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是一种期货交易的重要工具,是期货交易的核心,是期货交易的基础。期货合约一般按期货种类而分,一般来说,期货合约包括货币期货、商品期货和指数期货等,其中每一类期货合约都有其特定的特点和行业规则。

一、定义
期货合约是一种期货交易的双方彼此签订的合同,在此合同里约定由期货市场上双方指定的交割指定月份,在期货交易所结算期内,遵循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后期的特定交割价格交割合约规定的标的物。它是由期货交易所和营业部制定的,交易所发布的规则让期货合同具有统一的基本结构、统一的交割方式和统一的保证金、行情等特点。
二、结构
期货合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合约类型、最小波动价格、标的物、权利义务以及交割价格等。
1. 合约类型:期货合约根据类型可分为商品期货、货币期货、指数期货3种,每一类期货合约还要根据期货的地点、期限的长短有其特定的合约类型。
2. 最小波动价格:最小波动价格是指每次交易价格变动最小部分,最小波动价格具有统一标准,确保交易转换准确性,避免双方在价格上起纠纷。
3. 标的物:标的物指的是双方在期货合约中认定的未来将要交割的物料或交割基准标的物,一般是国家规定的交割标的物,如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等。
4. 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期货合约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是双方在交割标的物时所承担的义务及权利,包括双方的买卖资格、权利及义务,以及期货合约内容所确定的双方交易争端解决方式。
5. 交割价格:期货合约约定交割期及交割时各方承担的责任及权利,期货合约中交割价格表明双方执行期货合约时使用的价格,其原则是保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价格公平,叶合同的目的,反映当前市场的价格。
三、基本特征
1. 明确性:期货合约是双方彼此签订的一份书面文本,其中明确规定了期货交易过程中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在未来所交易过程中产生误解或纠纷;
2. 保障性:当双方签订期货合同后,期货交易所就可以为合同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保障,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双方彼此的义务;
3. 交换性:期货合约是双方彼此提供不等量的交换性服务,期货合约的签订完成后,双方都可以获得其需要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不断调整双方在合同中的利益,从而使双方都有可取的收益;
4. 后期性:期货交易的期货合约是一种延期的投资行为,即双方彼此的交易行为将会在特定的未来时间内生效,以满足期货双方的共同利益。
四、风险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