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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因某种行为的违反,政府采取的行政处分的机制,是我国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特点是支柱性(Regulatory)、威慑性(Deterrence)、施加性(Inflictive)。
1. Regulatory: 政府通过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整顿社会、强化环境法律法规,保证社会司法公平性,营造良好的标准化环境,增强社会法治意识和观念,促进环境行业秩序、良性竞争及膨胀,形成法治文化。
2. Deterrence: 行政处罚旨在威慑违法者,遏贪厉行适可而止,即使违法者对处罚的判处不适用,但在行政审核、程序决定等方面也可以达到威慑性。
3. Inflictive: 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功能给违法行为施加惩罚,以报复愤慨,召唤公众深刻认识义务,从根本上杜绝伤害环境的行为,保护环境,健全市场经济体系,拒绝任何形式的损害和腐败经济规律、假造事实的行为。
## 二、 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环境行政处罚有很多原则,即以处罚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注重社会效益为方针,以兼顾个人利益为手段,以控制走街串巷为平台,以提倡绿色环保为目标,以果断加以惩戒为基本准则,以把握整体发展为前提,以树立严格秩序为措施,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稳定为要求、等原则。
1. 以处罚为宗旨: 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利用处罚等方式,防止和惩戒环境污染行为,建立环境法律法规普及意识及良好公正制度,以维护社会公正。
2. 以依法行政为原则: 政府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的部门权力进行行政处罚,以确保公共秩序的依法稳定。
3. 以注重社会效益为方针: 政府为实现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维护形象,坚持依法公正进行环境行政处罚,注重社会效益,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使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持续、可持续发展,确保安全可持续发展,以抵制多重风险和未知情况。
4. 以兼顾个人利益为手段: 政府行政处罚应兼顾个人利益,惩罚侵害社会安全、破坏公共秩序者。但是也要客观考量处罚者如有正当理由有可能伤害公共利益,则该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罚处理。
5. 以控制走街串巷为平台: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一线的环境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