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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2、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3、。(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五条
4、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二)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人员;(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第七条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
5、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6、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第十十条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