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金融市场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定期发行、定期到期的合法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者合法拥有许多权利,主要来自其特有的可转移性以及可满足决策简便性要求。

一、票据持有者享有获得履约支付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票据持有者有权在到期日坚持票面指示要求出票人按照票据受益人指定的帐户提供现金或其他满足现金申请权的支付方式履行支付义务。票据受益人可以将票据自由转让给他人,而被转让的票据持有者也可以在发行日期或其之后按约定获得履约支付。
二、票据持有者享有追讨出票人义务的权利。《票据法》规定,票据受益人(受让人)有权在出票人拒付票据的情况下,向出票人追讨剩余款项,但出票人可以抗辩付款已被转让,已被兑付,或有其他类似理由。
三、票据持有者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票据出票人的拒付行为不可抗辩,票据受益人(受让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票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适当的赔偿。
四、票据持有者享有保护利益的权力。如果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任何关系到票据的参与人,发生违约,损害到票据持有人的支付权利,票据受益人应有权以诉讼或其他合法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以上诉讼应由银行、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保证承担。
五、票据持有者享有把握交易投资机会的权力。由于票据可以自由转让,这种有价证券同时具有投资和收益交易的双重功能。持有票据的投资者可以正向投资,通过利用价差和差价投资策略,来获取投资收益;也可以负向投资,利用市场定价原理确定票据的发行利率,来锁定优势价位,获取收益。
六、票据持有者享有秉持自由竞争的权力。由于票据易于转让,受益人可以灵活移动票据投资账户,这可以为具有竞争力的投资效率创造一个机会。
票据持有者拥有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尽管上述列举的仅是表面现象,如其它附注权利、请求变更受益权利等都被受益人认可。此外,票据持有者不仅有权享受上述利益,而且还必须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必须按章为票据受益人服务。《票据法》还明确规定,票据持有者拥有其他暗示的权利,如要求受益权的费用支付权,追讨票据违约责任等。此外,《票据法》还对票据持有者实施严格的保护性规定,保护他们的利益,坚定票据投资者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