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信托公司在经营中,业务品种五花八门、千差万别,但是按照不同类的标准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类:
(1)
按照委托人的数量进行细分。可以将信托业务,主要分为单一的信托计划和集合类的信托计划,及委托人或投资人有一个或者一个群体、一个机构,投资者数量的不同,也会造成利益分担与风险管控的不同。
(2)
按照委托人或投资人的投资目的区分。信托有的是直接用于投资的投资类信托,有的是为了达到融资目的的融资信托,还有的是不是主要以盈利为目的的事务类信托。投资类的信托的标的,常常是具有风险和收益“双高”并存的获利特征,浮动性和可变性较大,收益也十分可观。与此不同的是,融资类信托则经常以融资为目的,投资标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大型基建、民生项目等固定收益类上,资金回报不是主要目的,重在办成特定的事。事务类信托则是根据投资人的现实情况,要求信托公司完成特殊行为,例如慈善、遗产等,具有社会事务类和人伦亲情类的基本属性。
(3)
按照受托人的资金运用领域区分。资金受托人可以把所筹集来的资金多途径运用到市政、民生、绿化、交通、能源或金融资本市场当中,从中获取更大利润。例如,常见的房地产信托,就是以房地产为主要标的,采取地产类投资经营;证券投资信托常以公开发行的交易证券为标的开展投资经营
具体细分为:
(1)债权信托:信托公司以信托文件的约定为依据,将信托资金投资运用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的信托业务。包括信托贷款类和其他类。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固定收益特征明显;抵质押、保证方式为常见担保方式。
(2)股权信托:信托公司基于信托文件中的内容,将信托资金投资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性资产等的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股权信托包括股权投资类与其他投资类。专业性要求较高;收益不确定性高;投资期限长,资产流动性差;业务发展需要配套法律法规制度支撑。
(3)同业信托:以信托文件的内容为基础,资金来自于或者投向于同业持牌金融的信托机构业务。大部分属于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报酬率较低;一般和其他业务混合在一起。
(4)标品信托:信托公司基于信托合同,将信托资金投资公开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的业务。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期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金融衍生品等。从性质上而言,是资金信托;合同文件中不规定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和期限,公开的市场价格决定投资收益;标品信托资金最终流向市场中公开发布的金融产品。
(5)资产证券化信托:信托公司基于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进行收益权凭证的发行,开展结构性融资,达到特定目的的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的规定中,资产证券化包括两大类,即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其他类。属于特殊目的载体(SPV)特殊目的信托(SPT);资产可以在市场中公开交易;有利于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提升;有利于资产流动性的强化和调整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结构,防范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是控制筹资成本的基本方式之一;主要是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的防范。
(6)财产权信托: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依法可以流转的非资金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非资金信托;假如在合同中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期限和收益,则这类信托要被视为债权信托;财产权能够以货币记录和反映;委托人要拥有对财产权的处分权;财产权要确实存在并且具备特定性。
(7)公益(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基于《信托法》《慈善法》等内容,为了实现公益而进行的信托业务。目的纯粹;受益人不特定;监管更严;期限多样化,资金使用灵活。
(8)事务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针对信托资金(来源于非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事务信托属于资金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信托公司要基于受托人的需求、意愿等进行信托资金的操作,操作是被动的;事务信托制度下,风险和破产被隔离开;事务信托类型多元,比如遗嘱信托、家庭财富管理信托、离婚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