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多元化。“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治理强调主体的多元化。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及公民结成立体交叉网络性结构,基于自身不同的作用,在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中,通过彼此问的分工与协作、沟通与配合,使得主动参与的各方主体,最终实现利益共享。相比较之下,社会管理是以政府为权力中心,形成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以行政权力对管理对象的单向管理为方式的缺少灵活互动性的管理过程。
(2)以善治为目标。社会治理希望实现治理的良好状态,这种良好的状态人们称之为“善治”。而基于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治理的目标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性,表现在“善治”里,则赋予善治更多的表现公共性与包容性,而不是简单追求效率或照顾某一群体的特殊利益,它强调的是将不同主体的需求转化为有效的互动,将多元的利益转化为统一的行动。综合体现秩序、效率、公平与利益共享。而社会管理则更多倾向于秩序与效率,管理者以此为目的,以改变管理技巧,丰富管理手段为渠道,实现对社会更好的控制,从而达到“善政”,与此同时,可能会牺牲共享、公平的因素,造成不正义。
(3)互动协调的主体关系。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决定在治理过程进行中治理主体彼此之间进行相互作用,而这种相互作用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各个主体相互协作与合作,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运行。社会治理在理论情况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合作并组成立体化网络式管理系统,各个治理主体都会以平等的姿态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而社会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不平等、单向的管理过程。
(4)政府与社会在治理过程中角色和行为方式不同。多元化主体,互动、参与式过程,必定要求各参与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与角色。社会治理强调调动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参与者沟通协商,形成符合民众整体利益的社会政策,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此时政府为自己划定作用边界,从管不好和不该管的领域退出来,只是以战略行动者的身份出现,扮演“元治理”角色。政府在行使其职权,发挥其角色作用时必须遵循其法定职、权、责,强调权力积极履行其职责,遵循制度化规范,为民众提供更丰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从而保障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主动参与到治理中来,调动民众的参与积极性,调动社会发展的更多积极因素,发挥社会治理功效,促进社会平稳快速和谐发展。其他社会力量要积极投身到社会治理中来,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各种制度和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并予以监督,保障社会治理沿着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而社会管理的环境下,政府以强势的地位参与到管理过程中,政府靠的权威力量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管理社会,其他社会力量不能左右,政府的影响力无处不在,社会的发展不是必然符合大众的愿望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