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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快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湖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激励市场主体提升调频辅助服务供应质量,提升湖北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 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第三条第三条 电力调频辅助服务是指并网主体在一次调频以外
2、,通过自动功率控制技术,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功率控制(APC)等,跟踪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用电功率,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其调节效果通过调频里程和综合调频性能指标衡量。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及管 2 理。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正式运行期间,AGC 补偿管理按本规则执行,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 AGC相关条款不再执行,AGC 考核管理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第五条第五条 湖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深度调峰交易与调频交易同时开展时,市场主体不同时参加两个市场。电力
3、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组织两个市场顺序出清,保障电力系统调峰、调频需要。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第七条 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和储能企业等。第八条第八条 市场运行初期,统调范围内以下市场主体为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一)发电企业: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或火储机组、单机容量 4 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容量 4 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二)独立储能:
4、容量 0.5 万千瓦及以上,持续时间 1 小时 3 以上的储能电站;(三)联合储能:允许具备提供调频辅助服务能力的储能系统、储能电站与上述调频单元联合作为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风储、光储等;(四)其它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非统调电厂等市场主体在具备条件后,经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可纳入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范围。第九条第九条 参与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开展市场化交易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市场交易;(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三)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 AGC/APC 功能,并能响应电力调
5、度机构统一调度指令;(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试验报告并且性能合格。调频单元因技改、大修、参数修改、控制逻辑变更等导致调频性能发生明显变化的,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第一次参与市场时,调频性能指标采用试验结果。第十条第十条 调频辅助服务费用由以下市场主体进行分摊:(一)发电企业:统调范围内并网运行的风电、光伏、储能电站、储能系统、火电、水电机组;具备条件的外来电,包括以“点对网”向湖北送电的电源(含三峡、葛洲坝等)、除“点对网”以外 4 向湖北送电的市场主体;具备条件的非统调发电企业,优先纳入省级电网公司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6、)等;(三)其他需要分摊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补偿费用的市场主体。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规则管理、运营湖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二)建设、维护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调用调频单元;(四)按规定发布市场信息;(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补偿、违约结果等市场交易结算所需信息;(六)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七)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交易,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八)向华中能源监管局报送市场相关信息;(九)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