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短线交易是什么
短线交易”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六个月的期间内,卖出、买入或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2 短线交易与内幕交易的异同
“短线交易”制度由“内幕交易”演变而来。内幕交易,又被称作知情人交易,是指某些知情者,知晓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尚未公开的、能够影响股票价格的内部消息,而利用此消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利的行为。

2.1 两者的相同之处
其一,两者的规范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权益;
其二,两者规范的客体都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具有股权性质的有价证券。
2.2 两者的不同之处
(1)主体不同。短线交易的主体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称之为公司内部人,而内幕交易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前面所称的公司内部人,还包括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得内幕消息的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即所有掌握公司内部消息的人都有成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可能。相对比来说,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比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更加宽泛。
(2)表现行为不同。短线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在法定期间即六个月内,违反法律的规定卖出、买入或买入、卖出的交易行为,而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利用他人不知晓的内部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进行证券交易,而从中获得收益的行为。
(3)认定的标准不同。对于短线交易行为,只需要公司内部人六个月内存在一组反向交易便可认定其构成短线交易,不问他在进行证券交易时的心理状态,是一种“粗略而实际”(Crude
Rule of Thumb)的做法,而在认定内幕交易时,
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对证明标准要求高。
(4)法律责任不同。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180
条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人或泄露内幕消息的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可见我国对内幕交易的行为制裁严重。而对于短线交易,我国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的制度,并没有像内幕交易一样严厉制裁。
3 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价值
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着短线交易行为,许多国家的证券立法都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短线交易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内部人凭借其在公司的特殊地位,利用所知的公司的秘密,买卖股票盈利。因而短线交易归入制度有了以下价值:(一)“短线交易”归入制度是内幕交易的前置预防制度,能够有效阻止内部人进行内幕交易;(二)“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正有序,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