127 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六)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经营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审计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功能作用。(一)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抽取部分企业或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二)集团内审部门应当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三)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处置应对,并暂停该操作主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整改问责。恢复开展业务的,需报集团董事会批准。128 (四)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事项进行追责。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国资委将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责任追究。六、建立报告制度 各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完整。(一)对于业务日常开展情况,应当于每季度末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要进行“零申报”。集团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检查和核实,避免瞒报、漏报、错报。(二)对于业务年度经营情况,集团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资委。(三)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 24 小时内向国资委专项报告,并对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对于有特殊业务需求,期限、规模等超过本通知的,要提前向国资委报告。129 (四)对于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国资委将予以通报、约谈。对于上报信息严重失实、隐瞒资产损失以及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国资委将严肃问责。国资委将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监管力度。企业开展境外金融衍生业务所需外汇额度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可参照本通知开展本地区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 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临时监管机制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87 号)和关于取消中央企业境外商品衍生业务核准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2 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国 资 委 2020 年 1 月 13 日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 130 大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第四条 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五条 国资委对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131 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 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六)其他情形。第八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第九条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国资委。第十条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 132 况。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月度或季度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第十一条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国资委。第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报送。第十三条 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有关职能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厅局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133 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2017 号)同时废止。134 关于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引领中央企业广大青年增强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投身创新实践,在增强企业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三个作用”中贡献青春力量,现就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国资央企新使命新任务新定位,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动科技创新、实现价值创造为着力点,深入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充分激发青年创新创造活力,团结组织动员广大中央企业青年争当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先锋队、突击队。(二)工作目标。锚定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总目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青年在创新中独特优势,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贯通“思想引领、实践赋能、评选展示、孵化转化、激励保障”等工作环节,着力增强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群众性、系统性、实效性。到“十四五”末,135 青年创新文化更加深入人心,青年创新平台更加完善,青年创新队伍更加壮大,青年创新成果更加丰硕,青年创新生态更加优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度进一步提升。二、主要措施(一)抓青年创新创效素养提升。1.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面向团员和青年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青年大学习、青年讲堂等形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等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培育青年创新思维,激发青年锐意创新、敢为人先的勇气。2.深化中央企业青年精神素养提升工程,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三个问题”大讨论,引导广大青年对标企业先辈、传承红色基因,以十年磨一剑的韧劲,以“一辈子办成一件事”的执着,在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上奋勇攀登。3.加强企业形势任务教育,广泛宣讲企业创新发展成就,坚定青年投身科技创新的信心决心,激发青年攻坚“卡脖子”核心技术、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抓青年创新创效平台载体建设。4.鼓励支持青年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创新联合体、国家级双创基地等项目建设,积极投身央企产业焕新行动和未来产业启航行动。因地制宜建立青年创新基地、青年众创空间、青年创新联盟、青年创新工作室等多层次创新组织,推进青年创新与职工创新一体实施,强化跨行业、跨单位、跨部门工作协同。136 5.围绕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三个作用”发挥,到“十四五”末,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组建至少 1 万支创新型青年突击队,加强集中攻关,加大合作交流,支撑产业发展,促进形成新质生产力。6.持续巩固“五小”、合理化建议、青年 QC 小组等载体,依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品牌,通过群众性创新,努力在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中实现价值创造。(三)抓青年创新创效人才培养。7.深入推进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构建全级次全链条全方位培养体系,纳入更多青年科技人才。深入实施“百-万-百万”科技人才培养工程,确保“十四五”末 40 周岁及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提高到 120 万人左右。8.加强青年创新人才重点培养,积极向中国科协等有关单位推荐优秀青年骨干,纳入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培养项目。探索建立科研院所与生产经营单位双向挂职锻炼制度,培养复合型青年科技人才。9.鼓励企业大胆安排青年科技人才牵头组建研发团队;为每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攻关课题至少配备 1 名 40 周岁以下项目(课题)负责人,安排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青年科技人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0%;建立健全青年助理制度,为重大项目主要负责人配备 30 周岁左右的技术助理。10.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库建设,鼓励优先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职攻读工程硕博士、选派高潜质青年人才赴国(境)外知名高校、137 科研机构开展博士后研究。(四)抓青年创新创效成果落地。11.广泛开展青年科技创新成果评选,在中央企业“熠星”大赛中设立青年专场,适时开展“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奖”评选表彰。充分运用“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等有效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创新创意大赛、青年创新论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青年创新奖。积极推荐优秀项目和个人参加中国青年科技奖、“振兴杯”、“创青春”等国家级竞赛评选,在提高参与度、影响力、成果转化率上下功夫。12.加强青年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调动企业内外部专家资源,开展科学评估和认定,提供注册专利、著作权等指导帮助。13.促进创新成果由项目向产品和商品转化,积极为青年科技人才牵头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技术产品提供孵化转化支持。14.探索通过专项拨付、自筹配套、市场化募集等多种方式设立青年创新基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设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青年创新项目孵化,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骨干人员实施更加精准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激励。(五)抓青年创新创效生态构建。15.结合企业特点、行业属性打造各具特色的青年创新文化,完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16.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力度,完善青年科技人才技术职务体系,对于具有特殊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鼓励企业在职称评审上给 138 予破格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职务晋升,探索实施薪酬单列等突破性政策。17.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以更大力度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创新链、产业链、生态链交流合作,不断巩固扩大青年创新创效的“朋友圈”。18.加强对青年的关怀爱护,开展青年思想动态调研分析,创造条件解决青年在婚恋交友、住房生育、子女入学等方面急难愁盼问题,为青年人才心无旁骛地投身科技创新解决“后顾之忧”。三、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全过程,为完成工作目标提供坚强保障。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抓好部署安排和组织落实。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人员、资金、考核等保障措施。各级团青组织要把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作为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发挥党建带团建优势,切实承担牵头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有序部署实施。结合企业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成果形式、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组织人事、财务、党群等部门和团青组织要建立支持青年创新创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关工作成效纳入中央企业党建责任制考核。139 (三)加强典型宣传。强化激励、鼓励先进,深入挖掘和提炼总结工作推进中的成功实践、经验做法,持续推广一批实效突出的青年创新创效典型项目和案例。统筹国资央企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资源,通过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开展有深度、有温度、有效度的宣传报道,发挥典型引领带动作用,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11109 号)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2019 年年 1111 月月 29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2019 年年 1212 月月3030 日中共中央发布)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140 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设置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 10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人数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 5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141 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11 人,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至 2 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 5 至 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党委委员一般 15 至 21 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9 人;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 1 年以上党龄。142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第三章第三章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 143 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 144 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第四章第四章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 145 副书记。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146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第十七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第五章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147 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第十九条 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重温入党誓词、重温入党志愿书等有效做法,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第二十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和改进青年党员、农民工党员、出国(境)党员、流动党员、劳务派遣制员工党员的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做好离退休职工党员、兼并重组和破产企业职工党员管理服务工作。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党员,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经常联系关心因公伤残党员、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教育或者处理。第二十一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力争每个班组都有党 148 员。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对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党组织应当加强联系、重点培养。第二十二条 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组织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模范、提高效益的标兵、服务群众的先锋。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注重发挥党员在区域化党建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第六章 党的政治建设党的政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抓好形势政策教育。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培育家国情怀,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深化文明单位创建,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 149 神,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国有企业职工队伍。第二十六条 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基层联系点、党员与职工结对帮带等制度,定期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有针对性做好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意在企业改革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企业破产等过程中,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解决职工群众困难,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第七章第七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落实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积极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建议。第二十九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150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条 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内设纪检组织、党委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加大提醒、函询、诫勉等力度,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调研督导、处理信访举报、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式,督促企业领导人员依规依法用权、廉洁履职。善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各级纪委监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企业党委(党组)实行监督,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领导和保障 151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党组(党委)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指导为主,企业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协助。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垂直领导本系统的党组织,负责抓好本系统党建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各级党组织应当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第三十四条 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素质考察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企业党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党组织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 152 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第三十六条 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做企业党建工作,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 1 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第三十七条 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提升。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平台,增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实效性。第三十八条 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思 153 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154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以激发企业家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为导向,巩固和增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战略引领。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主动对接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紧密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总体谋划、统筹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155 聚焦核心技术。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中央企业主责主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增强企业竞争力。遵循市场规律。在知识产权创造、布局、定价、运用、风险防范、国际合作等方面,按照市场规则,依法合规组织开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问题导向。找准知识产权工作薄弱环节,克服体制机制障碍,夯实工作基础,着重解决专利质量不高、运用不足等问题,强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统筹兼顾。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阶段,组织协调各类资源,突出重点、上下结合、内外联动,分类分领域推进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三)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基本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显著增强,有效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重点专利布局,工作模式更加成熟,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打造一支规模合理、结构优化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占有效专利拥有量的比重达到 50%以上,中国专利奖获奖数量占全部奖项数量 20%以上。与 2019 年初相比,中央企业美日欧有效专利拥有量翻一番,专利质量评价优秀企业数量翻一番,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量增长 50%以上,中央企业集团 156 层面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数量增长 50%以上。二、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四)坚持知识产权战略引领。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着眼企业长远发展需要,对标世界一流,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意见和办法,编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专项知识产权规划。(五)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聚焦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企业研发平台,培育一批创新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原创型、基础型高价值专利。在项目立项、研发过程、试验验证、推广应用等技术全生命周期,挖掘和培育高价值专利。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将自身先进专利技术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六)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综合企业发展需求、国际维权能力、竞争对手布局等因素,制定海外知识产权策略,绘制专利导航图。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海外专利,加强海外布局,提升国际竞争能力。(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国际商标注册,培育知名品牌,对科技创新成果、核心竞争优势、商业模式等进行商标品牌化建设。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趋势,加强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157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八)加大知识产权实施力度。鼓励建立内部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有偿使用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实施率。制定企业对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相关程序和技术推广目录,开展分级管理,盘活现有资源。加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提升运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利用工资总额、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分配激励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实施。(九)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投放市场前,开展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格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十)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通过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证券化、构建专利池等市场化方式,挖掘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海外股权投资,支撑国际业务拓展。积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提升资本化运作水平。(十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立服务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咨询、评估、经纪、交易、信息、代理等服务。制定技术转移服务制度,建立信用与评价机制。在中央企业“双创”工作中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十二)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将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贯穿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防范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涉及国家安全 158 和国计民生的关键核心技术,在对外转让、许可时要加强知识产权风险审议。在高端人才引进、技术合作、企业并购等重大经营活动中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十三)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实施技术秘密与专利的组合保护策略。重视技术秘密的登记与认定,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保护,强化对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规范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管理,防范不当使用或泄密。(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在线监测和市场巡视,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有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仲裁、调解等多种形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滥用和滥诉行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十五)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处理能力。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十六)强化知识产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央企业集团要明确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中央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重要生产制造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归口部门,配备与知识产权业务规模相适应、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夯实工作基础,推动专利、技术秘密等集中管理。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 159 要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配备知识产权专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十七)实施知识产权分级管理。综合技术、法律、市场等因素,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知识产权质量评价办法。根据对主营业务影响程度,对专利、技术秘密进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存量专利,及时合规处置低价值专利和闲置商标。(十八)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准入、考核、淘汰等方面管理,完善服务机构评级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在内部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薪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十九)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业务流程化和规范化。建立专业化数据库,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能力。建立竞争情报分析和信息共享机制,支撑经营决策、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六、组织实施和措施保障(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领导班子中明确专人分管。科技、规划、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按照本意见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落实。(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投入,设立专 160 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风险评估等重点工作。探索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基金,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体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际化专业人才。鼓励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设置高层级专家职(岗)位。加强对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运营人员、专员的多层次、精准化系统培训。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库。具备条件的企业研究组建专业化检索分析团队。(二十三)加强考核激励。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所属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统筹和顶层设计,指导企业编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对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工资总额,结合工资总额特殊事项清单相关规定予以单列管理,加大中长期激励范围及力度。持续开展中央企业专利质量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专利质量导向,组织中央企业高质量专利申报中国专利奖。鼓励中央企业牵头推动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研究建设中央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指导企业加强对所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中央企业知 161 识产权专家库,促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定期组织开展多层次知识产权培训。(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支持。增强与中央企业联系互动,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帮助解决知识产权痛点、难点问题。指导中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指导支持中央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支持中央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支持中央企业将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开展高价值专利运营。支持中央企业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提升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效率。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等决策部署,促进国有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增强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意义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 162 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将数字化转型作为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手段,不断深化对数字化转型艰巨性、长期性和系统性的认识。发挥国有企业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数据驱动、集成创新、合作共赢等数字化转型理念,系统组织数字化转型理论、方法和实践的集中学习,积极开展创新大赛、成果推广、树标立范、交流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激发基层活力,营造勇于、乐于、善于数字化转型的氛围。二、加强对标,着力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一)建设基础数字技术平台。运用 5G、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北斗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探索构建适应企业业务特点和发展需求的“数据中台”“业务中台”等新型 IT 架构模式,建设敏捷高效可复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加快形成集团级数字技术赋能平台,提升核心架构自主研发水平,为业务数字化创新提供高效数据及一体化服务支撑。