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监管是什么
行为监管概念最早于二十世纪70年代早期提出。当时,美国国家保险协会在其发布的市场行为检查手册第一版中正式提到了“市场行为监管”概念。之后英国经济学家泰勒提出“双峰”理论,认为监管应着重于两大目标:确保系统稳定(指审慎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指行为监管)。
2 行为监管的来源
“行为监管”的金融用词源于20 世纪70 年代美国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业务实践,起初被称为市场行为监管。
在金融业中保险机构的行为积极性最高,又适逢美国滞胀期,保险业出现控股集团化发展浪潮,是最需率先凸显“行为规范”价值的领域。在理论上,则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由英国学者迈克尔·泰勒提出,当时英国陷入持续衰退期,银行业不良资产急剧扩张,金融部门系统性风险陡增。 但此时不同监管者的问题凸显,监管机构如“字母汤”(
alphabet soup)般繁杂混乱,导致了利益冲突,引发混乱与损害,强大的英国金融服务监管系统也被“不理智”的思想所 “捕获”。
与此同时,金融系统的合并混业趋势明显,包括出现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信贷组织 (building societies),不同金融机构间愈发“界限模糊”。
在此背景下,着力于“金融系统稳定”与 “消费者保护”双向约束的“双峰模式”被提出,被泰勒称之为“市场行为和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a market
conduc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regulator)的行为监管被单独设置,获得与审慎监管职能同等的重视。
职责在于确保消费者受到公平和诚实的对待,保护他们免受“欺诈、无能或滥用市场 权力”的伤害。

该理论最先在澳大利亚被应用于实践,1997年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在澳大利亚设立开展市场行为与消费者保护,与负责审慎监管的APRA相互独立。其除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误导或欺诈行为的影响外,还监督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融资、收购、财务报告、市场披露、管理投资计划、股东权利、公司管理和风投,以及还负责登记所有的公司发行,监管交易市场和
执照,监督金融服务公司等。单就结果论,行为监管的作用也被认为是澳大利亚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浪潮下独善其身的因由之一。实践效果更使得该模式获得广泛效仿,包括英、美等在内的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参照该模式进行了变革。
3 行为监管在我国的发展
2011—2012 年间我国一行三会也分别成立了相关“……消费权益保护局”与“投资者保护局”。 当然跟进与否的探讨也同步进行
,但至少从其源起所反射出针对金融发展的监管应变的有益性思考是存在的,也可为行为监管语境下转变的动力提供解释:一方面行为经济学/
金融学的发展被作为金融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工具,为行为监管提供经济学理论支撑,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程度与资本市场发展正相关性的经济实证得到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应对实务中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新发展的监管问题所需,而这无疑与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现状有异曲同工之处。
我国在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首次引入了“行为监管”概念,并将其作为监管强化和补短板的重点方向。
参考资料:石超. 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社会化[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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