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指未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单方面向当事人提供物质担保或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由受惠一方提出要求,而另一方在没有强制手段的作用下,主动无条件接受后形成的行为。本文通过详细的分析,从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定义、概念、作用特点、取得条件以及具体案例等多个方面,全面解析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深入探讨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意义,以及存在的制度缺陷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合同;物质担保
一、定义
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指未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单方面向当事人提供物质担保或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由受惠一方提出要求,而另一方在没有强制手段的作用下,主动无条件接受后形成的行为。
二、概念
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指以受惠一方向当事人提供物质担保或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而另一方在没有强制手段的作用下,主动无条件接受后,由受惠一方取得的一种抢占权。
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原本是一种协议行为,但因or又因当事人之间并无科学合理的协议,仅以受惠一方提出要求,而另一方主动接受来取得权利。
三、作用特点
1、紧急性。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作用于当事人之间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主合同义务的紧急状况,是以合同主体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抢占途径取得权利的一种措施,它可以用来扭转突发状况,并使经济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有效性。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强制性基础在于它的物质担保特性,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特法在不及时发现侵权的情况下,既可以扭转突发状况,又可以在法律途径上得到保障,这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力保障,可以有效促使当事人有责任地履行合同义务。
3、费用低。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不仅实质有效,而且成本低廉,由于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通过谈判协商取得,不需要双方受行政处罚或者提起仲裁程序,所以往往是最为经济实惠的。
四、取得条件
(1)双方知情和同意。双方当事人必须双方知情和同意,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双方必须明确协商一致,在受让方主动无条件接受的基础上对权力或权利的取得。
(2)有物质担保或履行合同义务。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以单方面向受惠一方提供物质担保或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也就是说必须有真实有效的物质担保,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才能形成该种取得权。
(3)没有强制手段的作用。受惠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