加快企业内网建设,稳妥推动内网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优化数据中心布局,提升服务能力,加快企业上云步伐。(二)建立系统化管理体系。应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GB/T 23000 系列),加快建立数字化转型闭环管理机制,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形成并完善数字化转型战略架构。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管理工作与质量管理、信息安全、职业健康管理等体系的融合应用。建立数字化转型诊断对标工作 163 机制,定期开展诊断对标,持续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企业业务融合发展水平。(三)构建数据治理体系。加快集团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明确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数据标准化、元数据和主数据管理工作,定期评估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加强生产现场、服务过程等数据动态采集,建立覆盖全业务链条的数据采集、传输和汇聚体系。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数据融合分析与共享交换机制。强化业务场景数据建模,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提升数据洞察能力。(四)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建设态势感知平台,加强平台、系统、数据等安全管理。使用安全可靠的设备设施、工具软件、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提升本质安全。建设漏洞库、病毒库、威胁信息库等网络安全基础资源库,加强安全资源储备。搭建测试验证环境,强化安全检测评估,开展攻防演练,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队伍。三、把握方向,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创新(一)推进产品创新数字化。推动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改造,提升产品与服务策划、实施和优化过程的数字化水平,打造差异化、场景化、智能化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开发具备感知、交互、自学习、辅助决策等功能的智能产品与服务,更好地满足和引导用户需求。(二)推进生产运营智能化。164 推进智慧办公、智慧园区等建设,加快建设推广共享服务中心,推动跨企业、跨区域、跨行业集成互联与智能运营。按照场景驱动、快速示范的原则,加强智能现场建设,推进 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规模化集成应用,实现作业现场全要素、全过程自动感知、实时分析和自适应优化决策,提高生产质量、效率和资产运营水平,赋能企业提质增效。(三)推进用户服务敏捷化。加快建设数字营销网络,实现用户需求的实时感知、分析和预测。整合服务渠道,建设敏捷响应的用户服务体系,实现从订单到交付全流程的按需、精准服务,提升用户全生命周期响应能力。动态采集产品使用和服务过程数据,提供在线监控、远程诊断、预测性维护等延伸服务,丰富完善服务产品和业务模式,探索平台化、集成化、场景化增值服务。(四)推进产业体系生态化。依托产业优势,加快建设能源、电信、制造、医疗、旅游等领域产业链数字化生态协同平台,推动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数据贯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产业链资源优化配置和动态协调水平。加强跨界合作创新,与内外部生态合作伙伴共同探索形成融合、共生、互补、互利的合作模式和商业模式,培育供应链金融、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打造互利共赢的价值网络,加快构建跨界融合的数字化产业生态。四、技术赋能,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65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新基建主力军优势,积极开展 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形成经济增长新动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及各行业开展新型基础设施的应用投资,丰富应用场景,拓展应用效能,加快形成赋能数字化转型、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体系。(二)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联合攻关、产业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加快攻克核心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基础软件、核心工业软件等关键短板,围绕企业实际应用场景,加速突破先进传感、新型网络、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共性技术及 5G、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打造形成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数字化转型技术体系。(三)加快发展数字产业。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布局数字产业,聚焦能源互联网、车联网等新领域,着力推动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运营、共享服务、平台服务、新零售等数字业务发展,打造规模化数字创新体,培育新业务增长点。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需要,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培育行业领先的数字化服务龙头企业,研发和输出数字化转型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五、突出重点,打造行业数字化转型示范样板(一)打造制造类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建设推广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66 智能炼厂、智能钢厂等智能现场,推动装备、生产线和工厂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着力提高生产设备数字化率和联网率,提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增强基于数字孪生的设计制造水平,加快形成动态感知、预测预警、自主决策和精准执行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研发、设计和生产的智能化水平。积极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知识能力的模块化、软件化和平台化,加快产业链供应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打造能源类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加快建设推广智慧电网、智慧管网、智能电站、智能油田、智能矿山等智能现场,着力提高集成调度、远程操作、智能运维水平,强化能源资产资源规划、建设和运营全周期运营管控能力,实现能源企业全业务链的协同创新、高效运营和价值提升。(三)打造建筑类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重点开展建筑信息模型、三维数字化协同设计、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集成应用,提升施工项目数字化集成管理水平,推动数字化与建造全业务链的深度融合,助力智慧城市建设,着力提高 BIM 技术覆盖率,创新管理模式和手段,强化现场环境监测、智慧调度、物资监管、数字交付等能力,有效提高人均劳动效能。(四)打造服务类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着力推进智慧营销、智慧物流、智慧金融、智慧旅游、智慧供应链等建设,推动实体服务网点向虚拟智慧网点转变,打造智慧服务中心,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服务,打造在线的数字服务产品,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提升客户体验,提高客户黏性,拓展数 167 字服务能力,扩展数字业务规模。六、统筹部署,多措并举确保转型工作顺利实施(一)制定数字化转型规划和路线图。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规划,明确转型方向、目标和重点,勾画商业模式、经营模式和产业生态蓝图愿景。以构建企业数字时代核心竞争能力为主线,制定数字化转型方案,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工作要求,加强动态跟踪和闭环管控。加快企业数字化治理模式、手段、方法升级,以企业架构为核心构建现代化 IT 治理体系,促进 IT 投资与业务变革发展持续适配。运用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http:/),开展诊断对标。(二)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实施团队,探索建设数字化创新中心、创新实验室、智能调度中心、大数据中心等平台化、敏捷化的新型数字化组织,推动面向数字化转型的企业组织与管理变革,统筹构建数字化新型能力,以钉钉子的精神切实推动数字化转型工作,一张蓝图干到底。对接考核体系,以价值效益为导向,跟踪、评价、考核、对标和改进数字化转型工作。(三)做好数字化转型资源保障。要实行数字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应高度重视、亲自研究、统筹部署,领导班子中明确专人分管,统筹规划、科技、信息化、流程等管控条线,优化体制机制、管控模式和组织方式,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与企业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员工数量、行业 168 特点、数字化水平等相匹配的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培育高水平、创新型、复合型数字化人才队伍,健全薪酬等激励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指导,组织数字化转型线上诊断,开展“一把手谈数字化转型”工作,遴选推广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和解决方案,推进数字化转型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组织数字化转型相关交流研讨,切实推动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0 年 8 月 21 日 169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 为推动新时代中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打造卓著品牌,进一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增强企业软实力,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方位推进中央企业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强全员、全流程、全要素、国内国际全覆盖的全面品牌管理,以高质量品牌建设、高价值品牌资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加快做强做优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将政治优势转化为品牌发展优势。坚持价值导向,突出内在价值、长期价值,促进各类品牌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全面融合,将品牌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统筹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品牌与业务深度融合、相互赋能。坚持创护结合,注重品牌创建和声誉维护协同推进,促进企业和国家整体形象不断提升。到 2030 年,中央企业品牌引领意识明显增强,品牌强企战略普遍实施,品牌价值大幅提升,不断涌现管理科学、贡献突出、要素鲜 170 明、价值彰显的知名品牌。到 2035 年,中央企业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引领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管理先进、贡献卓越、价值引领、享誉全球的卓著品牌。二、全面加强品牌战略管理,推进品牌深度融入企业发展(一)加强品牌战略制定。充分认识品牌战略是企业核心竞争战略,把品牌建设作为长期性、战略性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品牌强企。顺应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市场升级趋势,聚焦企业核心价值定位、自身资源禀赋和行业竞争态势,科学制定品牌战略,明确发展方向、任务目标、创建路径。(二)加强品牌战略实施。推动品牌战略与企业发展战略一体部署、同步实施。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整合内外部品牌资源,将品牌战略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层面、全过程,破解品牌工作的“孤岛现象”。根据品牌战略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和责任分工,确保实施落地。(三)加强品牌战略优化。完善品牌战略闭环管理,识别影响战略实施的关键因素,动态监测实施过程,定期评估重点任务推进成效。结合外部发展态势和评估结果,适时适度调整战略实施举措,确保战略执行科学有效,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四)加强品牌战略认同。强化品牌战略内部宣贯,加强专题会议部署、专项业务培训,增强全员品牌意识,形成品牌共识,提升全员战略执行力。强化品牌战略利益相关方沟通,加强品牌战略发布、特色活动推广,传递品牌核心理念和价值主张,赢得更广泛认同。171 三、全面加强品牌目标管理,锻造品牌价值提升核心能力(一)强化创新赋能,打造一流品牌。把自主创新作为品牌创建内核,大力提升品牌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品牌集聚要素、整合资源作用,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实现品牌焕新发展,加快提高产品附加值,迈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品牌创新的有效联动,围绕战新产业探索打造系列新品牌,增强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吸引力、号召力。(二)筑牢质量基石,培育优质品牌。把高品质作为品牌发展基石,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理念,深入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聚焦消费需求变化,不断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让央企品牌更好回馈社会、服务人民。(三)厚植文化底蕴,建设特色品牌。把优秀文化作为品牌底色,凝练弘扬具有行业特点、企业特色的“精神谱系”,着力构建主题突出、个性鲜明、奋发向上的品牌文化。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融入企业品牌,对内凝聚爱国爱企的价值共识,对外营造共创共享的良好氛围,厚植企业品牌发展底蕴。(四)强化履责担当,创建责任品牌。把社会责任作为品牌基因,增强责任担当,深化履责实践。强化民生领域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应急保障、乡村振兴,塑造可信赖、受尊敬的责任央企品牌形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增强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引领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持 172 续打造绿色品牌。(五)坚守诚信底线,擦亮金字招牌。把诚信作为品牌命脉,严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操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运营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行业和政府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树立诚信经营典范,提高品牌认可度、忠诚度。四、全面加强品牌过程管理,强化品牌价值提升制度保障(一)加强品牌理念管理。聚焦品牌战略和目标受众,提炼品牌核心价值,打造包容性、协同性、延展性的品牌理念,树立清晰一致品牌主张,对外塑造统一品牌形象。结合企业发展需求、时代审美变迁,优化品牌识别体系,明确品牌口号,建立品牌烙印。(二)加强品牌架构管理。结合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突出差异化竞争优势,科学确定各类品牌定位。基于品牌战略,统筹考虑单一品牌、主副品牌、背书品牌、混合品牌等品牌架构模式,明晰品牌架构体系。规范各类品牌市场布局、层级结构,增强母子品牌价值关联度,积极发挥母品牌增值带动、子品牌提质反哺作用,做强做优做大集团母品牌,做深做实做精核心子品牌,凝聚品牌发展合力。(三)加强品牌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品牌授权准入、动态审核、清查退出机制,加大对擅用、滥用品牌行为的监测、识别和处罚力度,加强违规挂靠、假冒国企问题的梳理排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品牌使用规范。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自有品牌商标注册,预防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常态化开展商标侵权监测,完善商标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协商沟通、舆论维权、法律诉讼等打击侵权行为。173 (四)加强品牌声誉管理。将品牌声誉管理融入企业风险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事前防控部署、事中妥善应对、事后评估修复的品牌危机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好企业品牌资产权益。注重品牌“共生共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带动目标受众和企业共同创建品牌。完善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塑造真实立体、勇于担当的品牌形象。(五)加强品牌传播管理。聚焦目标受众,增强议题设置能力,做精做优传播内容,引发品牌共鸣,带动共同传播。整合传播资源,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资源集约、结构合理、协同高效的品牌传播体系。强化借势传播,紧抓国内外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机遇,有效借助行业知名展会、国际主流论坛等平台,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围绕品牌理念,立足基层一线,讲好品牌故事,推进品牌深入人心。(六)加强品牌体验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全流程品牌体验管理。洞察客户需求和个性偏好,运用工业旅游、公众开放、博物馆展示等方式,精准设计产品、服务、环境体验,逐步推进情景体验、社群体验。围绕利益相关方关切,结合企业资源,整合优化各类品牌接触点,实现品牌与目标受众的紧密连接,增进情感认同。五、全面加强品牌资产管理,系统提升整体品牌价值(一)有效识别品牌资产。加强品牌盘点,定期梳理、精准掌握集团品牌、所属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服务品牌、技术品牌、要素品牌等各类品牌。从市场表现、财务贡献、行业影响等分析各类品牌,174 有效识别品牌资产,建立品牌资产目录,夯实品牌资产管理信息基础数据。(二)科学评估品牌资产。将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价相结合,从管理水平、生态关系、国际经营等不同维度科学评估各类品牌资产,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市场、客户对品牌的认知认可。以评促建推动品牌资产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提升品牌附加值和价值创造内驱力,有力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梯次培育优质品牌资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子品牌特点,制定差异化培育和精细化管理策略,加强对核心子品牌的资源投入和培养力度。结合品牌战略、品牌架构、品牌资产评估状况,建立品牌资产增补退出机制,以注销、转让、出售等方式,逐步淘汰主责不符、形象不佳、价值不高、潜力不大的不良品牌资产。注重并购重组企业优质品牌资产的继承维护,形成整体优势。六、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水平,增强品牌全球影响力(一)明确品牌国际化发展策略。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有梯度、有层次推进品牌国际化布局,推动品牌建设与国际化经营一体推进、同频共振。针对目标市场经济、社会、文化差异,把握不同市场的品牌定位,因地制宜制定品牌国际化发展策略和行动指引,将其纳入企业品牌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二)增强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建立健全品牌国际化管理体系,明确集团总部、驻外机构等各层级管理职责。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境外商标规范管理、品牌风险评估和品牌资产保护制度。立足优势 175 产业加快向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发展,高水平开展并购重组,引入全球优质品牌资产,增强品牌张力和全球竞争力。积极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提升央企品牌认知认可。(三)提升品牌国际认知认同。构建融通中外的品牌文化价值体系,立足区域文化特征和受众需求,探索“一国一策”差异化、精准化传播模式。围绕海外业务发展和品牌布局,适应国际传播新趋势,打造特色鲜明、用户喜欢、影响广泛的外文网站和海外媒体账号矩阵,广泛举办符合当地国情、社情、民情的品牌传播活动,加快形成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加强海外媒体沟通合作,借助大国外交及重大国际项目、活动等放大品牌声量,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强化品牌跨文化融合。推动海外经营机构在海外经营管理、重大项目实施中将 ESG 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主动适应所在国家、地区ESG 规范要求,强化 ESG 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结合属地宗教信仰、风土民情、消费习惯等,按需提供产品、服务,更好融入属地生产生活。深化与国际知名高校、智库、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国际“朋友圈”,提升当地重点群体、关键圈层和周边社群好感度,塑造“有责任、有温度”的国际品牌形象。七、全面加强组织保障,筑牢新时代品牌发展坚实根基(一)加强组织推动。国务院国资委设立中央企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组织推进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责任局,负责具体组织动员、指导督促和成效评估。中央企业要 176 将品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品牌引领、部门协同、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品牌建设专门机构、专职部门,推进品牌建设专业化、体系化发展。(二)加强品牌投入。国务院国资委加强资源统筹,建立中央企业品牌实验室,形成一支品牌理论深厚、熟悉中央企业情况的高水平品牌专家队伍。中央企业要加大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探索建立品牌投入与企业经营收入、利润水平相关联的投入机制。加强品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品牌人才引进、培养、考评、晋升机制。探索搭建品牌管控一体化的数智系统,动态反映品牌管理水平和品牌价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品牌研究机构,为企业品牌建设创新、理论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智力支撑。(三)培育品牌标杆。国务院国资委分行业、分领域总结品牌创新发展模式,选树不同类型优秀品牌创建成果,梯次培育优秀品牌。探索构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联合体,鼓励企业在品牌推广、品牌保护、品牌走出去等方面创新合作,加强聚力协同、资源互通、共享共赢。深化品牌建设交流互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专题讲座、专门培训。中央企业要围绕主责主业和战略布局分批选树各类优秀品牌,发挥先行探路、引领带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四)完善监督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品牌价值考核引导和正向激励,构建中央企业品牌价值评价人工智能大模型,强化目标管理,实现品牌价值提升可衡量、可实现、有成果、有时限。将品牌价值纳 177 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央企业要建立长效品牌考核监督机制,强化品牌建设责任意识,制定品牌工作评价体系,将品牌建设纳入企业考核体系,推进品牌长效发展;强化激励机制,对提升品牌价值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予以适当激励,增强全员参与品牌建设工作的事业心和荣誉感。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透明行为,在运营全过程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央企业多年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践丰富、贡献突出,新时代新征程上责任重大、要求更高。为推动中央企业在新时代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中央企业在经营管理全过程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更大贡献。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责任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企业使命责任和中心任务开展社会责任 178 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全面融入、有机融合。把社会责任理念全面融入企业战略、重大决策和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坚持彰显特色、遵循规律。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凸显自身特色、央企特色、中国特色,同时遵循社会责任工作的普遍规律和通用规则。到 2025 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体系更加规范成熟,社会责任理念与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深化融合,涌现一批优秀履责典范,形成若干典型履责模式。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更加坚实,科技创新、产业引领、安全支撑作用发挥更加突出,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功能价值更加凸显。到 2030 年,中央企业的功能价值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有效,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更加全面充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实现更好发展、发挥更大作用。二、夯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基(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则。不断加强合规管理,突出抓好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合规重点领域,加大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持续强化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诚信建设与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履约质量、商业信誉,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央企的良好形象,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179 (二)不断增加优质供给。突出主业、聚焦实业,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有力服务强国建设,有效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消费需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工具,持续开展质量提升,不断追求卓越质量。强化品牌引领,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培育创建管理科学、贡献突出、价值领先的卓著品牌。(三)筑牢安全应急防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遵守招聘录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帮扶困难职工,关爱职工身心健康。重视职工成长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职代会建设,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持续推进民主管理。三、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五)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加快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发挥关键人才作用,加快取得一批原创成果。深化创新协同,更好发挥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主导作用。180 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完善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六)着力强化产业引领。不断优化调整产业布局结构,深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加快推进现代产业链建设,充分发挥主体支撑与融通带动作用,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对接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加强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在产业、资本、技术、采购与招投标等领域的合作,引领带动民营和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七)有力提供安全支撑。增强关键产品和基础原材料保障能力,加强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网络运行管理,切实做好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保供稳价,强化民生领域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资源安全、骨干网络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方面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加强专业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四、提升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水平(八)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强化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增强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给,努 181 力引领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承担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九)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积极促进共同富裕。整合资源,凝聚合力,深化拓展、创新完善产业帮扶、消费帮扶、人才帮扶、就业帮扶、教育帮扶等举措,提高帮扶实效,帮助定点帮扶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对口支援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脱贫地区加快发展。(十)积极服务民生事业。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工作,积极服务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带头吸纳残疾人就业、安置退役军人,积极带动农民工、脱贫群众就业增收。热心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和社区治理,力所能及地帮助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心老龄事业发展,支持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发展。五、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十一)有效开展海外履责。带头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以及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落实“八项行动”,共享发展成果和机遇,助力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在海外发展中注重属地化经营,积极带动当地就业,坚持 182 绿色低碳发展。自觉遵守国际及所在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和宗教习俗。积极统筹资源做好境外安全与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中外方员工、海外项目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民生发展和减贫事业,主动谋划实施一批高质量“小而美”民生项目,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民心相通。(十二)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将 ESG 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积极把握、应对 ESG 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控股上市公司围绕 ESG 议题高标准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高水平 ESG 信息披露,不断提高 ESG 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增强在资本市场的价值认同。推动海外经营机构在海外经营管理、重大项目实施中将 ESG 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主动适应所在国家、地区 ESG 规范要求,强化 ESG 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六、组织保障(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发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把社会责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重大事项。加强统筹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明确、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社会责任专门工作机构。落实社会责任经费保障,加强资金支出管理。加强社会责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十四)健全制度机制。中央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快建立健 183 全社会责任工作制度体系,不断提高社会责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将社会责任工作纳入战略规划,鼓励制定社会责任相关专项规划。健全重点领域社会责任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制度。(十五)深化履责实践。中央企业要立足实际、发挥优势,主动谋划开展特色履责实践,加强上下协同、内外联动,逐步形成一批影响力大、参与面广、辨识度高、可持续性强的社会责任品牌项目、品牌活动。鼓励构建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管理实践模式,探索数字化赋能社会责任管理实践。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管理,积极带动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和广大用户共同履责,构建社会责任生态圈。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相关领域理论研究、标准规则制定、指标体系构建等基础性工作。(十六)加强沟通传播。中央企业要丰富社会责任传播形式与内容,加强国际国内履责传播,深化与利益相关方交流沟通,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建立规范的社会责任报告定期编制发布制度。鼓励编制发布相关领域专项履责报告,逐步形成以社会责任报告为统领,相关领域专项履责报告为支撑的社会责任报告体系。(十七)完善监督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运用对标管理、典型引领、专项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功能价值评价体系。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强化激励约束,持续提升社会责任工作水平和能力。184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 号)同时废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42024 年年 1 1 月月 9 9 日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444 号公布号公布 自自 20242024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日 起施行)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 185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中央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186 第二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187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中央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中央企业可明确 1 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 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188 (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四)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 189 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190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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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二二五年九月目录目录国家政策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1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02 号)15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发布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4239 号)23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23 号)3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546 号)356.