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政策
近几年来,我国国务院、银保监会、财政部和人社部都相继的推出了商业养老保险政策,下面是这些政策一个梳理。
1、国务院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
2014.0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开展试点。
2014.10《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税收优惠额度过高(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个人工资收入的30%),未能与税务部门有效协调,试行两个月后被叫停。

2017.06国务院常务会议,(1)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积极提供企业和职业年金计划产品和服务。(2)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3)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
2017.07《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1)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业务运作规范性。(3)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
2020.01《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有助于实现养老金融产品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2020.1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一项整体工程,要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小步慢跑、总体渐进”的思路,加快推进顶层制度设计。
2、银保监会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
2018.0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
2018.05《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0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了专门要求。
2021.05《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
3、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
2018.04《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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