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2017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17年版>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期。
2017年《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2017年《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17年《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将“高效、安全、环境
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2019年《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农药行业 “四化”目标》
到2025年,我国农药发展要努力实现“四化”目标:生产集约化,化学农药企业进驻工业园区比例70%以上,培育大中型企业集团100个;经营专业化,创建农药经营标准化门店10,000家,全面推行开方卖药持证上岗;使用科学化,安全使用技术普及率达到80%以上,淘汰现有高毒农药10种;管理现代化,建立健全公共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现代农药管理水平。
2020年《农村农业部关于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出口农药产品登记的公告》
在境外取得农药登记或取得进口国(地区)进口许可的产品,符合相应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仅限出口农药登记。
2020年《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确保农药利用率提高40%以上;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因地制宜探索回收模式,划分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使用者的回收义务,鼓励使用者自发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引导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服务;完善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政策,为生物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和企业兼并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2020年《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
在生产环节,严格准入条件,优化生产布局,控制新增企业数量,督促相关农药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在农药登记方面,重点开展氟虫腈、莠去津、多菌灵、草甘膦等已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周期性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