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540 号)39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25 号)43河南省政策篇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56 号)47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424 号)53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 号)6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67 号)69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519 号)79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0 号)85郑州市政策篇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 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4157 号)93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市专精特新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61 号)115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515 号)123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524 号)133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51 号)139国 家 政 策 篇国 家 政 策 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公平竞争第三章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第四章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五章第五章规范经营第六章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第三条第三条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五条第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第六条第六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第七条第七条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第八条第八条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2国 家 政 策 篇济发展的氛围。第九条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二章公平竞争第十条第十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4国 家 政 策 篇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能作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第五章规范经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6国 家 政 策 篇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第六章服务保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8国 家 政 策 篇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第七章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0国 家 政 策 篇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1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12国 家 政 策 篇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1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本法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14国 家 政 策 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 2024 年 10 月 18 日国务院第 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李强2025 年 3 月 17 日1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8 号公布2025 年 3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02 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16国 家 政 策 篇关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第七条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款项支付规定第八条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九条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十条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1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18国 家 政 策 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1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20国 家 政 策 篇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2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2国 家 政 策 篇四部门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423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现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 年)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4 年 12 月 12 日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 年)中小企业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举措,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关键路径。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工信厅企业202010 号)印发以来,中小企业数字化进程明显加快,发展质量显著提升。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由点及面、由表及里、体系化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制定本方案。2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与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工程等有机结合,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为抓手,“点线面”结合推进数字化改造,加速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和深度赋能,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着力提升供给质效和服务保障水平,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到 2027 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百城”试点取得扎实成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改造应改尽改,形成一批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四级的转型标杆;试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全国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 75%;中小企业上云率超过 40%。初步构建起部省联动、大中小企业融通、重点场景供需适配、公共服务保障有力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赋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二、重点任务(一)深入实施“百城”试点1.因地制宜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分批支持 100 个左右城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因地制宜探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路径,推动 4 万家以上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其中 1 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更新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细化实施要求和流程规范。制定试点城市数字化转型绩效评价办法。研究探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强化激励约束。(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2.纵深推动工业大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向基础较好的工业大县大范围复制推广试点城市工作经验和成果,依托县域优势产业推动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重点中小企业的应用推广,打造一批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四级的中小企业标杆。推动工业大县产业链与产业集群“链群”同转,实现县域中小企业规模化、普惠式数字化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二)分类梯次开展数字化改造24国 家 政 策 篇3.面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系统化集成改造。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面“建档立卡”,“一企一策”靶向推动数字化水平系统提升。引导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下的企业加强关键业务系统部署应用与跨系统集成改造,实现数字化水平向更高层级提升跨越。支持数字化水平三级及以上企业开展高价值集成应用创新,围绕产品数字孪生、设计制造一体化、个性化定制等复杂场景开展系统化集成改造,培育一批四级标杆企业。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造一批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打造“5G 工业互联网”升级版,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设一批 5G 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4.面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实施重点场景深度改造。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与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协同衔接,以“智改数转网联”为重点,优先支持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下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实施软硬件一体化改造,打造产品工艺仿真、设备预测运维、产线智能控制等场景样本,加快行业普及推广。鼓励数字化水平三级及以上企业对标同行业标杆企业,开展更高水平改造。聚焦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重点推动中小企业开展“哑”设备改造和关键设备更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5.面向小微企业推广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加快中小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数字化基础水平。完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等多层次云平台布局,推动现有工业软件产品云化迁移,形成云化软件供给目录。加速关键设备、业务系统上云,推广基于云的设备运行监测、产品性能仿真以及数据存储、建模分析等普惠应用。在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集群、园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规模化建设应用,为中小企业上云用云提供基础支撑。支持地方探索“上云券”“算力券”等优惠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上云用算提供支持。鼓励算力中心提供“随接随用、按需付费”的云端算力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用算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2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三)推进链群融通转型6.推广龙头企业牵引的供应链“链式”转型。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推动中小企业主动融入大企业的供应链,强化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上的配套能力。持续梳理遴选中小企业“链式”转型典型案例,编制发布案例集。(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7.推广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驱动的产业链“链式”转型。支持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打造产业链协同能力,面向细分行业梳理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及数据要素、知识模型、工具软件等要素清单,面向中小企业推广行业共性数字化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提升产业链整体数字化水平。基于平台汇聚、组织制造资源,实现市场订单、研发资源、生产原料等与中小企业精准匹配,打造共享制造、个性定制、众包众创等新模式新业态,加速平台经济赋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8.推广以集群、园区为单位的“面状”转型。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集群、园区引进或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标准化、模块化、解耦化的数字工具与服务,打造贯通工具链、数据链、模型链的数字底座,大力推广集采集销、中央工厂、众包众创等协同转型新模式,带动集群、园区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整体提升。探索发展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域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构建虚实结合的产业数字化新生态。(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四)推动人工智能创新赋能9.发布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指引。编制发布中小企业与人工智能融合应用推进指南,明确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实施的主要模式、典型路径,为中小企业提供可落地、易操作的参考指引。鼓励各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案例征集遴选,培育挖掘视觉质量检测、客户画像与精准营销、财务管理自动化等一批典型场景,为中小企业提供借鉴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26国 家 政 策 篇10.加强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推广。发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现场交流活动的平台作用,宣传推介人工智能赋能中小企业典型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加快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复制推广。鼓励各地参考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典型应用案例、应用图谱等,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测、运行维护、经营管理等中小企业关键业务场景应用普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11.强化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基础。支持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等开源社区牵头成立人工智能开源社区,聚焦中小企业特色需求设立专题人工智能开源项目,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训练框架、开发示例、测试工具和开源代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开源项目,降低人工智能部署开发门槛。鼓励龙头企业、交易机构、平台企业、数据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建设公共数据集、行业数据集,为中小企业提供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高质量数据。建设一批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垂直行业大模型,强化中小企业大模型技术产品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五)深度激活中小企业数据要素价值12.提升中小企业数据管理、利用能力。鼓励各地面向中小企业加强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标准应用推广,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全过程数据采集,加快大数据系统建设部署,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鼓励中小企业探索数据创新应用,引导中小企业面向业务需求开展数据建模分析,实现精益生产、精细管理、精准营销等业务能力提升,推广服务型生产、增值服务、共享经济等数据驱动的新模式新业态。(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13.加强中小企业数据资源供给与价值开发。鼓励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清洗标注、交易撮合、分析挖掘等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普惠的数据服务。探索打造以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推动大中小企业间实现研发设计、设备状态、交易订单等高价值数据安全可信流通,拓宽中小企业数据获取渠道。(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2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估,加强对中小企业数据资产依法依规入表的指导,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维护中小企业数据资产权益。(财政部牵头负责)(六)提升数字化转型供给质效14.供需适配发展“小快轻准”产品。围绕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推动龙头企业联合工业软件企业开发数字化专用工具,培育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形成供需图谱。推动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不同厂商提供开放接口,提升“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数据互联互通与跨平台互操作能力,增强产品易用性及开发便捷性。支持地方建设“小快轻准”资源池,通过线上宣传、线下体验等方式加快产品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15.培育壮大数字经济领域优质企业。推动龙头企业数字化团队对外输出服务,推进现有工业互联网平台与垂直行业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具有较深知识积累和优质服务能力的行业型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以数字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在 5G、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化领域加大创业创新力度,着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七)提高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16.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准工作组,研制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构建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价体系。编制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为中小企业改造实施提供专业指导。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准验证、推广,强化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的标准适配与信息共享,推动中小企业全面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17.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载体。基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善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功能,打造满足行业共性需求和企业个性需求的工具箱、资源池、案例库。推进地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与全国平台数据互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应用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地方合规探索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载体运28国 家 政 策 篇营机制。推动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信息平台资源共享,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18.全面增强中小企业数据与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态势感知、工业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产品部署应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和数据安全演练,提升中小企业网络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购买网络安全保险等方式降低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组织建立部省联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体系,加强横向跨部门资源调度与纵向跨层级工作协同。推动各地强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力量,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同,明确重点工作组织分工,构建定期监测、指导、评估、培训、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二)加大资金支持。深入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针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提供贴息支持,分行业常态化组织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专门信贷产品,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支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特别是数字化转型的金融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人才保障。利用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面向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分层分类提供培训课程资源,组织开展大规模数字化培训。开展数字化转型职业标准、人才标准开发与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提供专业人才支撑。依托“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等加大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育力度,壮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队伍。(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2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四)促进交流互鉴。常态化举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现场交流活动,加强沟通合作。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开展对口协作,推动转型资源共享共用与典型经验复制推广。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活动,促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供给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市场需求精准对接。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经验,推广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五)深化国际合作。依托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用好亚太经合组织中小企业部长会议、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平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秀解决方案、产品服务、标准规范走出去。(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30国 家 政 策 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汇集各方资源力量帮助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出海服务的系统化供给,组织服务机构与有出海意向的中小企业精准化对接,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二、重点工作(一)政策入企服务。(一)政策入企服务。加大境内外政策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力度,提供目标国别(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准入、产业发展、市场分析等信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宣传和解读企业出海支持政策。建立在线学习课程库,为中小企业提供实操性强的学习资源。加大出海实践案例宣传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对出海前景的理解认知。鼓励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提高政策直达及时性和精准性。(二)市场开拓服务。(二)市场开拓服务。梳理优势产业信息,与目标国别(地区)产业部门、平台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览活动力度,组织举办各类跨境撮合活动,精准对接海外客户资源。加大对境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3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研究和对接力度,精准匹配中小企业海外技术合作需求,开展国际标准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高质量云服务保障。鼓励互联网平台、新媒体等发挥品牌、市场、渠道、技术、算力优势,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港澳国际化服务机构资源能力优势,帮助中小企业“借船出海”。(三)国际人才服务。(三)国际人才服务。支持运用国际人才平台机构资源帮助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化人才引进渠道。支持企业联合专业院校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开展研修实训、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活动,加大国际化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建立属地人才培训机制,通过搭建海外用工服务平台、开展项目用工协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属地人才服务。(四)管理提升服务。(四)管理提升服务。聚焦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跨境运营、碳足迹、品牌推广、属地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领域,提供定制化管理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针对目标国别(地区)市场准入、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财税法规、劳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标准、数据安全防护等,开展跨境合规指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满足属地及供应链社会责任要求,提升海外形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适配或开发中小企业出海相关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五)跨境金融服务。(五)跨境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积极开展跨境融资产品创新,开发与中小企业轻资产、成长性好、灵活性高等特点相匹配的跨境融资产品,提升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对出海中小企业境外业务的支持。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拓展境外融资渠道,提供金融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服务,防范目标国别(地区)外汇管制政策变动、外汇储备不足、汇率波动等金融风险,引导中小企业选择安全、优质的金融合作伙伴,预防金融信息泄露风险。(六)权益保护服务。(六)权益保护服务。发挥律师事务所、税务服务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合法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策略、税务影响分析与税务筹划、跨境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海外权益保护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国际商标注册代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指导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涉外应急服务通道,提升中小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效率,建立联动协作的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健全32国 家 政 策 篇完善海外维权援助体系。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协调保障。(一)强化组织协调保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与服务机构、中小企业间的协同联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灵活多样开展行动。(二)汇聚优质资源。(二)汇聚优质资源。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各类服务资源优势,增强服务资源供给的系统性、精准性、有效性。发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作用,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支持服务机构针对有出海意愿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提供定制化服务方案。(三)强化宣传引导。(三)强化宣传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设置“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行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等,适时总结推广各地、服务机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服务活动,营造出海服务助企惠企良好氛围。(四)及时总结报告。(四)及时总结报告。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出海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每年 12 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 年 1 月 15 日33国 家 政 策 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546 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助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一)推动工作机制走深走实。(一)推动工作机制走深走实。各级派出机构要持续深化央地协同,强化“四级垂管”效能,协同配合区县工作机制提升企业摸排和筛选质量,推动解决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和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工作机制各环节,健全内部配套机制,精准匹配融资需求,实现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二)突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二)突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各级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倾斜对接帮扶资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公平精准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力支持小微外贸企业,依托进出口贸易场景及3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订单、物流等数据要素,提升信用评估和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增长。着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丰富完善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强化住宿、餐饮、文旅以及新场景新业态消费领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助力扩内需促消费。三、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有效供给(三)保持信贷稳定增长。(三)保持信贷稳定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真实有效的经营性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信贷供给,力争实现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各金融监管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对改革化险等任务较重的地区和机构,可实行差异化安排。(四)合理确定信贷价格。(四)合理确定信贷价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可持续性。深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加强专业化体系建设,提升业务集约化管理水平,提高风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规范与第三方合作行为,增强自主服务能力,改善客户触达,缩短融资链条,降低小微企业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四、持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量(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金融业务的内部资源保障,在信贷规模配置、绩效考核、工资费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保持倾斜支持力度不减。根据信贷规模增长、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优化小微金融条线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力量配备。落实尽职免责政策,细化尽职免责情形,建立明确的免责工作机制和异议申诉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到“应免尽免”。(六)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六)优化金融服务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首贷户发掘和培育,合理下沉服务重心,提高活跃小微经营主体融资覆盖面。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续贷办理流程,健全续贷管理机制。