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活动产质权合同是指双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允许后续债权人或让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有权获取被担保财产的概念。

一、活动产质权的概念
活动产质权合同是一种意向法律行为,其本质是在某特定的担保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双方同意让渡或受让当事人受担保财产所形成的合同。活动产质权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根据国家《民法通则》规定的独立合同的性质,实施的行为是有效的。因此,活动产质权合同能够做到有效赋权,成为担保行为的有效补充,一般会推动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的有效履行权利。
二、活动产质权的特点
(1)后债权角色的转换。担保关系由担保法律行为转变为活动产质权合同,这其实就是债权人以活动产质权合同的形式替代部分或全部担保关系人,以此作为债权获得保护的实质。
(2)被担保财产转让的平等性。特别是在活动产质权的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保证原有的债权一律不受任何作用,但是债权人有权根据其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特定的反抗措施,如滥用债务人权利,转移被担保财产或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
(3)活动产质权保护更为有效。活动产质权合同及其规定不仅提供了债权人“先行取得充分保障”的意图,而且是有效的担保保护。
(4)权利和义务的动态变更。双方共同约定由债权人主导,允许债权人将债权以债权转让的形式有效的让渡给他人,同时保证债权人在让渡事宜上的权利不受其他苗及未接受让渡的任何当事人的影响。
三、活动产质权的形式
活动产质权合同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法律概念,可以采用不同形式,诸如将担保权——重新划归被担保人全部债务并担保并减让其他债权(重新赋权)的形式,并以此取代原有的担保法律行为;或者授予债权人转让被担保财产的权利,以消除当事人主张有关其应付担保有关的债权的可能性等形式。
四、活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
(1)活动产质权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双方可以灵活设置合同条款,其约束力也比担保协议更强,尤其是有关受方在让渡时可以完全行使解散权,而发方支付受利息时也可以有法律效力的保护。
(2)活动产权权合同对双方有着不确定性,双方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可以依据当时所需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设定重要条款,进行法定信托托转让的行为,以便从而确保受训方的合法权益;
(3)活动产质权权合同可以基于发方进行活动性维权,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以发方情况的改变来改变合同内容的条款,但同时受训方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