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征收
直接征收指的是国家或政府运用公权力,对投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法律转移或剥夺,直接受益方是东道国或者第三方。直接征收的特征十分明显,具有公开性,实施征收的一方往往具有主观故意并且目的明确,表现形式一般为正式的法律或法令。所以对于是否构成直接征收的判断相对简单。

2.间接征收
如今,间接征收是征收的主要形式。尽管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或多或少会涉及间接征收相关问题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但到目前为止,国际投资领域中仍然没有关于间接征收的统一定义和认定标准。
陈安教授认为,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财产,东道国政府虽然没有采取直接转移或者剥夺行为,但其造成的后果与直接征收相较而言并无不同,在事实上已然成立间接征收,或者将其表述为与征收“类似的措施”。可以发现间接征收实际上是一种经济管制,尽管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没有被东道国政府直接剥夺,但实质上该财产权已经被严重侵害,甚至归于无用。实践中,对于间接征收是否真正成立,一般都是国际仲裁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确定。根据间接征收所具有的共性进行归纳,一般认为,间接征收指的是东道国针对投资者采取一定措施,尽管该措施没有削弱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但已经使投资者从投资中获取的利益减少。
间接征收的形式分为蚕食型征收(creeping expropriation)和管制型征收(regulatory expropriation)。
3.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的区别
(1)从东道国政府行为的目的角度分析,直接征收一般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开展国内社会政治经济变革实施的国有化行为,其征收目的较为明显;而间接征收通常是东道国政府为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倘若产生了与直接征收同样的效果,则可认定为间接征收。
(2)从征收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分析,直接征收的手段单一且简单粗暴;反之间接征收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复杂多样,一般而言主要包括:限制货物进出口、对外国投资者予以歧视、取消许可或批准等等。
(3)从东道国的管制行为对投资者财产的干涉程度展开分析,简而论之,直接征收是东道国政府以简单粗暴的强制力手段直接侵占外国投资者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在间接征收行为中,政府措施对投资者财产权益的影响并非那么明显,是一种通过干涉投资者的财产使用权或收益权但又不直接使外国投资者丧失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征收的行为。
从实质上来说两者都是国家权力与私人财产权利之间有关经济利益的抗衡。从国内法角度分析,这归于宪政问题范畴,属于“东道国政府行政规制权与个人财产权产生矛盾的表现方式之一”。总之,不论是直接征收还是间接征收,都是一种东道国政府对外国公司和投资者财产利益的管制行为,分别是以直接剥夺其所有权或者通过干涉其财产权益的使用或收益权的方式对外国公司、投资者的正常运营和获取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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