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2、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审计准备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
3、考察。第五条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2“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七条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第八条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三章
4、第三章 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第九条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条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四章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5、聘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3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
6、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