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益物权是依据民法中有关使用益物权的规定,指传达人享有取得某实物产品或某项服务的权利,但无需支付金钱,也不能够得到其所有权的权利。

由于使用益物权的性质是某种特殊的权利,且不归属于某一项物权,行为人默认此权利种类繁多,其中有:
一、收获权:指 封建准租直接收益权,持有人有权要求向其交纳应当支付收益之义务人收取农作物或林木作物等农业产品的权利,而不必支付金钱。实际上,收获权不能离开其它用益物权独立存在,且以人身权为核心,是人身权和用益物权的一种结合。
二、收佣权:指授权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赔偿或特许金的义务人给予其一定金额的报酬的权利,即使未收取实际货币,持有人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金额。
三、领地权:指授予人使用他人的大地的权利,行使该权可以通过在此建立其营地、收获农作物或林木作物等方式享受益处。但需要注意的是,领地权的使用权只是授予人部分使用他人大地的权利,而不是他人所有权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权力。
四、共用权:指有关使用公共的供水渠道、水源、道路等地面的权利,行使该权可以拿取公共资源,或者依据共用权来规范行为人在使用公共物品时的礼节行为,而不必经过支付报酬的手续。
五、让与权:指某传达人的一定财产准许某行为人使用、占有的权利,其权利范围可以是临时使用性质的权利,也可以是长期使用性质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之下,行使权人只需要遵守让与权所确定的权利范围,以及按照实际情况所产生的小规模费用即可。
六、抵押权:指抵押人让与他人对抵押的物品独占使用之权利,以保障借款人的债权效力,当借款人无法支付债款时,抵押人可以依据抵押权让与他人使用抵押物,但仍未达到占有权的效力。
总而言之,使用益物权是主观权力与客观物权之间的第三种权利,它属于未分置的权利,从上文可以看出,各种使用益物权的种类都和不同的权利属性、性质有关,且都遵守着一定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后期实物或服务的流转交易过程的顺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