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是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欧盟在2018年将数字服务税作为一项暂时性的政策提出来,当国际税收规则达成一致意见后数字服务税也将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在欧盟委员会提出该项政策后以北欧五国为代表的国家反对开征数字服务税,原因在于征管成本太高,国家可能会收不抵支,所以数字服务税被搁置。法国于2019年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此后部分国家陆续开始研究数字服务税;与之并轨而行的OECD则致力于推进国际税收协调工作,于2020年提出了“双支柱”蓝图,并且期望2021年中在各个国家之间达成普遍共识。
数字服务税的提出
在二十世纪末期关于信息通信技术对税收制度的影响便已经开始展开研讨,1996年在CFA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首次讨论。由OECD、日本政府、芬兰政府联同欧盟委员会以及OECD工商咨询委员会于1997年在芬兰图尔库召开电子商务会议,CFA通过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约》,此次会议中CFA采纳了一系列的方案提议也为即将在1998年召开的渥太华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奠定了基础。
在渥太华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上,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共同商议讨论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计划,各位部长对CFA发布的税收框架条约中提出的“效率性、中立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确定性和简易性、灵活性”等税收规则予以背书。在渥太华会议之后,CFA的相关机构便开始展开对电子商务领域更深层次的研究,同时组织了国际组织,学界以及企业中的人员等成立了技术咨询小组以方便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
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趋势,使得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新的商业模式对于税收制度的影响作用日益加大,部分国家税基锐减。到了2013年,G20国家委托OECD对相关税收规则进行研究,OECD也于2014和2015年分别发布了中期报告和最终的15项BEPS行动计划,其中第一项就是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在最终报告中介绍了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不小的税收挑战,相关的国际税收规则并不适用新的商业模式,但是他们不会导致独特的BEPS问题,同时就这些挑战提出了建议方案,比如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修改、引入“衡平税”这一概念、按照预提税处理、落实修改的转让定价指南以及继续完善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等应对之策,目的就是让税收征管地与价值创造地一致。
OECD于2017年4月12日公布了《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在该指南中提出了BEPS项目认可的解决跨境增值税/货劳税(VAT/GST)的标准和建议方法,并且该指南经OECD理事会在2016年通过。2017年10月,OECD公布了《跨境销售增值税有效征收机制》,根据税收中性原理,提倡各个国家的跨境交易优先使用消费地原则。
2018年3月,OECD发布《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2018年中期报告》,探讨了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数字化商业模式的主要特点、各国的态度及其应对方案等。在报告中强调G20将会就国际税收规则的推进发挥自己的作用,目标是在2020年就该问题达成一个国家间普遍认可的解决方案。该报告虽然没有给出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最终方案,但是将各国对数字经济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为了推进研究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欧盟于2018年3月发布了关于数字经济税收的一系列文件,认为当前的国际税收规则没能对数字经济有效征税,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经济的增长,要求修改国际税收规则,并提出了在欧盟内部适用的短期征税措施建议—数字服务税。
OECD于2019年发布一系列征询意见,期望早日探索出符合国际税收规则变化并且多方都认同的一套方案。1月份发布了政策说明,首次提出“双支柱”解决方案。支柱一主要考虑实际联系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以此为基础来解决税收管辖权在国家之间的划分问题;支柱二则主要解决BEPS遗留问题。双支柱方案重新分配了利润归属和税收管辖权,因此涉及到的税收利益影响了多数国家,税收利益减少的国家则对该方案不满意。为了促进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在国际层面尽快推进,所以OECD的支柱一方案融合了三个国家提出的三种方案,最后成为“统一方法”。在统一方法下产生了新的联结度规则,市场国即使没有物理常设机构,市场国依然有权对其享有税权。10月份发布了对该方案的公众咨询文件。
2020年10月发布了“双支柱”蓝图,其成果取得了巨大进展,支柱一确定了新的征税权,将通过公式分配的方法将一部分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这项措施超越了只有建立物理常设机构才有征税权的规则。总结如表3.1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