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当债权人面对债务人因合同履行失败而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某种债务人的财产抵偿债务的权利,或者在该财产抵偿不尽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连带性
担保物权上有连带性,这是指一旦债权人将担保物抵偿完毕,债权人可以追讨担保物权行使后的剩余债务,而无需重新到法院起诉和办理司法程序,以减少浪费时间的和精力的。
二、强制性
担保物权也有强制性,也就是指担保物权行使的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缺乏协调同意的关系,前者可以直接可以以担保物抵偿,因此债务人不能拒绝执行担保物权,而必须接受物权行使,使债权人更加容易实现债权抵偿。
三、优先权
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也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的财产除了可以抵偿债权以外,其他的部分债权人优先享有,这种优先权可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证债权人的债权抵押物能被充分使用。
四、债务人可追责
担保物权可以使债务人承担追责的义务,一旦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追责的义务,使债务人不得不主动补足债权人的损失部分。
五、实物担保
担保物权一般以实物形式出现,因此,它的有效性和可用性更好,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只需将当事人的财产处置,使其获得公平,更加适当的定价,即可实现对债务的抵偿,使担保权更加安全可靠。
六、可转让性
担保物权有可转让性,债权人可以将担保物权让与给他人,由新的担保物权人代其继续行使担保物权,也是巩固保护债权人更好地实现债权抵偿的重要措施。
以上就是担保物权的一些特征。在当今实务中,债权人可以将担保物权作为手段行使债权,以更加安全、有效和快速的方式抵偿债权,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回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得以保护。
担保物权是依法建立的合国内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是一种以物权形式表示的权利,它能够使债务人义务行使其在债款协议中订立的义务根据约定以物来换取清偿债务的一种权利的表示,也可以称为抵押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担保性债权人委托担保性债权受益人建立,为了保护其对债权的清偿而依法对债权人的财产设置的一种特殊的物权。”
这里对担保物权的法律定义有几点需要强调:
(1)担保物权是担保性债权人委托担保性债权受益人建立的,也就是说,担保债务人实际上委托担保性债权受益人受其名义而将其财产设置为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物权形式表现而存在,往往以抵押权形式表现,所以也称为抵押物权;
(3)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清偿。
二、担保物权的作用
担保物权具有“商保”作用,即增加债权清偿的可能性,保护投资者和贷方去尽责任并履行其双方的债务约定。
(1)给投资者带来安全保障
投资者通过担保物权能够获得更大的安全保障,从而能够有效的减轻投资者的风险,随时保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给投资者的财富带来有效的保护。
(2)刺激借方履行义务
担保物权为借方创造了一个信用环境,他们可以有信心,认为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他们不必担心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债务,因为他们的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权出售以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债务,而且担保物权可以有效的激励借方履行其义务,这有助于履行信用和遵守法律。
(3)使得投资者更有信心投资
投资者对担保物权有更大的信心,能够增强其对项目受益的信心,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进而提高投资者的财富增长。
(4)给借方带来利息优惠
担保物权有助于减少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贷款机构也会愿意给他们提供优惠的利息,从而给借款人带来更多的利润。
三、担保物权的形式
担保物权一般以抵押权形式存在,可以是由债权受益人设置的对于固定的、可以定位的抵押财产的完整担保权。而抵押人在设置抵押权的时候,可以先在合同中设置一定的实缴金额来表示此物权的存在,也可以设置一份保证或其它形式的担保以表示此物权的存在。
四、担保物权的有效性
担保物权能够起到有效担保的作用,但是不同的担保物权存在着不同的有效条件,其有效性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1)时效性
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