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相关部门发出《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是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规范业务经营规则;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
2020年11月6日发布了银保监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其主要内容是支持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创新,同时坚持创新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要为实体经济做贡献;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
2020年12月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其主要内容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2020年12月25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互联网平台;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等。
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其主要内容是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全面纳入监管,持牌经营,坚决制止违规监管套利;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2021年1月6日2021年央行工作会议,其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互联网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审慎监管。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紧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强化支付领域监管,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严禁金融产品过度营销,诱导过度负债,严肃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发展,普惠金融服务质量和竞争力稳中有升。
2021年1月15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
1、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2、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3、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
2021年2月20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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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研报】银行业:马上VS新网“金融+科技”弄潮儿-210413(30页)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