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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和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分析:基于保护需求的视角(2023)(35页).pdf

上传人: 新** 编号:126267 2023-05-22 35页 18.1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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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023年5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法律体系分析:基于保护需求的视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分析:基于保护需求的视角2 研究团队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保护生态学课题组首席研究员:华方圆团队成员:陈雨昂,任晓彤 绿色和平团队成员:潘文婧,宋筱,吴浩,王克文,周薇,陈书凌,张菁,马倩儒,赵蕊,朱硕,崔焱绒致谢研究团队感谢以下专家对研究方法的指点和建议,他们是:申小莉(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马克平(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吕植(北京大学)。团队还感谢以下专家在研究过程中给予的建议与支持,他们是(按姓氏拼音为序):曹玲(上海交通大学)、胡飞龙(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赖华夏(北

2、京大学)、李晟(北京大学)、梁旭昶、刘阳(中山大学)、王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曾岩(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张立(北京师范大学)、张世秋(北京大学)、张朝晖(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发布时间:2023年5月 1目录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分析:基于保护需求的视角I.背景 .2II.研究方法 .4III.结果 .8IV.讨论 .26V.结语 .29参考文献 .30补充信息获取链接 .32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分析:基于保护需求的视角2 I.背景 3人类对地球面貌的广泛改造致使全球生物多样性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Almond et al.2022),这不仅危及地球上

3、的各种生命形式,也使人类在根本上依赖生态系统提供的福祉面临巨大威胁(IPBES 2019)。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遏制并扭转全球生物多样性危机,是当前全球最紧迫的可持续性问题之一。2022年12月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昆明 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下文简称昆-蒙框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主流化的呼声推到了一个新的强音。与其他环境问题一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是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法律(Mooney&Mace 2009;Miteva et al.2012;Otero et al.2020)。以保护地、濒危物种保护等为代表的一系列保护举措(Geldmann et al.20

4、19;Wei et al.2020),在根本上有赖于各国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的颁布和执行,这可以提供机制保障,并在资金及其他资源方面赋能。一个国家此类政策法律及其体系的有效设计和建立,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前提。政府在公共事务上拥有强大的主导地位(Naughton 2010;Breslin 2011),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的核心角色相比其他国家尤为突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进入21世纪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大量有关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法律,包括一系列以项目或工程形式推行的政策(Zhang et al.2000;Xu et al.2006;Ouyang et al.2016;Bryan

5、et al.2018;Huang et al.2021)。这些政策法律被普遍认为发挥了巨大而积极的作用(Wang et al.2020)包括建立起覆盖陆域国土面积约18%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体系(Li&Pimm 2020)、有效减缓天然林和滩涂栖息地的破坏(Ren et al.2015;State Council of China 2018)、大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Wei et al.2020)、保护和恢复重点物种种群(Via et al.2016)、管制非法野生动物贸易(Hu et al.2021)等。随着中国近年来将生态文明确立为国家战略(Ma&Wei 2021),以及担负起以主席国身份推动昆

6、-蒙框架实施和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国际角色,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律体系正处于一个可以大力推动本国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历史性位置。充分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需要明晰中国此体系的设计有效性及存在的短板,并辨识其完善的方向。一个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法律体系在设计上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回应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方面议题及需求。以往对此类政策法律体系设计有效性的探讨,多基于特定的主流保护议题(例如保护地设立、生态系统工程,以及新冠疫情开始后的野生动物贸易)在实践中遇到的挑战,启发式地(heuristically)讨论制度设立上的不足(Jiang et al.2019;Liu et a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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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内容是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基于保护需求的视角。研究构建了包含270个中央层级政策法律文件的文件集,通过文本分析评估了该体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各方面议题及需求的关注程度。主要发现包括: 1. 文件集中85.2%的条目集中在直接威胁因素上,88.6%的条目集中在直接威胁因素对应的保护需求上,对非直接威胁因素及其对应保护需求的关注相对薄弱。 2. 直接威胁因素方面,栖息地保护恢复、污染防治、淡水资源开采、物种保护等因素关注度较高,而野生动植物采捕、气候变化关注度较弱。 3. 一些保护需求受关注程度相对较弱,如栖息地保护恢复中的“提升已占用土地的利用效率”,物种入侵中的后续管理环节,以及物种保护中的“实施跨区域的大尺度物种保护”等。 4. 非直接威胁因素方面,“减轻各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类保护需求相对较受重视,但减少各行业消费这一类相对“后端”的保护需求被关注的程度较弱。 5. 行动手段方面,对不少保护需求,该体系有对特定工具明显倚重,对其他工具相对忽视的现象。 综上,研究认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短板,建议加强对非直接威胁因素、野生动植物采捕、气候变化等关注度较弱的议题,以及一些保护需求和保护手段的关注,以进一步完善该体系。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存在哪些短板? 如何完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如何关注野生动植物采捕和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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