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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适合长三角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发展的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协商解决规划统筹、建设安排以及资金筹措、运营组织和补贴分担等问题。深化地方政府和铁路企业合作模式创新,研究建立长三角轨道交通公司,负责区域内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探索自建自营模式。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地方政府会同铁路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推动沿线站点综合开发公平准入,推出一批具有盈利预期的轨道交通项目开展投融资改革试点,积极鼓励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在严格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
2、持符合条件的铁路项目,允许专项债券额度按一定比例用作资本金。建立健全适应多层次轨道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保障,完善土地综合开发支持政策,健全各种轨道交通方式衔接贯通、系统控制等技术标准,精简和公开各种轨道交通线路使用、车站服务、委托运输等市场化服务的收费标准、清算规则,完善建设监管、安检互认、票制联程、运营调度等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轨道交通服务标准和评价指标。长三角三省一市要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分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按年度明确推进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并定期梳理工作进展。对于跨省城际和市域(郊)铁路,相关省市对建设方案协商一致后可分段审批(核准),探索研究联合审批(核准)的可行性。铁路企业要积极支持地方推进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发展,与地方和其他企业强化平等协商,合作推动新建项目实施、既有线扩能改造及城际、市域(郊)功能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用地、环评、安全监管等方面对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对规划进行评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