优化信贷结构,做好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小微企业法人服务。围绕小微经营主体日益多元36国 家 政 策 篇化的金融需求,深化“信贷 ”服务模式,提供支付结算、财务咨询、汇率避险等综合服务,提升精细化、差异化服务水平。五、深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七)强化内部机制建设。(七)强化内部机制建设。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保险业务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董事会、管理层要定期研究业务发展情况,明确专门部门牵头统筹推进。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保险统计,提升客户信息收集、识别准确度,建立健全内部数据库,夯实数据统计基础。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制定保险条款,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促进保险产品更加契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需求。(八)丰富保险产品服务。(八)丰富保险产品服务。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推广适应小微经营主体需求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突发灾害、货物运输等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产品。发展适合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领域的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专属保险和服务。提高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咨询、核保、理赔等环节的服务效率和线上化程度,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和材料要求,提高理赔时效性。六、形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生态(九)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九)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找准经营定位,探索可持续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避免无序竞争,形成差异化的良性供给格局。加强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关注重点业务风险状况,做实贷款风险分类,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倾斜核销资源。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规范发展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做好风险监测分析,平衡好风险防范和风险容忍的关系,继续做好数据抽查核实,真实反映金融服务效果。(十)增强协同发展效能。(十)增强协同发展效能。各级派出机构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量政策,形成助企帮扶政3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策合力。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推动提升数据质量,指导金融机构有效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化科技运用,探索整合内外部数据,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分析研判,关注金融服务对企业后续经营的作用。用好监管评价工具,推动辖内金融机构以服务小微企业作为引擎,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级派出机构、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加强宣传推广,用可感可知的具体案例提升公众知晓度,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5 年 5 月 7 日38国 家 政 策 篇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5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各有关能源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提出以下若干举措。一、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一)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一)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投资核电项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水电、油气储备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二)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二)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有序推动发展绿电直连模式,研究出台支持智能微电网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推动大功率充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三)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三)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参与研究制定能源科技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鼓励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与民营企业协同攻关,实现成果开放共享。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国家科技专项,引导民营企业与国企、其他机构协同创新,针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攻关。支持“沙戈荒”大基地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应用一定规模的前沿技术光伏组件,助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四)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四)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民营能源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在煤矿、电厂等智能化改造中发挥更大作3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用。鼓励民营企业推进风电场、光伏电站构网型技术改造,创新“人工智能 ”应用场景,提高出力预测精度、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育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五)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五)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引导民营企业更便捷进入油气市场竞争性环节。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许可管理,提升许可工作服务水平,推动承装(修、试)企业提质增效。制定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施工企业积极参与电网建设。研究推进电力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市场化改革,促进技术监督服务市场向民营企业开放。(六)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六)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制定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拓展至160 千瓦及以下民营用电企业,进一步降低办电成本。电网、油气管网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能源企业要及时公开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输送能力、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等信息,为民营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探索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能源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持续支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开发更多符合能源领域民营企业特点的专项信贷产品。(七)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七)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健全能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依法监管整治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行政不当干预等行为,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发电企业利用“发售一体”优势违规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监管,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为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营造良好环境。三、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八)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八)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简化能源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地方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能源项目,实行一窗受理、在线并联审批。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40国 家 政 策 篇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提高配电网特别是 1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的核准或备案办理效率。(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能源领域政企沟通协商制度,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完善民营企业权益维护机制。深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公开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规范检查程序,限制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加强能源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完善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修复等机制,规范失信约束措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稳妥开展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绿色能源项目合作,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利用国内外智库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向能源企业宣介有关国家能源政策,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帮助。各地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主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协调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国家能源局2025 年 4 月 23 日41国 家 政 策 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挥金融助力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支持作用,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 号)要求,会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金融对稳就业、扩就业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决定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申请门槛。一、降低申请门槛。将小微企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稳岗扩岗控制标准调整为:在申请贷款前 1 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成立年限、用工人数、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等其他标准仍按原要求执行。二、扩大对象范围。二、扩大对象范围。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对象由小微企业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符合以下标准的个人可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 6 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 1 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三、提高授信额度。三、提高授信额度。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由 3000 万元提高至 50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 1000 万元。四、降低利率水平。四、降低利率水平。在符合风险定价原则和监管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原4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 4%、最低可至 2.9%。五、创新服务模式。五、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部分的融资需求,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给予支持。优化“创业担保贷款 ”业务流程,对创业担保贷款审核通过的可合并办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进一步提升贷款便利度。六、做好工作衔接。六、做好工作衔接。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稳岗扩岗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贷款流程、贷后管理以及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 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化政银合作,积极拓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合作银行范围,探索开发数字化、线上化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产品。要与合作银行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堵点难点,完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推荐机制,推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扩面增量。要会同合作银行按季度调度上报吸纳带动就业核实情况、发放贷款笔数金额和贷款余额、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数量等信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5 年 3 月 6 日44河 南 省 政 策 篇河 南 省 政 策 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56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2025 年 2 月 4 日河南省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河南省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决策部署,确保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比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 个百分点以上,打造物流降本增效先行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降低物流体系运行成本(一)优化物流枢纽设施网络。(一)优化物流枢纽设施网络。提速提质建设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设施,支持周口、驻马店争创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积极创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开展区域物流枢纽评估、调整工作,布局建设 15 个左右省级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打造功能复合、高效联通的物流设施群和物流活动组织中心。依托物流枢纽(园区)联盟,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沿边地区合作,协同开展干线运输、跨境物流、区域分拨、铁海联运等业务,构建跨区域物流通道网络和分工协作体系。支持郑州加快实施城郊大仓基地建设方案,接续推进洛阳、开封、新乡等型大城市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加快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4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发展,拓展农村客运站货运、邮政快递等综合服务功能,推广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型,畅通快递进村“最后一公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多式联运体系。(二)完善多式联运体系。强化国家、区域物流枢纽与物流通道、末端配送等功能设施对接,完善机场、港口、铁路等枢纽集疏运体系,提升进场、进港道路标准,打造稳定运行、集约高效的多式联运产品,增强全程服务组织能力。创新“卡车航班”运营模式,建设航空货运空侧捷运系统。加快空陆联运“一单制”交通强国试点建设,积极申建“一单制”“一箱制”试点,探索应用标准化多式联运电子运单。完善多式联运标准框架体系,推进高等级标准制定、修订。(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中豫航空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优化运输结构。(三)加快优化运输结构。编制全省高铁物流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高铁货运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及配套支持政策,高标准推进郑州航空港高铁物流园区建设。加快实施内河航运“11246”工程,有序推进周口港、信阳港和漯河港等港口铁路专用线、疏港公路建设,完善集装箱运输体系,加强与沿海港口联系合作,打造一批内外贸精品航线。推行“一口价”“量价挂钩”等铁路货运定价方式,全力推动大宗散货和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深入实施综合货运枢纽“134N”工程,打造一批千亩以上综合货运枢纽,推进空港、铁路港、公路港、出海港联动发展。力争到 2027 年,铁路、水路货运周转量较 2024 年分别增长 5.7%、10%左右。(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豫航空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现代物流与生产力布局协同发展。(四)推进现代物流与生产力布局协同发展。完善“通道 枢纽 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一体规划、同步推进产业布局与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物流对重大生产力布局的支撑保障作用。开展现代物流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推动以物流为主导产业的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提升供应链组织能力,完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内物流服务“区中园”功能,支撑制造业高质量集群化发展。加快打造枢纽经济优势,做大做强临空经济、临港经济、高铁经济,力争到 2027 年,培育形成 5 个左右省级枢纽经济先行区,争创国48河 南 省 政 策 篇家物流枢纽经济区。(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降低物流资源配置成本(五)推进铁路体制改革。(五)推进铁路体制改革。优化整合铁路货运物流资源,支持铁路货运场站开展物流服务经营活动,推进铁路干线运输与“两端”物流服务市场化对接,推动铁路货运向铁路物流转型发展。创新铁路物流产品,大力发展高效稳定、市场化的直达货运班列,提升高铁快运发展水平。完善铁路货运价格灵活调整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经营创效活力。支持铁路场站完善物流设施设备,推进铁路专用线共用,提高运营服务水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动公路货运市场治理和改革。(六)推动公路货运市场治理和改革。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开展公路货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严查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加大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假牌套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外)从业资格管理改革,促进从业资格证便利申领。加强柴油货车路检和入户检查,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优化收费公路政策,深入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探索逐步扩大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范围。优化城市货运网络规划设计,合理设置货车通行区域、线路、时段。(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快物流数据开放互联改革。(七)加快物流数据开放互联改革。探索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物流信息平台,嵌入冷链物流、城市配送、多式联运等数字化应用功能,提升物流智治水平。加快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部省联动试点建设,完善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体系。健全企业物流数据采集、提取、应用、保护等机制,促进企业物流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加快物流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健全物流企业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降低物流协同组织成本4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八)加快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八)加快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物流、产品、供应渠道等资源,提升物流管理水平和制造效率。鼓励大型工商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工商企业量身定制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推动大宗商品物流园区拓展、完善交付交割、结算融资、通关保税等功能,加快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积极发展干散、罐式集装箱等专业化载运器具,推进“先查验后装运”模式试点工作,支持中欧班列大宗商品“散改集”。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动国际供应链提质增效。(九)推动国际供应链提质增效。强化航空港区引领作用,实施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空货运三年倍增行动,拓展加密国际航线,加快发展本土主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构建连接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空中经济廊道。推动中欧班列扩能提质和运贸产一体化发展,建成投用一批海外分拨集疏中心和分拨基地,创新推动大宗商品、新能源汽车应用“海铁直运”等新模式,打造贯通欧亚的陆上经济走廊。拓展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加快建设一批双向跨境电商贸易平台和海外仓。编制临港产业规划,提升港口铁水公水联运、大宗商品集散分拨等服务能力,深度融入全球海运服务网络。完善海关通关设施设备,提升物流通关效率。(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郑州海关、中豫航空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大物流企业引育力度。(十)加大物流企业引育力度。聚焦国际物流、冷链物流、快递电商等关键领域,制定招商清单,组织精准招商,争取引进新设一批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和运营结算中心。培育 100 家物流“豫军”企业,力争到 2027 年,3A 级以上物流企业超过 400 家。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现代供应链运营商转型发展,推进空、铁、公、水运输企业等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加快培育一批多式联运龙头企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整合国有物流资产,组建骨干物流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降低物流技术升级成本50河 南 省 政 策 篇(十一)推动物流数智化发展。(十一)推动物流数智化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物流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加强 5G 和北斗等底层战略技术应用研发、重要物流装备研发、智慧物流系统化集成创新,发展“人工智能 现代物流”。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推广无人车、船、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完善智能快递箱、冷链智能自提柜、智能充换电站等设施。推进物流设施设备智能化升级,提升物流枢纽和物流园区智慧化水平,争创国家智能化仓储物流示范基地。持续开展全省物流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支持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承办物流类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加强电动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出口仓储设施建设,畅通联运通道和跨境物流通道。(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快物流绿色化转型。(十二)加快物流绿色化转型。大力发展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到 2025 年年底,除应急车辆外实现全省城市建成区物流配送、邮政用车基本新能源化。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支持物流枢纽场站、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绿色化升级,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推动零碳车队、零碳物流园区建设。支持物流园区、交易市场等建设屋顶光伏电站,构建物流自给能源系统。鼓励物流园区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推进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公安厅、邮政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升物流标准化发展水平。(十三)提升物流标准化发展水平。搭建全省物流行业标准框架,制定一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完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关键领域物流标准和冷链物流、应急物流等专业物流标准,加快即时配送、网络货运等新模式、新业态标准建设。鼓励物流园区应用标准化设施设备和装载器具,推进货车车型标准化,鼓励生产企业参与多式联运装备研发生产。推动跨行业、跨环节标准协同衔接,打通“公转铁”“公转水”堵点。(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5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十四)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十四)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内河航运、城郊大仓基地等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建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集中财力加大对现代物流薄弱环节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中小物流企业金融服务产品。探索组建物流数据信用联盟,破解物流行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大仓储物流用地支持力度。(十五)加大仓储物流用地支持力度。支持依据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科学布局建设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按规定予以支持。对利用自有划拨土地自行改建为物流仓储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十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十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物流技术装备研发制造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铁路口岸纳入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省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人,调度分析本领域降低物流成本情况,加强工作协同、沟通对接。各地要对照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要适时组织开展阶段性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52河 南 省 政 策 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424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2024 年 12 月 19 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发挥服务业对经济发展主引擎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1.提质发展现代物流。1.提质发展现代物流。制定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力争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比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 个百分点左右。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各地出台支持绿色低碳运输、清洁能源车辆及货运船舶应用、集装箱多式联运等优惠政策。鼓励争创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 级物流企业、全国物流 50 强企业、全国民营物流 50 强企业,培育物流“豫军”企业,利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给予支持;对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范围内及物流“豫军”企业投资建设总投资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 3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钢材、粮食、化肥、集装箱等竞争性货源,按照规定给予铁路运价优惠。2027 年 12 月 31日前,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5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税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大力发展现代金融服务。2.大力发展现代金融服务。鼓励引入外商独资银行,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在豫设立区域总部及业务总部、后援中心、结算中心,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集聚,大力引进保险金融资本。设立总规模 30 亿元的省级天使投资母基金,推动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加速流动,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制定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政策,引导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信阳、南阳申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有效提升科技服务水平。3.有效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布局建设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仪器设备向科技服务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 20 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将与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且上一年度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科技贷”损失补偿比例提高至 80%。(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快发展高端商务服务。4.加快发展高端商务服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凡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等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承办国内外知名展会、大型会议、高端论坛,对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的净展位费、人员机票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类补助,最高不超过 90%。全面放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理省级以下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规定,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4河 南 省 政 策 篇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5.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5.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度假区争创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鼓励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更新游乐演艺、展陈展示、索道缆车等设备。加大优质剧目、演唱会、体育赛事等引进力度,引导剧本娱乐、沉浸式演艺健康发展。支持依托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工业遗产、博物馆等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在认定评级、宣传推广、平台搭建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社会资本与文博单位合作拓展文创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参与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充分发挥 240 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效用,简化文化旅游场所预约流程,提升支付便利度,支持在境外游客旅游热点城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实施“引客入豫”行动,对文旅企业组织境外游客来豫旅游、赴境外开展营销活动予以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边检总站、人行河南省分行、省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推动公共服务改革创新。6.推动公共服务改革创新。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利用培训、疗养机构闲置资产发展养老托育服务,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运营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加快家政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家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上门服务。引导居民和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多元化扩大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和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停车泊位、智能快件箱、文体休闲设施供给。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教育、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支持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共享,逐步推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错时、延时和夜间开放。