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定是金融贷款的一项重要安全担保措施,设立抵押权后,借款人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如违约,贷款人有权拿取抵押财产以抵偿贷款损失。抵押权的设定通常是在借款的同时进行登记,其有以下几方面。

一、设定抵押权的要件
(1)设立抵押权必须由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涉及财产性质,价值,质权登记机关,抵押金额,抵押期限,违约责任,抵押释放等具体内容。
(2)抵押人应当拥有被抵押财产的完整、稳定的所有权,抵押财产不受任何担保权,不能抵押无形财产、价值不稳定的财产及不明原主的财产或物品。
(3)被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性能,成色,单价,价值应满足抵押合同的设定,在确定抵押的财产前需进行现场核查,确保财产完整无损,并及时补正财产资料中的瑕疵。
(4)抵押物设定不得超过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原值的110%,抵押金额也不得超过借款金额。
二、抵押权的登记与效力
(1)抵押权的登记是抵押权有效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的抵押权须及时向登记机关登记,以取得生效。
(2)抵押权的效力体现在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绝对保护、抵押变更权和抵押释放权等方面,抵押权仅限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抵押金额。
(3)抵押权是虚拟权利,抵押物的拥有权和抵押权的拥有权是分离的,且抵押权人具有先于债务权益的优先受偿权,即使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也有足够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受偿抵押权人的抵押物。
三、抵押权的终止
(1)借款人还款完成后,抵押合同可以自然失效,抵押权也自然终止。
(2)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在收回全部贷款前可以要求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其可以提前收回贷款,从而有效地提高资本的使用率。
(3)抵押物被抵押权人自行处置,可视为抵押权终止。
(4)抵押物损失,被拍卖、扣押、没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抵偿抵押金额时,抵押权也可以申请法院终止。
(5)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支付全部款项时,抵押合同可以自然终止,抵押权也不再存在。
抵押权的设定是金融贷款的安全措施,是抵押财产的法定安全担保,在抵押登记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好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