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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科工: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PDF

上传人: 1909****836 编号:917546 2025-09-19 4页 98.73KB

1、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

2、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第三条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提名

3、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2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权职责权限限第七条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4、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四章第四章 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5、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3召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6、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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