(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丰富住宿餐饮供给。7.丰富住宿餐饮供给。鼓励各地发展文化主题酒店、特色民宿和乡村客栈,推动住宿企业线上线下互动融合,支持在城市近郊建设“平急两用”型酒店。打造餐饮品牌,加强老字号餐饮品牌饮食类非遗项目宣传、保护,鼓励地方传承创新豫菜特色菜系烹饪技艺,研究制定豫菜制作标准。鼓励发5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展夜间餐饮、休闲餐饮、文旅主题餐饮。支持餐饮经营主体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培育新供给行业标杆。8.培育新供给行业标杆。聚焦新零售、新餐饮、新文娱、新社会服务、两业融合等重点领域,发布“四个 100”(百个项目、企业、品牌、运营商)服务业新供给企业(项目)榜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 20%给予支持,向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和金融机构推荐,加强项目用地保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持续激发全社会消费活力9.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9.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大力推进交通运输、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等服务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车和营运货车车辆更新,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按照规定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更新、二手车置换、高能效(水效)等级家电购置等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加大政策力度。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对 2024 年2025 年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不超过 3 万元;对2026 年2027 年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不超过 1.5 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10.全方位提振住房消费。10.全方位提振住房消费。取消商品住房限制政策,鼓励开展现房销售,支持各地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对多子女家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可提高 20%贷款额度,支持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以贷定缴,鼓励各地开展商转公、组合贷业务。对各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规定继续按照不超过 2%的贴息率予以支持。鼓励各地自主制定补贴措施,对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等所需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管局、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6河 南 省 政 策 篇11.加快培育新兴消费业态。11.加快培育新兴消费业态。鼓励知名品牌在我省开设全国或区域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举办新品发布会。支持各地利用商圈、街区、旅游景区等因地制宜发展夜间经济,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夜经济集聚区,给予所在县(市、区)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对经复核评定为合格等级的省级夜经济集聚区,给予所在县(市、区)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依托旅游景区建设航空飞行营地、垂直起降场地,开发观光游、主题游、体验游等低空旅游产品,每年发放不少于 1000 万元低空消费券,执行期限至 2027 年12 月 31 日。鼓励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围绕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开发适老化产品。(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培育壮大经营主体12.做大做强领军企业。12.做大做强领军企业。鼓励企业争创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 100 强等,利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首次入围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支持。鼓励各地积极招引知名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销售、结算、财务等职能型总部。引导服务业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并购重组,支持引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鼓励各地自主开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评选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示范项目并给予适当奖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3.助力支持中小企业。13.助力支持中小企业。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发挥省中小企业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扶持作用,鼓励中小服务业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争创单项“冠军”。按照规定落实服务业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实施范围。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单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按月征收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业企业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推行中小服务业企业歇业备案制度,做好税务、社保等配套工作。(省发展改革委、5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4.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14.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流动商贩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商户使用网络平台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允许合法合规个体工商户电商自由进入。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5.鼓励引导“个转企”“小升规”。15.鼓励引导“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成立日期和保留行业特点,并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不超过上一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用总额的 60%返还稳岗补贴,并按照规定落实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按照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照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建立完善服务业“准规上企业清单”“易退库企业清单”,对升规潜力大的企业实施省、市、县三级联合帮扶和靶向培育,鼓励各地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支持。(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夯实服务业发展载体平台16.支持培育园区和平台型企业。16.支持培育园区和平台型企业。对省级枢纽经济先行区所在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建设完善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为平台企业依法依规核验第三方资质信息提供服务。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平台,完善“一站两仓”(独立站、前置仓、海外仓)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按照规定延续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并在通关、税收征管和支付结算等方面依58河 南 省 政 策 篇法给予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商贸类平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财政厅、人行河南省分行、省税务局、郑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17.健全服务业信用体系。17.健全服务业信用体系。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开展服务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救济机制,提高信用监管科学化水平。实行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持续推进减证便企。鼓励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防范市场经营风险。(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8.打造服务业名牌名品。18.打造服务业名牌名品。鼓励服务业企业参与国内外行业权威榜单排名及相关荣誉评选,支持入选企业(单位)申报相关领域头部和高成长企业。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加强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权保护,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品牌维权、争端解决机制,推进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数据共享,推动商标品牌保护、纠纷处置跨境(区域)协作。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省市场监管局、版权局、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9.加强重大项目储备和实施。19.加强重大项目储备和实施。符合条件的省本级重大服务业项目可根据需要申请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鼓励各地同步加强本级重大服务业项目研究谋划经费保障。对符合省重大项目施工和要素保障条件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林地定额指标当地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能耗指标由省级统筹安排,并实行环保管控豁免,确保不间断施工。推荐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参与全省重点项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全力加强要素保障20.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20.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支持第一、第二产业用地向服务业用地合理转换,探索第二、第三产业混合的土地供应政策和管理机制,鼓励采取盘活存量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对利用存量房5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在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使用收回闲置土地建设服务业项目的,在确保地价款当年能够全部缴清的情况下,可先支付 50%的地价款。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允许国家支持项目和纳入省重点项目库、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库项目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1.强化财政金融支持。21.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引导各类资本加大服务业领域项目投入。统筹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按照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出资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政府投资平台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运营,开展中小微服务业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服务业企业和新业态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服务业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品范围,积极推广“信易贷”“招易贷”新型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业务,引导政策性银行为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研发等提供中长期限、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继续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的 1%提供资金支持。(省委金融办、河南金融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2.加强人力资源支撑。22.加强人力资源支撑。持续开展招才引智行动,建立健全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保障和激励机制。服务业创新人才取得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相关股权形式奖励的,可按照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省内高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业创新发展需要增设一批特色学科和专业。支持各类教育机构、企业、园区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鼓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定期推出一批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持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60河 南 省 政 策 篇23.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23.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保障各类服务业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放宽服务业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权比例、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逐步取消充分竞争性服务业准入限制。对电力、油气等行业中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服务领域实行网销分开,放宽上下游竞争相对充分服务业准入门槛。推动企业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和开办运输企业、餐饮店等“一件事”高效办理,新开办经营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暖网”报装,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行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开办极简办理。(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4.加强包容审慎监管。24.加强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涉企部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行为,降低信用等级较高的服务业企业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对统一供货、统一管理的连锁服务业企业(直营店)抽查结果通用。因地制宜对在特色街区、特色餐饮店、夜经济区域周边临时停车实施柔性执法。依法制定并细化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和标准,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服务业企业自觉遵规守法。鼓励各地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服务业企业提供常态化免费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5.引导规范行业自律。25.引导规范行业自律。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自治。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科学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内人才评定、职业技能认定等互通互认。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省民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协同做好组织保障工作26.加强组织领导。26.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建立省市联动服务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服务业发展重要规划研究和政策落实统筹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强化协同配合,切实担负完成行业目标任务6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的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发挥主阵地作用,做好政策落实和细化配套工作,持续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7.加强统计监测。27.加强统计监测。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服务业常态化统计监测机制,完善重点指标监测预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制度。鼓励社会机构研究编制专业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指数,动态监测评估专业服务业发展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8.加强系统培训。28.加强系统培训。定期开展服务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专项培训,全面提升领导干部推动服务业发展能力。支持各地加大服务业管理人才培训力度,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优秀服务业企业家队伍,助力全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2河 南 省 政 策 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 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6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累计不超过 3 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创办人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积极引导科研院所、企业专业人才参与创业辅导、用工培训、技能提升等服务活动。加强本土电商经营人员专业培训和技能实训。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有用工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校企合作。搭建求职用工服务平台,促进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人才供给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用工需求对接。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历和年限可通过网上直接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教育厅、商务厅)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除涉及消防、燃气、建筑物安全等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项外,按照随机、最少、合并原则,切实减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统一供货的连锁企业(直营店)抽查结果通用。原则上不在生产经营高峰期开展检查,严禁要求配合开展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工作。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5.开展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收费专项治理,严查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严查不按规定执行国家减费降负政策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6.从严审查涉嫌利用投诉举报谋取惩罚性赔偿、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对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64河 南 省 政 策 篇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7.持续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账款清偿工作,加大对拖欠主体的函询、约谈、督导和通报力度。公示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款项信息。将防范和化解拖欠小微企业账款纳入全省企业服务考核指标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将各地欠款化解情况列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快推动省管企业清理拖欠账款,将清欠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三、降低经营成本8.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成立日期和保留行业特点,并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按照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9.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支持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场地费用。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 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盘活国有低效闲置资产、废旧厂房等设施,吸纳各类创业群体开展创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10.国有和公益类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机构对全省住宿和餐饮业小微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全省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四、加强资金支持6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11.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注册登记、纳税、社保、水电气等信息,建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白名单”,对白名单内经营主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用好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单户授信扩大到 2000 万元支持政策。落实优化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责任单位: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12.持续推动“专精特新贷”业务扩面增量。丰富完善“名特优新贷”等个体工商户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广“信易贷”融资模式,推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开发上线“政采贷”“税易贷”“创业贷”“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融资信用服务产品。推广“助商保”,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经营期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公众责任等方面提供普惠保险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13.强化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建立年出口金额 500 万美元及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企业免缴统保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支持。支持参加国际性专业展会,对参展小微企业净展位费和人员机票费用给予分档支持。对小微企业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 70%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五、激发市场活力14.发行定向消费券,重点支持零售、餐饮、文旅、住宿、购物等消费活动,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经营性收入,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15.举办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季主场活动,推出“丰收中原”“冬游中原”等“四季河南”主题活动,发布赏秋、温泉、滑雪等应季文旅产品和优惠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低空旅游、飞行体验、航空运动等消费类活动,开发观光游、体验游等低空旅游产品,每年发行不低于 1000 万元低空消费券,执行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落实 144 小时过境免签政66河 南 省 政 策 篇策,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体育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16.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夜间经济,在不同区域规划开放夜市、周末摊区,积极发展“夜购”“夜食”“夜娱”“夜读”“夜游”等多元化消费业态,培育打造特色鲜明的夜经济品牌,省财政对认定为省级夜经济集聚区所在县(市、区)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对经复核评定为合格等级的给予其所在县(市、区)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允许个体工商户适度拓展室外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对店外经营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疏导规范管理。允许将闲置土地、空置厂房等优先临时用作惠及群众生活的特色夜市,对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免收相关费用。允许车辆在夜间市场周边道路临时停车。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店、早餐店、蔬果店、维修店和托老、托幼服务等基本保障类业态,“一圈一策”补齐民生短板,打造多元化、多层次消费场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67河 南 省 政 策 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67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11 月 11 日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是指,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政府投融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6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调查处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建立线索移交机制、联合办案机制。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全流程、全链条统筹协调、评估考核、督查督办、监督指导工作。市级以下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向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五条第五条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回访等事务性工作,配合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承担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投诉举报窗口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配合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经营主体、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二)通过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各级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的;(三)通过巡视巡察、审计、营商环境评价等发现的;(四)上级交办或者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反映的;(五)通过新闻媒体、新媒体报道发现的;(六)帮扶经营主体过程中发现的;(七)其他渠道发现的。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第七条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是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工作。全省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应当纳入河南70河 南 省 政 策 篇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统一管理。通过窗口等渠道收到的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在收到材料后 1 个工作日内录入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将受理及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报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原因。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申请复核。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复核后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八条第八条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保密制度,做好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内容等信息的保密工作;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禁泄露相关信息。对违反者,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第九条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设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投诉举报窗口。各级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举报信息留痕可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受理范围、受理方式、所需材料、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等。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途径以书面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第十条第十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举报书,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及投诉对象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具体诉求以及事实、理由;(二)能够证明投诉举报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三)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四)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7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投诉举报人无法提供投诉举报书的,可以口头形式进行现场陈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投诉对象错误、投诉举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重要内容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下达补正通知书,详细列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补正材料时限不计入投诉举报受理期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搞变通甚至抵制的;(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三)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四)执行公务过程中对经营主体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的;(五)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协议确定的义务,不兑现承诺的;(六)不执行为企业减负要求,层层加码、随意检查,无偿占用企业资源的;(七)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不予受理范围:(一)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二)属于经营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三)属于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四)已进入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包括正在处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由其他部门先行处理的;(六)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或者经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已按要求办结的;(七)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对象无法查找的;(八)没有具体事实或者线索不清楚的;72河 南 省 政 策 篇(九)投诉对象错误且拒不更正的;(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十一)投诉举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章管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转有关机构调查处理,同时抄送当地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逾期未确认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接收。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下党委、政府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其上级党委、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级以下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根据投诉举报内容涉及的职责范围,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调查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对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案件;(二)对省属公用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投诉举报案件;(三)对市级党委、政府的投诉举报案件;(四)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举报案件;(五)其他需要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市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其上一级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其自行调查处理。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等各类功能区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其派出机关按照职责调查处理。7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除省属公用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公用企事业单位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或者行业主管(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公用企事业单位属于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市级以下政府投融资平台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本级政府财政、国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调查处理:(一)跨部门、跨区域的;(二)有管辖权的机构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三)管辖权有争议或者不明确的;(四)其他应当指定管辖的情形。