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指物业因使用年限的推移、特定时期的衰减或科技的进步而引起的其价值被超出实际使用价值的情况。国家规定,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方面必须遵守历史成本原则,记入利润表,计入应交税金,无法将此费用转至下一期,也无法转回。

一、从会计角度分析
国家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利润,只要被认定为减值损失的固定资产都可以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无法转回,属于当期损益,必须正确记账,不允许突然存在或突然消失。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旦形成,就必须及时在处理会计交易登记账簿时及时记录,反映在账目上。
二、从税收角度来看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作为减除项目扣除纳税,但税收局并没有特别规定,可以转回。根据累计折旧原则,折旧费用是按照固定资产购买价值及质量的部分进行扣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也同样可以通过减免税筹热计算,但其重要性不及折旧。从税收角度来说,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入下一会计期间,但不能转回本会计期间。
三、从法律角度来看
我国《会计法》、《公司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必须计入当期利润,不能转回本期。且,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与折旧费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折旧费可以透过税收优惠手段进行税收优惠,而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由于是由于固定资产发生实质性减少、老化或新技术发展,因此不能转回本期,不能申请税收优惠。
因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只能及时认可并在一定的金融报表中进行计量,以利合理计提税收,但不能够转回原有会计期间。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实施企业投资,规定在企业扣除投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抵扣。因此,有许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减免税支出,会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也算进去,这会降低企业的税负。那么,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吗?
一方面,不能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企业实施投资和改善生产能力的必要和重要的一部分,它表明企业在投资和改善生产能力的时候、可能发生资本损失,这就要求企业要有负有责任的重要原则,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外界也不应该让企业的回报超出正常的范围可以把这种损失转回。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实施企业投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企业只能承担资本的损失,以此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实施企业投资。
另一方面,可以转回。如果企业中出现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就表示企业发生了损失,就要承担责任法律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责任重要原则,使社会公平,更加合理,及时就社会公平的要求,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企业可以起到一定的地位,使企业可以正确的对待投资。因此,也有可能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企业,以便补偿承担损失的企业损失,促进企业发展。
总之,不论是由于减免税扣除原函,还是对企业承担损失的考虑,国家都不允许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企业,因为这可能会造成企业的不公平待遇。未来,如果政府要鼓励企业发展,可能会有一定的政策优惠和租赁贷款,只有在保证社会公平和个人合理利益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才会被允许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