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凭证和票据是财务会计中常见的支付凭证,它们都可以作为财务会计或经济往来的凭证,但二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形态不同。结算凭证是以纸质写成的财务凭证,它可以是账单或其他格式,通常包括债权方和债务方的信息,细节部分可以概括性说明。而票据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支付凭证,包括收据、汇票、本票等,它们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规范格式,精细度较高,在内容上也比结算凭证更加详细,从而更好地保障了收支双方的权益。
其次,它们的用途不同。结算凭证的主要用途是记载资金收付情况或发生的财务往来及各种经济业务的发生,同时其合同权利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而票据则是被支付人凭此向支付人提出财务索赔,用于支付结算的实物凭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是有时效的,因此,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再者,它们的流通性不同。结算凭证实行确认制度,它使双方当事人只要签字盖章即可让结算凭证有效,结算凭证只能在原有的财务往来范围内流通。而票据可以在不同受益人之间进行转让,流通性较结算凭证要强,可以更快更安全地进行支付结算。
最后,它们的法律地位不同。结算凭证只是会计凭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其作用,法律只是参考性的;而票据则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任何违反票据法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从而保障票据的顺利转让。
综上所述,结算凭证和票据都是实施财务结算和经济往来的常用凭证,但它们存在明显的差异:结算凭证是记载财务收付情况的账单,主要用途是记载财务往来及各种经济业务的发生;而票据是支付实物凭证,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可以在不同受益人之间进行转让,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利益。
结算凭证和票据是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文件凭证,结算凭证和票据是日常财务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一类凭证,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它们有各自特定的用途,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权利范围不同。结算凭证是财务系统中的中心文件,是经批准后形成的凭证,代表财务实际发生,其权利范围(包括权力等级、批准权限和强制权利等)远比票据要大,票据仅仅是体现两方交易关系的凭证,其权利范围要小的多,不能代表财务实际发生,它只表明账户的待结算状态,无法作为财务明细核准的文件凭证。
二是结算目的不同。结算凭证是记载购销实物或实物的工程、服务,以及交易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等结算凭证,可以提供财务部门对本次交易的结算情况,以及客户期望得到的产品情况;而票据仅仅用于记录双方当次交易的情况,计算期初、期末发生额,以完成现金收付明细单和财务报表的填写,不具备结算功能。
三是内容不同。结算凭证一般包括收取/付款方式、收/付款单位、费用内容、金额等,内容仅仅包括财务一方的信息以及财务实际发生情况,没有其它票据中的交易内容信息,而票据则一般包括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交易金额,以及交易的商品名称、件数、单位等,内容比结算凭证多一些。
四是形式不同。结算凭证有国家规定的格式,一般有发票、收据、报销单等,只有满足规定的凭证方式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凭证,而票据则没有国家规定的格式,各行各业均以其自身的业务流程确定票据的形式,可以是电子票据或者普通票据,行业的不同亦会对票据的内容和形式产生影响。
五是发放渠道不同。结算凭证一般由财务部门发出,可能是在单位内部,也可以是到外部单位;而票据一般由交易双方签订,一般是内部性的,不需要经过第三方审核就能完成票据的交付及结算。
六是缴付期限不同。结算凭证一般有较长的缴付期限,因为它的用途是记录财政结算信息,会涉及多政府活动,所以它的缴付期限很长,有的可能高达30天;而票据通常具有较短的缴付期限,仅需在规定的缴付期限内完成实体商品的调拨等,才能保证票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