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担保业从起步至今已历二十余年,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倾斜度与扶持力度加大,担保公司所占比重将会不断增大,其所起的作用也将愈加明显。而对于这一行业的监管,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对担保行业进行法律监管
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2010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2010年9月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
监管部门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重大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2010年9月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2010年9月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2010年9月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
各地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0年11月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
国有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010年11月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就本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披露下列信息:承保情况、代偿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准备金情况、集中度情况、放大倍数、业务质量和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2010年11月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规范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操作规则和运行机制;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少于2人。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017年8月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2018年4月银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制定《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
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住房置业担保业务权重为30%,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仅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梳理了担保行业相关政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政策解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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