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5-6月银保监保险监管政策
1、2021/5/7,2021年第3号,《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1)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2)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
3)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4)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
5)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2021/5/15,银保监办发〔2021〕57号,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1)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并明确了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
2)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
3)试点将坚持依法合规、突出养老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试点情况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3、2021/5/2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1)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完善了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要求。
2)明确保险公司与政府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的要求,鼓励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同时强化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认真测算价格,理性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做好承办工作。
3)要求保险公司要有长期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安排,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4)整合监管资源,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突出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细化、实化派出机构在大病保险各环节的具体责任。
5、2021/5/28,银保监办发[2021]65号,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1)对保险公司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投标管理、经营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护理机构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2)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业务和服务流程管理,强化内部监督与问责。
3)加大日常监管,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明确重点查处和整治的问题。
4)鼓励行业协会在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建设服务评价体系、搭建行业交流平台等方面发挥作用。
4、2021/5/3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1)厘清责任主体,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
2)明确评价内容,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
3)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
4)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被评价董事监事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5、2021/6/2,银保监办发[2021]66号,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1)强化依法合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经营规律和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方案。规范业务开展,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2)压实主体责任。总公司对开展定制医疗保险业务负管理责任,须审核保障方案和承保产品,加强统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问责机制。
3)明确监管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低价恶性竞争、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业务平稳运行。
4)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参与属地保障方案拟定,探索建立定制医疗保险服务规范,搭建行业交流平台。
6、2021/6/4,中国银保监会就《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主体、公司报送对象、审批备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完善和调整。
2)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并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
3)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及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和清理。
4)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完善了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了公司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职责。
5)对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7、2021/6/21,2021年第6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8、2021/6/28,2021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宣告失效了一批保险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因主要是相关上位法已被大幅修订,工作实践中已直接适用上位法。同时,修订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法典相关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完善层次清晰、内容完整、体系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法规体系,不断提高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2021年7月银保监保险监管政策
1、2021/7/5,银保监发[2021]24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1)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3)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4)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2、2021/7/29,银保监会令[2021]8号,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有八方面:一是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二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三是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四是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五是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场发展,七是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八是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三、2021年8月银保监保险监管政策
1、2021/8/5,银保监发[2021]3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 1
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标志双方正式启动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承诺在等效互认过渡期内相互给予监管便利政策,过渡期截止至2025年5月。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问题解答第1号》,给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信用风险方面为期1年的过渡期监管便利政策;2019年6月和2020年6月,银保监会先后两次发布修订通知,将政策适用期限延长一年。
为了增进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保险监管互信,提升市场效率和监管效能,有利于内地保险风险更好地进行全球范围分散,促进两地保险市场加强交流和共同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明确将过渡期内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入内地直保公司业务时适用的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方案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2、2021/8/10,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相比《试行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方面: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试行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保险法》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六是删除《试行办法》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细则另行发布。
3、2021/8/26,2021年第10号,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办法》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并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
2)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及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和清理。
3)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完善了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了公司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职责。
4)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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