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删除了原《物权法》所规定的以基金份额与股权出质的登记机构,不再强调登记主体。因此,也有解读称,《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据此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目前,我国非上市公司的出质登记主要适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修订),而上市公司主要适用中登公司关于证券质押业务的相关指南。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款、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企业类型:非在中登公司登记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权
登记机关: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实践中,有地方不仅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还需要到股权登记托管部门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托管手续为其股权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而有地方的股权质押登记事项仅归股权登记托管部门负责而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款、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企业类型:上市或挂牌公司的股票
登记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法律依据:《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二条、第五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2]
参考资料:
[1]毛悦.股权质押、股权结构与企业创新投入
[2]法务部观察.股权质押的设立与登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