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确定固定资产税值的规定、原则和方法,其目的是使得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能够公平合理地得到体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有两个方面,也是确定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的基础:市场价值法和原值法。

一、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是指固定资产的税值可以根据其在市场上的流通价格或市场重新评估后的价值来定。市场价值法通常包括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中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而有些国家将市场价值归结为市场重新评估价值。
根据市场价值法,纳税人应将其净资产等于资产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的净税值),以市场价值(或市场重新评估价值)替代,计入企业利润成为应税收入。
优点:市场价值法在固定资产税值的确定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因为市场价格是明确的、可见的,能够及时反映变化。
缺点:市场价值法忽略了实际使用价值,容易产生“税务实体法”和“贸易法”的矛盾;此外,如果固定资产的流通度不高或其形成的可出售商品供应乏力,流通价格往往远远低于实际价值。
二、原值法
原值法指固定资产税值的确定,是以其购置或自行制造的原值为准,而不考虑日后价值波动影响的情形。原值法一般包括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使用中固定资产期末价格(当期折旧前的价值)。
根据原值法,当固定资产购置或自行制造时,应将固定资产原值计入成本,再在购置或制造期间给予折旧,折旧后计入利润,若以低于原值的重新评估价值来折旧,仍以原值计入利润。
优点:原值法能够恰当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而且忽略了复币时固定资产价值浮动带来的会计处理困难,解决了“贸易法”和“税务实体法”的矛盾。
缺点:原值法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未来价值和使用价值,容易使固定资产价值的应税收入飙涨,对企业的社会要求过高;此外,固定资产的价值也有可能会下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税收入过低,也不能很好地体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总结
从上面可以发现,市场价值法和原值法都有其优缺点,因此,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在实施固定资产税收筹划时,可以将市场价值法与原值法结合起来,以保证固定资产税收独立于实质财务的形式,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确定固定资产的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