第四章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调查处理机构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调查,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二)开展实地调查,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三)依法依规调取、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的文件、案卷、票据、账簿、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资料;(四)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等;(五)其他调查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期限自调查处理机构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调查处理机构一般应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 30 日。案情重大的,报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再延长 30 日。案情特别重大的,可以逐74河 南 省 政 策 篇级报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对超过 6 个月仍未结案的,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向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延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出示工作证件,佩戴执法记录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工作人员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调查处理期限,相关费用由调查处理机构承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应当中止:(一)需以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等未办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调查处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无法抗拒的理由不能配合调查的;(四)一方当事人破产重整、合并分立或者经营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恢复办理。案件中止时间不计入调查处理期限。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应当终止:(一)投诉举报人以书面方式自愿撤回投诉举报的;(二)经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三)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调查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四)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结案:(一)依法经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二)案件调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的;(三)经调查,不存在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7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四)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调查处理机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等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全省已办结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回访。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于复核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调查处理机构决定中止案件的,应当报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决定终止案件、结案的,应当逐级报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对违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单位不予处分的,由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出具处分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分;有关单位拒绝的,由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查处理的,或者违反调查处理程序、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由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调查处理或者重新调查处理。拒不改正的,由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议有关单位对该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调查处理机构可以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案件涉及的其他单位联合办案,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机构可以建立由法律专家、行业专家、营商环境监督员等组成的专家咨询团队。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由相关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第五章工作机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建立投诉举报案件跟踪问效机制。在受理、延期、中止、终止、结案、复核等重要办理节点,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投诉举报人。76河 南 省 政 策 篇对附条件、附期限结案的投诉举报案件,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跟踪台账,列明办理节点,及时核查、回访后续进展情况。跟踪台账应当报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案例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月报制度,对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将分析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至省有关部门、市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月报应当附案件办理台账,列明案件数量、结案率、满意率等指标数据。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列入跟踪台账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月报台账中列明,办理完毕后予以销账。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解决共性、普遍性问题的创新经验,应当及时上升为工作制度,形成持续优化工作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引导投诉举报人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反映或者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本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调查处理的;(二)涉嫌职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三)涉嫌职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7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联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引导投诉举报人通过上述途径解决:(一)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于经营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二)经调查后,发现投诉举报的事实不清、分歧较大,或者需要通过鉴定、评估、检测等专业性程序查明事实,由其他单位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投诉举报人权益的;(三)结案后,投诉举报人仍不满意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对各地、各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抽查。将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效果差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8河 南 省 政 策 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519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 年 4 月 25 日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推动小微企业提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培育力度1.分类动态培育“小升规”企业。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年度发展预期数的1.2 倍确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小微企业培育对象。对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政策、财税知识、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辅导,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税务局、统计局、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7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2.开展小微企业升规纳统专项行动。积极引导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已达规模(限额)但未入统的企业及时申报入统。帮扶新开工(投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将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范围。建立规模以上企业退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数据监测分析,筛选可能退规企业,及时开展精准帮扶。(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3.加强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培训辅导。对首次升规企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税务、财政部门要就统计报表填报、税收办理、健全规范财务制度等内容分地方、分批次进行政策解读和实操培训。引导首次“小升规”企业选择合适上市板块,形成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梯次前进、持续推动的上市路径,提高企业上市辅导培育效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税务局、统计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金融办)二、加强服务引导4.建立联系服务机制。建立首次“小升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定期组织面对面会商交流,用好河南省政策直达和诉求响应平台、12345 热线、“万人助万企”帮扶机制等,及时受理、回应企业诉求。加力推进清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推动及时支付拖欠培育对象企业及首次“小升规”企业账款。鼓励、指导首次“小升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5.加大小微企业外贸支持力度。对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展位费、机票费补贴支持。建立“企业 外综服 跨境电商 展会”联动促进机制,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小微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会及项目撮合对接活动,促进小微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对小微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相关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强化合规经营政策宣讲,提高小微企业海外合规经营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80河 南 省 政 策 篇6.扎实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进“企业信息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一件事”高效办理,推行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等便利化措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明确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对首次“小升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违不罚”。(责任单位: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发展改革委)三、强化激励奖补7.鼓励各地制定激励政策,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入统。奖励资金于企业升规后及时兑现,降低企业升规后增加的成本支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8.各地应急周转资金池要积极为培育对象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提供资金周转服务。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将培育对象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纳入各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9.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及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作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 4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将符合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提高至 50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最高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10.加大对培育对象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11.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参与选聘“科技副总”,选聘的“科技副总”按照规定在企业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科技副总”任8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可申报技术转移奖补,按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1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13.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14.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税费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效期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15.对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升规”企业,税务部门要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聚焦重点领域开展涉企乱收费集中整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确保企业不因升规入统增加额外负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82河 南 省 政 策 篇六、支持企业融资贷款16.加大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广应用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资金流信用信息,为培育对象企业和首次“小升规”企业提供有效增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群,以产业链上具有“小升规”潜力的小微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首贷户培育拓展行动,开发针对性信用类融资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优势,引导带动更多资金流向小微企业,推动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责任单位:人行河南省分行)17.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加大对民营、外贸、科创等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乡村振兴、制造业等领域的金融资源倾斜,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持续推进“首贷破冰”行动,促进信用贷扩面,确保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责任单位:河南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18.指导银行严格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扩围政策,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落实无还本续贷扩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积极给予续贷支持,做到“即申即享”。用好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政策,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持续实施减费让利,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河南金融监管局)七、强化要素保障19.满足首次“小升规”企业合理用地需求,保障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对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安排年度计划指标。鼓励小微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在改造过程中,允许按照规定程序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适当调整,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级政府同意,可通过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用地手续。要“一企一策”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帮助完善规划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8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20.支持首次“小升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租赁住房等产业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实行继续按照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 5 年过渡期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过渡期满后,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的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1.鼓励各地通过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给首次“小升规”企业,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依法依规安排并给予租金优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首次“小升规”企业持续在规 3 年内的新增电力、燃气等能源消耗部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84河 南 省 政 策 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0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尽可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主要任务(一)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一)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等审查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布。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8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 年 6 月底前完成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组织的梳理、确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二)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事项不得实施。(二)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事项不得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行政执法事项梳理系统,开展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工作,推动全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管理、动态更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并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并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认领由其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2025 年 6 月底前完成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清单编制、认领、公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三)公布行政检查标准,确保标准透明、一致。(三)公布行政检查标准,确保标准透明、一致。省、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 3 个月内,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公布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权限,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责任单位: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四)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四)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严控现场检查,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要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86河 南 省 政 策 篇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2025 年 6 月底前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本领域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依法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年度频次上限。要将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五)加强行政检查统筹,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五)加强行政检查统筹,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并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行政检查事项,形成一张综合性检查表单,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数据通过省大数据平台“一网通享”,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用,提升行政检查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六)规范入企检查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六)规范入企检查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立即实施行政检查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要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入企行政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并限8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需要企业进行整改的,要明确整改内容、标准、时限等,做好整改指导和复查工作,并对行政检查文书进行归档管理。入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入企活动也要扫码,不能扫码的,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工作,严禁变相实施行政检查。省司法厅要根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完善我省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范本。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统一本领域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七)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七)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责任单位: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八)坚持检查与服务并重,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八)坚持检查与服务并重,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结合行政检查梳理违法风险点,从源头上帮助企业防范化解违法风险。鼓励各地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注重说服教育、帮扶指导,帮助企业熟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等88河 南 省 政 策 篇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九)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九)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对企业和社会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要进行重点监督。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行常态化执法监督,实行“伴随式”执法监督,推广“监督 服务”模式,全流程、全方位、常态化、长效化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工商联等在反映企业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提升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提升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网上运行、管理和监督。尚未建成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要使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已建成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要按要求将执法数据推送至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依托省大数据平台,推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互联网 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互通,解决数据重复录入问题,深化行政检查大数据运用和预警分析。(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十一)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十一)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 187号),对实施乱检查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严肃追责;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8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三、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积极回应企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 年 4 月 26 日90郑 州 市 政 策 篇郑 州 市 政 策 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4157 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 年 11 月 11 日9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郑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2024 年,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2024 年年底前,实现国务院部署、省级统筹的第一批 13 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全面落地实施;完成市级统筹的 17 项“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运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完成特色“高效办成一件事”10 项。到 2027 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二、重点任务(一)全面畅通政务服务渠道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负面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外受理、审批、出件,严禁“明进暗不进”“体外循环”,导致群众办事跑多处。有关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一体化管理,按统一要求提供规范服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鼓励在银行、邮政、电信网点和产业园区、大型商超、楼宇等场所设置便民服务点,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94郑 州 市 政 策 篇2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联通市、区县(市)两级审批服务业务系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办理。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建设,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强化郑州市政务服务网、“郑好办”深度融合,市级原则上保留一个政务服务移动端,部门现有政务服务移动端承载的政务服务、便民应用等业务事项要对接至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加快各类服务热线向 12345 平台归并,提高受理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的能力,实现“一号听民声”。加强 12345 热线与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务服务中心“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有诉即办”窗口等的业务协同联动,健全 12345 热线与 110 对接联动机制,提升非警务警情处置质效。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进门一件事”。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行综合受理服务,确需专业受理服务的,专业受理服务区不得超过 6 个。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进“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建设,企业和群众在全市任何一个线下服务场所或者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后,其申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经申请人同意可以在以后办理业务时复用。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创新政务服务模式5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各牵头部门、联办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强化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市9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级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事项精细化梳理工作,强化并联审批、联合评审、联合验收,重构跨部门办理业务流程,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按需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主题事项,分批次推出“一件事”新场景,逐步实现高频“一件事”服务场景全覆盖。加强线上线下联动,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办理系统与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并向政务服务移动端、集成式自助服务终端拓展,支撑跨部门、跨层级线上申办、自主申办。按照“应设必设”原则,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学设置“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并积极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延伸。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级各“高效办成一件事”牵头部门及联办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推进容缺事项承诺办。以政务服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基础,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纠错、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等,采用申请材料后补或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豁免等方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约定责任义务。推动“信用”审批服务创新,打造一批“信用秒批”应用场景。建立差异化的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审批、监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进异地事项跨域办。依托国家、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优化“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深化“都市圈通办”,实现异地事项线上线下一站式办理。优化线下代收代办服务模式,建立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远程帮办服务。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8推进政策服务免申办。优化“亲清在线”平台功能,建立政策资金联动和多部门政策联审机制。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96郑 州 市 政 策 篇扩大“免申即享”覆盖面,推动惠农、助学、助医、养老、育幼、扶弱、助残等领域相关群体优待政策“免申即享”,实现基于政策条件颗粒化、市场主体数据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依申请办理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自动生成申请表、调用申请材料,并主动精准推送,便利自愿申请。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全面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9提升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完善市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市县两级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统一的自然人和法人身份认证、跨域电子印章验签、办事调度、用户管理等支撑能力。