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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背书人是信用证背书法的主要当事方。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背书人是买卖双方共同设定的贸易安排,双方签订信用证后,由买方指定背书人,即指定有义务承担信用证背书义务的买方代表。
首先,信用证背书人主要是看守买卖双方的商业准则,即得到合法物品,交换正当货款的买卖(通常指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信用证背书人有义务保证买方履行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即背书人要确保买方支付以书面约定的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甚至为其负上连带担保的责任。
其次,当买方在条件履行条款方面出现违约时,信用证背书人就有责任通知买方清偿违约金,但是如果买方确实无力清偿违约金,信用证背书人也要主动支付,即按照约定的信用证条款,背书人承担买方的付款责任,并向卖方支付应得货款。
最后,信用证背书人还负有保管背书人的买方代码或信用证文件的义务,并确保任何非法行动都不能影响信用证背书法的正常执行。
以上三个方面都表明信用证背书是信用证证法的重要当事人,因此信用证背书人有义务遵守规定的信用证背书法规定,正确履行相关义务。为了保护各方权利,双方应尽可能合理定义信用证背书义务和买方代表职责,进行确认和执行,以维护信用证法实施的正当秩序。
信用证背书人是支付给请求人的信用证的背书人,也称为信用证转让者或卖方的背书人。信用证背书人在国际商会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届中担当着"放款者"的角色。
首先,信用证背书人对信用证的有效性负责,其作用如同信用证发行行的担保人。信用证背书人在履行背书义务时,负责检查和确保背书书信据的正确和完整,并依据背书书信的条件与协议90进行背书。此外,信用证背书人也应当将有关背书书信的资料如实地、及时地上报发行信用证行,使发行行可以检查是否按照信用证的约定流程和条件准确完成背书。
其次,背书书信中体现了信用证背书人的担保义务。信用证背书人要承担他已转让信用证条款上所规定的一切责任,负责保障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请求人能够按时收到请求付款。若发生纠纷,信用证背书人同样要主动承担相关责任,担保双方的贸易结算。
此外,信用证背书人可加强市场合规风险控制,通过貌似真实的背书核查背书人时候大量收集信用证背书人的相关信息,结合银行信用证背书人的身份认证要求,充分考虑信用证背书人的信用、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因素,保证信用证背书人能够有效的完成背书义务,从而确保贸易的正常流通。
最后,信用证背书人也可缓解贸易风险。信用证背书人既可以提供有益的信息给请求人,也可以提高贸易双方的互信,在贸易完成后,可以为双方提供有力的追索权。
总结来看,信用证背书人对整个贸易融资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无论在贸易的保证方面还是信用风险的控制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