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金融机构
1、国际清算银行是根据1930年1月20日在荷兰海牙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同年5月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日本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三大银行组成的银团共同联合创立。
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增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额外的方便,同时充当国际清算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2、欧洲投资银行是在1957年3月25日,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也就是罗马条约)的有关条款组成的欧洲金融机构,它的成员都是欧洲共同体的会员国。
欧洲投资银行的宗旨:为了欧洲共同体的利益,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共同体本身的资金,促进共同市场平衡而稳定地发展。
3、亚洲开发银行是1965年3月根据联合国
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也就是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第21届会议签署的“关于成立亚洲开发银行的协议”而创立的,1966年11月,在日本东京正式成立。
亚洲开发银行宗旨:为亚太地区的发展计划筹集资金,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区域内经济的发展。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缴纳的股金、亚洲开发基金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
4、非洲开发银行在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的赞助下,在1964年9月正式成立,1966年7月开始营业。
非洲开发银行的宗旨:为会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协调各国发展计划,促进非洲经济一体化。
5、泛美开发银行在1959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1960年11月1日开始营业,行址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泛美开发银行的宗旨:动员美洲内外资金,为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项目贷款和技术援助,以此促进拉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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