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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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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什么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而设立的质押行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股权质押应运而生。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了股权质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股票以及股份可以依法直接进行质押和转让。股权质押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返还资金、从而解除质押的交易。《担保法》(1995)规定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可以质押,标志股权质押制度的正式确立。股权质押又被认为是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物权法》(2007)要求质权方和出质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股权质押新规(2018)对质押比例、融入方和券商三方面进行补充。随着股权质押的流行,多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保障其行为的规范。

股权质押相关概念及流程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身股权出质给金融机构,以此获取贷款资金的一种融资手段。在质押过程中,股东作为出质人,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与股权质押相关的还有预警线、平仓线和质押率三个概念。其中预警线和平仓线为固定的数值,主要是为了减弱公司股价跳水给质权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一般采用两类比率,即160%和140%、150%和130%。质押率是将融资金额除以质押股份市场价值,用于表示质押股份的折价情况。

股权质押的流程如图所示:

股权质押

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质押当天股票价格是35元/股,质押率是25%,预警线和平仓线定为150%和30%,那么预警价格=35×25%×150%=13.13元,平仓价格=35×25%×30%=2.63元。也就是说当股票价格跌至13.13元/股时会引起质权人注意,金融机构会提醒出质人注意经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保障。而当股票价格逐渐逼近2.63元/股就容易形成平仓风险。此时的出质人倘若无法通过还款或其他有效措施来合理控制风险产生的连锁反应,那么质权人就有可能会在市场上卖出质押股份,以期保本。而当该公司的出质人为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时,那么股份的抛售就会引发控制权转移风险的发生

股权质押的类型

我国上市公司并未被强制披露股权质押的具体用途,部分公司笼统的将其概括为投资担保、融资担保或补充质押等,虽很难直接从公开渠道知晓股权质押的具体用途,但通过数据分析,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流向大致分为以下三类:(1)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2)为第三方融资提供担保;(3)为被质押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以上三类出质方资金流向均反映着控股股东自身或第三方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从资金流向中,我们可以推测股权质押的目的。

根据现存的有关法律规定,质押根据其标的物的划分可以分为权力质押以及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力质押,出质人质押股权,债权人获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其中,股权作为质权标的,并不是将股东的全部权力质押,而只是针对于其中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质权人只能享有对应股权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出质股东仍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等相应的控制权。在借款到期之后,出质人归还借款,相应的质权人解冻股票。现如今,在众多的融资方式中,股权质押最为流行。

股权质押原因

根据国家《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条例表明,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行为。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其审批流程复杂、限制条件多、贷款金额少,民营企业由于没有强大的后台支撑,往往从银行得到的贷款金额不尽人意,无法满足资金需求;而第三方贷款机构,平台小、贷款成本高,当质押期满时,股东还款压力大。上述两种筹资方式不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而股权质押融资不需要监管部门审批、限制条件少、融资速度快、融资成本低且流动性快,随时可以将股票质押出去获得资金,能够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难题。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短期融资。上市公司股东在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时,会选择股权质押进行融资,解决燃眉之急。

(2)增加公司股票,提高股东控制权。当股东预期企业未来股价上涨时,会提前进行股权质押,并用融资资金购入公司股票。尤其当上市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这种动机更明显。

(3)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掏空”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后,仍保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可以自由支配企业资金,能通过担保交易和资金买卖等方式来转移公司资产,达到“掏空”上市公司的目的。控股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后既可以获得资金满足企业的财务需求,又可以保留对上市公司原有的控制权,可以称得上是两全其美。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控股股东在享受股权质押红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其带来的风险。一方面,若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股价大幅下跌至警戒线以下,控股股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时,则会面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另一方面,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若资本市场上存在大规模的股权质押行为且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则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进一步追涨杀跌,导致股市大面积瘫痪,股价崩盘,危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1]

股权质押的风险

相比于其他的融资方式,股权质押的便利性与稳定性最高,没有复杂的审批手续,耗时少,成本低,且在质押的同时并不会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只要在资金方办理登记手续,则可以快速获取资金,操作十分便捷,资金到账快。但是股权质押并不代表一本万利,其具有一定特殊的风险性。股权质押后股权价值与二级市场相挂钩,质押合同规定如果质押的股权价格下跌,并且跌至警戒线时,质权人有权力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保证质押品的价值,使自己不受损失。如果股票价格持续下跌至平仓线,控股股东出质方又无法补充质押,不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这时质权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通常会将所获得质押股权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获取资金来偿还贷款。但是质押的股票一旦被平仓,可能导致控股股东直接失去控制权,其所在的公司股票价值、中小股东也会被牵连受到重大影响。

股权质押合同中其中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设立导致控股股东面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具体表现为:

(1)股价下跌风险。我国投机理念重,股价波动猛烈,当股价跌破合同所确定的底线时,质权方为保障自身利益,会要求出质人追加担保或额外补偿,甚至强行平仓;

(2)无力偿债风险。若控股股东无法偿还质押本息,质权人很可能强制对质押股票进行自留或抛售处理,导致控股股东可能失去控制权。

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

《民法典》删除了原《物权法》所规定的以基金份额与股权出质的登记机构,不再强调登记主体。因此,也有解读称,《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据此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目前,我国非上市公司的出质登记主要适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修订),而上市公司主要适用中登公司关于证券质押业务的相关指南。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款、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企业类型:非在中登公司登记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权

登记机关: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实践中,有地方不仅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还需要到股权登记托管部门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托管手续为其股权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而有地方的股权质押登记事项仅归股权登记托管部门负责而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款、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企业类型:上市或挂牌公司的股票

登记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法律依据:《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二条、第五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2]

参考资料:

[1]毛悦.股权质押、股权结构与企业创新投入

[2]法务部观察.股权质押的设立与登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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