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583 号 致:致: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
2、司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3、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
4、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法律意见书 2(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9 月 18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武义县黄龙三路 12 号。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
5、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的议案;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2.1关于修订的议案;2.2关于修订的议案;2.3关于修订的议案;2.4关于修订的议案;2.5关于修订的议案;2.6关于修订的议案;2.7关于修订的议案;2.8关于修订的议案;2.9关于修订的议案;2.10关于修订的议案;2.11关于修订的议案;
6、2.12关于修订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3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