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方式为非公开:该类型基金产品不得采用公开渠道向不合格的非专属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宣传并募集资金。公开渠道是指通过电视台、网络、报刊杂志、海报宣传、公开演讲等传播渠道。募集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2)募集方为特定的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在新基金法中,明确定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投资人的需要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同时,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投资者的要求、最低申购金额、人数条件等。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定投资者需要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丰富的投资经验等。
(3)投资方向灵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灵活的投资方向,其不仅仅能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还能投资于相关金融产品。通过发行,基金管理人可与其投资者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当二级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协议规定的范围灵活的调整资产配置,降低资本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由于投资限制的减少,管理人可以利用多种投资工具和投资策略,发挥有效的市场杠杆作用。对于拥有丰富投资经验和投资资源的投资经理来说,可以利用其掌握的资源把资产匹配到不同的金融产品中,赚取最大的收益同时也能降低系统性风险。
(4)法律监管宽松:公募基金为了维护很多投资经验匮乏、风险辨别意思较差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在其招募说明书中对投资范围、信息披露、资金使用、风险提示等等方面都有严苛的规定。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地带,虽然逐年监管办法在加强,但是还是宽松很多,这种存在也给予投资经理与投资者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往往很多私募证券投资经理都必须跟投自身的项目,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其投资行为虽然没有明确法律约束也会谨慎很多[1]
(5)基于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文件,私募证券基金在产品销售方面面临较多限制,资金募集渠道局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例如商业银行是不能直接销售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更好的激励机制,典型的业绩报酬方式有业绩基准法、单客户高水位法、基金资产高水位法等。激励性的报酬方式使得私募证券基金多数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