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台十六条稳楼市!以下是具体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满足这些条件开发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意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符合条件人才购首套房最高可获10万元购房补贴
依据《意见》,为吸引留住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创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各类人才,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按照:
全日制博士生10万元
全日制硕士生5万元
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
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2万元
购房人才的购房情况经人社、教育、住建部门共同认定,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对原籍不在当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哈的新市民,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万元,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10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5%执行
依据《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六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
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提高至30年
依据《意见》,我市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
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
依据《意见》,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发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不实信息,依法依规处置房地产信息网络传播乱象,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建、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适时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找准产品定位,提升产品品质,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市九区按上述意见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除此之外,哈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公积金对刚性住房、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资金作用,参照全国其他城市中心做法并结合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从10月8日起,哈市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期数由6个月(含)以上恢复为12个月(含)以上。同时,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调整为借款人(包括主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2007年,国家提出房地产去库存宏观调控政策。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哈市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期数由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并一直沿用至今。2016年来以来,党中央多次提出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又明确提出落实“房住不炒”的具体要求。近年来,哈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持续攀升,2020年高达117.94%,公积金贷款将面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对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做出适当调整。
参照其他14个副省级城市中心做法,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期数恢复为12个月(含)以上。由于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期数进行调整,借款人(包括主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也应予以调整,确定为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按照2020年哈市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人均月缴存额1443.92元(当年缴存额160.37亿元/实缴人数92.55万人/12个月)计算,单职工申请50万元贷款上限,需要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约17个月左右,双职工家庭申请70万元贷款上限,只需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左右,与上款调整政策基本匹配。
来源:哈尔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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