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数据交易模式
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发展以来,形成了两种主要的大数据交易模式:企业直接交易模式与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

(1)企业直接交易模式
企业直接交易模式是指不借助大数据交易中心这一中介的,大数据供应方企业和大数据需求方企业直接签订协议、开展交易的模式。这种模式形成于大数据交易平台之外,是大数据产业兴起的产物。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导致其相关业务需要的扩大,业内很多企业产生了与其他企业进行大数据资源交换或交易的需求。由此企业直接交易模式按照不同的交易方式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协议双方企业按照限额等量的标准进行大数据资源的交换或互联,从而满足双方企业各自的业务需要,例如阿里巴巴集团与苏宁在数据层面开展的合作、腾讯与京东共享数据推进“京腾计划”等,实质上都是一种大数据交易行为;另一种类型是数据供应方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单纯向数据需求方出售数据。
企业直接交易模式的弊端:
企业直接交易模式下的大数据交易,特别是企业将大数据资源作为资产进行买卖,都是企业双方私下的协议,欠缺统一、科学的交易规则来加以规范。对于企业本身来讲,这种模式所耗费的时间、人力都相对较高,部分买卖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足,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对于大数据产业发展来讲,这种分散又隐蔽的交易模式既不利于大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其中部分交易活动还属于“数据黑色产业链”,又不利于监管机构对这类大数据交易的合规性进行管控。
(2)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
随着各类主体对大数据资源的价值有了普遍共识以后,大数据的共享、流通、整合等需求自发出现,大数据交易平台应运而生。根据平台主导方的不同,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可以细分为企业主导、政府主导或产业联盟主导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主要从事人工智能数据服务的数据堂就属于企业主导的大数据交易平台,其依靠多轮融资顺利组建,并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政府主导型平台由国企出资或国企和民企共同出资设立,促进政府部门数据公开和共享多是这类平台的组建目标和业务内容之一。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由贵州省政府批准成立之后,釆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主要对政府在日常公共管理中获取的数据、互联网各领域的活动而产生的数据等多种数据类型进行清洗建模后交易。除了由企业、政府主导以外,历史上也出现过部分大数据交易平台成立之初是由区域性行业联盟等自律组织主导并开展运营工作的,如现己转为政府主导的树海大数据交易平台,最开始就是在中关村大数据交易产业联盟的支持下发展成型的。
大数据交易平台在交易活动中时而扮演中介的角色,时而也会作为交易一方参与到交易中,因此各大数据交易平台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平台中介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交易平台自身不参与数据交易活动,单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一个数据交易场所,并对交易双方、交易对象和整个交易过程起到监管作用。例如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前文提到的树海大数据交易平台,这些平台本身不提供数据存储和分析服务。一类是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模式,即交易平台转换身份成为数据供应方,通过对原始数据加工产出数据分析产品或直接收集、购买大数据产品后出售。当然更多的大数据交易平台所开展的业务是上述两种交易类型的整合,在交易活动中时而作为交易渠道时而作为数据产品供应方出现。
2.我国大数据交易平台有哪些
我国乃至全球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展会员数目突破2000家,已接入225家优质数据源,经过脱敏脱密,可交易的数据总量超150PB,可交易数据产品4000余个,涵盖三十多个领域,成为综合类、全品类数据交易平台。
自2014年12月31日成立以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先后推出2016年“数据星河”战略、2018年“数+12”战略。2019年3月宣布启动增资扩股计划,准备扩大股东阵容、打造数据交易“朋友圈”,增强核心竞争力。
除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外,我国大数据交易所还包括:北京大数据交易平台、香港大数据交易所、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西咸新区大数据交易所、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平台、重庆大数据交易市场、河北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哈尔滨数据交易中心、华中大数据交易平台、钱塘大数据交易中心、河南中原大数据交易中心、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安徽大数据交易中心、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以上梳理了大数据交易模式及平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行业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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