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一)纳税信息调查
1、调查使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纳税、少缴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账簿、虚开发票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纳税人隐匿税务信息、虚报税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
3、对已经注销特定税种依法所应纳税而未纳税、或者不履行缴税义务的案件调查;
4、对分解、转移税收基础和联营企业掩盖税收基础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的调查;
5、调查其他方面的纳税信息,使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缴税、少缴税、拖欠税款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
1、决定对纳税人拒不履行税收义务,以及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根据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2、对死灰复燃、分解、纳税联营等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案件进行处罚;
3、依法对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未改正的,决定加重处罚或者吊销从业资格等复议决定;
4、依法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5、其他方面的税务行政处罚。
(三)税收征收范围认定
1、对涉及免税、减征或者免征税或者其他特殊流税外加的税收征收范围认定进行复议;
2、决定关于国家及税务机关实施的内部税务管理条例中与税收的范围有关的认定;
3、对依照法定税收征收范围内的有效发票以及减免、豁免税收的纳税人提出的认定复议手续;
4、对进口机器产品和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认定的复议手续。
(四)税务行政决定
1、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对有关税收的行为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
2、就纳税人的有关会计凭证调整金额及企业减资问题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
3、依法决定应税费用调整;
4、决定关于减免和豁免税收、自行减免和减税措施的复议决定;
5、就税收的争议纠纷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等。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工作包括收集申请复议材料,按规定审查,出具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公告事实和理由等受理程序,以及审理报告的补充补正等。
2.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包括系统行政案件(包括税务收入调查、税务行政处罚、税收征收范围认定、税务行政决定等)、解除行政处罚以及发布行政强制措施时提出复议申请的案件,以及有关专利申请、交通事故、征地补偿、农村征地改造补偿等行政许可案件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标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