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oll(1979)在《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从四个方面明确企业应履行责任的内容:企业经济责任是其本质属性,通过生产、交易、使消费者需求得到满足来达到盈利性目的;法律责任具体是指企业在遵守法律条规前提下,通过向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来完成经济目标;伦理责任要求企业自觉按照社会公认、尚未立法的伦理规范来从事经营活动,而伦理责任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有交叉重合的部分。自行裁量的责任是企业拥有判断、选择承担社会责任内容的权利,自行决定是否履行社会没有明确期望的责任范畴。1991年,Carroll完善了“金字塔”概念,他认为:企业被社会赋予了经济、法律、伦理及慈善这四个方面的期望,且其呈金字塔状,其中经济责任处于最低等级的范畴,而慈善责任被划为最高层级的范畴内。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应当是涵盖经济、法律、道德、社会四个维度综合责任
(1)经济责任
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生存、发展和盈利,所以经济责任是组织基础性的责任,即是说企业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替股东、雇员、人才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创造经济利益。其中,对于企业股东,企业不但要为其赚取利润,还应当在合适的时机向其如实地公开企业运营的相关信息;对于内部雇员,企业应当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提供稳定的待遇,激发他们的潜能和创造性;对于人才保留,企业需要保障长期的入;对于消费者,企业应当持续为他们供应符合满足他们需求的优质且多元化的商品与服务。
(2)法律责任
企业的法律责任涵盖了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规范,接受行政监督和政府监管。企业面对不同的对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有:对于国家,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对于雇员,依法履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有关员工安全与福利方面的义务;对于消费者,为他们供应能满足其需求同时安全又优质的商品与服务;对于周边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自觉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法律条款,切实做到绿色办公,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3)伦理责任
与法律责任相比,企业的伦理责任没有很高的强制性,企业对于伦理责任的承担主要还是基于其自身的意向,而社会的道德规范则是调节企业伦理责任决策的重要手段。企业伦理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战略决策应当能与新时代的社会道德规范相适应;企业内部应当设置公平合理的员工培训及晋升机制,给员工提供平等、多元化的发展机会;企业可以辅助支持所在社区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和生活难题,踊跃投身到社区的发展与建设中;企业应当加大或保持对技术创新的投入,积极拓展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以整体提升企业的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推动行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社会责任
企业是推动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一方面它们在宏观上能影响国家的行政规章及政策的制定,同时左右着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另一方面在微观上由于企业和其他社会成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在文化引导和传播层面的潜力和能量也不可小觑,所以当企业的文化责任作为一个新概念被提出后也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这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为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奉献出自己的力量,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地履行相应的文化责任[2]。
有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做了如下概括和归纳:
(1)对股东:证券价格的上升、股息的分配(数量和时间)。
(2)职工或工会:相当的收入水平、工作的稳定性;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的机会。
(3)对政府:对政府号召和政策的支持、遵守法律和规定
(4)对供应者:保证付款的时间。
(5)对债权人:对合同条款的遵守、保持值得信赖的程度。
(6)对消费者/代理商:保证商品的价值(产品价格与质量、性能和服务的关系);产品或服务的方便程度。
(7)对所处的社区:对环境保护的贡献;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税收、捐献、直接参加)﹔对解决社会问题的贡献。
(8)对贸易和行业协会:参加活动的次数、对各种活动的支持(经济上的)。
(9)对竞争者:公平的竞争、增长速度、在产品、技术和服务上的创新。
(10)对特殊利益集团: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对城市建设的支持、对残疾人、儿童和妇女组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