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情形:

一、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如果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规定,后续发生的行政行为就会受到影响,可能会被复议机关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比如,机关在某项行政行为的进行中,不按当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例如必须召开公开听证会,但没有实施,则被复议机关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指定的程序也与实际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超越行政职权
另一种情况是机关超越了行政职权,即机关增加或减少自身授权的内容依据,未依法作出确定,就开始擅自进行拆迁、征地、拆除、决策等行为,导致所依据的行政行为失效,这被认定为“超越行政职权”的情形。
例如,在一次拆迁行为中,原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公众听证会,充分认真审核后再决定拆迁事宜,但在未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却自行开始了拆迁,显然他们走出了自身所拥有的权限范围,这就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情况将会受到复议机关的撤销裁定。
三、没有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复议机关在撤销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行为的主体没有证明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如其行使行政职权是否与国家、社会和申请者的社会利益对立,且不能给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就会被认定为撤销的情形。
比如,一家公司对一个入境旅客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要求其交付身份证,行政机关并没有明确证明其行政行为对某项事项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证明该行为是符合国家、社会和申请者的社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该行政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撤销的情形。
四、机关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另一种撤销的情形是机关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即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这也是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为撤销的一种情况。
比如,有一家公司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一项国家重要项目的发展进行投资,依据其职权,申请者在这项重要项目上得到了经济利益,但最后的结果却损害了国家重大利益,最终被复议机关裁定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情形。
以上才是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情形,通过对不同情形的分析,希望能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