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权竞存是支付主体为保障担保义务提供的一种财产权利,由抵押人对共有人拥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物权,直接针对抵押物。具体来说,抵押物权竞存是指抵押人拥有抵押物权时,有效避免在其他抵押物上发生违反抵押担保义务或违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出现其他抵押人所设置的抵押物权范围超出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权范围且发生竞存,则应按照各种不同情况,依法或以约定方式,另行提出竞存请求。

抵押物权竞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第一,抵押物权竞存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为保护其担保义务授予的一项财产权。由抵押人对共有人拥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物权,共有人也有权要求抵押人放弃抵押物权。
第二,抵押物权竞存就是指竞争物权人借助法律渠道争取竞争物权,以保护抵押物权范围和优先权,保障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担保权的有效发挥。
第三,抵押物权竞存是指当发生竞争抵押物权时,对设定有效抵押物权的状态进行调整,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处理竞争抵押物权的关系和分配问题,确保抵押物权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保护抵押物权强制特权的公平性。
概括而言,抵押物权竞存是一种法律手段,它是抵押人授予的一项财产权,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更大的保护,并且可以有效地帮助抵押人确定有效的抵押物权,确保物权实施强制保全的公正性。
担保物权竞存是指当债权人要求法院就被担保物所归属权作出确认或者作出保全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物他权人之间实施竞存以确定担保物所归属权的诉讼程序。
一、担保物权竞存的定义
担保物权竞存是指,在物权法律中,债权人要求法院就被担保物所归属权作出确认时,担保物权人或者担保物他权人提出竞争竞存要求以确定担保物所归属权的诉讼程序。由于担保物竞存双方都认为担保物已归其权下,从而产生了权利确定的争议,法院依法确定其所属权利及义务。
二、担保物权竞存的特征
(一)担保物归属权的争议
担保物权竞存是由于当事人所确定锁定的担保物或者担保物全部或者部分的归属权上存在确定性争议。通常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法院就被担保物所归属权作出确认或者作出保全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物他权人之间就实施了竞存。
(二)一竞一让制度
担保物权竞存以“一竞一让”的原则来确定担保物所归属权。担保物权人要求法院确认担保物所归其权下;而担保物他权人要求法院确认担保物所归其他权下或他权下。竞存双方都以本人权利观念认定担保物已被抵予本人物权,从而产生了权利确定的争议,由法院依法确定其所归属权利及义务。
(三)权利确定的争议
无论是担保物权人还是担保物他权人对担保物的权利均有其确定的观念,从而形成了权利确定的争议。竞让双方要求法院就相应权利的确定,依法做出最后决定,以避免双方因私意偏袒使权利确定发生争议。
三、担保物权竞存的法律效力
在担保物权竞存中,当事人要求法院就被担保物所归属权作出确认,本身就对竞存双方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一旦法院作出裁定或司法裁定,竞存双方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必须服从法院裁定履行。
未经法院指定,任何一方不得据本身意愿不尊重法院裁定,不履行义务,否则将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给到其他一方带来损失。因此,担保物竞存对确定担保物权利上具有明确的司法确认效力,当事人应按照法院裁定履行权利义务,不得自行涉及保物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