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卖空是什么
卖空交易的起源要追溯到17世纪初的荷兰。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对卖空的定义:卖空是这样一种交易,即在交易中有人出售了他们并不拥有、并且在出售时也未达成购买协议的证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对卖空的定义: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3b-3 的规定,卖空是指投资者在市场中卖出自己本身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行为,或者投资者用自身账户以借来的证券完成市场交割的任何出售行为。
香港联交所对卖空的定义: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卖空是指卖方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而合法地出售该证券,但卖方须先向他人借入证券方能出售该种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必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

2 卖空交易的分类
卖空交易一般包含两种基本类型,有担保的卖空(covered short selling)以及裸卖空(naked short selling)。
有担保的卖空通常涉及一系列的交易。第一阶段,卖空者一般向证券拥有者,例如保险基金等某些证券的长期持有人或战略投资人,借入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借出方向卖空者收取一定的借贷费用,如果卖空者到期继续保持空头头寸,则须继续向借出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借贷费用反映了该种证券的可得性以及借贷的需求程度。第二阶段,卖空者在市场中卖出借来的证券。第三阶段,在未来某个时刻,卖空者须买入与卖空数量相等的该种证券以交还借出证券方。第四阶段,借出人完成证券交收,一系列交易结束。
裸卖空是指卖空者卖出他们并不拥有的证券,同时并未作出证券的借入交割安排。卖空者一般只需支付给其交易商一定数额的交易服务费用,并无需支付借贷费用,因为他们实际并未借入该证券。当空头头寸到期时,卖空者需购入相等数量的该种证券以关闭空头头寸。裸卖空常见于日内的高频交易或者在做市商没有足够的证券满足卖空者需求的时候,他们通常采用裸卖空的方法来满足借券者的需求。由于裸卖空交易虚增了证券数量,虚增数量甚至超过该证券真实的流通数量,对股价的冲击较大,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所以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被禁止或加以严格限制。在2008年金融海啸前,少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这种卖空方式,如美国、新加坡、英国、法国等。但在金融海啸之后,各国证监会纷纷颁发了完全禁止裸卖空交易或禁止对所有金融股进行裸卖空交易的规定。
国际证监会组织在上述分类方法基础上对卖空交易的外延做了进一步的界定,根据 IOSCO
的界定,卖出者拥有尚未执行的期权、认股权证、可转债或其他能用于交割的权利也属于卖空行为。一般将融券卖空称为狭义的卖空,而将包括融券卖空、期权、认股权证、可转债在内的卖空行为称为广义的卖空。

3 卖空交易的目的
投资者选择卖空交易的目的可能不尽相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投机交易。最初的卖空交易,其目的即是单纯的投机交易。投机性的卖空者预期证券价格在未来可能会下跌,于是向其他拥有证券的个体或机构借入该证券并在市场中卖出,并承诺于未来某一时刻归还等量该证券。随后,如该证券市场价格下跌至一定价位时,卖空者以当时较低的该市场价格购入等量该证券并归还借出方,这样投机性的卖空者就可从中获得利润。但是,如果该证券价格不跌反升,投机性卖空者将会蒙受损失。
(2)
套期保值。卖空交易也常用来对冲持有资产的风险敞口。投资者由于担心证券价格下跌对自身持有的证券,包括衍生证券造成损失,他们可以采用融券卖空证券或与之相关性较强的资产的方式,将所持有的多头头寸的风险进行对冲。一般基金,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卖空交易多是以此为初衷。
(3)
套利交易。针对具有某些特殊策略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例如对冲基金等常利用卖空机制配合配对交易策略,对不同市场同一证券的价差(跨市场)或对同一市场不同但相关性较强的证券间的定价误差(跨品种)进行套利交易,从而获得风险极低的利润。
(4)
做市商行为。在国外某些指令驱动的证券市场中,做市商承担了提供市场流动性的重要作用。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和成本,在更好地提供和维持市场流动性的前提下,做市商可能也会选择进行卖空交易来满足客户的指令需求。
(5)
避税策略。在某些其他国家针对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下,如投资者卖出自己持有的证券,可能需要上缴一定比例的税额。而通过融券卖空该证券,不仅满足看空该证券的意图,亦可推迟自己卖出该证券的时间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参考资料:郝鹏《卖空交易、信息分布以及资产价格行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