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背书人是支票中的拥有者,即他接受他人付款支票的单位。支票背书的过程,是在支票流通前的协议程序,也是付款承诺程序。

支票的背书人,一般是银行开出支票的主体,从这个角度来看,支票的背书人就是记账人。记账人是在支票被记录为账户负债时,表示他已经接受他人支票付款的企业或机构。支票的背书人也可以是其他企业或机构,如商业银行、代理银行、信托公司等。由于支票背书是支票付款权的转移过程,它也是一种担保服务,因此支票背书人也可以是担保人。支票背书时,出售背书的人(受背书人)不受担保人的基础权和担保责任的限制。
支票背书对受背书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受背书人在支票背书的过程中,可以收到支票即时出票人的付款;
(2)支票背书是认可出票权和付款权的转移过程,支票背书人可以对支票的实际持有者享有守票权;
(3)受背书人也认可出票人承诺的付款能力,因此,受背书人也可以在他人付款时,通过支票来表达付款权。
支票背书不仅是担保服务,也是支付服务。支付服务为支付系统提供了支付手段和支付功能,主要包括:品牌背书、行政背书、银行背书、夜市背书和支票开立等。在支付系统中,支票的背书人一般有四种情况:直接背书、拆借背书、电子背书和联合背书。
(1)直接背书是指出票人在支票上直接签名,表示承诺支付给支票的办理人,如在某商家购买商品的时候,出票人就是直接背书的支票背书人。
(2)拆借背书是指支票出票人拆开支票,然后将受背书人的名字写在支票上;拆开支票的方式是当受背书人支付时,出票人和受背书人大部分为自然人,出票人付款给受背书人,受背书人拆散支票并按照订单要求全部或部分付款支票给出票人,且此时支付票据的行为直接出自受背书人,属于受背书人付款行为,受背书人拆散支付票据时已经明确了付款的对象,从而形成拆散背书。
(3)电子背书是指出票人通过数据电文在网上发布的支票的背书,在支付系统中,通常会使用电子背书以提供更快捷的服务。
(4)联合背书是指在受背书人和出票人之间的支票背书,当受背书人发出支票时,出票人将支票副本发送给受背书人,受背书人财务处领取支票,并与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字,表示联合背书,出票人将支票交由受背书人主办,出票人付款要求由受背书人办理。
总之,支票的背书人是支票的拥有者,通过支票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