建设企业服务空间和个人服务空间,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现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应归尽归、应汇尽汇”,保障“一件事”高效办理。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10创新应用“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大模型核心驱动力,建设政务服务大模型基础体系,围绕企业、公民个人办事的高频领域和重点事项,打造政务“数字人”、智能行政审批、政务效能分析、惠企惠民政策服务等群众爱用、受用的政务服务大模型应用场景,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 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实效。强化与上级部门对接协调和数据资源共享,大力推动数据回流和直达基层工作。深化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推动实现清单内电子证照自动在线调用、核验。加强“四电”应用支撑,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有电子证照的实体证照、能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免提交。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机制,明确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共享、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共享数据使用全程留痕和可追溯。9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全面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12增强帮办代办能力。完善郑好办“郑好帮”功能,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市县联动的帮办代办体系,全面推行“进门有引导、办事有辅导、全程有帮办、进度随时查、服务可评价、结果免费寄”等服务规范,构建在线咨询辅导体系,优化事前“助跑”、事中“陪跑”、小事“代跑”线下帮办代办服务模式,对有特殊需求的申请事项,提供上门服务。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域,强化项目全链条帮办代办服务,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3丰富公共服务供给。在优化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推动水电气热、网络通信等服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按标准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体化管理。推动公用事业单位从企业群众视角梳理服务事项,强化流程优化、系统联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重点推进水电气热过户与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网报装及投资建设审批等关联事项的跨领域、跨层级集成化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等部门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4拓展增值服务内容。依托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打造一批针对企业的定制化、组合式、模块化的服务方案,以及面向特定群体的精准化、个性化的“一类事”服务场景。在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专区,统筹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涉企服务资源,一站式提供政策推荐、咨询、解读、申报等政策服务,公证、合规指导、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融资担保、经营状况查询、产业基金对接、上市培育等金融服务,人才认定、住房安居、资金补助等人才服务,科技企业培育、产学研对接等科创服务,外贸资源对接、报关退税咨询、汇率避险指导等国际贸易服务。逐步推行证照到期提醒、延续办理及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等前置提示服务。98郑 州 市 政 策 篇市委组织部、市委金融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税务局、郑州海关等部门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全面夯实政务服务工作基础15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要求,梳理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确保各类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承诺办结时限、跑动次数等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组织“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牵头和责任单位精细化梳理工作指引和办事指南,完善跨区域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推动实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健全政务服务工作体系。加强政务服务窗口人员配备、管理、培训和考核,出台激励措施,推动政务服务窗口人员由政府统一配备或统一划转,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推进职业化发展。落实“郑聚英才计划”,探索政务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选拔和激励机制,强化政务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见学机制,提升公务员的实践能力和服务意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重点事项的市级牵头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一件事”事项落地见效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二)加强协同配合重点事项的市级牵头部门要主动会同联办部门强化条块联动,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有序做好流程优化、工作规程9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和办事指南编制、系统对接、信息共享、联动审批、“四电”应用、业务培训等工作,高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三)加强综合监管针对“高效办成一件事”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特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附件:郑州市 2024 年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100 12 附件郑州市 2024 年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阶段序号“一件事”名称具体事项责任单位(一)企业事项准入准营1*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企业变更登记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印章刻制市公安局基本账户变更人行河南省分行省会金融工作协调处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市税务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市人社局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郑州公积金中心2*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市市场监管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市交通运输局郑 州 市 政 策 篇101 13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3*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市城管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市消防救援支队4开医疗器械公司“一件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市市场监管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5演出活动“一件事”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非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6企业高频证照变更“一件事”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事项或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事项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102 1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更名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变更备案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市交通运输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市卫健委经营发展7*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水电气网接入外线工程联合审批市城管局供电报装国网郑州供电公司燃气报装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报装郑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热报装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郑 州 市 政 策 篇103 15 通信报装电信业务经营者8*信用修复“一件事”统筹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市市场监管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9*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统筹相关申请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企业城市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城管局企业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资源规划局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核查市人社局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生态环境局企业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卫生和人员健康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卫健委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104 16 企业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应急局企业住房、工程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郑州公积金中心企业科技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科技局企业交通运输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税务局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水利局企业消防安全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市消防救援支队电信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信息核查市通信管理局注销退出10*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统筹相关申请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企业车辆信息核查市公安局郑 州 市 政 策 篇105 17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市资源规划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市市场监管局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企业房产信息核查市住房保障局、市资源规划局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郑州公积金中心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市税务局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郑州海关11*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税务注销市税务局企业注销登记市市场监管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郑州海关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人社局银行账户注销人行河南省分行省会金融工作协调处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106 18 企业印章注销市公安局12证照注销“一件事”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含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小作坊登记证注销食品小经营店登记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注销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注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注销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注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证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注销申请郑 州 市 政 策 篇107 19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证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注销市人社局税务13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一件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市税务局增值税预缴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14开具税收完税缴费证明“一件事”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市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开具无欠税证明金融15“郑好融”平台小微企业融资“一件事”个体融资市委金融委办公室小微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108 20 科创企业融资(二)个人事项出生1*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签)市卫健委预防接种证办理市卫健委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 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市公安局社会保障卡申领市人社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市医保局办理居民医保登记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市卫健委入学2*教育入学“一件事”新生入学信息采集市教育局户籍类证明市公安局居住证不动产权证书市资源规划局郑 州 市 政 策 篇109 21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市人社局生活3*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市人社局就医购药市医保局交通出行市交通运输局文化体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4*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市残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民政局、市残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就业帮扶市人社局、市残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市人社局退休5*退休“一件事”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市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110 2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市医保局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郑州公积金中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市卫健委户籍信息确认市公安局房产6还清房贷“一件事”抵押权注销登记市资源规划局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全部还清证明郑州公积金中心7不动产登记(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一件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市住房保障局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经适房)市住房保障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市资源规划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郑州公积金中心契税申报市税务局郑 州 市 政 策 篇111 23 户籍8变更户籍信息(本市户籍居民)“一件事”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市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信息-婚姻状况变更户籍登记信息-文化程度驾驶证9换领驾驶证“一件事”变更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市公安局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驾驶证转入换证驾驶证延期换证驾驶证超龄降级购车10办理新车入户“一件事”机动车注册登记市公安局新车注册登记预选号牌车辆购置税申报市税务局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112 24 社保缴费11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一件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市税务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缴1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一件事”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市税务局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补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补缴执业注册13护士执业注册“一件事”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军队变入地方)市卫健委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变更执业地点)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郑 州 市 政 策 篇113 25 14医师执业注册“一件事”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市卫健委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超期注册)医师执业注册(助理升执业)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公证15司法公证“一件事”国内民事类公证市司法局定居移民类公证出国留学类公证商务劳务类公证旅游探亲类公证证据保全类公证注:带*事项为国家清单事项,带单位为该“一件事”牵头单位。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114郑 州 市 政 策 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专精特新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61 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专精特新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42026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 年 12 月 19 日11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郑州市专精特新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数量倍增、创新突破、能级跃升,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专精特新培育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坚持“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所属领域”发展路径,通过推动创业创新、健全培育体系、加强金融支持、支持市场开拓、推动补链强链、提升服务水平、强化要素保障,培育一批专注核心业务、生产管理精细、工艺技术独特、创新成效显著、市场竞争力强的专精特新企业群体,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推进国家中心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贡献专精特新力量。二、发展目标到 2024 年年底,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 110 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 1200 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力争达到 5000 家;到 2026 年年底,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 150 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000 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力争达到 10000 家,成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为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国家先进制造业高地提供有力支撑。三、主要任务(一)推动创业创新116郑 州 市 政 策 篇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而购置设备、软件的,市财政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税后超 100 万元)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与省财政设备、软件投资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促进科技成果赋智。常态化征集专精特新企业创新需求和产学研合作需求清单,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发布科技成果供给清单,通过赋智对接平台、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赋智“深度行”活动、大中小企业“携手行动”等促进科技成果与中小企业需求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3.高标准举办“创客中国”大赛。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郑州市分赛,为企业搭建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协同创新平台,并对获奖的一、二、三等奖项目(一等奖 2 名、二等奖 5 名、三等奖 9 名),分别给予不超过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4.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为契机,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针对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需求场景,开发数字化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5.培育新业态新动能。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信息、商业航天、生物制造、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培育一批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专精特新企业。推动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深化数智技术应用,共建未来产业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二)健全培育体系6.支持企业梯度发展。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引导企业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级梯度培育递进发展,推动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探索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专员制11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度,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属服务包,着力提升培育实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7.加大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成立工作专班,结合“万人助万企”包联体系,协调解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中的技术、资金、人才、土地等难题。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专家,联合国家级示范平台、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组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培育团队,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对照“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一企一策跟踪辅导、靶向补缺,重点解决产业链、行业领域、知识产权等短板弱项,争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实现新突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三)加强金融支持8.强化上市辅导。实施专精特新企业上市领航行动,依托北交所建立郑州市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基地,加快建立专精特新企业的上市辅导直通车服务体系,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按照储备期、培育期、辅导期三个梯队,实施企业上市梯度培育、精准服务,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开展金融诊断、融资对接、上市辅导。聚焦重点产业链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需求,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委金融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 市政府)9.加大股权融资支持。聚焦我市“一县一主链一基金一基地”建设,定期遴选重点行业、发展潜力较好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基金项目储备库,以投代补,带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同时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四)支持市场开拓10.建立出海服务基地。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出海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出海贸易服务基地,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科研物资报关、法律咨询、技术顾问、技术交流合作等各类服务,帮助专精特新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118郑 州 市 政 策 篇场,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11.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先进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营造社会关注、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的良好氛围。在机场、高铁站等场所设立专精特新宣传区,免费展示和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和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五)推动补链强链12.制定专精特新产业链图谱。结合我市 20 条重点产业链,制定专精特新产业链图谱,厘清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推动企业入链补链强链。突出产业链属性,以制造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为主,重点引导企业向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13.构建产业链协同机制。聚焦我市 20 条重点产业链,构建“链长 链主 专精特新企业”协同机制,在技术攻关、产业配套、品牌渠道、资金融通等方面,鼓励链主企业向本地上下游专精特新企业开放要素资源,带动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企业进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与链主企业建立密切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14.分链条组织融通创新活动。深入推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开展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对接国家级示范平台、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和省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分链条组织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活动,支持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卡位入链,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委金融办,市政府国资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六)提升服务水平15.建设企业服务云平台。对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搭建统一的“郑州市企业服务云”平台,整合涉企政策,健全政策匹配、订阅、检索等11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功能,引导资源线上对接,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税务局、河南省第三税务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16.培育优质服务机构。建立“企业优质服务机构库”,加大对各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培育引领,形成“机构优、平台强、资源多、服务好、满意度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17.建立企业服务工作站。建立企业服务工作站,主动融入党建引领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在全市各级政府中小企业服务部门、产业园区、楼宇等企业发展载体及各类示范平台、示范基地中遴选一批具有专业人员、服务场地和服务能力的机构,负责区域内的企业服务工作,打通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最后一米”,建设“中小企业活力城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七)强化要素保障18.规划建设专精特新企业科创港和产业园。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专精特新企业科创港,吸引全省专精特新企业在郑主城区集中布局研发总部及功能中心,同时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在科创港内落地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打造全省专精特新企业与科研要素的链接枢纽。规划大体量的专精特新产业园,针对具有扩建新建项目用地需求的企业,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梯次引导落地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19.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统筹使用市财政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政策宣传辅导、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积极组织申报中央、省对专精特新企业扶持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同一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市财政同一年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120郑 州 市 政 策 篇性奖励。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一户一策”提供税收征管服务,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税务局、河南省第三税务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0.加快小微企业园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规划建设特色鲜明的小微企业园,围绕专精特新产业领域,沉淀行业资源,构建集群生态网络,为中小企业抱团发展和集群化发展提供载体。小微企业园扶持政策,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市级财政给予每家申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 市政府)21.加强引才育才。提升人才引育的精准度,将专精特新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郑州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指导目录并定期更新,依托“郑州人才计划”“数字人才培养计划”等人才工程,加快专精特新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育。积极对接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助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市属高校、职业院校开设与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专业学科与课程,实施推广订单培养模式,更好满足专精特新企业用人需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与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现代产业学院,探索定制化研发、订单式培养新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2.开展分层培训。结合企业发展需求,采取高端培训、中端培训、普惠性培训相结合方式,满足企业战略发展人才需求。高端培训依托北大、清华等高校,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上市计划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为主要培训对象;中端培训依托省外“985”“211”高校,以中小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岗位员工为主要培训对象;普惠性培训主要以小微企业部门业务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通过分层次培训活动,打造“郑州市企业培训品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3.优化发展环境。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支持将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的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12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督执法正面清单,推行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4.强化运行监测。建立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制度,将专精特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运行状况。(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统筹牵总作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二)强化助企纾困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配备驻企干部,通过问题诉求响应平台、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强化问题诉求协调办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三)强化管理评价进一步规范专精特新企业评审推荐,坚持重质量不唯数量,重点做实培育服务举措。进一步防范和打击申报过程中的伪造材料、虚假包装等行为。定期对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工作进行评价,推动形成比学赶超、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考评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底。