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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
2、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四条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与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
3、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间发生担保行为除外),2 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第二章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4、;(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第三章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 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5、,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该项担保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3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资料;(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三)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五)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六)其他重要资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