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三种税制模式
世界范围内的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三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下面是三种税制模式的详细介绍:
综合税制模式及利弊
指纳税人在一年的期限内的全部收入所得减去可扣除费用及法定的扣除额,并适用与其相对的税率课税的一种所得税制度。是建立在以美国西蒙斯教授为代表的“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的概念。

综合所得税制所采用的是反列举法,即将个人所得税法上正常列举的各种所得形式以外的其他所得全部纳入其征税范围。不把各种类型、来源形式的所得分类扣除,而是将其汇总作为整体,一并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计税。纳税义务人的所得来源构成、家庭压力大小及生计费用的扣除等状况只能由本人自行向税务机构上报。在世界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整体上朝向综合税制模式的趋势不断发展。
综合税制模式所具有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纳税义务人的具体家庭情况,充分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还不缩小其税基,能够保障纳税人基本生存权,体现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缺点主要表现在:该税制模式的主要征收方式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需要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要求能够自觉主动地申报纳税。而且征税手续复杂,不便于税务机关统计、办理,课税的整体成本过高。
当前,世界范围内实行综合税制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挪威等,其中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
分类税制模式及其利弊
分类所得税制也可称之为各别所得税制,是指把纳税人收入性质、来源各异的所得首先进行分类,通过扣除各自的费用后,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各自的税率征纳的一种所得税制。
和综合、混合税制相比,分类所得税制起源较早,它采取正列举法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以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分别课税。也就是纳税人总收入中的各种所得按不同标准分别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所得到的是其净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各自不同的比例税率进行分项计征,纳税人不同形式的所得决定各自税率的适用,不同形式的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差异性较大。其中,以预扣方式征收的所得类型相对较少,主要是采取自行申报纳税方式。
分类税制的优点在于不同类型的所得可以适用差别性税率,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收入使其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这种区别性对待方式在一定时期有助于达到政府既定的政策目标,而且可在一定范围内起到控制税源的作用。便于税务机关通过简化缴税办理手续,避开复杂的综合计征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成本。缺点在于分类税制模式纳税范围有限,不能对纳税人全部收入所得综合计征,仅局限于对《个人所得税法》明文规定的连续性的固定收入进行单项扣除分别课税。无法权衡纳税人背后的实际家庭负担及整体收入水平,难以对负担较重纳税人给予特殊照顾,不能体现其真实纳税能力,难以实现量能课税原则,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随着公民收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分类模式的缺点被暴露无遗。
世界上最早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的国家是英国。截至当前,此种模式的使用率早已大幅下降,除了我国和香港地区外,还存在于约旦、苏丹、黎巴嫩、也门等少数国家或地区。
混合税制模式及其利弊
混合税制模式也称之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综合所得税结合而成的税制模式,通过吸纳两者优势,实行分类与综合课征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因此,它兼具综合与分类两种税制的特点。混合税制根据列举的同种所得按照各自不同的税率进行差别课税,接下来再综合计算纳税人这一年中的各种收入类型的所得,对其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汇总,若达到规定标准的数额后,就减去其相应的宽免项目,以累进税率进行以综合计算、全面课征。混合所得税制发展演变的过程在于分类模式无法充分、公开地将纳税人所得按累进制计征。所以,需结合综合模式的优势来协调,最后集分类与综合两种税制模式之所长折中适用。
混合税制的优势在于遵循了差别性对待不同性质的所得原则,充分地权衡了纳税人实际支付能力,有利于简化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促使税务机关对各项所得综合计征,降低了纳税人逃税机会。
从理论上分析,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当是最有效、最理想的课税模式,然而实践过程中并非所想。它的缺点主要在于纳税人的各种收入需一并申报并综合计征,程序繁多且计算复杂,有碍于税务部门高效地稽查、监管,致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偏高。
混合税制起源于法国,但后期法国的税制模式已改变为综合模式。二战结束前,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采用混合税制。随着二战结束后,多数国家的税制模式都转变为综合税制模式。截止当前,全球范围内采用混合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智利、多米尼加、葡萄牙、安哥拉等。其中,亚洲的日本是混合税制模式适用较为典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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