122郑 州 市 政 策 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515 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 年 4 月 27 日郑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郑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锚定“四高四争先”,聚焦“四高地、一枢纽、一重地、一中心”和郑州都市圈建设,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以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核心,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难题,进一步激发和提振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决12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心,全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发展目标是经过 3 年左右努力,全市民营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对全市经济社会贡献度显著提高。民营经济主体数量持续增长,增速保持全国主要城市前列。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投入持续增加,在全市技术创新成果中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质效显著提升,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权益保护、金融支持等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民营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持续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领军企业。二、高质量培育民营经济主体(一)持续提升涉企政务服务效能积极推动涉企经营“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实施。持续推进经营主体准入退出便利化。推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推动涉企服务管理事项“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跨区域涉企服务效能。深化实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履行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公共服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二)持续提升民营经济主体发展质量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进一步强化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培育,支持以民营企业为核心加强主导产业链关键环节布局,着力培育一批民营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主”企业。深入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按照主体自愿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三)优化民营企业治理结构124郑 州 市 政 策 篇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导民营企业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四)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开拓市场适时开展面向民间资本的项目推介活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引导和支持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合作推动链式出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委统战部、市委外事办、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三、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五)持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聚焦重点领域,排查、清理、整治各类市场限制民营经营主体准入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进一步落实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切实清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壁垒,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移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规范化、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六)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深入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加大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违法行为的纠治力度。落实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问题线索发现归集核查通报机制。持续推进民营经济降本减负,开展企业负担动态监测。完善涉企收费目录,开展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收费专项治理,对涉企乱收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12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七)进一步强化信用诚信建设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守信激励措施,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完善失信约束机制,精准使用失信惩戒措施。建立信用评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深入推进政府履约践诺,落实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依托郑州市信用平台归集行政部门信用承诺履约践诺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统战部、市法院、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四、深入推进科技赋能民营企业(八)鼓励民营企业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民营企业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参与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和应用场景开发。积极争取国家、省战略科技力量在郑布局,支持民营企业在郑建立研发中心。支持民营企业专家纳入科技咨询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验收评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九)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深入推进“人工智能”行动,探索构建“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新发展模式。持续深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推进节能、节水、降碳、减排等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126郑 州 市 政 策 篇(十)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积极培育发展郑州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中试验证平台。简化科研攻关项目过程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权限。优化民营经营主体创新创业环境,构建“空间孵化基金服务生态”全链条服务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加强参赛项目跟踪扶持,助力参赛项目落地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五、持续强化民营经济要素保障(十一)强化资金要素保障加强项目融资需求数据共享。持续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郑好融”平台融资作用,落实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政策和无还本续贷扩围政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例。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长效投入机制,优化民营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首发、再融资等方式实施股权融资。深入实施“千企展翼”行动计划,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十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对列入相关项目库的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即报即配、应保尽保。优化土地出让模式,分类工业项目实施分级地价政策。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十三)强化人才要素保障12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和培育创新性人才。深入实施“郑聚英才计划”,推动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赋能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深化校企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等携成果自主创业。持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赋予职称评审权限。用足用好各类稳就业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十四)强化能源环境要素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优先满足符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扩大清洁能源接入范围。逐步放开配电领域投资和市场准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中小民营企业“绿岛”项目。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用能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十五)强化数据要素保障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支持民营企业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合作生态。加力孵化数据领域独角兽、瞪羚民营企业。持续强化民营企业算力供应和算力赋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六、切实保障民营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六)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机制。开展涉企乱检查、乱查封集中整治,全面实施“扫码入企”和“综合查一次”,坚持“最少必要”原则,依法慎重实施查封。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128郑 州 市 政 策 篇分类监管体系,探索开展非现场无感式监管。探索与周边城市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十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深入实施“昆仑”“剑网”“打假治敲”等系列专项行动,持续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加强全流程检查监督,排查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执法等突出问题。建立民营企业司法平等保护机制,加大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畅通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申诉渠道,常态化开展“挂案”清理。规范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十八)加快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积极推进清理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加强拖欠账款源头治理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严防新增拖欠。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办理力度。落实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十九)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快调快裁”。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惠企对接,重点围绕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强通用性高、复用性强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供给。开展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商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七、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12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二十)加强民营经济人士队伍建设和梯次培养坚持党建引领,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育行动和“青蓝接力”行动。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普惠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一)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做好“郑州企业家日”系列活动。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家智库,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加大民营经济工作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的正能量。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民营经济公益宣传,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探索针对优秀民营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八、保障措施(二十三)全面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营经济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强组织领导,专班推进,机制化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民营经济工作格局。(二十四)完善工作推进机制130郑 州 市 政 策 篇各级各部门要完善统筹推进机制,强化研究谋划,细化工作举措,扎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健全完善多层次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持续深化“万人助万企”活动,优化企业包联服务制度,提升全链条服务水平。强化惠企政策服务供给,积极推动政策直达和企业诉求快速反应。(二十五)持续跟踪督导落实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存在问题进行清单化、台账化管理,对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的宣传解读,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131郑 州 市 政 策 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524 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0 号)有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尽可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动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二、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为。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其他事前有计划部署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13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等审查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 6 月底前完成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组织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二)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各级各部门要开展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并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认领由其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2025 年 6 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认领、公布工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 3 个月内,参照国家标准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三)科学制定抽查计划,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34郑 州 市 政 策 篇深入推进精准监管,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25 年 6 月底前将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一般不得同步布置“全覆盖”“地毯式”的排查、督导、检查等专项工作。要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的操作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管要求。要定期更新名录库,确保数据时效性。要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范围。要通过系统随机抽取选择企业和执法人员,全程记录并公开抽取过程,防止人为干预,确保抽取透明、检查公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四)优化行政检查方式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采取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2025年 6 月底前,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本领域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检查,或者根据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的频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五)规范入企检查程序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立即实施行政检查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行政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需要企业进行整改的,要明确整改内容、标准和时限,做好复查工作。涉企行政检135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检查时要使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文书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施垂直管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七)加强行政检查统筹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并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推广“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行政检查事项,形成一张综合性检查表单,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推动各级各部门检查数据开放共享,检查结果互认共用,提升行政检查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136郑 州 市 政 策 篇(八)坚持检查与服务相结合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帮助企业防范化解违法风险。鼓励各级各部门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深入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九)依托数智赋能,推动行政检查数据“一网通享”各级各部门要依托数字技术赋能,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积极推行“扫码入企”,实现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增强执法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河南省大数据平台,落实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互通相关要求,解决数据重复录入问题,深化行政检查大数据运用和预警分析。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使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全力实现我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网上运行、管理和监督。尚未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应当使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已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执法数据推送至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责任单位:市委智慧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十)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认真履行政府层级监督、系统层级监督、部门内部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对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要拓展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的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工商联等在反映企业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实137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施乱检查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予以严格追责。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执法人员培训内容,着力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树牢服务意识。(三)抓好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治市考核指标体系,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和问题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 年 6 月 20 日138郑 州 市 政 策 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51 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6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 10 月 12 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6 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一流创新主体,持续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积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企业创新发展,以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为着力点,坚持“突出引导、市县区联动、量质齐升”原则,建立完善“微成长、小升高、高变强”的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139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加快形成“孵化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树标一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格局,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二、发展目标逐步建立完善以科技型企业为基础、科技小巨人企业为支撑、瞪羚企业及创新龙头企业为引领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打造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格局,持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产业集聚不断加强。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新增 1500 家以上,到 2025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 8000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10000 家。到 2026 年,力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 9000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11000 家。三、重点任务(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计划,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基础1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园等载体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的特色学科优势建设专业性大学科技园,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高标准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引导各类孵化载体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效率。发挥孵化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多层次培育体系,完善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机制,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每年新增各类孵化载体、专业众创空间等1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服务。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针对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开展梯度培育和差异扶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每年组织开展不低于 20 场次政策宣讲、重点辅导、咨询答疑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140郑 州 市 政 策 篇3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要求,组织全市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推荐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不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覆盖面,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提供服务保障。力争 2025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000 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专项计划,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核心骨干力量1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围绕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等条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培育台账,梳理企业存在的短板弱项,明确企业成长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挂钩帮扶机制,进行跟踪对接,主动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管理服务水平。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评审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畅通申报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便利化。鼓励科技咨询、知识产权代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引导中介机构规范参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后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提供企业申报数据与事实明显不符、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缴奖补资金,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3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激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141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元、5 万元奖补,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产品创新、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示范等研发活动,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确定实际财政补助拨付额度。市属开发区、市辖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县(市)财政按照 37 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4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招商引进力度,压实工作责任,将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重点,不断提升招商落地项目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三)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增强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认定奖补、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科技创新政策,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2加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技术研发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全市规上企业达到“有研发费用、有研发机构、有研发人员、有产学研合作”的“四有”要求,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每年新增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不少于 100 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3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全市科技创新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瞄准事关我市产业、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及重大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重点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鼓励、支持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成立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强化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形成142郑 州 市 政 策 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大合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我市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4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一流大学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和龙头企业等,探索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基地),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支持企业与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联合开展成果应用推广、标准制定以及中试熟化、产业化开发等活动,校企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推动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探索多元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5培养引进创新人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特别是产业发展前沿、科技创新核心的关键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每年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50 名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6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开展“郑科贷”业务,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优化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降低科技企业贷款融资成本,改善科技创新融资环境。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上市挂牌融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构建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联动的工作体系,统筹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高新技术企143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汇编业培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经费保障,积极推动本辖区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二)加强责任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分析,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及时跟踪、研究。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细化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全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三)加强资源保障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在企业布局。充分发挥各类资金的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为辖区内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四)加强政策落实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健全企业创新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机制,并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激励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丰富政策培训形式,利用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业务辅导、咨询答疑等,着力提升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地率。支持各144郑 州 市 政 策 篇类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企业技术创新的专栏和专题节目,总结推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典型经验和案例。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我市已出台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郑政办201930 号)同时废止。145

    发布时间2025-09-25 143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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