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实施税收征收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税务机关职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机构的税收管理规章,为了徇情枉法,非法利润或行贿等私利,在查稽税收活动中,擅自减少、不征收或者负担应征金额,给企业税收带来损失,形成税收避税行为,以致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情形,归类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法律定性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行使税务官员职权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减少、不征收或者少征税款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法律定性我们可以看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行使税务官员职权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擅自减少、不征收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特点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有一些特点:
(一)首先,犯罪者需在职税务机关职员,即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有关人员,这是当事人的必要条件。
(二)其次,犯罪者行为要违背国务院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同时必须有擅自减少、不征收或少征税款,此类行为要达到低征/不征税款的情形,以致造成了税收损失。
(三)最后,犯罪者以某种不正当手段,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徇私舞弊,比如贪污受贿、违背公务利益等不正当手段。
三、犯罪成因
事实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存在源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的获取的有利的状况,一些税务机关职员利用自身的职权,为企业或者群众少交税款而收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给企业一定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而直接或间接受贿,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严重伤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定。
四、治理措施
(一)完善宏观审计形成监督机制
宏观审计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工作,旨在为税收数据管理的监督提供保障,对税收的专人分担管理能力、税种的规模效应,以及推动个税改革等问题进行宏观审计,会见及时发现各种不良现象,重新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地防止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而减少收入流失和税收负担,减少税收损失的发生。
(二)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税务执法
要增强税收管理机构的执法力度,为此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力量培训,完善和改进税务机构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