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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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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什么

金融监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保障经济金融体系安全、有效、有序的运行,在经济主体公共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央行等专门机构使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措施,对金融体系内的各行为主体和市场运行机制实施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由广义和狭义上的区分。主要划分依据是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的覆盖广度。广义上的金融监管,不仅包含前一监管层次,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自身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行业自律性监管以及社会社会中介组织监管等内容,监管范围自然更广。狭义上的金融监管就是为了维护金融的稳定和发展,金融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金融机构监督和管理,仅指央行这一级别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金融监管体制就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是一个权威委员会监督规定银行公司如何开展业务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过程。虽然这些规则大部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非法银行行为的侵害,但它们也可以确保贷款机构仍然符合允许他们获得执照的州和国家指导方针。金融监管的很大一部分是定位和起诉法律以外的企业,这种情况似乎经常发生。尽管金融监管的指导方针因地区而异,但它们几乎总是旨在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一种公平的交换和投资方式。投资者可能熟悉“内幕交易”一词,它是指何时一个人或公司使用公众无法获得的第一手知识来获利。虽然惩罚这些投资技巧似乎不公平,但几乎每个金融监管机构都试图为每个人保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决定银行放贷方式的公平性。许多地区对每年对贷款收取的利息有限制,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试图通过增加额外的费用或其他费用来绕过这一规定。当发现滥用系统时,往往会对违规方处以巨额罚款,严重的案件可能导致当地的营业许可证被吊销。处理消费者贷款的其他类型的金融监管是还款条款,何时可以尝试催收,以及贷款人可以获得哪些诉讼程序。消费者在金融监管方面也要承担同样的责任,当进行任何类型的欺诈行为时,银行通常会帮助当局起诉罪犯。例如,众所周知,罪犯参与了一种被称为“风筝”的技术,这基本上意味着立即将钱转移到几个账户上,以转移比存款更多的资金。这一犯罪行为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金融监管规定了消费者的存款在提供消费前可以持有的最长时间,而骗子操纵系统,以便在银行意识到欺诈发生之前获得资金。金融监管在许多领域都是为了平等地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但不幸的是,双方往往都有成员试图利用它。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到金融行业的方方面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的监管;

(2)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

(3)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

(4)对证券业的监管;

(5)对保险业的监管;

(6)对信托业的监管;

(7)对会计结算的监管;

(8)对外汇外债的监管;

(9)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10)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

在所有的金融监管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风险管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资产质量、资金结算、信贷管理、内部控制、盈利能力、存款保护以及重大危机的紧急处理等。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运行秩序,减少存款人投资人的风险,保障其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长久发展;使贷款公平有效配置所需贷款人,避免资金的错误的拨划,防止欺诈活动造成的风险转嫁以及金融危机;避免贷款集中发放于某一行业;避免银行倒闭波及国民经济的相关领域。确保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来提高社会福利;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来制定相关货币政策,并执行到位;提供合法公民正常经营的交易帐户,并监管金融市场违约会带来的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的主体和方式

政府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是货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货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全国委员会、银行执行董事会、老挝证券委员会,这三大主体部门的主要下级部门分别是反洗钱情报单位、中央银行、证券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也属于金融监管的主体。而被监管的主体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市场、金融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主要采用的监管方式是立法监督、信息技术反馈系统监管、抽查监管、定向监管、流程制度监管等方式[1]

金融监管的原则

第一,依法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依据金融法规,保持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一贯性。

第二,公平公正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统一标准下按照统一、公正和公平的监管标准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第三,效率原则。效率准则指的就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增强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并在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前提下,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

第四,独立性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地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机构以及团体个人都不允许进行干预。

第五,协调性原则。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有着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共同配合,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从而有利于增强监管效率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基本情况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就在不断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阶段不断改革和健全,发展过程可基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指1978年至1992年的央行统一监管阶段,在该历史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13年的分业监管阶段,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在该时期成立,形成了“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2017年,在该阶段各级地方政府陆续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央逐步把一些金融管理职能移交至地方政府,并形成了“一行三会”为主体、地方政府配合的金融监管体制;第四阶段2017年至今,2017年底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2018银保监会完成组建,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体系,健全和完善了中央与地方金融统筹协调的监管机制,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进一步融合[2]

参考资料:

[1]冯娜玲.老挝政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朱鸿洋.金融监管视角下担保圈风险防控研究——以山东省J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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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相关报告:

银监会:金融监管有关政策汇编(2020年度)(468页).pdf

【研报】非银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分析及未来趋势研判政策趋严持牌经营是未来趋势-210426(31页).pdf

【研报】金融服务行业深度: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及行业趋势-210401(37页).pdf

德勤:2021年亚太地区金融服务监管展望(80页).pdf

人民大学:数字金融平台客户的现状与监管研究(66页).pdf

德勤:凝共识 促发展——2020年金融市场监管展望(70页).pdf

毕马威:“监”听则明——2021年度金融业监管数据处罚分析及洞察建议(21页).pdf

普华永道: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如何应对?(21页).pdf

2021年中国金融科技监管行业框架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3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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