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年 9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合理性,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遵循商业原则,确保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交易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
2、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公司2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证券部配合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的规定。
3、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人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三)由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4、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4第九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在第七条或者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6、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六)存贷款业务;5(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三节关联人报备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